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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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 告
第204号
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76-2003,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2
(1)
(2)(3)、4.3.4(3)、4.3.9(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JGJ76-2003
(国家标准)
1总则
1.0.1为适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需要,确保特殊教育学校设计质量,创造有利于补偿残
疾儿童及青少年生理缺陷、康复身心健康,适合其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
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特殊教育学校。
1.0.3特殊教育学校应按残疾儿童、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及行为特征的特殊要求,遵循适
用、安全、舒适和卫生的设计原则进行规划与设计。
1.0.4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规定。
2术语
2.0.1特殊教育学校specialeducationschool
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
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机构。
2.0.2儿童福利院childwelfare
由民政部门在城镇设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收养城镇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残疾孤儿。
对他们由该机构所进行的保育和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帮助残疾儿童进行补偿缺陷的训练。
2.0.3特殊教育班specialeducationalclass
附设于普通中小学校、医疗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所举办的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
班。
2.0.4残疾人disability
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
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2.0.5盲学校schoolfortheblindperson
为视力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
除与普通学校具有相同的教育任务外,还有
补偿视力缺陷、培养生活自理能力和一定的劳动技能,为平等的参与社会竞争创造条件。
2.0.6视力残疾visualhandicapped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
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0.7光感lightperception
仅能感知光亮而不能辨认出眼前1m处手指的晃动。
多数盲人保留有光感的残余视力。
2.0.8定向行走mobilityorientation
盲人运用各种感官确定自己在一定环境中及其他物体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的过程,是训练盲
生能在各种环境中进行有目的地、安全、有效、独立自如的行动。
2.0.9视知觉训练sensorytraining
以低视力儿童为对象,训练手与眼的协调动作,以及文字的读与写。
2.0.10盲道sidewalkfortheblind
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砖,使视力残疾者产生不同的触感,诱导视力残疾者向前
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11聋学校schoolforthedeafperson
对有听力及语言残疾儿童、青少年进行特殊教育的机构。
聋学校除与普通学校具有相同的教
育任务外,还有弥补聋生听觉缺陷,使其身心正常发展的特殊任务。
2.0.12听力残疾hearinghandicapped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语言声音。
听力残
疾包括:
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及交往。
2.0.13语言残疾speechhandicapped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语言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未愈者),不能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
2.0.14律动课rhythmiccourse
内容包括音乐感受、舞蹈、体操、简单游戏、唱歌等。
主要是利用学生残存的听觉锻炼他们
的触觉、振动觉,发展动作机能,培养学生对韵律的初步感受能力、欣赏能力和表现能力,
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2.0.15听觉和语言训练hearingandspeechtraining
听觉训练是通过各种声音刺激受训练者的听觉器官,以期提高其感受和识别各种声音的能力
的一种训练。
语言训练是通过发音、看话、会话等训练,锻炼受训者对语言活动中的听觉或
视觉信号的分辨力和理解力,形成和发展语言感受和表达能力。
2.0.16看话speechreading
聋人利用视觉信息,感知语言的一种技法,又称视话、读话。
2.0.17弱智学校schoolforthementalhandicapped
为弱智儿童、青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
从智力残疾儿童特点出发进行教学和训练,补偿
其智力和适应行为缺陷,将他们培养成为能适应社会生活、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2.0.18智力残疾mentalhandicapped
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
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
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
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i
2.0.19肢体残疾physicalhandicapped
四肢残缺或者四肢躯干畸形、麻痹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或障碍。
3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3.1校址选择
3.1.1校址选择应从所在地区环境、校园周边环境及校园内部环境,综合分析确定。
3.1.2学校所在地区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校址选择应避免自然灾害的影响;
2校址应选择在卫生、无污染的地区,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
定;
3学校应选择在交通较为便利、公用设施较为完备的地区。
3.1.3学校校园周边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学校应具有安静、安全、卫生又有利于学生生活与学习、健康成长的校园周边环境;
2盲学校、聋学校校界处的噪声允许标准:
昼间不应超过60dB(A)、夜间不应超过45dB(A);
3学校宜邻近文教设施、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及公园绿地等地段;不应与娱乐场所、集贸市
场、医院的传染病房及太平间等为邻;
4学校周边应有便于安全通行及紧急疏散的校园外部道路,并应与城市道路相接;
5学校出入口不宜设在车辆通行量大的街道一侧或与车辆出入频繁的单位为邻;
6校园周边不应有无防护设施的河流、池沼、断崖及陡坡等地带。
3.1.4学校校园内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学校用地应有不少于学校规模所需的用地面积、适于建校的较为规整的地形与较为平坦的
地貌;
2学校用地范围内应阳光充足、空气清新、通风良好、排水通畅;
3学校用地应有适于校舍建设与植物生长的土壤条件;
4校园用地不应有架空变压输电线及城市热力管等管线穿越校区。
3.2总平面布置及用地构成
3.2.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校,应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规划总平面图进行校舍的设
计。
3.2.2学校总平面设计,应按教学区、运动活动区、植物种植绿化区、康复训练及职业技
术训练区、生活服务区等功能关系进行合理布置。
3.2.3教学用房与学生宿舍应安排在校内安静区,应有良好的日照与自然通风,并应保证
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
3.2.4教室不宜面对运动场布置,当必须面向运动场时,窗与运动场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25m。
3.2.5运动场地应根据学校规模设置:
9-12班时,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及4-6股的l00m
直跑道的运动场;18—24班规模时,尚需增设1-2个球类场地。
3.2.6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场地应包括:
体能训练、盲学校定向行走训练、职业训练
场地等,其场地用地面积应为4㎡/人,但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400㎡。
3.2.7校园内人车流线应合理分流,道路系统应简明通畅,车行范围应控制在一定区域内。
3.2.8学校绿地应包括校园绿地及植物种植园地等成片绿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3.2.9学校应作为向社区居民开放的残疾人康复、咨询指导中心。
3.2.10总平面布置应预留一定面积的发展用地。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特殊教育学校校舍,根据学校的类型、规模、教学活动及其特殊要求和条件宜分别
设置各类教学、生活训练、劳动技术、康复训练、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用房。
4.1.2校舍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
2必须利于安全疏散;
3盲学校、弱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
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
4盲学校、弱智学校的主要建筑物之间应用廊道或建筑体部联系。
4.1.3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4.1.4各种教学用房和学生生活用房的设计,应提供安全和卫生的活动环境,并为补偿残
疾学生的生理缺陷创造最佳条件。
4.1.5各种教学用房的规格及使用面积,应根据班级额定人数、课桌椅尺寸、座位布置方
式、各种通道的尺寸及必要的活动面积确定。
4.2普通教室
4.2.1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类型学校的普通教室应采用单人课桌椅;盲学校和弱智学校的课桌椅可面向黑板成排
成行地布置,聋学校课桌椅应布置成面向黑板的圆弧形;各种教室的布置形式宜符合图
A.0.1的规定;
2盲学校普通教室的单人课桌平面尺寸不宜小于0.80m×0.50m,桌的左右及前缘应设高
度为0.015m的凸缘(图A.0.1—1,图A.0.1-2);弱智学校普通教室的单人课桌平面
尺寸不宜小于0.60m×0.42m(图A.0.1-3);聋学校单人课桌平面应为梯形,其尺寸宜为
上宽0.50~0.55m,下宽0.60m,深度0.42m(图A.0.1-4~6);
3成排成行布置的课桌间前后距离不应小于0.50m,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60m,课
桌端部与纵墙(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80m;
4教室第一排课桌前缘至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m,最后一排课桌后缘与后墙的距
离不应小于1.50m;当沿后墙面设有橱柜或水池时,则橱柜外边缘至最后一排课桌后缘间
距离不应2.00m。
4.2.2普通教室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窗帘盒、银幕挂钩、广播音箱、挂衣钩、
雨具存放处。
教室后墙面宜设张贴通知和学生作业用的陈列板、书柜。
临窗处宜设置洗手盆
或水池。
4.2.3小学低年级教室附近附设卫生间时,盲学校应设置盲童专用的大小便器,弱智学校
应设置洗手盆、洗体盆、存放衣物的贮藏柜橱,及护理人员协助的空间,还应设拉杆、扶手
等辅助设施。
4.2.4盲学校的普通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后墙应设置学生自用的书柜或书架;
2低视生课桌桌面的坡度应可调节,并应设放大阅读设备;室内应配备遮光设施。
4.2.5聋学校普通教室宜设置上下或左右推拉黑板。
4.2.6弱智学校低年级普通教室沿后墙应设置一排存放玩具或模型的橱柜或格架,并留出
室内游戏活动空间。
4.3专用教学与公用学习用房
4.3.1专用教学用房,按不同类别学校宜设有语言教室、地理教室、计算机教室、直观教
室、音乐教室及唱游教室、实验室、手工教室、律动教室、美术及美工教室;公用学习用房
宜包括视听电化教室、图书室等。
4.3.2专用教室可设置在专用教学区内,或安排在使用频率较高的普通教室附近。
公用学
习用房则应位于教学区的适中部位,便于全校共同使用。
4.3.3专用教室应与相关的辅助用房相连,各室之间应设门,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00m。
4.3.4语言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盲学校语言教室的课桌规格为0.55m×l.70m(双人用),不应采用跨座就位的方式;其布
置方式应面向讲台成行成排的布置(图A.0.2-1);
2语言教室前后排课桌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0m,课桌左右纵向通道不应小于1.00m,
课桌侧缘距纵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80m;
3语言教室楼(地)面下部应设暗装电缆槽或活动地板;
4教室照明应采用荧光灯,其布置方式应采用灯管垂直于黑板的布置方式,其位置应设于课
桌顶部;
5室内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门窗应有密封措施,并设有换鞋处。
4.3.5地理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盲学校地理教室课桌规格不应小于0.60m×0.80m(图A.0.2-2),桌的左右及前缘应设
置高度不小于0.05m的凸缘;
2盲学校室内应有存放地球仪的橱柜及陈列各种立体地图的空间,其位置可沿侧墙或后墙设
置,沿侧墙设置橱柜距课桌侧缘不应小于1.20m,沿后墙则课桌距橱柜的尺寸不应小于
1.50m;
3准备室应设有工作台及加工机具、材料、教材等存贮空间。
4.3.6计算机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机教室应按每人一机配备,数量取班级额定人数上限;
2计算机教室的机台布置应采用显示屏平行于黑板的方式;其具体布置可见图A.0.2-3;
当采用计算机台设于教室中部布置形式时,其楼(地)面下部应设暗装电缆槽或活动地板;
3室内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
4.3.7直观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观教室室内除设置学生课桌外,沿墙应设置各种模型、标本教材教具等陈列橱柜;
2直观教具室主要是陈列及存放各种大型模型、标本的房间,必要时学生可在本室内上课。
4.3.8音乐教室及唱游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音乐教室宜选定避免干扰其他教学用房的适当位置,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2盲学校达到九班规模时,其音乐教室应设置声乐教室和器乐教室各一间;
3器乐教室及游戏教室内应设置讲台。
4.3.9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实验室,在小学阶段作为自然教室,在中学阶段则作为物理、化学及
生物实验室;各类实验室宜有较完备的电教设施;
2九班规模的盲、聋学校均应设置两间实验室,其中一间作为化学实验室;
3化学实验室所用的实验台的规格(双人用):
盲学校实验台应为0.60m×2.00m(包括
0.60m×0.40m的水池)(图A.0.2-4);聋学校、弱智学校实验台的规格应为0.60m×l.60m(包
括中部的0.60m×0.40m的水池)(图A.0.2-5);各类学校化学实验台的左、右及前缘均
应设高度不小于0.05m的凸缘;
4盲学校化学实验室的座位布置,采用面向黑板的U形布置形式;第一排实验台侧缘距黑
板应为2.OOm,实验台与墙距离不应小于1.OOm,如沿后墙设置实验器材橱柜时,则实
验台距橱柜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5化学实验室应设排气扇或在实验台面上设置桌面排气装置;
6化学实验室教师演示台不应小于0.60mX2.40m,演示台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室内应根据功能的要求设置给水排水系统、通风管道和各种电源插座
7物理实验室室内应设有2—3个龙头的水池;
8物理实验室的楼(地)面应设走线槽或活动地板;
9物理实验室的门窗应有遮光设施;
10生物实验室的实验台前缘应设仪器架,仪器架下面临实验台面应装设荧光灯管;11实验
室的准备室应与实验室相邻,化学实验药品贮藏室严禁与实验管理员室相通。
4.3.10盲学校手工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盲学校手工教室是训练盲生触摸的重要课程手工教室的课桌规格及布置形式与实验室相
同(图A.0.2-6);
手工教室
2手工教室沿后墙应设有玻璃橱柜存放范品(采用安全玻璃制作);沿墙应设置具有2-3个水
龙头的水池;
3低视力生手工教室应在桌面上设可调光的局部照明灯具;
4手工教室内设置电动加工机具时,除位置不应影响学生通行外,电动加工机具应保证使用
的安全性(如在机具的周围设置防护围栏等);
5手工教室的准备室应与手工教室隔开,室内应设置水池、泥库、搅拌合泥机、压制机,并
应配置动力电源。
4.3.11聋学校美术教室及弱智学校美工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美术教室的规格应满足学生采用画架作画时所需空间,
室内沿后墙设置存放和陈列美术模型及展示学生作品的橱窗或展
台;
2美术教室的主要采光方向应为北向;在教室前后墙均应
设置电源插座并应设有窗帘盒、挂镜线等;
3美术教室的准备室,应能存放绘画用的消耗材料以及画
架、画凳、各种模型、展示镜框等;
4室内应设置2—3个龙头的水池及摆放工具的工作台。
4.3.12聋学校及弱智学校律动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律动教室的位置应避免对普通教室的干扰,否则,应采
取有效的隔振防噪措施;
2律动教室应有足够的面积以及规整的形状;墙面应平整、
室内不得设柱;
3室内净高不宜小于4.OOm;并宜设置吸顶灯;
4楼(地)面应为具有弹性的木地板;
5室内应设通长的照身镜,其高度不宜小于2.10m,并且
宜设于横墙墙面上;其余周边墙面上设置距墙至少0.40m,高度
为0.90m的把杆;窗台高度不宜低于0.90m,并不得高于1.20m。
4.3.13视听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视听教室应设置遮光设施,并应在板前区设置操作台及
悬吊屏幕;在使用投影屏幕时各课桌面应设置最低照度为601x
的局部照明;
2视听教室的规模不宜超过50人。
4.3.14图书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学校均应设有图书室,图书室包括书库、学生阅览
室及教师阅览室,其中盲学校应分盲生阅览室及低视力生阅览室
两类;阅览室应采用开架阅览方式;
2盲生阅览室的阅览桌规格,4人用桌不应小于1.OOm×
1.60m;阅览桌的长轴应垂直于采光窗;两排阅览桌间的距离不
应小于1.50m;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10rn;
3盲生阅览室根据盲文、非盲文书籍、音响教材的配备设
置相应的存储、阅览设施,并应设置用耳机听音的听音座位区,该区座位数应达到本室座位
数的70%;
4低视力生阅览室,室内应设有低视力阅读器、书籍文字放大装置、放映、听音设施等;
5为增强放映效果,室内应设遮光设施。
4.4生活训练用房
4.4.1特殊学校均应设生活训练用房,包括生活训练教室、烹调实习教室、缝纫实习教室
等。
4.4.2生活训练教室(家政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重生活训练教室应设有客厅、卫生间,并配有沙发、茶几、家用电器等设施;
2室内面积应宽敞,满足护理人员指导所需的使用空间。
4.4.3烹调实习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烹调实习教室的内部空间可分:
教师讲解及操作示范区、准备工作区、学生操作及品尝区、
餐具及炊具存放区;
2教师讲解及操作区:
在教师讲桌位置应设操作台,操作台上应设燃气灶、水源、电源等设
施,讲桌周边应留有宽裕空间;
3准备工作区:
在食品加工烹制前的洗、切、配菜等加工场所应配有洗池、工作台等;
4学生操作区:
应设置炉灶及操作台,操作台上应设燃气灶、水源、电源等设施,并应有充
裕的学生实习操作、教师指导等停留的空间;
5学生品尝区:
应摆设餐桌及椅子,它既作为学生品尝,也用于学生听讲讨论;其位置可安
排在讲解操作示范区与学生操作区之间;
6餐具及炊具存放区:
餐具应存放在沿墙的橱柜内,分类摆放整齐;
7烹调实习教室室内所设置的燃气、电、给排水管道线路
宜暗装;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及排风措施,对操作时灶具处所产生的油烟、蒸汽应做到安全
有效的排出;
8室内地面、墙壁、顶棚应采用易清洗、不积灰尘的材料装修;、
9作为盲生使用的烹调实习教室,在灶前及洗池周边的地面应选用特殊材料或标志,以便盲
生感知。
;
4.4.4缝纫与剪裁实习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缝纫实习教室的内部空间可分为:
教师讲解区、缝纫操作区、剪裁工作区、存贮及展示区;
2教师讲解区:
应设黑板、电教设备、大讲桌(也作为讲解及示范剪裁的工作台)、缝纫机等;
3缝纫操作区:
应满足供全班学生使用的缝纫机摆放空间,缝纫机周边有一定的空间,以供
教师指导;当有用电动缝纫机时,应合理安排电线的走线方式;
4剪裁工作区:
应设大工作台,供划线及剪裁工作使用;
5存贮及展示区:
应沿墙设置玻璃橱柜,存放缝制加工工具、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
6缝纫与剪裁实习室室内应设置后期加工的熨烫工作台、熨斗以及电源、水池等设施,并应
设有成衣模型、镜、男女更衣小间等。
4.5劳动技术与职业技术训练用房
4.5.1劳动技术与职业技术训练用房,依不同类别学校应设置
下列用房:
劳技教室、工艺美术教室、木工实习室、金工实习室、手工艺实习室(竹工、木
工、陶工等),美容美发实习针灸(按摩)室、调律室等。
4.5.2劳动技术及职业技术训练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工、金工劳技室内分为:
授课区,操作区,材料、具存放区及准备室等;
2授课区应设有黑板、讲桌、电教器材及座椅;
3学生操作区应有适合劳作用的工作台,工作台的布置应考虑操作间距及加工操作所需的采
光与照明;
4机械加工区应合理布置各种加工机械间的操作间距以及人行和材料、成品、运输的道路;
5材料、工具应设置格架、柜等存放,其在教室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管理,同时也考虑室外材
料存放场地,便于材料的搬运;
6在大型劳技教室中,应划出一个准备区或设置一个独立的准备室,其位置可靠近人口处,
便于教师进行各种准备工作以及精密、贵重的工具、仪器的存放;
7在机械周边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各种机械设备的电源应进行集中管理,各种机械的启动开
关等应有安全措施;
8对加工成品,需进行喷涂处理时,应在相邻的室外进行;
9木材加工所产生的木屑、刨花、锯末等,应通过真空吸附处理,室内应设置消防设施;
10劳技教室应设置在教学楼的底层。
4.5.3盲学校按摩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盲学校按摩培训教室应设置讲台、课桌椅医疗器械、图书柜和电教器材等的存放空间;
人体模型、
2室内应设置实习区,提供学生实习用的床位,床位间应
设帷幔;
3理疗教室应设置若干床位,床位间应设帷幔,并应设置
诊疗桌、橱柜,橱柜中存放常用的医疗器械、模型、挂图以及必要的医护用具;
4对外服务的理疗教室宜设在底层并应有独立的出人口,休息及等候空间。
4.6康复训练及检测用房
4.6.1康复训练用房,按不同类别学校应设有语训教室,听力教室,智力检测室及视觉感知
训练室等。
4.6.2语言训练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聋学校及弱智学校应设置语训教室;
2完整体系的语训教室宜设置听觉语言训练室、听力检查室、无音室、操作室、个人训练室、
小组训练室、观察室等,可根据需要设置其中部分或全部用房;
3语训教室应设置教师及学生用桌椅、黑板、投影设施、镜子、存放教材资料的橱柜等;
4聋学校小组式集体语训教室的布置形式应以半圆形面向教师形式为主,每生与教师交流有
线路相通。
4.6.3听力检测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听力检测应在安静环境中进行,检测室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其室内允许噪声级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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