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大型灌区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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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大型灌区施工合同
合同书
(合同编号:
0677-Z160322-177/G)
项目名称:
阳谷县2016年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大型灌区)
招标代理机构:
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
陶城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管理处
承包人:
山东省莱芜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签署地点:
阳谷县
签署日期:
2016年6月8日
合同协议书
陶城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管理处为实施阳谷县2016年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大型灌区),已接受山东省莱芜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对该项目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玖万玖仟叁佰(¥1399300)。
4.合同形式:
书面。
5.计划开工日期:
2016年6月14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6年7月31日;工期:
48日历天。
6.承包人项目经理:
谷红升。
7.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全文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中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
陶城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管理处1.1.2.3承包人:
山东省莱芜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
谷红升1.1.2.5分包人:
(无)
1.1.2.6监理人: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经项目法人验收,正常运行一年。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陶城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管理处。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永久占地及弃土临时占地。
2.2.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施工用地及临时交通道路。
2.8其它义务
无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
3.2.1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时,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确定延长完工日期;
2)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3)涉及合同变更、设计变更和价格等内容。
4承包人
(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3天内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组织施工。
项目管理人员及办公设备须在接到开工通知3天内全部到位。
(2)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一经发包人确认,将不得更换,必须按计划准时进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1)协同发包人共创建文明工地,配合上级领导指导检查工作。
(2)承担发包人提供的场外临时道路维修及费用。
(3)自行协调电业部门,结清电业部门安装、验收等费用。
4.2履约担保
采用履约保证金金额:
合同价款的5%;形式:
担保的具体形式签订合同前经发包人同意。
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4.3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7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开工后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少于22天,每缺勤一天罚款500元,在进度款中扣除;实行请销假制度,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每月无故连续缺勤5天及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不可预见外界自然灾害。
4.11.3因发包人原因延长工期不增加任何费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承包人采购的用于本工程的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主要设备材料必须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生产厂家必须持有相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件及产品检验报告,电器设备须持有3C认证证书。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无。
5.3工程中所涉及的材料须经承包人和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采购。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征地范围内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另外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协调办理申请手续,承包人承担临时占地相应费用。
6.1.3承包方应按投标文件承诺要求安排设备进场,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共同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变更投标文件载明的承包方设备时,须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批准。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由发包人协调,承包人自行办理。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具备施测条件后,委托监理人3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7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提供相邻建筑物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9.7文明工地
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文明施工。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开工
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
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工期以监理通知开工的日期进行推算。
因不利物质条件而造成的停工日期以监理下达的书面停工通知为准。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属于不可抗力的超标准洪水,并导致连续3天以上无法正常施工,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
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1)逾期竣工违约: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完工,应交纳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天按合同总造价的0.1%处罚
(2)全部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工期提前无奖励。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不服从监理人的安排。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无。
13工程质量
13.1.2承包人拒不按照发包人、监理人要求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的,发包人、监理人对该部分工程不予计量,并从进度款中扣除相应的返工费用;同时根据情况采取罚款措施,从进度款中扣除。
13.7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13.7.7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无。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承包人负责现场一切配合工作,并不得为此要求增加费用。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水泥、砂石料、砂浆试件、砼试件、钢筋等按规范需要见证取样的。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
关键项目:
无,
单价调整方式:
合同期内所有单价不作调整。
15.2变更权
经监理人同意涉及合同的任何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则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和承包人按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其单价分析表中已确认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取费费率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若原报价中无明确的可参考的消耗量水平则按照现行水利定额及取费标准,由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采用投标工程量清单及其单价分析表中已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无。
15.8暂估价
15.8.1(l)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无。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不调整。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及其来源:
无。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无。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只对税费产生的价格变化作调整,人工工资变化及机械台班费不作调整。
(1)若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之后,国家规定的三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税率有变动,致使施工中的费用发生增减时,则应按这些增减金额调整合同价格(按规定计入施工管理费内的税金不调整)。
若对具体调整额的计算有不同意见时,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同承包人协商解决。
(2)上述税费调整的执行日期按国家通知执行之日算起。
价格款的计算应由承包人进行,并递交书面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核,并同时将副本报送发包人。
17计量与支付
17.1工程进度付款
17.1.1工程款按形象进度支付,完成合同总工程量的50%支付合同价款的4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实际完成工程量总价款的90%,余10%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全部付清。
17.1.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式3份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7.2质量保证金
17.4.1本合同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
17.4.2合同工程完工后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17.3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3份。
17.5.2竣工结算价款:
设备、管材等分项工程的结算价格按照中标价中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据实调整。
17.4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六份。
17.5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完工结算书。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及类别
本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本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人主持。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无。
18.5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无。
18.6专项验收
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无。
18.7竣工验收
18.7.3本工程需要(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18.8施工期运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无。
18.9试运行
18.9.1试运行的组织:
承包人;费用承担:
承包人。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年。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办理。
20.4第三者责任险
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办理。
20.5其他保险
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办理。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办理。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办理。
22.违约
承包人违约
增加22.1.1(8)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24.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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