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物价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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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物价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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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物价局责任清单
瑞昌市物价局责任清单
项目
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
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1
瑞昌市
物价局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无
行政
处罚
1、立案责任:
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已发现或举报的问题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已发现或举报的问题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具体经办人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市物价局负责人
4.告知责任: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责任: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市物价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6.送达责任: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具体经办人
7.执行责任:
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项目
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2
瑞昌市物价局
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无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
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已发现或举报的问题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已发现或举报的问题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具体经办人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市物价局负责人
4.告知责任: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责任: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市物价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6.送达责任: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具体经办人
7.执行责任:
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项目
编码
实施
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3
瑞昌市
物价局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无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
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已发现或举报的问题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已发现或举报的问题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具体经办人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市物价局负责人
4.告知责任: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责任: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市物价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6.送达责任: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具体经办人
7.执行责任:
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项目
编码
实施
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4
瑞昌市
物价局
经营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无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
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已发现或举报的问题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已发现或举报的问题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具体经办人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市物价局负责人
4.告知责任: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责任: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市物价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6.送达责任: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具体经办人
7.执行责任:
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项目
编码
实施
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
名称
权种
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5
瑞昌市
物价局
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或者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的人员,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处罚
无
行政
处罚
1、立案责任:
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的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或者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的人员,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下达《责令改下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价格举报中心负责人、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或者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的人员,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鉴证结论无效,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对该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2、调查责任:
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责任: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责任:
价格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责任: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制作行下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6、送达责任: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执行。
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责任:
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其鉴证结论(无效),并可对该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项目
编码
实施
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
名称
权种
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6
瑞
昌
市
物
价
局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未指定2名以上取得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鉴证,对涉案房地产和土地等专业性较强的价格进行鉴证未聘请相应专业人员参与鉴证活动,未与委托单位办理需留存送鉴材料的书面交接手续,未妥善保管送鉴材料,未按照鉴证程序逐项建立档案的处罚
无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
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的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或者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的人员,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下达《责令改下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价格举报中心负责人、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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