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处罚详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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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处罚详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处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维修标准》、《煤矿通风安全装备标准》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根据《关于认真做好二〇一三年安全工作的意见》(上矿安字〔2013〕1号),结合筹建处安全生产实际,特制订了《安全生产处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全体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讲“三违”:
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违章指挥:
是指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作业:
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及相关规章制度,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职工拥有以下十项权利:
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检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充分尊重职工第四条所述的十项权利,均无权剥夺、侵犯其中任何一项权利。
各单位不得因上述原因扣发职工工资、辞退职工。
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第六条安全生产处罚的种类分为:
安全罚款、强制培训、留籍察看、解除劳务合同。
安全罚款:
是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组织和个人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内缴纳(或扣罚)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
强制培训:
是指职工因不懂、不熟悉或故意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规定和筹建处安全生产规程、措施而受到处罚后,仍然发生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现象而对其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教育培训的处罚形式。
留籍察看:
是指职工因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规定和筹建处安全生产规程、措施而受到的一种暂时保留矿籍以观后效的处罚形式。
解除劳务合同:
是指职工因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规定和筹建处安全生产规程、措施,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形式。
第七条职工在一周内处罚2次及违反严重处罚项目的,对其进行强制培训3-7天。
第八条职工在一个月内强制培训三次,对其进行留籍查看,并继续强制培训15-20天。
第九条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的,对其相关责任人降级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筹建处各级安全、生产、建设、技术、工会、党团组织及全体职工有权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监察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一、综合管理
1.1下井注意事项
严重三违
1.1.1酒后下井的,罚款500元
1.1.2私自携带烟草和火种的,罚款500元
一般三违
1.1.3穿化纤衣服下井的,罚款200元
1.1.4不按规定佩带安全帽、自救器、矿灯的,罚款100元
1.1.5不按规定乘罐的,罚款100元
1.1.6不执行入井检身制度的,罚款100元
1.1.7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材料、设备放行入井的,罚款100元
1.1.8入井前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宣誓”的,罚款100元
1.2安全培训
一般三违
1.2.1不参加岗前、转岗、全员培训的,罚款100元
1.2.2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管理规定的,罚款100元
1.2.3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罚款200元
1.3特殊工种
严重三违
1.3.1无证上岗的,罚款500元
一般三违
1.3.2不持有效证件上岗的,罚款200元
1.3.3上岗不挂牌的,罚款100元
1.3.4不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罚款100元
1.4劳动保护
一般三违
1.4.1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罚款100元
1.4.2高空作业不按规定系安全带(保险绳)的,罚款200元
1.5井下行走
1.5.1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罚款500元
1.5.2蹬钩、扒车行为的,罚款1000元
1.5.3私自进入挂有“禁止入内”危险警告牌地点的,罚款500元
1.5.4违反井下行走规定的,罚款50元
1.5.5遇运行车辆不躲避继续行走的,罚款100元
1.6劳动纪律
严重三违
1.6.1拆卸、捎带人员定位卡的,罚款500元
1.6.2睡岗,罚款500元
一般三违
1.6.3无故不参加各项安全活动的,罚款100元
1.6.4迟到、早退,罚款50元
1.6.5空岗、脱岗、串岗,罚款200元
1.6.6旷会,罚款100元
1.7其他
严重三违
1.7.1无安全规程措施或未按规程措施作业的,罚款500元
1.7.2不执行敲帮问顶等顶板管理制度的,罚款200元
1.7.3井下打架斗殴的,罚款1000元
1.7.4升井后私自存放自救器、矿灯的,罚款100元
1.7.5私存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物品,罚款1000元
1.7.6人为破坏安全设施,罚款500元
1.7.7谩骂、殴打、威胁报复安全监察人员的,罚款1000元
1.7.8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不及时汇报的,罚款1000元
一般三违
1.7.9违反使用非专用容器盛装汽油、稀料等下井的,罚款200元
1.7.10入升井的汽油、稀料等,未到信息办登记销号的,罚款100元
1.7.11不执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罚款100元
1.7.12不按规定搭设脚手架的,罚款200元
1.7.13岗位工种不按规定填写各项记录的,罚款100元
1.7.14未按规定签订师徒合同的,罚款200元
1.7.15新工人师徒合同未满期间独立作业的,罚款200元
1.7.16各种隐患问题整改未反馈销号的,罚款100元
1.7.17各种隐患问题到期处理不彻底的,罚款200元
1.7.18各种隐患问题到期不处理的,罚款500元
1.7.19岗位工种执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不规范的,罚款50元
1.7.20管理人员下井不登记签名的,罚款100元(不计下井指标)
1.7.21管理人员升井未填写升井时间的,罚款100元
1.7.22管理人员升井不填写汇报卡的,罚款100元
1.7.23管理人员填写汇报卡内容不详细或不规范的,无明确责任人的,罚款100元
1.7.24管理人员下井时间不足规定的,罚款100元(不计下井指标)
1.7.25管理人员跟班八小时空岗的,罚款300元
1.7.26小分队空岗的,罚款200元
1.7.27安全负责人不按规定佩戴袖标或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罚款100元
1.7.28反“三违”不合格的,罚款100元
1.7.29电气焊措施登记台账到期未销号的,罚款100元
1.7.30各种记录不按规定要求配齐、填写以及出现撕页、乱写乱画的,罚款100元
1.7.31设计、规程、措施每月不组织学习、考试、复审的,罚款200元
1.7.32凡在组织会战、节日、重要会议、季度安全会战等期间出现违反规定的,罚款加倍。
二、采掘
2.1采煤工作面
严重“三违”
2.1.1进入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前作业,未采取顶帮防护措施的,罚款500元
2.1.2有片帮冒顶危险未采取措施作业的,罚款500元
2.1.3综采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期间进入溜前作业的,罚款500元
2.1.4使用支护锚、网、索、梯起吊重物的,罚款200元
2.1.5溜煤眼上口未设置防护设施的,罚款500元
2.1.6无措施处理煤仓、溜煤(矸)眼的,罚款500元
2.1.7工作面处理大块矸石或煤块裸露放炮,或不执行“一炮三检”不按规定站岗的,罚款500元
1.1.8空顶作业或私自进入采空区的,罚款500元
2.1.9采煤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或冒顶区等特殊情况时,不及时补充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罚款500元
2.1.10未检测气体就进入关门柱以里工作的,罚款500元
2.1.11跨越转载机、皮带机、刮板输送机,不走人行过桥的,罚款200元
2.1.12工作面两出口高度、宽度达不到要求规定的,罚款200元
2.1.13站在开动刮板输送机、转载机上支护顶板或做其他工作的,罚款500元
一般“三违”
2.1.14割煤至上下端头时,10米范围不警戒的,罚款200元
2.1.15在两端头作业双楔顶梁未使用水平销及防飞链的,罚款100元
2.1.16移、调架其前方及上下3架范围内有其他人员作业的,罚款200元
2.1.17跟机移架拖后距离超规定的,罚款100元
2.1.18护帮板未按规定及时打开的,罚款100元
2.1.19支架操作完成后手柄未打到零位的,罚款100元
2.1.20单体液压支柱活柱伸缩量超规定范围使用的,罚款100元
2.1.21工作面随意留顶、底煤的,罚款200元
2.1.22超前或拖后回柱距离超规定要求的,罚款100元
2.1.23支柱未按规定拴防倒绳的,罚款100元
2.1.24两端头支柱与回柱、支柱与移溜距离低于规定的,罚款100元
2.1.25割煤、移架时不开启喷雾降尘的,罚款100元
2.1.26支柱支在浮煤上、不垫铁鞋、失脚不及时整改的,罚款100元
2.1.27支护顶梁上方背顶不实的,罚款100元
2.1.28支架(柱)初撑力不足不起作用的,罚款100元
2.1.29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定、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数值的,罚款100元
2.1.30工作面液压管路、片阀漏液不及时处理的,罚款100元
2.1.31液压管路不按规定使用“U”型卡的,罚款100元
2.1.32两端头双楔梁距支架超宽的,罚款100元
2.1.33支架挤架、爬架、咬架、错台超规定的,支架倾斜超规定的,罚款100元
2.1.34回风隅角不挂便携仪、一氧化碳检测仪器和检测束管未埋入采空区的,罚款200元
2.1.35回、改柱时不采取临时加固措施的,罚款100元
2.1.36回、支柱时单人作业的,罚款100元
2.1.37歪倒变型的支柱未及时整修的,罚款100元
2.1.38工作面关门柱超规定的,罚款100元
2.1.39液压枪不按规定悬挂的,罚款100元
2.2掘进工作面
严重“三违”
2.2.1空顶作业的,罚款500元
2.2.2未使用临时支护或使用不合格的,罚款500元
2.2.3有片帮冒顶危险未采取措施作业的,罚款500元
2.2.4巷道开门、贯通前未按规定加强支护的,罚款500元
2.2.5私自截短锚杆(索)使用的,罚款500元
2.2.6耙装机不具备条件时进行平行作业的,罚款500元
2.2.7迎头积矸超规定,强行放炮的,罚款500元
2.2.8装药时迎头进行其他作业的,罚款500元
2.2.9使用耙装机装(煤)岩时,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的,罚款500元
2.2.10锚网喷支护的巷道施工时,未按规定打锚杆、挂网或挂网不合格通过喷浆掩盖的,罚款500元
2.2.11无检测工具或检测工具不合格的,罚款500元
2.2.12循环进尺超措施规定的,罚款500元
2.2.13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不及时修改补充措施的,罚款500元
2.2.14工程质量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继续作业的,罚款500元
2.2.15一次装药分次起爆的,罚款500元
2.2.16独头巷道维修时,维修地点以里有人的,罚款500元
2.2.17巷道维修时,未执行先支后撤、由外向里等巷修原则的,罚款500元
一般三违
2.2.18锚索拖后超措施规定的,罚款200元
2.2.19碹体表面2米范围内平整度最大值超过10毫米的,罚款100元
2.2.20巷道净宽、净高偏差超出规定要求的,罚款500元
2.2.21砌碹厚度最低值小于设计砌层90%的,罚款500元
2.2.22一次支护完成后尺寸达不到设计要求或一次支护未完成就绑扎钢筋的,罚款500元
2.2.23不按规定使用设计强度要求的混凝土料进行砌碹降低支护质量的,罚款500元
2.2.24反底拱或碹头位置不按规定预留接茬的,罚款500元
2.2.25拱部打灰接顶不实的,罚款500元
2.2.26耙装机不及时前移,距迎头超规定的,罚款200元
2.2.27锚索施工后不按规定加压和编号管理的,罚款100元
2.2.28未执行初喷制度的,罚款100元
2.2.29耙装机无防护栏或无照明及不合格的,罚款100元
2.2.30前探梁使用不合格、不及时前移的,罚款200元
2.2.31不按规定使用锚固剂的,罚款200元
2.2.32风钻、锚杆钻机打眼时,点眼工戴手套握钻杆的,罚款100元
2.2.33耙装机回头轮及各种连接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
2.2.34耙装机固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200元
2.2.35处理喷浆机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的前方及其附近(10米)有其他人员的,罚款100元
2.2.36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或传感器的,罚款100元
2.2.37不按规定使用爆破喷雾或耙装喷雾的,罚款100元
2.2.38风筒距迎头超规定的,罚款100元
2.2.39喷浆前未冲刷清理顶帮巷壁的,罚款100元
2.2.40喷浆后未进行洒水养护的,罚款200元
2.2.41喷浆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罚款100元
2.2.42帮网支护拖后的,每网罚款100元
2.2.43锚杆(索)不合格的,每根罚款100元
2.2.44钢梯、钢带使用不合格的,每处罚款100元
2.2.45联网质量差、网搭接量不符合要求、金属网不贴岩面、网后空帮用煤(矸)块填充,罚款100元
2.2.46架棚不合格的,每处罚款100元
2.2.47喷浆后棚后有空洞的,罚款200元
2.2.48喷浆前未检查架棚及棚后敷网质量是否合格的,罚款100元
2.2.49掘进机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而又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而继续截割的,罚款200元
2.2.50不合格锚杆(索)未进行补打的,罚款100元
2.2.51未按规定安矿压观测仪器,观测不及时和记录不规范的,罚款100元
2.2.52混凝土配比及搅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罚款100元
2.2.53砌碹巷道未按规定洒水养护的,罚款200元
2.2.54锚杆拉力试验时站位不当的,罚款100元
2.2.55原始施工记录填写不及时、不规范、弄虚作假的,罚款100元
2.2.56打灰时未按规定现场配备两台振捣器的,罚款100元
2.2.57打灰振捣不及时的,罚款100元
2.2.58钢筋搭接长度不够的未采取加强措施的,罚款200元
2.2.59层间距、间排距大于设计要求的,每处罚款200元
2.2.60钢筋内、外保护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处罚款200元
2.2.61支模时使用变形模板的,罚款100元
2.2.62搭设脚手架使用非标准管件、扣件的,罚款100元
2.2.63打灰接茬处未打出麻面的,罚款200元
2.2.64砌碹完成后碹体表面1平方米范围内蜂窝、孔洞、漏筋等超过2处的,罚款200元
三、机电
3.1通用部分
严重三违
3.1.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以及无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的,罚款1000元
3.1.2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不包括擦电缆、挂电缆、127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罚款500元
3.1.3电气设备失爆的,罚款500元
3.1.4约时停送电或送电前不通知检修人员的,罚款1000元
3.1.5倒闸操作时带负荷进行的,罚款500元
3.1.6井口、井下使用电、气焊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罚款500元
3.1.7无紧急情况未经批准随意停电的(无计划、无措施),罚款500元
3.1.8无措施私用刮板输送机、皮带运送物料的,罚款500元
3.1.9拆卸带压管路的,罚款500元.
3.1.10检修机械设备(包括电动机)或在其上从事其他工作时,对控制的馈电开关不停电、不闭锁、不上锁、不挂停电牌的,罚款200元
一般三违
3.1.11检修电气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停电、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挂警示牌、装设遮拦、检查瓦斯的,罚款200元
3.1.12带压拆卸液压管路的,罚款100元
3.1.13机电设备各类保护不投用或擅自改变保护定值的,罚款500元;整定值不合格的,罚款200元
3.1.14各种保护、安全设施不按规定装设、使用、检查、检修、检测、试验或不灵敏可靠的,罚款100元
3.1.15电气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绝缘值摇测,罚款100元
3.1.16站(坐)在使用的刮板输送机、转载机(未封口的)、皮带、运输轨道等设备上的,罚款100元
3.1.17电气设备及电缆绝缘值低于标准规定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
3.1.1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或不站在绝缘台上的,罚款200元
3.1.19高压停送电操作无工作票、倒闸操作票,未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制度的,罚款200元
不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罚款100元
3.1.20电缆之间的连接,未使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接线盒的,罚款100元
3.1.21提升装置、控制设备、保护装置、闭锁装置未按规定每天检查一次,无记录或漏检、假检的,罚款100元
3.1.22容易碰到的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的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未安装或不合格的,罚款200元
3.1.23各工种不按章操作或误操作的,罚款200元
3.1.24工作过程中损坏电缆或损伤电缆致使露出芯线绝缘的,罚款200元
3.1.25用水冲刷巷道溅在高压电器设备上或直接冲刷低压电器设备的,罚款100元
3.1.26电工不穿合格绝缘靴、不带验电笔及瓦检仪(仅限煤矿井下)的,罚款100元
3.1.27未按规定敷设电缆的,罚款100元
3.1.28倚靠在带电或运行的机电设备上的,罚款100元
3.1.29设备停运后,司机离开操作位置未对开关按钮停电、闭锁、上锁的,罚款100元
3.1.30悬挂的回头轮下或受力三角区有人工作或通过的,罚款200元
3.1.31声光信号器、语音报警器不灵敏可靠或维修不及时的,罚款100元
3.1.32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防护用具不按规定配备、未定期检验或不合格的,罚款100元
3.1.33主要机房和机电硐室的电气绝缘工具、防护用具,配备不齐全、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的,罚款100元
3.1.34氧气瓶、乙炔瓶不设防震胶圈、无安全防护帽的,罚款100元
3.1.35氧气瓶、乙炔瓶距明火、烧焊点小于10米或两瓶间距小于5米烧焊的,罚款100元
3.1.36氧气瓶与乙炔瓶混装混运的,罚款200元
3.1.37电气焊使用后未及时升井或装箱存放的,罚款200元
3.1.38未按规定要求设置照明(包括应急照明)、信号的或不起作用的,罚款100元
3.1.39各种电气设备无接地线或接地线不合格的,罚款200元
3.1.40运行中刮板输送机和皮带上,载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物料不停机处理、未及时捡出的,罚款200元
3.1.41警示牌配备不齐全或不使用的,罚款100元
3.1.42无防爆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进入井下的,罚款100元
3.1.43机电设备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各种测定和预防性试验的,罚款100元
3.1.44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的,罚款200元
3.1.45未经批准带领或同意外来人员进入要害工作场所的,不制止或私自放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罚款100元
3.1.4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等未定期检验或无检验报告,罚款200元
3.1.47用于起吊物重量不符的起重设备、绳索等吊装设备的,罚款200元
3.1.48起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起吊的,罚款200元
3.1.49不按规定捆绑或捆绑不合格进行起吊的,罚款200元
3.1.50起吊有棱角物件时对捆绑绳无防护措施的以及斜拉起吊物,罚款200元
3.1.51吊装(卸)时,被吊装(卸)物上方、下方以及重物受力运动的方向上站人的,罚款200元
3.1.52斜巷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斜巷下方的,罚款200元
3.2采煤工作面
严重三违
3.2.1采煤机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5米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未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未将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停电闭锁,罚款500元
3.2.2工作面遇坚硬岩石,强行用采煤机截割的,罚款500元
一般三违
3.2.3检修煤机、刮板输送机、破碎机、皮带等不停电闭锁上锁的,罚款200元
3.2.4采煤机启动前不进行手指口述、不观察周围人员情况或不发出开机信号开机的,罚款200元
3.2.5未发信号或发信号无回点,不点动开车直接开启刮板输送机、皮带机等设备的,罚款200元
3.2.6检修采煤机时,煤机及上下5米范围内未关闭液压支架进液阀的,罚款100元
3.2.7采煤机、运输机更换大型部件时,起吊点挂在液压缸上的,罚款200元
3.2.8采煤机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未实现电气闭锁的,罚款200元
3.2.9采煤设备开机后冷却水使用不正常仍开机的,罚款100元
3.2.10顺槽移动变电站、乳化泵站使用的串车不按规定固定或固定不牢固的,罚款100元
3.2.11采煤机缺截齿或截齿磨损至无合金头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
3.2.12采煤工作面集控电话不能正常使用的,罚款100元
3.2.13采煤机停工时未切断电源并将隔离开关打到“零”位,罚款200元
3.2.14在刮板输送机附近进行支护、检修、起吊和运送设备、支柱、长料等工作时,未与司机联系并停电、闭锁、挂牌的,罚款200元
3.2.15大块煤、矸石(长大于40厘米,厚度大于30厘米)未破碎或看管不到位进入刮板输送机或皮带上运输的,罚款100元
3.3掘进工作面
严重三违
3.3.1耙装过程中,人员进入耙装区域的,罚款500元
3.3.2综掘机运行时,站在综掘机上从事其他工作的,罚款500元
3.3.3综掘机停止工作和检修时,截割头未落地并未断开电源开关和起动器隔离开关的,罚款500元
3.3.4开动综掘机前或综掘机运行时,司机前方和综掘机两侧有人的,罚款500元
一般三违
3.3.5耙装机钢丝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款200元
3.3.6耙装机固定不合格和防滑措施未落实即进行耙装作业或在耙装机上、下、前方工作、检修的,罚款200元
3.3.7耙装机、综掘机无照明灯或照明失效、亮度达不到要求、悬挂不合格的,罚款100元
3.3.8挪移耙装机时,耙装机下方及两侧有人的,罚款200元
3.3.9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截割头不落地,人员进入迎头的,罚款200元
3.3.10耙装机钢丝绳和回头轮固定绳断股继续使用的,罚款200元
3.3.11耙装机非操作侧及平行作业时回头轮的前方不设防护栏和警示牌的,罚款200元
3.3.12检修掘进机时,有人在截割臂、转载桥下方停留工作,罚款200元
3.3.13耙装机闸带不合格或制动闸不灵活可靠的,罚款100元
3.3.14耙装机封闭式挡绳栏、护栏、支撑柱腿不齐全可靠的,罚款200元
3.3.15耙装机卡轨器未紧固的,斜巷使用耙装机无防滑措施或不可靠的,罚款200元
3.3.16综掘机缺截齿不及时更换的,罚款100元
3.4机电硐室
一般三违
3.4.1仪表不齐全、指示不正确、阀门操作不灵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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