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小私塾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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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小私塾讲义
2021二级建造师小私塾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考试时间、科目、题型、题量、分值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题型与题量
满分
备注
5月22/29日
9:
00-12:
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单选题:
70道
多选题:
25道
120分
单选:
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多选:
每题5个备选项中,
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
意。
至少有1个错项。
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谨慎性原则)
5月22/29日
14:
00-16:
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
关知识
单选题:
60道
多选题:
20道
100分
5月29/30日
9:
00-12:
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6个专业)
单选题:
20道多选题:
10道
案例题:
4道
120分
其中案例题80分
2、近5年真题分值章节分布
章节
章节名称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3
17
18
18
16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4
5
4
4
6
2Z2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7
19
19
18
18
2Z2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2
24
24
26
26
2Z2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
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4
6
6
6
6
2Z2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9
10
9
9
10
2Z2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3
9
11
10
9
2Z2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9
8
9
9
9
3、2021年备考复习策略:
吃透讲义,弄懂真题,掌握技巧
4、2021年备考心态
(1)有信心和决心,把压力转化为动力,把考试通过当做挑战,量化回报
(2)别人看起来的毫不费力,背后一定非常努力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Z2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我国法的形式分类
形式
制定主体
名称
效力层级
法
宪法
全国人大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条线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
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省/市**条例
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
**办法/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省/市**办法/规定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制衡原则)
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Z201021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
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2)非营利法人:
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2Z201022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3、项目经理是委托代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Z2010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委托代理:
(1)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共同行使代理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
2Z2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转委托代理经同意或追认,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代理人应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表见代理:
无权有效,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2Z201041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一、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2、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二、与土地有关的物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但应符合规定:
①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②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③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5、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二)地役权
【2018】关于地役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A.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B.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提高供役地的使用效率C.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需役地人D.地役权由需役地人单方设立E.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
【答案】AE
2Z20104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依登记发生效力;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2、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Z2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2Z201052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1、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其中,《民法典》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列为准合同
2、合同
3、侵权
4、无因管理
5、不当得利: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Z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2Z2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一、专利权
1、保护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外观设计:
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3、保护期限:
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商标权
1、商标不经注册也可以使用,但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2、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3、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
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4、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Z2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2Z20107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一)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2、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资格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四)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的合同变更
①主债权转让: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②主债务转让: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③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Z20107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一、抵押权
(一)抵押物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对于上述第
(1)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的效力
(1)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2)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5)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三)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质押的分类: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权利质押:
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质押的权利: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留置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四、定金
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Z2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2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1、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关系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
(1)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2)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
(3)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4、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2Z2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1、建筑工程一切险
(1)保险责任范围:
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自然损耗和人为过错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2)保险期限
①起始:
开工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②终止:
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2Z2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2Z20109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Z201093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2、行政处分。
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Z2010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刑罚种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建设工程领域常见刑事犯罪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2)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4)串通投标罪(投投串、招投串)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Z2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
(2)抢险救灾工程及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3)军用房屋建筑(4)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2Z2020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申请延期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3+3*2=9个月)
(3)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2、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2Z2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2Z20202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人财物+业绩)
(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工程业绩
(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与其从事施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许多大中型机械设备可采用租赁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1、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2、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年
3、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的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5、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需承继原建筑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四、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撤回:
(1)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3)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资质证书;
(4)被撤回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2、撤销:
(1)资质许可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5)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
3、注销: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
(2)企业依法终止(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注销的其他情形
2Z2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2Z202032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1、注册类型
(1)初始注册: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延续注册的,有效期3年
(3)变更注册:
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变更注册不及时出现的损失由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2、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10)年龄超过65周岁;(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Z20203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2Z2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2Z203011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一、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1、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3、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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