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外停车场租用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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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外停车场租用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
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九十字第000八八三號公告
壹、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甲停車場經營業者:
立約人方()
乙停車位租用人 :
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一、○○○停車場(以下稱本停車場)停車種類及停車數:
大型車輛,小型車輛,機車輛,乙方應按其車類停放。
停車種類及車位數如有變動,應於一個月前公告周知,如致影響乙方依本契約之權利時,甲方應對於停車價格或時數給與乙方適當之優惠。
甲方減少停車位達三分之一時,乙方得終止契約。
二、本停車場營業時間:
三、本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一)收費標準:
□1.停車月票卡:
(1)大型車:
□全日(0時-24時)每張元
□白天(時-時)每張元
□夜間(時-時)每張元
(2)型車:
□全日(0時-24時)每張元
□白天(時-時)每張元
□夜間(時-時)每張元
(3)機車:
□全日(0時-24時)每張元
□白天(時-時)每張元
□夜間(時-時)每張元
□2.停車回數票卡:
(每本張)
(1)大型車每張元,每本共元。
(2)小型車每張元,每本共元。
(3)機車每張元,每本共元。
□3.計時停車票卡:
(1)大型車每小時(或每三十分鐘)收費元。
(2)小型車每小時(或每三十分鐘)收費元。
(3)機車每小時(或每三十分鐘)收費元。
□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或三十分鐘)者,以一小時(或三十分鐘)計算收費。
停車時數逾一小時(或三十分鐘)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或三十分鐘)部分,如不逾三十分鐘(或十五分鐘)者,以半小時(或十五分鐘)計算;如逾三十分鐘(或十五分鐘)者,仍以一小時(或三十分鐘)計算收費。
□若時數採取累積計時時,其費率如下:
□4.計次停車票卡:
(1)大型車每次收費元。
(2)小型車每次收費元。
(3)機車每次收費元。
□5.定期停車票卡:
(1)停車期限:
(2)停車時段:
(3)收費標準及方式:
(二)收費方式:
1.本停車場採收費系統方式收費。
2.進出場程序:
(1)進場程序:
(2)出場程序:
四、使用票證之權利與義務:
(一)本停車場每月日前發售停車票卡張(佔總停車位數百分),售完為止。
(二)乙方購置之停車月票卡,限當月使用,每日使用時段:
□1.全日(0時∣24時)。
□2.日間(時至時),超過時數應依該停車場按計時(次)另行繳費。
□3.夜間(時至時),超過時數應依該停車場按計時(次)另行繳費。
(三)本停車場發售之停車票卡:
□1.限本停車場使用。
□2.除於本停車場使用外,亦可於○○、○○等路外停車場使用。
(四)乙方持用停車票卡進入本停車場停車時:
□1.提供固定車位(提供固定車位時間自時至時)。
□2.提供不特定車位(提供車位時間自時至時)。
(五)乙方對於期限內未使用完之停車月票卡:
□1.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2.得轉讓他人使用,但須事先向甲方報備確認。
(六)乙方對期限內未使用完之停車月票卡,得依實際未使用天數比例申請退費。
甲方於受理退費時,得酌收手續費元。
(七)乙方未使用完之回數票卡,得申請全數退費,甲方得酌收手續費元。
(八)購置停車月票卡之乙方,如未進場停車時,停車月票卡遺失,可攜帶相關證件至本停車場辦公室內辦理遺失補發,並繳交工本費元。
(九)乙方應將票卡隨時妥善保存,憑票卡計費出車,如票卡遺失,應攜帶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等相關證件,至本停車場辦公室補辦驗證手續,如無紀錄可稽者,應自停車當日時起算,補繳停車費後始可離場。
(十)除前款情形外,乙方應憑票卡入場,如有違反規定使用,甲方得收回票卡,停止使用,並對違規乙方追繳停車費。
(十一)乙方進入本停車場停車時,甲方應提供充分之停車位供其停放,若本停車場因故無法提供車位,車輛使用人得向甲方申請退還停車費用及其因而所受之損失。
五、使用停車場之權益與責任:
(一)本停車場限高公尺,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請先注意各入口處之限高標誌,超高車輛,請勿入場,如未依限高規定強行入場,車輛損壞,甲方不予負責,若因而致停車場設施毀損,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車輛進、出場應遵循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進出,車輛停放時,應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格停妥車輛,俾確保安全,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甲方得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將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並得請求元移置費(不得超過違規拖吊費用),如因違規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停放,否則應負擔一切因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之用,甲方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
但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五)乙方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施,甲方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乙方及其相關人員因本契約使用停車場設施,而發生意外事故或遭毀損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甲方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七)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內逾期超過日以上未駛離,甲方得通知車主限期補繳停車費,逾期未補繳者,依法處理。
(八)乙方於停妥車輛後,應即熄火,不得在停車場內逗留且嚴禁由匝道進出取車。
六、甲方應設置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
0000000000。
七、基於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八、甲、乙雙方簽訂之租用契約條款如對乙方較交通部公告之應記載事項規定標準而更為有利者,從其約定。
九、本契約乙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十、本停車場有投保○○○意外責任險,其金額為新台幣000,予以公告。
貳、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契約條款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契約條款不得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約定。
三、不得約定停車場經營業者片面更改租用契約內容。
計時計次停車場公告事項範本
一、○○○停車場(以下稱本停車場)停車種類及停車數:
大型車輛,小型車輛,機車輛,車輛使用者應按其車類停放。
二、本停車場營業時間:
三、本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一)收費標準:
□1.計時停車票卡:
(1)大型車每小時(或每三十分鐘)收費元。
(2)小型車每小時(或每三十分鐘)收費元。
(3)機車每小時(或每三十分鐘)收費元。
□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或三十分鐘)者,以一小時(或三十分鐘)計算收費。
停車時數逾一小時(或三十分鐘)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或三十分鐘)部分,如不逾三十分鐘(或十五分鐘)者,以半小時(或十五分鐘)計算;如逾三十分鐘(或十五分鐘)者,仍以一小時(或三十分鐘)計算收費。
□若時數採取累積計時時,其費率如下:
□2.計次停車票卡:
(1)大型車每次收費元。
(2)小型車每次收費元。
(3)機車每次收費元。
(二)收費方式:
1.本停車場採收費系統方式收費。
2.進出場程序:
(1)進場程序:
(2)出場程序:
四、使用票證之權利與義務:
(一)車輛使用者,應將票卡隨時妥善保存,憑票卡計費出車,如票卡遺失,應攜帶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等相關證件,至本停車場內辦公室補辦驗證手續,如無紀錄可稽者,應自停車當日時起算,補繳停車費後始可離場。
(二)除前款情形外,車輛使用者應憑票卡入場,如有違反規定使用,本停車場經營業者得收回票卡,停止使用,並對違規車輛使用者追繳停車費。
(三)車輛使用者進入本停車場停車時,本停車場應提供充分之停車位供其停放,若本停車場因故無法提供車位,車輛使用人得向停車場經營業者申請退還停車費用及其因而所受之損失。
五、使用停車場之權益與責任:
(一)本停車場限高公尺,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請先注意各入口處之限高標誌,超高車輛,請勿入場,如未依限高規定強行入場,車輛損壞,停車場經營業者不予負責,若因而致停車場設施毀損,車輛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車輛進、出場應遵循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進出,車輛停放時,應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格停妥車輛,俾確保安全,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停車場經營業者得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將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並得請求元移置費(不得超過違規拖吊費用),如因違規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車輛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停放,否則應負擔一切因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之用,停車場經營業者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
但可歸責於停車場經營業者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五)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施,停車場經營業者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車輛使用者及其相關人員因本契約使用停車場設施,而發生意外事故或遭毀損時,停車場經營業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停車場經營業者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七)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內逾期超過日以上未駛離,停車場經營業者得通知車主限期補繳停車費,逾期未補繳者,依法處理。
(八)車輛使用者於停妥車輛後,應即熄火,不得在停車場內逗留且嚴禁由匝道進出取車。
六、本停車場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為00000000000。
七、本停車場有投保○○○意外責任險,其金額為新台幣000,予以公告。
八、基於本公告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九、本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令規定不明時,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議處理之。
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範本
停車場經營業者:
立契約書人(以下簡稱甲乙方)
停車位租用人:
,茲為以停車月票卡或停車回數票卡提供(使用)本停車場租用格位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其約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停車場(以下稱本停車場)停車種類及停車數:
大型車輛,小型車輛,機車輛,乙方應按其車類停放。
停車種類及車位數如有變動,應於一個月前公告周知,如致影響乙方依本契約之權利時,甲方應對於停車價格或時數給與乙方適當之優惠。
甲方減少停車位達三分之一時,乙方得終止契約。
二、本停車場營業時間:
三、本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一)收費標準:
□1.停車月票卡:
(1)大型車:
□全日(0時-24時)每張元
□白天(時-時)每張元
□夜間(時-時)每張元
(2)小型車:
□全日(0時-24時)每張元
□白天(時-時)每張元
□夜間(時-時)每張元
(3)機車:
□全日(0時-24時)每張元
□白天(時-時)每張元
□夜間(時-時)每張元
□2.停車回數票卡:
(每本張)
(1)大型車每張元,每本共元。
(2)小型車每張元,每本共元。
(3)機車每張元,每本共元。
□3.計時停車票卡:
(1)大型車每小時(或每三十分鐘)收費元。
(2)小型車每小時(或每三十分鐘)收費元。
(3)機車每小時(或每三十分鐘)收費元。
□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或三十分鐘)者,以一小時(或三十分鐘)計算收費。
停車時數逾一小時(或三十分鐘)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或三十分鐘)部分,如不逾三十分鐘(或十五分鐘)者,以半小時(或十五分鐘)計算;如逾三十分鐘(或十五分鐘)者,仍以一小時(或三十分鐘)計算收費。
□若時數採取累積計時時,其費率如下:
□4.計次停車票卡:
(1)大型車每次收費元。
(2)小型車每次收費元。
(3)機車每次收費元。
□5.定期停車票卡:
(1)停車期限:
(2)停車時段:
(3)收費標準及方式:
(二)收費方式:
1.本停車場採收費系統方式收費。
2.進出場程序:
(1)進場程序:
(2)出場程序:
四、使用票證之權利與義務:
(一)本停車場每月日前發售停車票卡張(佔總
停車位數百分),售完為止。
(二)乙方購置之停車月票卡,限當月使用,每日使用時段:
□1.全日(0時∣24時)。
□2.日間(時至時),超過時數應依該停車場按計時(次)另行繳費。
□3.夜間(時至時),超過時數應依該停車場按計時(次)另行繳費。
(三)本停車場發售之停車票卡:
□1.限本停車場使用。
□2.除於本停車場使用外,亦可於○○、○○等路外停車場使用。
(四)乙方持用停車票卡進入本停車場停車時:
□1.提供固定車位(提供固定車位時間自時至時)。
□2.提供不特定車位(提供車位時間自時至時)。
(五)乙方對期限內未使用完之停車月票卡:
□1.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2.得轉讓他人使用,但須事先向本甲方報備確認。
(六)乙方對期限內未使用完之停車月票卡,得依實際未使用天數比例申請退費。
甲方於受理退費時,得酌收手續費元。
(七)乙方未使用完之回數票卡,得申請全數退費,甲方得酌收手續費元。
(八)購置停車月票卡之乙方,如未進場停車時,停車月票卡遺失,可攜帶相關證件至本停車場辦公室內辦理遺失補發,並繳交工本費元。
(九)乙方應將票卡隨時妥善保存,憑票卡計費出車,如票卡遺失,應攜帶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等相關證件,至本停車場內辦公室補辦驗證手續,如無紀錄可稽者,應自停車當日時起算,補繳停車費後始可離場。
(十)除前款情形外,乙方應憑票卡入場,如有違反規定使用,甲方得收回票卡,停止使用,並對違規乙方追繳停車費。
(十一)乙方進入本停車場停車時,本停車場應提供充分之停車位供其停放,若本停車場因故無法提供車位,車輛使用人得向甲方申請退還停車費用及其因而所受之損失。
五、使用停車場之權益與責任:
(一)本停車場限高公尺,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請先注意各入口處之限高標誌,超高車輛,請勿入場,如未依限高規定強行入場,車輛損壞,甲方不予負責,若因而致停車場設施毀損,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車輛進、出場應遵循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進出,車輛停放時,應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格停妥車輛,俾確保安全,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甲方得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將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並得請求元移置費(不得超過違規拖吊費用),如因違規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停放,否則應負擔一切因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之用,甲方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
但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五)乙方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施,甲方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乙方及其相關人員因本契約使用停車場設施,而發生意外事故或遭毀損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甲方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七)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內逾期超過日以上未駛離,甲方得通知車主限期補繳停車費,逾期未補繳者,依法處理。
(八)乙方於停妥車輛後,應即熄火,不得在停車場內逗留且嚴禁由匝道進出取車。
六、甲方應設置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為0000000000。
七、本停車場有投保○○○意外責任險,其金額為新台幣000,予以公告。
八、甲、乙雙方簽訂之租用契約條款如對乙方較交通部公告之應記載事項規定標準更為有利者,從其約定。
九、基於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令規定不明時,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議處理之。
十一、計時計次停車場應將契約內容以公告方式揭示於停車場入口明顯處。
十二、本契約乙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地址:
停車場登記證字號:
負責人代表:
聯絡電話:
乙方:
住址: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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