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处罚条例.docx
- 文档编号:9383274
- 上传时间:2023-05-18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27.68KB
煤矿安全处罚条例.docx
《煤矿安全处罚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安全处罚条例.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煤矿安全处罚条例
煤矿安全处罚条例
马龙煤矿安全处罚条例
为加强安全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以下现象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条劳动纪律
一、严禁在岗位睡觉,违者罚款50元。
二、坚守工作岗位,私自脱离岗位者罚款100元。
三、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现一次不按规定交接班,罚交、接班人员各10元,正点后30分钟不能到交接班地点接班,加罚接班人员10元,接班人员还没到交接班地点,交班人员离开,加罚交班人员10元。
四、全矿每一名干部职工必须遵守各级各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否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条生产管理
一、生产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随时调度矿井生产情况,做好记录(尤其事故记录),否则将给以20元~100元的处罚。
二、对于影响全矿生产1小时以上的生产事故,调度员必须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否则将给以调度员员不低于50元的处罚;对处理不及时涉及的有关负责人调度员应给以不低于100元的处罚;调度主任必须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以下同)的原则进行处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将处理结果交安全科存档。
三、对于影响某系统生产2小时以上的生产事故,调度员必须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否则将给以调度员不低于50元的处罚;对处理不及时涉及的有关负责人调度员应给以不低于100元的处罚;调度主任必须对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将处理结果交安全科存档。
四、对于影响某采掘队生产3小时以上的生产事故,调度员必须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否则将给以调度员不低于50元的处罚;对处理不及时涉及的有关负责人调度员应给以不低于100元的处罚;调度主任必须对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将处理结果交安全科存档。
五、必须保证各单位通讯畅通,否则将给以电话维修人员不低于20元的处罚;因通讯不畅造成事故扩大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因对电话维修人员进行处理,并处以不低于100元的处罚;对损坏通讯设施的人员按线路或设备价格的2倍进行处罚。
六、生产科认真制定年度、季度及月生产计划,必须严格掌握采掘生产进度,防止采掘失调,否则将给以负责人不低于500元的处罚。
七、对因设计不合理造成无效进尺的责任人视损失大小由矿务会做出处理决定。
八、生产技术人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或“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严禁套用,否则将给以技术负责人和制定人员不低于100元的处罚;因措施或“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制定不当而造成重大事故(包括生产事故、安全未遂事故、安全事故)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九、严格执行措施、《作业规程》审批制度,制定人员必须逐级报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否则将给以制定人员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十、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制定人员必须认真进行贯彻,达到作业人员人人能够熟练掌握,如贯彻不力,将给以制定人员不低于50元的处罚。
十一、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或措施进行施工,巷道净高、净宽、中腰线不符合要求的罚负责人10元/米,并责令返工。
十二、不按《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对作业人员处以20元以上罚款。
十三、支护不完整(如折梁、断柱、锚杆不符合要求)罚当班班长20~100元。
十四、对于木棚支护的巷道,棚距不合格罚作业人员5元/架。
十五、空顶距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施工单位严格遵守,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否则空顶1米罚当班班长50元,并责令其停止其它一切工作,立即进行支护。
十六、不及时使用超前支架罚当班班长10元。
十七、坚持敲帮问顶制度,排除隐患,否则对施工负责人或当班班长罚款20~100元。
十八、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方针,对于施工中地质条件有明显变化地区,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汇报生产技术负责人进行处理,否则造成事故时,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九、严格掌握掘进进度,测量人员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安全等有关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各部门接到通知书后必须严格制定贯通措施,并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否则将给以有关责任人(测量、生产、安全等负责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对因措施制定不当或措施执行不力造成事故的部门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十、不准回收废竖井和倾角大于30°的废井巷内的支护材料,如果必须回收时,应有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在倾角小于30°的废井巷或平巷内回收支护材料,必须由里向外进行,并维护好退路。
否则将给以有关责任人和施工人员不低于100元的处罚,造成事故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十一、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主要领导干部要跟班,保证初次放顶的安全,否则将给以有关责任人处以不低于100元的处罚,造成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条机电管理
一、矿井供电标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杜绝设备失爆,否则每发现一处失爆或不合格现象将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50元的处罚,并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二、检修人员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间对各级线路和各种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并认真做好检修记录,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检修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50元的处罚,记录不清或不详,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20元的处罚。
三、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抢救时禁止注射强心针。
否则,取消电气作业人员的作业资格,并给以单位责任人处以不低于50元的处罚。
四、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否则将给以单位负责人不低于100元处罚。
五、矿井必须有防止雷电波入井的安全措施,防止雷电波入井造成事故,否则将给以机电负责人处以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六、保证大型设备保护装置、信号装置齐全,且灵敏可靠,否则将给以机电科领导不低于50元的处罚;给以设备维修人员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七、大型设备的保护装置,尤其提升人员的绞车、罐笼、人车等保护装置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检修记录,没按规定时间进行检修将给以责任者不低于100元的处罚,记录不详罚检修人员20元;每次运转前司机必须对各种保护装置进行试验和设备的完好情况、油量等认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不得启动设备,否则强行启动设备将对司机处以不低于50元的处罚;酿成事故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八、大型设备司机和维修人员每班必须认真做好巡回检查,并填写运行日志,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和处理,严禁带病运转,否则因处理不及时酿成生产或安全事故时,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责任者进行处罚;运行日志不清或不全,给以设备司机不低于20元的处罚。
九、大型设备硐室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图纸、防护用具、消防器材、警示牌板、照明、采暖降温措施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发现一项不合格将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50元的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十、掘进机、采煤机司机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其它人员不得操作,否则将给以没有证件而上岗的司机处以不低于100的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给以使用该司机的单位负责人不低于50元的处罚;对违章操作的掘进机司机,发现一次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十一、掘进机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开、闭电气控制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电气控制开关和掘进机上的隔离开关,否则将给以掘进机司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十二、掘进机在检修切割头、更换截齿时,必须打开掘进机上的隔离开关,否则将给以掘进机司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十三、经常检查掘进机各部油温情况,按规定换油、注油,避免油温过高发生火灾事故,否则油温超过规定时将给以掘进机司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酿成事故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十四、掘进机司机和维修人员要经常检查电缆的损伤情况和接地保护装置,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否则电缆不合格将按责任对司机或检修人员处以不低于100的处罚。
十五、有链牵引采煤机在倾角15°以上的工作面使用时必须配用可靠的防滑装置,否则将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十六、永久性中央变电所和其它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支护方式。
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标准及硐室内设备标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将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100的处罚。
十七、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回检查值班人员,否则将给以机电科负责人不低于50元的处罚。
十八、矿灯应完好,如果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否则将对矿灯维修人员和发灯人员不低于20元的处罚。
十九、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够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否则将对机电科责任人和发灯人员不低于20元的处罚。
二十、严禁在井下拆卸矿灯,收发灯人员必须严格检查,发现矿灯有拆卸现象时立即汇报机电科负责人,对拆卸矿灯人员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二十一、电缆悬挂不整齐罚单位负责人10元/处。
二十二、电气设备接地线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对责任人不低于20元/处次的罚款。
二十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停用漏电保护装置,否则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二十四、禁止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动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否则,将给以责任人不低于50元的处罚。
二十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停送电,否则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50元的处罚,因停电造成事故者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十六、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只有执行该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和送电,否则将对不按该规定作业的责任人处以不低于50元的处罚,造成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十七、对影响安全或生产的机电事故,要严肃追查责任,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较大的机电事故必须写出事故报告,召开矿务会提出处理意见,并通报全矿。
第四条设备管理
一、溜子配件不齐全罚责任人5元/处。
二、井下所有的电气设备必须防爆,不防爆的机电设备严禁下井使用,坚决消灭明接头、鸡爪子和羊尾巴,设备失爆罚包机人100元/台,并责令停止使用。
三、煤电钻不完好(包括小电缆)罚包机人20元,停止使用。
四、对于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及处罚按以下标准执行:
1、对于电机烧毁处罚:
40T电机每台2000元;
调度绞车电机每台1000元;
潜水泵每台1000元;
煤电钻每台500元;
干式变压器每台500元;
局部扇风机电机每台500元;
喷浆机电机每台500元;
损坏减速机每台2000元。
2、对于丢失的设备配件处罚:
40T电机护罩每个200元;
11Kw电机护罩每个200元;
30Kw电机护罩每个200元;
开关缺丝每条10元;
丢失或损坏开关接线咀每个100元;
丢失或损坏各种电机接线咀每个100元;
丢失锚杆机配件每件100元,损坏每件500元;
丢失或损坏接线盒接线咀每个100元;
丢失或损坏干式变压器或局扇接线咀每个100元;
设备丢失按新设备价格的全价赔偿。
注:
以上处罚标准如有变动应按设备库发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运输管理
一、行车行人者罚10元,对上下把钩工罚10元。
二、各个运输大巷的声光信号必须齐全,信号把钩工必须看准、听准、发准信号,发现信号装置不全或不灵敏时及时汇报本单位负责人及时修理,严禁带病运转,否则将按责任对把钩工或维修人员处以不低于50元的处罚。
三、乘坐罐笼或安全人车严禁超员,否则将对把钩工或人车跟车人员和超员本人处以20元以上的处罚。
四、乘坐罐笼或安全人车时,人身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罐笼或车外,否则将处以不低于20元的处罚。
五、罐笼或安全人车尚未停稳,严禁上下人员,否则将处以不低于20元的处罚。
六、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否则将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10元/处的罚款。
七、蹬钩扒罐者罚20元,乘坐皮带、溜子者罚款100元。
八、无论皮带输送机或刮板运输机是否运行,都不得在上面行走,否则将处以不低于20元的处罚。
九、跨越输送机的地点应架设人行过桥,否则将给以责任者不低于50元的处罚,并限期安装到位。
十、在开动输送机前必须先发出信号,防止伤人,否则将对输送机司机处以不低于50元的处罚。
十一、在倾斜井巷内必须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组织的跑车防护装置;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挡车装置;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在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挡车装置;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应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装置等。
上述阻车器和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没按规定设置阻车器或挡车装置对负责人处以不低于50元的罚款,阻车器或挡车装置失灵对负责人处以不低于50元的处罚,有阻车器或挡车装置而不使用对把钩人员处以不低于20元的处罚。
十二、不使用拦罐绳罚操作者20元。
十三、巷道内轨道铺设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十四、斜巷运输应根据巷道倾角,确定矿车装煤(渣)量以防滚落伤人或造成跑车事故,否则将对作业人员或班组长处以不低于20元/罐的处罚。
十五、矿车的连接装置和保险链,应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有问题的连接装置和保险链不得修复使用,必须更换,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对管理责任人处以不低于20元的处罚。
严禁用木棍、锚杆或其它不符合标准的金属物体代替罐车插销,否则将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50元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执行而造成事故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十六、提升机的安全制动装置,除可以有司机操作外,必须能自动制动,制动时应能使绞车自动断电,否则将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50元的处罚。
十七、除专职司机外,其它人员不得执行提升机司机任务,见习司机只许在司机的亲自指导下练习操作,但人员上下井时不得练习,否则将对专职司机处以不低于50元的处罚。
十八、钢丝绳的使用和检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将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50元的处罚,使用时发生断绳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事故原因和进行处理。
十九、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否则将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50元的处罚。
二十、对刮板运输机启动前要发出信号,先断续点动,隔几秒钟再正式启动(一是检验刮板运输机运行是正转还是反转,二是断续点动代替警戒信号,警示在刮板运输机附近工作或行走的人员),否则将对司机处以不低于20元的处罚。
二十一、没有安全措施,私自用皮带、溜子运送物料罚作业人员50元。
二十二、每位运输设备司机都必须做好各种运行记录,现场交接班,否则将对司机处以不低于20元的处罚。
第四条放炮管理
一、炮线不够长度罚当班班长5元/米。
二、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罚瓦斯员20元。
三、放炮母线不收罚爆破员20元/次。
四、必须按《火工品管理制度》规定根据炮眼深度正确充填炮眼,保证封泥长度符合要求。
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充填炮眼,必须使用专用的炮泥封装炮眼,炮眼充填不合要求罚爆破员10元/眼,或不用炮泥罚爆破员10元/眼。
因炮眼封装不合要求造成事故的处以不低于500元的罚款,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五、不用炮棍装炮罚爆破员100元。
六、在井下进行放炮作业,装药方法必须采用正向装药法(即炸药的聚能穴向里,引药在最外边,引药以外不准再有盖药,因为盖药多数不爆炸,有时还能引起爆燃),否则将对放炮员处以不低于50元的处罚。
七、严禁在电器、电缆附近做药,以防杂散电流引爆雷管,否则将对放炮员处以不低于50元的处罚。
八、做引药时,必须将药卷揉松,用小木棍在药卷的平面的一头扎眼,将电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严禁将雷管绑在药卷外边、斜插雷管或将雷管插在药卷聚能穴的一端,否则将对放炮员处以不低于50元的处罚。
九、做引药和装药时必须将雷管的脚线拧结在一起,防止杂散电流引爆,否则给以放炮员不低于20元的处罚。
十、间距小于20米的两个平行巷道同时掘进,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另一个巷道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否则,将给以放炮员和单位负责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十一、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躲炮距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将给以班组长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十二、放炮前,必须按安全措施或《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立警戒,防止人员误入放炮区域,否则将给以班组长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十三、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在危险区的人员能够听到、看到,并至少再等5秒钟才可放炮,否则将给以放炮员不低于50元的处罚。
十四、已装药的炮眼当班一定要放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全放,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否则将给以放炮员不低于50元的处罚。
十五、处理瞎炮时,严禁用手拽或镐刨,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平行于瞎炮炮眼方向另打炮眼,先将瞎炮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作业,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处理不完,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并在瞎炮炮眼处作出明显的标志。
否则,处理瞎炮的方法不当时将给以班组长不低于100元的处罚;造成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十六、对于放炮后没有爆炸的炮眼,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待5分钟以上才能进入工作面,使用毫秒电雷管时至少等待15分钟以上,否则容易造成缓爆的炸药炸伤人员。
没按规定时间强行进入放炮地点,将给以班组长和进入的人员每人不低于50元的处罚,造成事故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十七、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的巷道里,如有煤和矸石、矿车或其他杂物阻塞了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一以上时,不得放炮,否则将给以放炮员不低于50元的处罚。
十八、炮眼内有水流出,煤壁发潮、挂水珠,工作面发冷,可能是透水的预兆;炮眼内很热,甚至冒热气、流热水,可能透火区;炮眼内有大量瓦斯涌出,工作面煤岩变得松散等,遇到以上情况,都不得装药放炮,必须立即报告矿生产调度室和安全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掘进。
否则将给以放炮员和班组长每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造成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十九、放炮器不完好罚当班班长20元,停止使用。
二十、炸药、雷管没有入箱,罚爆破员50—100元,没有上锁罚当班班长20—50元。
二十一、严禁放明炮、糊炮或明火放炮,否则将给以责任者不低于100元的处罚,造成事故者处以不低于500元的罚款,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十二、严禁在同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以上的放炮器进行放炮作业,否则将给以放炮员和班组长各5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
一、生产科技术负责人在制定《作业规程》时必须严格制定工程质量标准,同时考虑可操作性,使工程施工人员容易施工。
质量验收人员必须熟悉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
否则将对敷衍塞责人员处以不低于100元的处罚,并责令重新制定《作业规程》和验收工作等。
二、各级管理人员对井下的工程质量要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权对不按标准施工的工程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的处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必须立即停止其工作,另制定专门措施进行处理,并对工程负责人处以不低于500元的处罚。
三、每月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严格按照《矿井质量标准化验收标准及评比办法》进行评比验收和执行奖罚。
四、对于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本月不得享受任何奖励政策;对技术负责人处以不低于50元的处罚。
第六条工伤管理
一、井上、井下生产单位及生产辅助、服务单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必须立即向安全调度室汇报,说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安全调度室值班人员认真进行登记,对于谎报或不报的单位队长和当班班长处以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对于没有在安全科登记的工伤事故,矿方将不予报销一切工伤费用。
二、发生轻伤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不低于20元的罚款,对所在班组罚款不低于50元。
施工单位月累计5次以上轻伤事故按重伤事故进行处罚。
三、发生重伤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不低于100元的罚款,对事故单位处以不低于全队当月工资总额的1%罚款,另外对单位队长罚款3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跟班班长罚款100元,部门主管罚款100元,主管技术员罚款50元,当班区域安全监察员罚款100元。
月累计3次以上重伤事故按工亡事故对单位进行处罚。
安全科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并走访事故见证人,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写出事故通报,通报全矿。
四、发生工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不低于全队当月工资总额的5%罚款,对单位队长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元,跟班班长罚款200元,直接责任人扣罚当月所有工资并予以开除,主管矿长罚款300元,部门主管罚款200元,主管技术员罚款100元,当班区域值班安全监察员罚款200元,全矿取消安全奖,并及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科接到事故通知后,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保护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并走访事故见证人,写出事故通报,通报全矿。
第七条通风管理
一、主要扇风机及其附属设备有机电科负责管理,必须定期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转,否则将给以机电科负责人不低于50元的处罚。
二、备用主要扇风机必须保证能在10分钟内正常开启,否则将给以责任人不低于50元的处罚。
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否则将给以责任人不低于50元的处罚。
对反风时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否则将给以责任人不低于50元的处罚。
四、矿井通风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否则将给以安全科负责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五、爱护通风设施,人人有责,对于无意或有意损坏矿井通风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以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拆除通风设施或更改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因此造成风流紊乱者,必须严肃处理,并处以不低于100元的处罚,酿成事故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必须随手关闭风门,否则罚责任人20元。
八、掘进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两天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指定局部扇风机及其开关的安装地点,未经安全科同意不得改变其安装地点,否则将给以单位负责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未经安全科同意,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局扇,否则安全科将给以单位负责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九、安装局扇,必须同时安装瓦斯电、风电闭锁装置,否则将给以责任者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十、临时停工不得停风,因临时停电、检修等原因造成停风者,必须由施工单位班长负责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违者罚款50元。
瓦斯员必须监督执行,否则罚瓦斯员20元。
十一、风筒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大于5米,大于5米对值班瓦斯员罚款10元。
十二、对因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或危险区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煤矿安全 处罚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