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医院成本核算与管理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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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医院成本核算与管理规范试行
江苏省医院成本核算与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提高医院成本报告质量,推进医院成本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社〔2015〕263号)以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院成本核算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将其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过程,是医院成本管理的基础内容。
本规范所称成本管理是指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的活动。
第四条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则。
第二章组织构架与职责
第五条医院应当成立成本核算领导小组,作为医院开展成本核算与管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明确医院各部门在成本核算与管理中的职责并督促各部门落实工作任务,确定成本核算体系和方法,保障相关信息技术的资金投入,推进成本数据的挖掘和利用,充分发挥成本信息的管理价值。
医院成本核算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的成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党办、院办、医务、护理、人事、财务、审计、绩效、资产、设备、教育、科研、后勤、信息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医院应当在财务部门设置成本核算办公室,作为成本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医院应当在财务部门设立成本会计岗位,三级医院不少于2名专职人员,其他医院不少于1名专职人员。
成本核算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医院内部成本核算工作细则、岗位职责、内控措施及相关工作制度等;
(二)归集成本数据,进行成本核算,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编制、报送成本报表;
(三)开展院内成本核算业务培训和调研,指导科室成本管理工作;
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确定兼职成本核算员,各职能部门应当确定成本专管员,按照成本管理领导小组部署,在财务部门(成本核算工作办公室)指导下,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完成本科室和本部门相关成本信息和资料的记录、统计、核对与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成本构成与分类
第七条医院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计提医疗风险基金及其他费用。
医院应当根据本规范要求对医院发生的费用进行明细分类和编码,建立成本费用分级分类项目体系(简称成本项目),并建立成本项目与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
第八条根据《医院财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规定,以下费用性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范围:
(一)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费用。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支出。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为便于开展成本核算和管理,医院应当依据成本对象、成本计入方法、成本性态的不同对成本进行分类。
(一)按成本计入方法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能够直接计入(或计算计入)成本对象的各种费用;间接成本是指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二)按成本性态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
固定成本是在一定时期、一定业务范围内,成本相对固定,不受业务量变化影响的成本。
变动成本是在一定时期、一定业务范围内,成本总额与业务量呈正比例变化的成本项目。
(三)医疗成本按核算对象分为科室成本、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病种成本、诊次成本、床日成本、出院人次成本。
第四章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条医院应当开展以科室(末级成本核算单元,以下同)、医疗服务项目、病种、诊次、床日和出院人次为对象的成本核算。
第十一条医院科室成本核算应当以末级成本核算单元为起点进行核算,不同层级科室的成本由最小成本核算单元的成本计算生成。
成本核算单元是基于医院业务性质及自身管理特点而划分的成本核算基础单位。
每个核算单元应是人、财、物相对独立的单元,能单独计量所有收入、归集各项费用。
(一)成本核算单元按服务性质分为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行政后勤类四类。
临床服务类指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核算单元(简称临床科室),且产生诊次工作量或产生住院床日工作量。
医疗技术类指为临床服务类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核算单元(简称医技科室),医技科室不产生诊次或床日工作量。
医疗辅助类是服务于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为其提供动力、生产、加工等辅助服务的核算单元(简称医辅科室)。
行政后勤类指除临床、医技和医辅科室之外的从事院行政后勤业务工作(不包括教学和科研)的核算单元(简称行政科室)。
(二)临床科室中含有医技或医辅性质的研究室、实验室、功能检查室等,如果仅为所属科室服务的则不作为单独的核算单元(其成本直接计入其所属科室);如果为多个科室服务且执行医疗收费项目则应划归为医技类独立核算单元;如果为多个科室服务且不执行医疗收费项目则应划归为医辅类独立核算单元。
行政类成本核算单元设置应与会计核算中“单位管理费用”对应费用发生单元一致。
(三)医院成本核算单元应分类分级设置,本规范规定医院成本核算单元的全局分类与编码。
一级核算单元按服务性质分类;临床和医技科室的明细诊疗学科按国家规定的诊疗科目分级设置,末级临床学科以下应按门诊科室和住院科室分别设置;医辅类科室按服务功能分类;行政类科室按职能分类。
医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成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明细的成本核算单元。
第十二条本规范所称医疗服务项目是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范界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包含依据《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审批确认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不包含单独计价的医用收费材料。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应当以本省全面启动医药价格综合改革以来执行中的医疗服务项目为核算对象,包括省市两级政府指导定价和公立医院自主定价的项目。
第十三条本规范所称病种是指按国家标准对出院病人进行的专业分类,包括国际疾病分类(ICD-10)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
以ICD为基础的病种成本核算应以《GB/T14396-2016疾病分类与代码》为规范界定病种成本对象,以DRGs为基础的病种成本核算应当以《全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DRG)收付费规范》为规范界定病种成本对象。
医院应当按月核算ICD-10病种成本,并覆盖当月所有出院病人,其疾病病种应以出院病人病案首页的疾病诊断为依据,当某个出院病人出现多个疾病诊断代码时,以第一诊断(主诊断)为病种成本对象。
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开展以DRGs为分类体系的全病种成本核算。
医院应当强化以病种为对象的成本核算,根据本地收付费方式改革的政策要求开展单病种成本核算。
第十四条本规范所称诊次是指当月到医院进行非住院治疗的就诊人次数的统称,包括门诊人次数、急诊人次数和健康检查人数。
本规范所称住院床日是指当月每天24时实际占用病床数,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加床在内病人、入院后于当天24时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
本规范所称出院人次是指所有住院后于当月出院的人数,包括出院病人数、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
第五章基础数据采集
第十五条本规范所称基础数据包括基本字典信息、业务收支数据、服务计量数据。
医院应当按成本核算的不同对象、不同方法对成本核算基础数据进行“全面、规范、真实、精细、及时”采集。
第十六条本规范所称基本字典信息是指成本核算相关要素的分类与编码字典库,包括科室(成本核算单元)字典、员工字典、固定资产字典、存货字典、医疗服务项目字典、疾病分类字典、医疗收费项目与收入科目对照字典、成本项目与会计科目对照字典、服务计量项目字典等。
医院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本规范要求建立本单位的成本核算标准字典库,建立标准字典与业务系统相关字典的关联关系,实现基本字典的动态更新。
第十七条本规范所称医疗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不含卫生材料和药品)、卫生材料收入和药品收入。
通过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收入数据应当采用规范的接口方式自动采集,手工方式生成的零星收入数据通过业务台账或电子表格方式从业务发生源头采集。
医疗收入数据应当明细至医嘱(处方)开列科室(病区)、医嘱医生、病人、计费时点、计费项目、计费项次、计费金额、收款(记账)人员、执行科室等字段,并按流水号逐笔采集。
医院应当建立医疗收入原始发生数据的质量稽核制度和医疗收入接口采集数据的平衡校验机制,确保不同成本对象收入数据的正确性。
第十八条本规范所称成本费用数据是指依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归集的费用性支出数据。
为避免成本费用数据的人工传递或二次录入,应当由产生数据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根据原始记录单负责将数据采集到信息系统中,从业务发生的源头采集数据;
为避免过多分摊造成数据失真,应当从业务发生的最小核算单元采集数据;为满足成本管理控制的需要,应当从业务发生的明细成本项目采集数据;
为提高数据采集的效率和质量,数据的采集方式应当优先选择规范的接口方式自动采集,无法从业务系统产生的批量费用数据使用规范的电子表格采集,其余数据使用台账方式规范采集。
成本费用的采集期间应与会计核算期间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本规范所称服务计量是科室公共成本和科室间接成本分配的计量依据,包括对外服务计量、外部服务计量、内部服务计量,医院应当按规范要求按月采集服务计量数据。
本规范所称对外服务计量是指业务科室当月产生的门急诊人次、实际占用床日、出院人次、出院者占用床日、手术工作量、护理服务量、药事服务量、医技检查工作量等。
门急诊人次应当按就诊日期、挂号类型、接诊医生、医保类型、专科进行明细统计。
实际占用床日应当按住院日期、病区、专科、责任医生、医保类型等进行明细采集。
出院人次和出院者占用床日应当按出院日期、病区、专科、医保类型等进行明细统计。
手术工作量应当按手术日期、病人、专科(病区)、医生、手术参与人员等进行明细采集。
护理服务量应当按护理日期、护理项目、护理频次、护理对象(病人)、执行护士进行明细统计。
药事服务量应当按病人、专科、医生、门诊、住院、病区、药房、发药人员统计处方数和处方记录数。
医技检查工作量应当按日期、专科(病区)、病人、设备编号、检查项目、技师等进行明细采集。
本规范所称外部服务计量指各科室当月发生的用水、用电、用气、用氧、洗涤(外包)、保洁(外包)、维修(外包)等外部服务,应当按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核算单元)、服务项目进行明细统计,作为计算分解科室公共成本的依据。
本规范所称内部服务计量包括人力资源服务人次及服务工时计量、固定资产占用计量、后勤保障服务计量、医疗辅助服务计量。
后勤服务计量是指各科室当月接受的固定资产运行维护量、网络使用及运行维护量、物业服务(洗涤、保洁、维修)量等。
医疗辅助服务计量是指各科室当月接受的消毒供应、采供血、供氧、医疗收费、病案管理、营养食堂等服务计量。
内部服务计量应当按提供服务的科室、接受服务的末级科室(核算单元)、服务日期、服务项目、服务量进行明细统计。
第六章成本核算流程与方法
第二十条医院成本核算流程分为五步。
第一步,归集所有科室(成本核算单元)的成本费用形成科室的直接成本;第二步,按照四类科室三级分摊的步骤分项分摊科室间接成本形成科室全成本;第三步,以科室成本归集和分摊为基础计算科室成本、诊次成本、床日成本;第四步,以科室成本为基础计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第五步,以医疗服务项目为基础归集病例成本、病种成本、出院人次成本(如下图所示)。
第二十一条科室直接成本的归集应遵循直接计入最大化原则,即医院全部成本费用应按成本费用项目和成本核算单元进行归集,凡能够直接计入的应当直接归集到相关成本核算单元;不能直接计入的公共成本经计算后归集到相关成本核算单元。
(一)人员经费:
应当采用直接计入方式归集到各成本核算单元和个人。
根据会计分期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归集到受益个人,对当月服务于多个核算单元的多重角色人员,根据其不同岗位(角色)的服务工时或实际工作量比例分配至对应的成本核算单元。
医院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等费用归集到单位管理费用相应成本核算单元。
(二)卫生材料费:
应当采用直接计入方式归集到各成本核算单元。
医院应当根据重要性、实耗实销原则,建立二级库房卫生材料管理制度(如手术室、介入导管室、供应室等)。
高值耗材应当选择个别计价法,按单品种采购成本和二级库房实际用量归集各核算单元的卫生材料费。
对于未列入二级库房的按成本核算单元消耗的材料费用直接计入其科室成本;对于列入二级库房管理范围领用而未消耗的材料,视同库存材料不计入成本核算单元成本。
计价卫生材料均应采集到使用该材料的病人。
(三)药品费:
应当采用直接计入方式归集到各成本核算单元。
根据实际消耗药品,优先选择“先进先出法”归集到开单或领用的成本核算单元、执行药房,计价销售的药品按处方采集到受益病人。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
应当采用直接计入方式归集到各成本核算单元。
依据《政府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的分类和折旧年限、以原值为基础、按会计期间、按类别、按经费性质(自筹资金、财政项目资金、科教项目资金,下同)归集至使用该固定资产的核算单元,房屋类固定资产折旧按核算单元占用面积归集至各受益单元,对已投入使用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房屋建筑物根据实际投资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五)无形资产摊销费:
可以直接计入的部分,从取得无形资产当月起,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按经费性质分别计算并计入各受益单元,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十年的期限,按受益科室确认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不可直接计入的部分,归集到单位管理费用相应的成本核算单元。
(六)计提医疗风险基金:
应当采用直接计入方式归集到各成本核算单元。
按临床科室(业务单元)开单医疗收入的1‰-3‰提取计入该单元成本,医院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3‰,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七)其他费用:
根据费用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等规定,应当将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相关成本核算单元。
医院统一管理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利息费用以及其他公用经费应当归集到相应的行政后勤类成本核算单元。
工会经费按各科室在职职工工资总额2%计算提取。
福利费按各科室在职职工人数和规定标准内据实列支。
其他因计量条件所限无法直接计入的费用,应当根据重要性、可操作性原则按一定标准计算后计入相应成本核算单元。
第二十二条根据相关性、成本效益性及重要性等原则分摊科室间接成本,将行政类、医辅类、医技类科室(末级成本核算单元,下同)发生的直接成本按照分项逐级结转的方法进行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结转到临床类科室。
一级分摊:
行政科室成本分摊。
行政科室中具备服务计量条件的科室按照服务计量或相关受益参数将本科室成本按成本项目、受益比例分摊至医辅、医技、临床类科室,行政科室中其他科室的成本按受益科室的净人数分配至医辅、医技、临床类科室。
科室净人数由科室考勤统计信息计算产生。
二级分摊:
医辅科室成本分摊。
医辅科室的成本(该类科室直接成本及一级分摊的间接成本)向医技科室和临床科室分摊,并实行分项结转,分摊参数为受益服务计量的比例系数。
三级分摊:
医技科室成本分摊。
医技科室的成本(包括该类科室直接成本及一级、二级分摊的间接成本)向临床类科室分摊,并实行分项结转,分摊参数为受益服务计量的比例系数。
完成全部分摊步骤后,应当满足下列平衡公式:
∑行政科室直接成本=单位管理费用
∑医辅科室全成本=∑医辅科室直接成本+∑接受一级分摊的行政科室成本
∑医技科室全成本=∑医技科室直接成本+∑接受一级分摊的行政科室成本+∑接受二级分摊的医辅科室成本
∑临床科室全成本=∑临床科室直接成本+∑接受一级分摊后的行政科室成本+∑接受二级分摊后的医辅科室成本+∑接受三级分摊后的医技科室成本
∑临床科室全成本=∑临床科室直接成本+∑医技科室直接成本+∑医辅科室直接成本+∑行政科室直接成本
第二十三条根据科室成本归集分摊结果计算科室成本、诊次成本、床日成本,成本计算结果应当满足下列平衡公式:
科室成本=科室直接成本+科室间接成本
医院成本=∑各科室直接成本=∑临床科室全成本
某门诊科室诊次成本=该科室全成本÷该科室诊次数
医院诊次成本=∑门诊临床科室全成本÷医院诊次数
某住院科室床日成本=该科室全成本÷该科室实际占用床日数
医院床日成本=∑住院临床科室全成本÷医院实际占用床日数
第二十四条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成本包括科室项目成本和医院项目成本,科室项目成本是在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将临床科室、医技科室的医疗成本向其提供的项目进行归集和分摊后的成本,医院项目成本由科室项目成本加权平均计算产生。
某科室某项目成本=本科室该项目直接成本+本科室该项目间接成本
医院某项目成本=∑科室该项目成本÷医院该项目总例数
科室项目直接成本以科室直接成本为基础按直接计入最大化原则将有关成本支出计入当月科内发生的对应项目,形成科内项目直接成本。
科室项目间接成本的计算方法一般采用项目收入比例法、项目工作量比例法,有条件的医院(或科室)可选择作业成本法。
(一)项目收入比例法
某科室某项目间接成本=(本科室该项目收入÷本科室所有项目总收入)×(二级分摊后的科室总成本-项目直接成本-计价药品成本-计价卫生材料成本)
某科室项目单位间接成本=本科室该项目间接成本总和÷本科室该项目服务例数
(二)项目工作量比例法
某科室某项目间接成本=(本科室该项目折合工作量合计÷本科室所有项目折合工作量)×(二级分摊后的科室总成本-项目直接成本-计价药品成本-计价卫生材料成本)
某科室项目单位间接成本=本科室该项目间接成本总和÷本科室该项目服务总例数
(三)作业成本法
首先根据资源动因将科室的项目间接成本分配到受益的作业,计算作业成本,然后根据作业动因将作业成本分配到受益项目,计算项目成本。
医院运用作业成本法核算项目成本,应当引入医疗业务专家论证机制。
启用作业成本法之前,有关医疗服务项目的作业流程及字典、资源动因及参数,应当经本院医疗业务专家确认,报主管卫生的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病种成本、出院人次成本】
病种成本核算是以出院病例的病种为核算对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成本的过程。
病种成本核算采用项目叠加法,将病种所耗费的医疗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及单独收费材料成本进行叠加形成病种成本。
病种成本分三个层级:
病例病种成本、科室病种成本、医院病种成本。
出院人次成本由所有出院病人病种成本加权平均计算产生。
某病种的病例成本=∑该病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项目成本+∑该病人住院期间发生的计价药品成本+∑该病人住院期间发生的计价卫生材料成本
某病种的科室平均成本=本科室该病种所有病例的总成本÷本科室该病种出院人次
某病种的医院平均成本=∑该病种各科室所有病例成本÷全院该病种出院人次
某科室院出院人次成本=∑该科室当月出院病人总成本÷该科室当月出院人次
医院出院人次成本=全院所有科室出院病人总成本÷全院当月出院总人次【详见指导手册】
第七章成本核算报表
第二十六条医院应当定期编报不同核算对象的成本报表,满足内部管理会计和外部政府会计需求。
为保证成本报告质量、发挥成本报告作用,编报成本报告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重要性、及时性原则。
第二十七条医院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成本报表(格式见附表),其中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和病种成本的监测目录将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医改要求动态更新颁布。
医院可根据本单位成本管理需要制定其他成本报表。
第二十八条医院成本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八章成本管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建设要求,医院应当围绕战略目标和运营计划,结合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定额测算、成本计划、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控制、成本考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基础工作,建立业务数据稽核校验机制,确保成本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成本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
第三十条医院应当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和自身管理需要,选择不同的分析方法,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分析成本计划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并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编制分析报告。
成本分析的主要方法包括保本分析法、差异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
成本分析指标主要包括门诊收入成本率、住院收入成本率、百元医疗收入药品消耗、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卫生材料消耗、人员经费比率、管理费用率(监测项目收入成本率、监测病种收入成本率)等。
第三十一条医院应当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性、适用性、全员性原则,依据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对成本形成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努力实现成本最优化目标。
成本控制的措施包括预算约束控制、可行性论证控制、财务审批控制、关键环节控制、资源采购与配置控制、临床路径控制、技术创新控制等。
第三十二条医院应当强化成本考核与评价,建立相应的绩效激励体系,将成本控制效果纳入科室绩效考核体系,激励科室自觉控制可控成本。
第三十三条医院应当大力推进成本管理信息化,对相关基础数据进行规范集成并自动传递(或提供给)成本管理系统(简称成本系统)调用。
医院使用的成本信息系统应当根据本规范要求提供相关功能,包括基础字典维护、自动采集业务数据、自动分摊间接成本、自动生成规范成本报表和分析报告等功能,确保成本核算和会计核算数据的一致性。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规范实施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2008年10月21日颁布的《江苏省医院成本核算与管理规范》(苏卫规财〔2008〕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医院成本核算单元分类与编码
附件2:
医院成本项目分类与编码
附件3-1:
医院各科室直接成本表
附件3-2:
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表
附件3-3:
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构成分析表
附件3-4:
科室运行成本计算表
附件3-5:
诊次成本表
附件3-6:
床日成本表
附件3-7:
项目成本表
附件3-8:
病种成本表
附件3-9:
出院人次成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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