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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一、什么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遭受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严重医疗过错)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或者未构成医疗事故的非医疗事故(一般医疗过错)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1、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A.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殊规定。
B.法院审理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只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指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具有过错且该过错与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
A.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民事侵权法的一般规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及《关于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进行赔偿。
B.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②医疗损害的本质是“医疗过错(医疗差错)”,体现为医疗行为违反两个方面规范:
A.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患者可以通过查阅对照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可以向医疗专业律师咨询,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法规,构成医疗过错。
B.医疗行为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患者可以通过咨询医学专家、医生或者具有医疗经验的医疗律师,确认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违反诊疗常规,构成医疗过错。
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难点在于,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和专业性,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尤其是否违反“医疗常规”是“行业秘密”,患者通常难以依常理推断;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基本是是医学行业的医学会说了算,患者心中没有底;再加上患者对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夹缠不清,导致患者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无从下手。
二、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医疗事故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事故。
A.合法的医疗机构是指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B.合法的医疗机构包括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体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学服务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C.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不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2、医疗事故必须是合格的医务人员(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3、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过失性和因果性。
A.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B.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C.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通说为相当因果关系说)。
【陈其象律师提示】
非法行医(包括非法的医疗机构的非法行医和不具有医疗卫生执业资格人员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医疗事故分为哪几级?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级伤残)的。
一级医疗事故分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一级乙等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一级伤残)。
详见:
何谓一级医疗事故?
2.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至五级伤残)。
二级医疗事故分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二级伤残)、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三级伤残)、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四级伤残)、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五级伤残)。
详见:
何谓二级医疗事故?
3.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六至十级伤残)。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六级伤残)、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七级伤残)、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八级伤残)、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九级伤残)、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十级伤残)。
详见:
何谓三级医疗事故?
4.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等级。
详见:
何谓四级医疗事故?
【陈其象律师提示】
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级最重、四级最轻。
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伤残。
四、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是否免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免责。
患者切勿被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迷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违背宪法人权原则,也与整个侵权法体系相冲突,应当狭义地理解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不属于医疗事故或者不构成医疗事故,只是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已,绝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就免责(免除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只要存在医疗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且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应当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五、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除了医疗机构要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2、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在目前社会体制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往往会收到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
但是正由于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存在,也往往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手下留情”。
患者不妨多加注意!
②并非发生医疗事故就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的评价标准是“严重不负责任”,而非医疗事故本身。
也就是说医疗事故罪只处罚“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医疗事故行为;即使发生医疗事故,没有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则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目前司法解释没有对何种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作出规定,患者追究医疗事故罪基本不可能。
六、患者享有哪些医疗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哪些医疗告知义务?
1、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患者知情权和患者知情同意权两个方面,是指患者所享有的知悉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技术水平等医疗信息,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患者知情同意权具体包括:
①了解权、②被告知权、③选择权、④拒绝权、⑤同意权。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并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告知患者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设备技术状况等;
②告知患者的病情;
③告知医疗机构的诊断方案、治疗措施及可能产生的医疗风险;
④告知患者所需支付的费用;
⑤告知患者转医或者转诊等。
除了上述告知内容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告知患者以下内容:
⑥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和手段;
⑦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
⑧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
⑨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
⑩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等。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免除:
①患者明确表示不需告知的(需要患者出具书面说明);
②暂时免除告知义务情形:
患者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紧急、重大危险的威胁,而客观上无法取得同意权人同意时;
③法定强制医疗情形:
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机构强制治疗的权限;
④轻微侵袭:
即危险性轻微、且发生的可能性极低的医疗行为;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限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例外(治疗特权):
指对患者告知病情会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进行告知。
【陈其象律师提示】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医疗行为中患者最基本、最基础的权利。
医疗机构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疗机构不履行告知义务,属于侵害患者知情权的行为,很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医疗差错责任。
实践中因医疗机构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履行了告知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少数。
七、发生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纠纷,患者及其亲属应当如何进行正确处置?
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应当立即要求医院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
1、首先,患者应当立即要求医院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
所谓“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
①门诊病历、②住院志、③体温单、③医嘱单、④化验单(检验报告)、⑤医学影像检查资料、⑥特殊检查同意书、⑦手术同意书、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⑨病理资料、⑩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对客观性病历资料,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2、其次,患者应当立即要求医院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
所谓“主观性病历资料”包括:
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④会诊意见、⑤病程记录。
对于对主观性病历资料,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要求封存。
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
指引起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明显人身损害的结果。
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发生医疗纠纷,复制、封存病历资料要及时!
发生医疗纠纷后,因法官不是医学专业人员,法院对医疗侵权责任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疗技术鉴定结论。
而医疗技术鉴定结论作出,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疗病历资料。
可以说,医疗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起到至为关键的作用,况且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最大的可能就是擅自伪造、修改病历资料。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如果拒不提供医疗病历资料,可以“直接认定”为医疗事故或者医疗差错。
但是,如果不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则不能防止院方篡改病历的可能性,一旦病历资料被伪造、修改,则实际上很难被识别,这时对患方十分不利,有可能导致最终败诉公堂。
因此,患方首先要做的事情不是急着与院方争吵,而是马上要求复印、封存病历。
唯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医疗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②医疗机构拒绝患方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不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主观性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将导致医疗机构提供鉴定材料不合格,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患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并保留投诉的证据,医疗机构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八、患者死亡,是否需要进行尸检?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患者死亡,很多时候需要进行尸检才能真正确定死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这也意味着将尸检的最后同意权交给了死者近亲属。
死者近亲属拒绝或者拖延尸检签字,因此影响死因判断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大部分死者亲属对尸检比较“忌讳”,但是如果准备打医疗纠纷官司,还是要及时(48小时或者冻存7日内)进行尸检。
九、什么是医疗病历资料?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1、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病历类型
条例规定
病历范围
患方权利
客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
①门诊病历;②住院志;③体温单;④医嘱单;⑤化验单(检验报告);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⑦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⑨病理资料;⑩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主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
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④会诊意见;⑤病程记录。
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2、患者有复印或者复制客观性病历、封存主观性病历(可以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权利;也有妥善保管门诊手册、不得抢夺病历资料的义务,以及在复印、复制病历时缴纳工本费的义务。
3、医生有自主制作病历的权利;但也有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病历的义务,不得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的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吊销其执业证书);以正确的方式修改病历中的错字的义务(应当用双划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护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的义务。
4、医疗机构有妥善保管门(急)诊病历(医疗机构建有的门(急)诊档案的)和住院病历的义务。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医疗病历的管理规定主要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
②据我所知,目前医疗病历书写才是医疗机构真正的“软肋”,医生书写病历基本上是在写“家书”(自家的写法)、“天书”(除了本院医护人员谁都看不懂),在医疗鉴定中医疗机构的问题很大部分都出在病历书写上。
因此,作为患者务必充分认识医疗病历资料的重要性!
十、病历在医疗纠纷中具有哪些价值?
1、从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角度,病历是记录患者病情变化及医生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及依据的重要载体。
2、从患者角度,病历是患者权利的载体。
A.病历是患者或者其家属知情同意权的体现:
主要体现在手术谈话记录、手术同意书、输血同意书、麻醉同意书、有创操作同意书、内镜检查同意书等;
B.病历是患者或者其家属基于医疗服务合同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体现;
C.病历是在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权利证据的体现,如病历可以证明医疗关系等。
3、从诉讼的角度,病历是医疗鉴定所依据的最主要、最直接的证据。
【陈其象律师提示】
病历是患者的权利书,务必妥善保管、及时复制和封存!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往往各说各的理,医疗纠纷基本上都必须依赖于医疗鉴定才能认定事实真相,而医疗鉴定很大程度上是医疗病历的鉴定,病历才是医疗鉴定所依据的最主要、最直接的证据。
因此,患者平时务必妥善保管好门诊手册、就医凭证等(此正是证明双方存在医疗关系的最直接证据);发生医疗纠纷时务必第一时间复制、封存医疗病历资料,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一、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认定各个环节中正确的操作常规;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再运用逻辑知识,分析论证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并最终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陈其象律师提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是“行政鉴定”,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以行政方式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一种技术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在法院审理中性质应当是鉴定结论证据。
十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程序有哪几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分别是: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行政鉴定)、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自行鉴定)和法院委托鉴定(司法鉴定)。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行政鉴定):
指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接到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自行鉴定):
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法院委托鉴定(司法鉴定):
是指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患者莫主动申请医疗技术鉴定!
首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是各地的医学会。
所谓“医学会”实际上即是医生的行业组织,出于职业共同体利益的考虑,基本上很难有公正的立场。
更何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涉及的“操作常规”更是“行业秘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基本上成为医生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其动机和可信度值得怀疑。
其次,由于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机构要尽到举证责任,只能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差错司法鉴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差错司法鉴定正是医院的“举证”责任所在,患者没有进行医疗技术鉴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再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预交一笔鉴定费,一旦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则鉴定费要由申请方支付。
因此,从鉴定费负担的角度,患者也不应当主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最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低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患者如果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则其赔偿额低于医疗差错损害赔偿,反而对患者不利。
因此,不论是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还是公信力的角度,作为患者都没有必要考虑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千万莫主动申请,那是医院的事情!
十三、什么是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省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陈其象律师提示】
不论是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都是“行政鉴定”,其可信度都值得怀疑。
但是相对而言级别越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更加独立公平些。
因此,如果已经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者可以适当考虑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十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通知提交材料的时间: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2、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书面陈述及答辩的时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3、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主观性病历资料: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②客观性病历资料: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③抢救补记病历资料: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④封存的实物和检验报告: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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