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市分行小企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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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市分行小企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市分行小企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为规范我行小企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促进小企业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明确小企业信贷业务担保标准和审查工作流程,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确保小企业信贷业务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充分、具有可实现性,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实施意见》、《中国ⅩⅩ银行“速贷通”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关于担保机构纳入“速贷通”特定保证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ⅩⅩ银行小企业固定资产购置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担保管理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指担保必须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总行相关规定。
1.担保物权属清晰符合法律规定;
2.担保人依法具有担保主体资格;
3.担保行为合法。
担保人必须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由有权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书面决议。
共有人、夫妻双方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4.担保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5.自然人担保应提供其配偶同意以其家庭财产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证明材料,确因特殊情况(配偶在国外或异地等)不能提供的应报市分行担保审查人员审核同意。
二、足值充分原则。
指担保物足值充分,抵质押率符合规定,可有效覆盖信贷风险敞口。
三、可实现性原则。
担保物无实物瑕疵和权利瑕疵,能够快速变现,无处置偿债障碍。
四、效率原则。
指担保物贷前审查建立标准化操作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实行单人审查制度和一次审查制度。
第二条抵(质)押率
一、小企业信贷业务抵(质)押率计算公式:
单笔信贷业务抵(质)押率=贷款本息/抵(质)押物价值*100%。
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1年期限计算利息。
二、债务人以多项资产为一笔债务设定担保的,首先应分项确定抵(质)押率,再确定总抵(质)押率。
分项抵押率和总抵(质)押率均应符合我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相关标准。
三、担保人可以抵(质)押物为同一客户设定最高额抵(质)押,其抵(质)押率应在我行规定范围内。
第三条“速贷通”业务担保设定
根据“速贷通”业务特点,我行只接受特定的担保物(保证)作为担保,并按照总行规定的特定标准进行审查。
一、低信用风险业务
交存100%保证金(含凭证式国债和ⅩⅩ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的信贷业务、无需ⅩⅩ银行其他配套信贷支持的一、二类外国政府转贷款、用ⅩⅩ银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含本息)质押的信贷业务、银行信用支持与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及由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做质押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
银行信用支持与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包括:
1.符合人民银行和ⅩⅩ银行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
2.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境内外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全额担保(含备付信用证)的信贷业务;
3.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信用证项下贴现和应收款买入(含福费廷)业务;
4.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出口议付;
5.ⅩⅩ银行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转开保函(银行委托保证)。
此类业务如额度不超出市分行对各经办行的信贷业务授权范围,不需要报市分行进行担保物审查,由经办行风险经理负责审查。
超出授权范围的,需将相关凭证和书面材料报送市分行小企业中心担保物审核人员审查。
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品种和范围以总行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二、一般“速贷通”业务(不含低风险业务)
1.特定抵押物担保业务
“速贷通”业务特定抵押物是指产权明晰、变现能力强、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抵押物,主要包括:
(1)借款企业、企业主个人或其他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拥有完全产权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房住宅(含土地使用权,但不包括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包括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别墅。
①“拥有完全产权的商品房住宅”指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产权清晰的商品房住宅;
②商品房住宅原则上应位于县级(含)以上城市的主城区,地理位置好,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变现能力强;
③商品房住宅建成使用年限应在15年以内;
④产权人为自然人的,该商品房不属于产权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
⑤不得有其他受限于有关法律法规,难以处置变现的情形存在。
(2)借款企业、企业主个人或其他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拥有完全产权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用物业(含土地使用权,但不包括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包含商铺(商业门面)、商场、办公楼、写字楼、商用车库(不含住宅小区车库)以及符合“速贷通”业务特定抵押物特征的其他商服用房。
①“商用物业”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产权清晰;
②“商用物业”原则上应位于县级(含)以上城市的主城区,建成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地理位置好,周边配套设施齐全,经营收入稳定,通用性好,变现能力强;
(3)标准工业厂房(含土地使用权,但不包括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标准工业厂房”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产权关系明晰;
②“标准工业厂房”应符合国家相关厂房ⅩⅩ标准,原则上为钢结构或者钢混结构,独立使用性和通用性强,变现能力强;
③“标准工业厂房”应位于市级工业园区范围内和县级(含)以上主城区范围内,价值稳定且具有一定升值潜力,建成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
④标准工业厂房应办理以我行为优先受偿人的财产保险,以防范因抵押物毁损、灭失等产生的信贷风险;
(4)特定的土地使用权。
仅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综合用地和商住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的以商品房开发为用途的土地使用权除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产权关系清晰,无权利瑕疵并符合以下条件:
①工业用地原则上应位于区级(含)以上主城区范围内或市级工业园区范围内,综合用地和商住用地原则上应位于县级(含)以上主城区范围内和市(含区)级工业园区范围内,且升值潜力大,易变现;
②工业用地上有在建工程的,可以一并接受为“速贷通”特定抵押物。
在建工程应“四证”齐全(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ⅩⅩ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评估时扣除应付的工程款、税费等价值,且施工单位出具放弃工程施工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③经办行应收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款支付原始凭证,掌握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出让金、拆迁安置补偿费、土地转让契税等款项支付情况;
(5)ⅩⅩ银行总行批准的其它特定抵押物。
2.特定质物担保业务
特定质物担保业务的特定质物包括:
(1)ⅩⅩ银行认可的标准仓单;
(2)ⅩⅩ银行认可的交易金额大、变现能力强、价格较稳定的动产,包括钢材类中的镀锌板、螺纹钢、线材、优线和有色金属类中的铜锭、铝锭、铅锭、锌锭;
(3)ⅩⅩ银行总行批准的其他特定质物
标准仓单业务应符合《中国ⅩⅩ银行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定动产质物的选取和业务办理应符合《中国ⅩⅩ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特定质物的质押率按照ⅩⅩ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3.特定贸易融资业务
指在贸易双方进出口结算记录良好、贸易背景真实、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免除其他担保条件直接为客户办理的特定贸易融资产品,即银行可控制货权单据的即期信用证、可控制货权单据的出口D/P托收贷款、银行可控制货权单据但不能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出口议付。
4.特定保证担保业务
(1)ⅩⅩ银行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A级客户提供的占用保证人授信额度的全额保证信贷业务,未授信的保证人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保证限额;
(2)经总分行准入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在其核定担保额度内的全额保证信贷业务。
①为“速贷通”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专业担保机构评级应在AA级及以上(该评级规定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②具体担保项目需由市分行资产保全部审核实行二次准入,并根据对担保机构动态管理情况及相关约定调整担保条件;
③担保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实收资本(经营一年以上的为净资产)为1.5亿元以上(含)的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期限可超过1年,但最长不超过18个月;
④担保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期)的应设定分期还款计划。
其他相关规定主要按《关于担保机构纳入“速贷通”特定保证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总函〔2007〕770号)和《关于下发〈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ⅩⅩ市分行合作专业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渝发〔2007〕88号)的文件内容执行。
5.附加连带责任保证
办理“速贷通”业务的,借款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原则上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速贷通”业务抵押物差别化管理
我行实行对辖区内“速贷通”业务特定抵押物按其种类及所处区域设定最高抵押率标准的制度,原则上抵押率不得超过该最高限额。
各类地区不动产抵押率划分情况如下:
1.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万州、涪陵、长寿、永川、江津、合川、南川、綦江、璧山共18个区县;二类地区指其他各行所在地主城区、黔江主城区。
各类地区抵质押率上限表
地区
抵押率最高执行标准
出让地
商品住房
商业用房
标准工业厂房
平街商铺、商场
非平街商铺、商场
经营性办公、写字楼
商用车库
其他特定商用物业
一类
50%
70%
60%
60%
60%
60%
50%
50%
二类
50%
65%
55%
50%
50%
50%
45%
45%
商品住房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原则上不接受乡、镇所在地的住房抵押。
对附着有厂房、办公楼等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在计算抵押物价值时根据土地用途区别对待:
(1)工业用地。
在建工程(不含在建工程房地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下同)和土地使用权共同计价,但分别适用不同的抵押率。
其中,在建工程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30%;对工程接近竣工、预期风险较小的在建工程,一类地区可在上述抵押率的基础上最多上浮20个百分点,二类地区可在上述抵押率的基础上最多上浮10个百分点;
(2)非工业用地。
仅计算土地使用权价值。
“速贷通”业务特定抵押物的抵押率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二类地区特殊情况上报市分行资产保全部核定。
第五条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小企业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除外)担保设定
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原则上不允许采用信用方式,总行另有产品办法规定的除外。
担保条件要求如下:
一、a级以下小企业担保的设定原则上按照“速贷通”业务担保要求办理。
二、a级(含)以上的小企业担保方式和担保物的选择原则上仍比照“速贷通”办理,抵质押率按照总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产品办法规定执行。
三、符合以下条件,可接受机器设备(含交通运输设备,下同)抵押:
1.客户信用评级为aa-级(含)以上;
2.授信业务仅限于短期融资产品,期限不超过1年;
3.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系客户自有,且在正常使用。
不接受第三方提供的机器设备抵押,但与客户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第三方除外;
4.该机器设备为客户生产经营的核心、成套设备,具有独立使用功能,购置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单位价值较高,变现能力较强。
不接受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单位价值较低的零散设备抵押。
四、由非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原则上应为我行授信客户,在我行最近一期有效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含)以上或其为总行级重点客户,其担保额度占用保证人在我行的授信额度;保证人无授信额度且无授信余额的,或在我行无授信额度但有授信余额(例如仅办理“速贷通”、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应按照建总函〔2010〕61号文件要求先进行信用评级,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保证限额。
保证人与借款人不能互保或交叉担保(经批准的连带联保除外),保证人与借款人不能有关联关系(保证人为大中型企业、信用评级为A级(含)以上的除外;在有符合规定的担保措施情况下,为进一步降低风险,补充、增加的关联方保证担保除外),原则上不接受异地保证人的担保,保证人信用等级不得低于被保证人(补充、增加的关联方保证担保除外)。
五、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为经总、分行准入的专业担保机构,并由市分行资产保全部对具体担保项目实行二次准入,同时该笔信贷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1)流动资金类贷款(含银行承兑汇票、保证、贸易融资等)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实收资本(经营1年以上的为净资产)1.5亿元(含)以上的担保机构,期限不超过18个月;实收资本(经营1年以上的为净资产)5亿元(含)以上的担保机构,期限不超过2年;
(2)市分行资产保全部可根据担保机构持续管理情况调整担保机构项目保证金比例。
项目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个别资本实力强、专业化水平高、经营管理规范、合作良好、实收资本(经营1年以上的为净资产)在5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经市分行审批,可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但最低不低于1%;
(3)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期)的应设定分期还款计划;
(4)表外业务按总行规定折扣系数折算后占用担保机构担保限额和单笔担保限额。
但担保合同的担保金额必须全额覆盖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六、除按照以上方式设定担保之外,借款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购置贷款担保设定
一、担保的基本要求
1.小企业固定资产购置贷款不得采用信用方式,必须落实符合规定的抵押、保证等担保措施;
2.对于购置厂房、办公用房(含商业用房)的,必须以所购置的房产(含土地使用权)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厂房须为标准工业厂房,所占用土地性质应为国有出让地,不接受划拨用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厂房抵押(经总行批准同意的除外)。
办公用房须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配套(酒店除外);
3.不接受机器设备作抵押;
4.如贷款用于购置机器设备(含交通运输设备),或贷款用于购置厂房、办公用房但用所购置的厂房、办公用房抵押后的敞口部分,可采用我行认可的合作担保机构担保或另行提供房产、土地抵押。
二、购置厂房、办公用房的抵押担保
1.对于所购置的房产,在办妥所购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之前,应提供ⅩⅩ银行认可的阶段性担保,可采用全额保证金或第三方保证等方式。
阶段性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我行对公业务合作担保机构均可提供阶段性担保;
2.购置厂房、办公用房抵押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厂房应为标准厂房,位于市级工业园区或县级(含)以上主城区范围;
(2)能够在购置后6个月内办妥产权证书和抵押登记手续。
应提供由园区、政府部门或出售方出具的可以在6个月内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书面证明;
(3)二手房屋必须由我行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
(4)房屋应为自用,对外出租应征得我行同意;
(5)客户购置写字楼、商用房抵押,只能针对商业、服务、物流等企业实际自用的情况办理;
(6)购置的厂房、办公用房抵押,必须提供购置合同、已付款凭证、房产原权属证明等材料,严格杜绝“三假”—假交易、假首付、假价格;
3.购置厂房、办公用房抵押后的敞口部分,用客户自有或第三方提供的房产、土地抵押,也可由我行认可的担保机构担保。
三、购置设备贷款的担保
贷款用于购置机器设备时,应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
1.用客户自有或第三方提供的房产、土地抵押;抵押率符合我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规定。
2.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客户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应占用保证人的授信额度,保证人未授信的其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风险限额。
3.我行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机构担保应符合以下要求:
(1)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或净资产(经营1年以上的)不低于2亿元;
(2)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中货币出资不低于80%;
(3)担保机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4)原则上客户必须书面承诺所购置的机器设备必须追加抵押给我行或作为担保机构反担保的押品。
并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①办理以我行(或担保机构)为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的保险;
②二手设备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年,且必须由我行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按照购置金额、评估值熟低原则确定押品价值;
③保证人不得以“物保优于人保”就履行担保责任提出抗辩。
第七条禁止设定的担保
小企业信贷业务担保的设定应当依法合规,并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不得接受下列财产(保证)设定的担保:
一、相关法律法规或总行明确禁止设定的担保;
二、为保证对担保物实施有效监管,原则上不接受ⅩⅩ市辖区外资产设定的担保;
三、“速贷通”业务不接受划拨地、集体地及地上建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的以商品房开发为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担保;
四、“速贷通”业务不接受空置3年(含)以上的商用物业设定的担保;
五、不接受存在以下瑕疵的抵押物设定的担保:
1.拟抵押财产已签订远低于市场价格的租赁合同;
2.拟抵押财产受到限制,难以单独处置;
3.拟抵押房地产拖欠大额工程款,各种税费,并可能产生纠纷,难以快速处置变现。
六、严格限制接受处于规划调整和拆迁范围的房屋抵押。
第八条担保审查流程
担保物上报和审查流程按照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程度分为两类:
一、低风险“速贷通”业务。
由经办行风险条线进行审查,不需要报市分行资产保全部审查。
二、小企业信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速贷通”、“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小企业固定资产购置贷款”等产品),担保的申报和审查流程如下:
1.担保物调查
经办行对担保物进行双人实地调查,了解担保物权属关系及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状况,收集相关权利凭证、担保物照片,核实其真实性和要素的齐备性,确保不存在权利瑕疵和实物瑕疵。
2.评估
经办行对初步确定设定担保的担保物,在信贷业务申报前应协助客户到我行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预)评估并取得(预)评估报告。
为提高审批效率,一般“速贷通”业务应一次性出具评估报告,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可先出具预评估报告,项目通过审批后方出具评估报告。
3.申报
①经办行正式上报信贷审批材料,在业务申报过程中,各经办行可不单独上报《担保物评价报告》,但应在贷款申报材料中详细描述担保物状况;
②担保机构担保项目的“二次准入”
由担保机构担保的小企业信贷业务,经办行应先向市分行资产保全部申请担保机构担保项目的二次准入,经核准通过后方能上报信贷审批材料。
4.担保审查
分行资产保全部派驻小企业中心一名专职审核人员负责对担保的合法性和足值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担保物审核人员按信贷审批流程对“速贷通”业务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担保物实施一次审查。
5.落实审批条件
各经办行在小企业中心对信贷业务出具审批意见后,根据审批意见签订相关担保合同,督促客户交存保证金,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抵(质)押担保的小企业信贷业务,原则上应当办理以我行为优先受偿人的财产保险手续。
各类担保合同未经分行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信贷业务经营主责任人对担保条件的落实承担责任。
各经办行应在担保法律手续完全落实后方能发放贷款。
第九条担保的贷后管理
1.担保物的管理
(1)信贷业务发生后经办行应及时将借款人申请资料、信贷业务申报材料、批复意见、合同、协议原件及抵押、质押物权证的复印件等收集整理后归档保管。
质物权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单和其他重要单证必须移送会计部门入库管理。
各项权利凭证的领用、更换和退回,应严格履行规定的交接手续。
(2)存量小企业信贷业务在债务全部清偿前原则上不得进行担保物置换或部分还款部分解押,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担保物变更和置换的,应参照市分行担保物管理办法经相关程序审批后方能办理。
(3)经办行按总分行相关文件规定对担保物定期检查,形成检查报告,若担保物出现重大风险,须向市分行小企业中心、资产保全部和风险管理部上报《担保物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化解风险。
2.担保机构的管理
(1)担保机构经办行应严格监控担保机构保证金账户,未经市分行同意不得擅自许可客户支用保证金。
(2)项目经办行、担保机构经办行应与市分行共同加强对专业担保机构的监控和管理,发现风险应及时向市分行报告,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化解风险。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实施细则由市分行资产保全部负责解释、修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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