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的账务调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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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的账务调整
税务稽查的账务调整
第十章税务稽查的账务调整
(17页,13097字)
一、账务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税务稽查账务调整的概念
税务稽查查账后的账务调整,是指纳税人在被依法税务稽查后,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存在问题的错漏账项进行更正和调整。
它是执行税务检查处理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作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强有力手段,打击涉税违法活动的一把利剑,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
通过税务稽查,会发现纳税人存在的偷漏税问题。
这些问题多数情况是因为账务处理错误造成的。
如果检查后仅仅只补回税款,不将纳税人错漏的账项纠正、调整过来,使错误延续下去,随着时间的推移,势必会导致新的错误,明补暗退的现象必然发生。
【例题1】税务稽查人员2009年检查发现某企业2008年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总经理的个人生活费用3万元,该公司2008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额1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检查人员如果只对该公司补征税款(3-1)×25%=0.5(万元),该公司不对账务进行调整的话,则该公司2009年补缴税款时只作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00
贷:
银行存款5000
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笔税款极有可能汇总到2009年已缴纳所得税税额中,抵顶了2009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并且,该公司2008年亏损1万元,经过检查调增所得额后变为盈利2万元,若不作账务调整,在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亏损有可能又用2009年所得予以弥补,造成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错误。
因此,查账后的调整账务,实质上是查账工作的继续。
不督促纳税人及时正确地调整账务,就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能防止新的错误发生,也就没有实现查账目的,完成查账任务。
(二)税务稽查账务调整的原则
税务检查后调整账务时,应坚持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错在哪里,就在哪里纠正,从而消除账面的虚假数字,真实地反映会计核算情况,使调整账务后账面反映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的应纳税额相一致。
具体来说,税务稽查调账的原则,应区别不同年度、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其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本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这样调账,既跨越了过渡性及经营性收入类账户,又调实了延续性账户“库存商品”成本。
二、账务调整的要求及基本方法
(一)账务调整的基本要求
税务稽查账务调整不是随意对被查对象账务处理的更改,而是要遵循一定之规的。
税务稽查账务调整要能反映原错漏账项的来龙去脉,调账分录要正确、分明,严格体现国家税收政策,有利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其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是:
1、账务调整要以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依据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的涉税违法事项,并非全部都需要进行税务稽查账务调整,是否进行账务调整,要以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纳税人的涉税违法事项的原会计处理是否违背了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为标准。
只有纳税人的某项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纳税人对其所作的会计处理不符合有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的,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
否则,对那些税法与会计处理差异事项产生的税收违法问题,无须进行账项调整。
例如:
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的行政性罚款,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但是税法不允许该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类事项引发的税款补征、滞纳金及罚款加收,不需要实施税务稽查账项调整。
2、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会计原理相符合
会计核算方法是一个严密、科学的体系,运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分录都要有具体的规则,不仅日常的会计核算必须按其基本原则进行,而且在对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错误账务处理进行纠正和调整做出新的会计处理时,也必须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
<1>.保持会计资料真实性
错误账务处理,往往会影响诸多环节和不同时期。
为保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必须要求查获额影响到哪一个环节,就要分配到哪一个环节,并把账务调整到哪一个环节。
即使查获额不影响当期利润,也要进行账务调整。
<2>.平行调整
按会计制度要求,在会计核算中,记账要平行登记。
同样,在调账时也要在调整总账账户的同时调整明细账,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对明细账的驾驭关系。
<3>.简便易行
调整错账的方法应从实际出发,简便易行。
既要做到账实一致,反映查账的结果,又要坚持从简账务调整的原则。
在账务调整方法的运用上,能用补充调整法则不用冲销调整法,尽量做到从简适宜。
(二)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税务稽查人员对被查对象的涉税问题进行账务调整时,根据查出涉税问题的不同,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
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主要有:
1、红字调账法
红字调账法就是先用红字编制与原分录经济内容相同、数额相等的会计分录,冲销原有的记录,然后再用蓝字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
红字调账法适用于错用会计科目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
一般在错账发生当月及时调整,或者发现错误且没有影响后续核算的情况下,多使用红字调账法。
【例题3]A公司11月份在计提本公司职工食堂人员的工资时,错将其工资计入了“管理费用”科目,金额共计16000元,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
管理费用16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6000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职工食堂人员的工资应从“应付福利费”列支,不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如用红字调账法进行调账,则调账分录如下:
借:
管理费用16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6000
借: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16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6000
【例题4]某制药厂为一般纳税人,12月份将自产药品一批用于对外捐赠,该批产品成本80000元,对外不合税售价100000元。
该厂记账分录如下:
借:
营业外支出117000
贷:
库存商品117000
该账务处理,错误在于错用会计科目,违反了会计制度规定,两个本无对应关系的账户发生联系,少计了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虚减了“库存商品”成本,使得会计、税收核算都出现了错误。
若用红字调账法进行调整,调整分录如下:
借:
营业外支出117000
贷:
库存商品117000
借:
营业外支出117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
库存商品80000
红字调账法还用于会计分录正确,但数额超过正确金额的特殊情况的调账。
【例题5】某工业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建造固定资产,所用产品的成本为30000元,不含税销售价为4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
在建工程46800
贷:
库存商品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企业将自产的应纳增值税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此笔账的会计科目运用是正确的。
但企业所得税对此笔业务不作销售处理,“在建工程”不能按增值税的视同销售金额记账,且“库存商品”贷方也多转了成本。
应作账务调整分
录如下:
借:
在建工程10000
贷:
库存商品10000
2、补充调整法
对应作出调整的账目,属于遗漏经济事项或少记金额的,可按会计核算程序用蓝字编制补充遗漏事项或少记金额的会计分录进行调整,以更正错账。
它适用于漏记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
【例题6】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某公司当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5月份将自产的产品发放给职工,产品成本100000元,对外售价150000元,该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117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
主营业成本100000
贷:
库存商品100000
该企业次项业务的会计处理在会计科目及其对应关系上没有错误,只是核算的金额不正确,少记了收入50000元,销项税额8500元,只需要用补充调整法进行调整:
借: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585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3、综合调整法
综合调整法是补充调整法与冲销调整法的综合运用。
企业账务差错主要是用错会计科目,一方面是应适用的科目没有使用,另一方面是使用了不应适用的会计科目。
运用综合调账法就是对前者采用蓝字金额进行补充登记,对后者采用反向登记予以冲销,两者结合构成一套调整分录。
这种调账方法是税务稽查后调整账务的主要方法,但使用中必须保证账账之间勾稽关系准确。
【例题7】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B公司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公司7月份销售一批自产产品取得货款35100元,未计收入,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
银行存款35100
贷:
应付账款35100
这笔业务将本该记“主营业务收入”的销售业务挂在往来账上,少计收入、少缴税款,而增加了负债——“应付账款”。
因此,账务调整要做到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减少负债“应付账款”。
借:
应付账款351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5100
【例题8]某机械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购进一批货物发放职工过中秋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购进金额50000元,税额8500元。
该加工厂会计处理为:
借:
原材料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
银行存款58500
该笔业务的账务处理错误将用于职工福利的购进商品计入原材料,同时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其结果一方面会减少当期应交增值税;另一方面会加大材料购进成本,影响后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此项业务若是在当期被发现,可以用红字调账法调账;若是前期发生的,可以运用综合调整法,应对该加工厂的错账作出如下调整:
借:
应付福利费58500
贷;原材料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0
三、各税种账务调整
(一)增值税账务调整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例题9】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某公司2009年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某记账凭证的内容如下:
借:
银行存款8190
贷:
应付福利费8190
后附原始凭证两张,一张现金存款单,注明将8190元现金存入银行,一张自制收款单,注明收到李某上交的车间下脚料销售款8190元。
根据原始凭证,判断出此笔业务是销售下脚料收入挂入福利费中,少计收入,少缴增值税1190元(8190÷l.17×17%=1190)。
若稽查人员是在2009年发现的该笔错记业务,则调整分录应为:
借:
应付福利费8190
贷:
其他业务收入7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190
借: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190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90
若稽查人员是在2009年以后的年度发现该笔错记业务的,则调账分录应为:
借:
应付福利费8190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190
借: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190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90
实际补缴该笔增值税时,该公司应作分录: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90
贷:
银行存款1190
(二)消费税账务调整
由于应纳的消费税款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明细账,并在月末转入“本年利润”明细账进行利润核算,所以消费税稽查中的查获额会影响当期利润,在涉及账务调整时,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发现的消费税问题,账务调整的处理方法并不一致。
1、本年度错账的账务调整
对本年度税务检查发现的消费税涉税问题,其查获额一般按当期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例题10】某市税务稽查局2011年对某汽车厂2009至2010年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了涉税问题的重要线索,经税务稽查局局长批准,稽查人员扩充检查了该汽车厂2011年的纳税情况,最后,发现该汽车厂2011年销售某车型的轿车在正常售价之外加收了数额不等的提车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会计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1404000
贷:
其他业务收入1404000
企业既没有计算缴纳增值税,也没有计算缴纳消费税。
稽查人员计算该汽车厂应补缴增值税:
1404000÷(1+1704)×17%=204000(元)
应补缴消费税:
1404000÷(1+17%)×8%=96000(元)
账务调整如下:
借:
其他业务收入1404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04000
借: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04000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4000
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96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96000
补缴税款时: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4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96000
贷:
银行存款300000
2、以前年度错账的账务调整
对税务稽查发现以前年度的涉及消费税的错漏问题,补缴或退还的消费税金额贷记或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相对应的科目一般不再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明细账,而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明细账调整。
涉及其他损益类科目的,也都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例题11】某卷烟厂2010年12月用自产甲类卷烟5000条与某包装材料厂生产的包装物进行交换,双方均为开具发票,只开具了自制收据。
该批甲类卷烟市场价585000元,生产成本180000元。
卷烟厂会计处理为:
借:
周转性材料——包装物585000
贷:
库存商品585000
2011年4月,稽查人员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项业务,确认该卷烟厂少计了销售收入,少缴了增值税、消费税。
应补缴增值税:
585000÷(1+17%)×17%=85000(元)
应补缴消费税:
585000÷(1+17%)×56%+5000÷250×150=283000(元)
稽查人员责成该卷烟厂补缴增值税、消费税,并要求作调账分录如下(稽查人员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时,该卷烟厂2010年度的决算报表已编制完成):
借:
库存商品405000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7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85000
——应交消费税283000
借: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85000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5000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5000
——应交消费税283000
贷:
银行存款368000
(三)企业所得税账务调整
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所发现的涉税问题,都会涉及损益类科目,因此,对企业所得税稽查的查获额也要分本年度的和以前年度查获额分别进行调账。
1、查获额为本年度的调账方法
在对企业所得税的稽查中,若是对本年度查获额进行账务处理,可以直接调整错账本身。
【例题12]2011年10月,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某企业2008年至2011年6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2011年3月份开始,将下属分厂、车间的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改变计提分配方法。
2011年3月以前的会计处理为:
借:
制造费用800000
贷:
累计折旧800000
自2011年3月开始,其会计处理为:
借:
管理费用800000
贷:
累计折旧800000
经税务稽查人员核实确认,6月底该企业“生产成本”期末余额4000万元,“库存商品”期末余额6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3月至6月共计30000万元。
税务稽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将本该在制造费用列支的车间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直接计入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虚增当期税前列支的费用,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应当计算补缴税款,纳税影响额计算如下:
错误折旧金额=80万元×4=320(万元)
分配率=320÷(4000+6000+30000)=0.8%
生产成本应增加=4000×0.8%=32(万元)
库存商品应增加=6000×0.8%=48(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应增加=30000×0.8=240(万元)
则调账分录为:
借:
主营业务成本2400000
库存商品480000
生产成本320000
贷:
管理费用3200000
借:
管理费用3200000
贷:
主营业务成本2400000
本年利润800000
税务稽查人员也可以直接调整“本年利润”明细账,使稽查结果更加一目了然:
借:
库存商品480000
生产成本320000
贷:
本年利润800000
2、查获额为以前年度的调账方法
税务稽查人员对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进行调账处理时,对需要调增的收入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贷方,需要调减的成本、费用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借方,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也计入该账户的借方,其他非损益类账户的调整金额直接调整相关账户。
【例题13】某企业2010年将自用小轿车一辆转让给甲公司,用于抵偿欠甲公司的货款16.38万元。
该自用小轿车原值25万元,已提折旧12.5万元,该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
固定资产清理125000
累计折旧125000
贷:
固定资产250000
借:
应付账款1638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125000
其他应付款38800
税务稽查人员于2011年9月对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确认该笔业务少计收入,少缴了税款。
少缴增值税=163800÷(1+4%)×4%×50%=3150(元)
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150×(7%+3%)=315(元)
少缴所得税=(163800-3150-315-125000)×25%=8833.75(元)
应做调账分录:
借:
其他应付款38800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6510.25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315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20.50
——应交教育费附加94.50
——应交所得税8833.75
【例题14】税务检查人员2011年对某公司201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0年度新建一条生产线(至2011年底尚未完工),为新建该生产线,公司向银行借入了专项借款,但是2010年度该公司发生的全部利息都计入了当期“财务费用”账户中。
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公司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进行了重新计算,确认应当资本化利息为18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000元。
稽查人员责令该公司作调整分录如下:
借:
在建工程180000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35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5000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及账务调整中,需要注意的是,被查对象的有些涉税错弊是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产生的,即通常所说的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这样的错弊只需要计算补缴税款,无需调整被查对象的账务。
【例题15】税务机关经检查发现某企业上年度支付非广告性质赞助费10000元列入营业外支出,其会计处理为:
借:
营业外支出10000
贷:
银行存款10000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该企业未对这项业务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该项业务造成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00元。
但是,企业对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没有违反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因此该项业务不需要调整账务,只需计算补缴税款。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00
借: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00
贷:
银行存款2500
四、查获额的分配
查获额是指税务检查中查出的使税基减少的差错额。
查获额的分配是在对企业进行所得税各环节检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它涉及查获额入库的时间和有关财务调整。
(一)查获额的划分
在所得税的税务检查中,在企业会计处理的各个环节,都能发现由于核算不准而影响所税的正确性情况。
对查出的查获额是否都可以直接作为查获的应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这需要将查获额按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进一步划分为绝对查获额和相对查获额。
1、绝对查获额
要查获额中,直接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叫做绝对查获额,应全部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交税额,并调整账务。
如2012年税务机关对某企业上年(2011年)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将税收罚款1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并在纳税申报时未作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处理。
这种查获额是绝对查获额,应将查获额直接作为查获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补交税款,同时进行账务调整。
根据上述数据该企业应补交的税款为2.5万元(10万元×25%):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5000
借: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5000
贷:
银行存款25000
2、相对查获额
相对查获额是查获对当期企业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产生部分或间接的影响,同时对以后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会计利润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如:
某税务稽查局2012年对某企业2011年所得税稽查中,发现企业在2011年12月份库存商品成本中多转金额为10万元,而企业当期库存商品50%实现销售,在此例中,查获额为10万元,而10万元除对当期(2011年12月份)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外,还会对以后期间(2011年12月后)的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因此相对查获额处理比较复杂,必须按不定期原则,采取一定的方法在
各期间进行分配。
(二)、查获额分配原则
相对查获额存在着一定的“时间性差额”,针对相对查获额的特点,本着简便合理的原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相对查获额较大,影响当期利润部分也较大的,以及虽然相对查获额不算大,但涉及法律定案或企业要求具体进行分配的,这类情况可适用逐步分配法按生产步骤较细致地进行计算分配。
2、相对查获额一般,对当期利润影响也一般的,这种情况则可适用比例
配法从简计算分配。
3、相对查获额较小,影响当期利润也较小的,可以不再分配,全部作为当期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查获额分配方法
查获额的分配方法,主要介绍逐步分配法和比例分配法两种。
1、逐步分配法
逐步分配法是将查获额按照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销售等核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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