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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案例
挪用公款罪案例
【篇一:
挪用公款罪案例】
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艳平,女,现年43岁,生于
1967
年3月
2日,身份证号:
612301************,汉族,大专文化,汉中市汉台区人,住汉
台区聚春园住宅小区5号楼2单元504房,系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汉台分局干部。
2010年11月2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汉中市人民
检察院依法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
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辩护人韩宏波,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刑诉(2011)34号起诉书指控被
告人余艳平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被告人认罪为由书面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征得被告人余艳平的同意,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亚飞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余艳平及其辩护人韩宏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
审理终结。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工商汉台分局为了装
修新办公楼和6至9层红盾宾馆装修,因资金困难,经局务会议研
究决定以工商汉台分局咨询服务中心名义,在全局干部职工及离退
休人员中采取自愿集资筹款,借期5年,每年按10%付息,5年后
还本,集资款由该局服务中心负责收取,并向集资职工出具还款收据。
咨询服务中心主任赵炳福安排时任副主任的余艳平负责该项工
作。
2009年4月7日至2009年6月22日,余艳平陆续共收取职工
集资款162万元,该余本应将所收集资款及时交局财务室入账,但
其却将所收的集资款挪用,其中:
1、用于偿还高利贷本息共计52万元
2009年4月偿还倪建中的高利贷本息共14万元;偿还张波的高利
贷本息共计12万元;偿还张喜成的高利贷利息共计8万元;偿还王
汉意的高利贷本息共计18万元。
2、用于个人放高利贷共计63.6万元
2009年4月至5月余艳平为牟取高额利润以填补其挪用公款而形成
的亏空,将63.6万元集资款用于放高利贷。
其中
2009年4月7
日
至10日,余艳平先后收取的部分集资款
35万元存入汉台区信用联
社营业部,2009年4月13日下午,余艳平从该营业部提取现金
20
万元,以月息
10%的利率向杨勇、陈娟夫妇放高利贷20
万元,当场
扣除当月利息
2万元,实际付给杨勇18
万元,付给介绍人王汉意中
介费6000元;2009年5月7日以月息
10%的利率向王海东放高利
贷15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1.5万元,实际付给王海东
13.5
万元;
2009年4月的一天以月息10%的利率向杨素琴放高利贷
15万元,
当场扣除当月利息1.5万元,实际付给杨素琴
13.5万元;以月息10%
的利率向杨润福放高利贷10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1万元,实际付给杨润福9万元;以月息10%的利率向童开明放高利贷5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5000元,实际付给童开明4.5万元;以月息10%的利率向李玲放高利贷5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5000元,实际付给李玲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职工集资收款收据、借据、被告人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艳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115.6万元公款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艳萍对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解称自己收取的
162万元集资款已向
单位归还,自己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其主要辩护意见是,
2009年7月6日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
局与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2009年
7月8日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人余艳萍签订资金
承包使用协议,将
200万元交由余艳平用于个人承包使用,但实际
只向余艳萍给付了
38万元,另外162万元用余艳萍保管的集资款折
抵,通过抵账的形式,工商汉台分局已将余艳萍保管的
162万元集
资款收回,余艳萍与单位是借贷关系,不适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量刑情节。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为了装修新办公楼和6至9层红盾宾馆装修,因资金困难,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以隶属于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的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名义,在全局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中采取自愿
集资筹款,借期5年,每年按10%付息,5年后还本,集资款由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负责收取,并向集资职工出具收款
收据。
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主任赵炳福安排时任副主
任的余艳平负责收款工作。
2009年4月7日至2009年6月22日,
余艳平陆续共收取职工集资款
162万元,余艳萍未将所收集资款及
时交局财务室入账,将所收的集资款挪用,将其中
52万元主要用于
偿还之前自己借的高利贷本息。
2009年4
月偿还倪建中的高利贷本
息共14万元;偿还张波的高利贷本息共计
12
万元;偿还张喜成的
高利贷利息共计8万元;偿还王汉意的高利贷本息计
18万元。
2009
年4月至5月期间余艳平为牟取高额利润以填补其挪用公款而形成
的亏空,将63.6万元集资款用于放高利贷。
2009年4
月7日至10
日,余艳平先后收取的部分集资款
35万元存入汉台区信用联社营业
部,2009年4月13日下午,余艳平从该营业部提取现金
20万元,
以月息10%的利率向杨勇、陈娟夫妇放高利贷
20万元,当场扣除当
月利息2万元,实际付给杨勇
18万元,付给介绍人王汉意中介费
6000元;2009年5月7日以月息
10%的利率向王海东放高利贷15
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1.5
万元,实际付给王海东
13.5万元;
2009年4月的一天以月息10%的利率向杨素琴放高利贷
15万元,
当场扣除当月利息1.5万元,实际付给杨素琴
13.5
万元;2009年4
月14日以月息10%的利率向杨润福放高利贷10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1万元,实际付给杨润福9万元,此款案发后侦查机关于
2011年1月23日从杨润福处依法追缴并退回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汉台分局。
2009年4月余艳萍以月息10%的利率向童开明放高利
贷5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5000元,实际付给童开明4.5万元;以月息10%的利率向李玲放高利贷5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5000元,实际付给李玲4.5万元。
2009年7月3日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从汉台信用联社贷款490万元,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以其所有的位于汉
台区西环路中段的综合楼做抵押担保。
2009年7月6日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与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以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
咨询服务中心名义在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贷款
490万元,
借款期限三年,主要用于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新建办公
楼支付工程款,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将其中
290万元用
于支付新建办公楼的欠款,其余
200万元转借给汉中市汉台工商企
业咨询服务中心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方式由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
询服务中心自主决定,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承担
490
万元借款的银行利息。
2009年7月8日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
务中心与被告人余艳萍签订资金承包使用协议,将
200万元交由余
艳平用于个人承包使用,使用期限三年,余艳平承担
490
万元借款
的银行利息,并每月向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交纳
5000
元的管理费,对200万元借款资金给付方式,余艳萍与汉中市汉台
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约定,被告人余艳萍用自己已收取的
162万
元职工集资款冲抵部分,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实际再
给被告人余艳萍支付38万元,被告人余艳萍向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
咨询服务中心出具了一张
200
万元的收条。
2009
年4月,汉中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决定从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账
户中将职工集资款本息178.2
万元全部退还给职工。
2010
年7月2
日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向被告人余艳萍发出还款通知
书,要求余艳萍于2010年12月30
日前将其承包经营使用的200
万元资金全部缴回咨询中心,由咨询中心统一管理,但被告人余艳
萍仅向咨询中心归还了20
万元,对剩余款项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赵炳福(男,现年
55
岁,现任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
务中心主任)的证言。
09年4月份,局长王中谦主持局领导班子开
会,经过开会,大家同意在新建办公楼
6至9层办成酒店,装修资
金由局里内部职工集资,局里按照
10%付给大家利息,每一万元一
股,每人不超过两股。
王局长安排让我们咨询服务中心负责收集集
资款,随后由副主任余艳萍开收据收款。
从
4月上旬开始收的共收
取了162万元。
这笔钱一直放在余艳萍那里,
09
年7月6日,我以
咨询中心的名义与工商局签订了
200万元资金使用协议,同年7月
8日又以咨询中心名义与余艳平签订了
200万元资金承包使用协议,
之后余艳萍用自己收取的
162
万元冲抵了,再由咨询中心账户上给
余艳萍支付38万元。
2010年7
月服务中心给余艳萍下了还款通知,
限定她在2010年12
月30日前将承包使用的
200万元公款交回服
务中心,余艳萍仅还了
20万元。
2、证人王中谦(男,现年
52
岁,原任汉中市工商局汉台分局局长)
的证言。
2009年3月4
日,局里召开会议,决定在新办公楼6
至9
楼办成宾馆,并通过内部职工进行集资,按每年
10%付给集资人利
息,后来收集资款的事我安排由咨询服务中心负责。
后来收到了
162
万元,我让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余艳平暂时保管这笔钱。
证明工商
汉台分局向职工收取的
162
万元集资款一直由余艳萍负责保管。
3、证人丁继轩(男,现年
45岁,现任汉中市留坝县行政管理局局
长)的证言。
2008年至09
年8月我任汉中市工商局汉台分局任副
局长,09年的时候,我们局里新建的办公大楼即将交付使用,局里
召开了一次局长办公会,会上大家一致同意
6至9楼装修成宾馆,
装修的钱由局职工内部集资。
我也交了
2万元的集资款。
后来我去
留坝上班了,就不太清楚了。
证明工商汉台分局开会决定向职工收
取集资款的事实。
4、证人朱良苦(男,现年
49
岁,现任汉中市汉台工商分局副局长)
的证言。
2009年的时候,我们局里新建的办公大楼即将交付使用,
局里召开了一次局长办公会,会上大家一致同意
6至9楼装修成宾
馆,装修的钱由局职工内部集资。
这笔钱由余艳平保管,到底集了
多少钱我也不清楚。
10年4月份,上级领导来检查发现这个情况,
让我们及时退还集资款,我们就在
2010
年5月的时候,局里将集资
款和利息都退还了。
主要证明工商汉台分局开会决定向职工收取集
资款的事实。
5、证人王波(男,现年
55岁,现任汉中市汉台工商分局副局长)
的证言。
2009年的时候,我们局里新建的办公大楼即将交付使用,
局里召开了一次局长办公会,会上大家一致同意
6至9楼装修成宾
馆,装修的钱由局职工内部集资。
我也交了
2万元的集资款。
听说
一共集了162万元,由余艳平保管着的。
证明工商汉台分局向职工
收取的162万元集资款一直由余艳萍负责保管的事实。
6、证人沈洋(男,现年
40岁,现任工商汉台分局纪检组长)的证
言。
2009年的时候,我们局里新建的办公大楼即将交付使用,局里
召开了一次局长办公会,会上大家一致同意
6至9楼装修成宾馆,
装修的钱由局职工内部集资。
我也交了
2万元的集资款。
听说一共
集了162万元,由余艳平保管着的。
7、证人倪建忠(男,现年36岁,个体工商户)的证言我以前是卖
烤鸡的,所以朋友们都叫我烤鸡。
我是在饭桌上认识余艳平的。
2007年底至2008年初的时候,余艳平给我打电话,说要借
7万元
钱,我考虑了一下就同意了,在汉台区东大街的波波茶楼,我借给
她了,并当场把头一个月的月息7000元扣了。
后来她陆续还了几个月的利息,之后就没有还过,2009年4月的时候我问她要钱,她有一天连本带息的一次性的还了我14万元现金。
证明了被告人余艳萍向倪建忠借钱并归还的事实。
8、证人张波(男,现年41岁,汉中市希君工贸公司法人代表)的
证言。
2008年初的时候,余艳平在汉台区茗源茶楼问我借10万元钱,我当时答应了,后来至2009年4、5月份的时候,她陆续还了我12万元现金。
证明了被告人余艳萍向张波借钱并归还的事实。
9、证人张喜成(男,现年65岁)的证言。
2008年3月16日余艳
平打牌输钱了,通过我的朋友李荣德找到我,想借我10万元钱。
我考虑到我认识她,就同意了,当时约定月息4分,由李荣德作保,当天我就给了余艳平现金96000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但余艳平拖了很长时间,直到2009年4月14日才还清,结算时余艳平总
还了8万元。
证明了被告人余艳萍向张喜成借钱并归还的事实。
10、证人王汉意(男,现年38岁系汉台区天星典当行副总经理)的
证言。
2008年初的时候,余艳平找到我,说向我借10万元,我考
虑到我们是多年朋友了,就同意了,约定好了利息,当时给我打了
个借条,我当场扣除了4000元利息,实际上给了她96000元,但她
没有给我钱,一直到2009年6月的时候,余艳平给我还了钱,共计
18万元整。
2009年4月的时候我和杨勇喝茶,他说想装修夜总会,
想找人借20万元,我就说帮他联系一下。
我找到余艳平,说了情况,
后来余艳平看了看夜总会的情况,就同意借钱了,但要找个担保人,
并让我替他操心,到时候给我一个月6000元的跑腿费,我同意了。
过了两天,杨勇找了一个姓高的担保人,并去担保人的住宅看了一
下,余艳平比较满意,然后杨勇给余艳平打了个借条,把钱拿走了,
当时余艳平当场扣除了2万元的利息。
之后余艳平给了我6000元。
后来我帮余艳平要了6万元的利息,她给了我18000元的跑腿费。
证明了被告人余艳萍向王汉意借钱并归还及余艳萍给杨勇借钱的事实。
11、证人杨勇(男,现年41岁)的证言。
2009年4月份的时候,为了解决装修我租的田园酒店二楼的金樽会所的房屋资金问题,我
听说余艳平干的有三产,就问她能不能借我
20万元,当时她答应了,
随后我找到我朋友高瑞雪作担保,向余艳平借了
20万,借条上是我
和我媳妇陈娟签的字,约定月利息为一毛,后来陆续还了她
10万本
钱,10万利息。
证明杨勇从被告人余艳萍处借款
20万元的事实。
12、证人陈娟(女,现年25岁)的证言。
我老公杨勇在
09年4月
份,为了装修金樽会所周转资金向余艳平借了
20万,我和他一起签
字的,但具体细节我记不清了。
13、证人王海东(男,现年38岁)的证言
2009年4月份的时候,
我因为打牌欠别人钱,听说余艳平有钱往外借,就找到她,说要借
15万元,约定月利率一角钱,并用我们家的房子作担保,我兄弟王海峰为我作担保,后来我只还了她1万元的本金。
14、证人杨素琴(女,现年
56岁)的证言。
2009年的时候,我借
了别人15万元,后来听说余艳平放钱,我就去找了余艳平,她让我
到青龙小区去,我去了后,她开了一个小车,在车上我说要借她
15
万元,并以我在东大街的门面房作抵押,她同意了,约定月息是一
角,之后写了一个借条,在车上余艳平把第一个月的利息
15000元
钱扣了后,给了我135000
元钱。
后来我又给她还了
165000
元钱。
15、证人杨润福(男,现年
47岁)的证言。
大概在
2009年4月的
时候,我弟弟杨润东做生意,需要一笔钱,我也没有闲散资金,就
通过我的朋友王选文找到余艳平,向她借了10万元钱,当时是在汉台区莲湖路的茗源茶楼见面谈的事,当时约定月息是一角,谈好后
余艳平现场给了我9万元,即扣了一个月的利息,后来我也没有给他还过钱。
16、证人童开明(男,现年54岁)的证言。
2009年4月份的时候,我在兴汉路一家私人二楼屋内打牌,当时打了一段时间后没钱了,
当时余艳平也有,我就提出向她借5万元钱,她同意了,还打了个条子,约定月息一角,她当场扣了一个月的利息,后来我两个月内就还清了。
17、证人李玲(女,现年
41岁)的证言。
2009
年的时候,我欠一
个朋友的钱,当时我手头很紧,我一个朋友叫杨素琴的知道后给我
说,她认识一个人在工商局,叫小余,余艳平,她有钱,我就说好
嘛,后来在杨州酒店,我和杨素琴去了后说要借3万元,余艳平说
你干脆借5万,我同意了,写了个借条,约定月息一角,她当场扣
了5000元利息,我后来付了三个月利息后,到2009年7月的时候,
把本金全部给她付清了,一共给了她65000元钱。
二、书证
1、杨勇、王海东等人向被告人余艳平借钱的借据复印件。
证明余艳平将所挪用的公款用于放高利贷进行非法活动的事实。
2、被告人余艳平收取职工集资款的收款收据。
证明确认了余艳平挪用公款的款项来源。
3、汉台工商分局基建会议记录。
证明了工商汉台分局为了装修酒店而从职工中筹集资金的事实。
4、红盾宾馆实施方案、会议记录及资金使用协议。
证明红盾宾馆的装修资金来源。
5、汉台工商分局咨询中心设立登记资料。
证明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于2008年12月16日方便注册为公司。
6、公务员登记表及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余艳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被告人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7、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任免通知。
证明
2008
年
12月
1
日被告人余艳萍被任命为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
8、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
证明2011年1月
26
日汉中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收到此案侦查机关从杨润福处追缴回的9
万元赃款。
9、借款合同、抵押担保承诺书。
证明2009年7月3日汉中市汉台
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咨询服务中心从汉台信用联社贷款490万元。
10、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与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签订的资金使用协议、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与
被告人余艳萍签订的资金承包使用协议。
证明汉台工商分局将所贷
的490万元,290万用于偿还债务,200万元交由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使用,后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
人余艳萍签订资金承包使用协议,将200万元交由余艳平用于个人承包使用。
11、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于2010年8出具的终止用款协议的通知。
证明由于未能履行协议,汉台工商分局终止其与汉台工
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的协议。
12、还款通知。
2010年7月2日,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向被
告人余艳萍发出还款通知,限定余艳萍在2010年12月30
包经营使用的200万元归还给咨询中心。
日前将承
13、收条。
证明被告人余艳平已经按协议要求收到汉台工商分局
200万元。
14、咨询中心退还职工集资款登记表,证明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
询服务中心于2009年4月将职工集资款本息178.2万元全部退还。
15、关于被告人余艳萍到案情况的办案说明。
证明被告人余艳萍无自首情节。
三、被告人余艳萍的供述。
2009年4月份,因我们局新修的办公室
楼外债比较大,局里想把办公楼的6至9层作为宾馆(红盾宾馆)来经营,但装修资金无法落实,局里为解决装修资金,决定以咨询
中心的名义在全局干部职工中,采取自愿入股的方式进行集资,在全局机关职工大会上局里宣布了这个决定,并让我们咨询中心来具体负责落实这个事,我们咨询中心根据局里的决定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采取自愿入股,一万元一股,每人最多入两股,然后每年按百分之十的红利保底分红,年年付息,五年返本。
因为我是咨询中
心的内勤,所以大家自然就把集资款交到我手上了。
我从
2009年4
月7日开始收取集资款,因为我之前赌博欠了一些高利贷,以及做
生意的欠债共计838000元,就一边收一边还债,同时为了弥补亏空,就陆续向别人放债。
2008年3、4月份,因为打牌输钱,我向一个
叫烤鸡,真名叫倪建中的人借了70000元,我没钱还,一直到2009
年4月份左右,我才连本带息还了他
14万元。
2008年底,我当时
上锅,向张波借了10万元,直到
09年4月,他给我算了
14万元,
考虑到我经济比较困难,让我只还他
12万元,我就还了他
12万元。
2008年初,我通过朋友李荣德向张喜成借了
10万元高利贷用于还
赌债,我也是没钱,就拿一处房产变卖给他还了
10万本金,利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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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 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