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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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三篇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三篇
篇一: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申报范围
1、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2、因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征用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征用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公顷以下的可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同意或批准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对长期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征用或者占用林地低于上述数量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批件(其中:
长期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以文件形式批准)。
审核不予同意或不予批准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五、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六、审批权限:
征(占)用林地审批权限表
林地类型
工程建设项目(公顷)
临时用地
(公顷)
审批机构
防护林(包括公益林)、特种用途林
10公顷以上
5公顷以上
国家林业局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
35公顷以上
其它林地
70公顷以上
20公顷以上
防护林(包括公益林)、特种用途林
10公顷以下
5公顷以下
省林业厅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
35公顷以下
10公顷以上
20公顷以下
其它林地
70公顷以下
七、征占用林地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林地补偿费:
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五条标准执行:
1、占用宜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50%支付;征用的按60%支付。
2、占用用材林的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60%支付;征用的按70%支付。
3、占用防护、特种用途林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70%支付;征用的按75%支付。
4、占用经济林的林地补偿费,按该经济林成熟期3年平均产值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5、占用苗圃地的林地补偿费,按占用前留床苗出圃价值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占用、征用苗圃地还应当补偿苗圃地建设的费用。
(二)林木补偿费:
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标准执行:
1、占有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2、占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木补偿费,按存有株数折算成同树种林木亩数,并按营造相应亩数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3、占用用材林中、幼龄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4、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近熟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树种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0%支付;征用的按15%支付。
5、占用经济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经济林实际造林投资、培育费用及成熟期年产值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6、占用苗圃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苗木出圃时的价值支付;征用的按出圃时价值的150%支付。
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三)安置补助费
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七条标准执行:
征占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标准执行。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
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XX]73号)执行: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篇二: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批准依据程序及收费标准
一、承办机构
州林业局林政科。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三、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用地申请;
2、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单位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单位法人证明(资格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
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个人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使用林地申请表》。
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不得缺、漏项;
4、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
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的复印件和相关说明材料;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并明确不存在林权争议);
6、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核查报告;
7、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被用地的林权所有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8、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采矿、采石、采砂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
(3)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材料(①临时占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由查验人员本人在查验表上签字;
②临时占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XX〕139号)的规定,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并撰写现场查验报告);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主要是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要明确造林方式、造林树种、造林时间,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3、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四、程序
(一)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逐级上报云南省林业厅;
(三)经审查受理用地申请的,通知申请人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核发批准文件;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五)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查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期限
由州林业局批准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临时占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XX]73号)。
篇三: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XX年1月4日发布);(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XX]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占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占用或征用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
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二)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
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XX]73号)。
各市、行署、县林业局、物价局、财政局,各国营林场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收取占用(征用)林地四项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1.对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不包括省森工系统所管辖的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公路、铁路等工程设施,建厂矿、建房、建设水库、塘坝、电站等水利水电工程,铺设电线、电缆,开采有色、无色金属、煤炭、原油、玛瑙石、大理石等矿藏,采石、挖沙、取土,乡(镇)村建设、办企业、建窑等以及利用林地、林木进行经营性活动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除砍伐下来的林木返还原主外,必须依法交缴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农民建房占用林地,只需交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2.对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参照占、征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收取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需伐除林木的,还应按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期满时,用地单位必须造上林,将林地归还原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同时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如到期未造林的,归还林地,不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
在林地上拆除其他附着物的,应折价补偿。
3.在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应按照《森林法》和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改变隶属关系。
1986年6月25日以后经依法批准,非国营林业单位已经占用国营林业单位的林地开展旅游活动的,应按上述规定补办手续,向被占地单位缴纳补偿费。
今后,凡利用森林资源在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的,一律由林业部门经营,任何非林业单位不得改变经营权。
二、征收标准
1.林地补偿费标准:
详见附表一。
2.林木补偿费标准:
人工林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二;天然林按人工林补偿标准的90%计算;薪炭林按伐除林木实际价值计算。
3.森林植被恢复费为每亩350元。
4.安置补助费为每亩300元。
三、补偿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补偿费由市、县(市、郊区)林业局收取。
其中:
国营林场公司所属林场的,由国营林场公司代省林业厅收取。
国营林业部门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市、县(市、郊区)林业局或国营林场公司留用30%,上缴市、行署林业局10%,上缴省林业厅60%;占用其他非国营林业单位和征用集体及个人经营或所有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市、县(市、郊区)林业局留用20%,其余退还林主。
安置补助费全额退还有关经营单位或所有者。
补偿费(除安置补助费外)按国家有关规定进入育林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安置补助,不准挪做它用。
收取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我省以往凡与本通知抵触或重复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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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 林地 审核 审批 程序 收费 标准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