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工作方法技巧及惑的出神实战运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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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工作方法技巧及惑的出神实战运用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
审讯和打仗一样要打有准备之仗,无准备地匆忙上阵,必然是胜少败多。
在审讯开始之前,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准备。
第一,我们要对审讯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有正确的判断,同时树立必胜的信念。
审讯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就是一场战斗,是一场攻心斗智的较量,也是一场复杂的心理战。
因此,每次审讯我们都必须严阵以待,不能掉以轻心。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我们检察人员是站在正义的一边,掌握着审讯的主动权,能够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侦查资源,再加上一定的方法和技巧是一定能够把案子拿下来的。
因此一定要树立必胜的信念,绝对不能在审讯中动摇退缩,萎靡不振,错失良机。
第二,我们在审讯前要熟悉案情,吃透案件,同时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
如何熟悉案情,吃透案件,我们应该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首先明确熟悉案情的目的。
我们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的目的就是要使自己明白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该怎么去干。
我们通过全面的熟悉案情,就能清楚知道案件本身的现状,已经获得了那些材料,还需要那些材料,存在着那些问题?
需要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解决。
其次,我们要掌握一些能够明确审讯的任务和方向,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的基本方法和思路。
比如通过案件本身的性质确定案件的特点。
刑事案件的侦查特点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先有危害社会的案件事实的出现,再去寻找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也就是说先有事而后找人。
例如:
在某一凶杀现场发现一少女被杀,寻找谁是杀害少女的凶手,便成为该案件的侦查重点。
当某一目击者确认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只有A某到过凶杀现场,于是A某便成为了犯罪嫌疑人。
那么审讯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是为了确定在某一杀人现场发现一少女被杀,与犯罪嫌疑人A某是否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审讯活动也就会围绕少女被杀与A某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展开。
当目标被确定以后,就需要制定审讯方法。
通常情况下审讯这类犯罪嫌疑人,大多采用联系的方法和否定的方法,联系的方法需要查明现场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现场的遗留物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目击者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
否定的方法需要查明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有杀人的行为;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有杀人的时间;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到过杀人的现场;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有杀人的动机等等。
第二类是先发现犯罪嫌疑人,然后再去寻找其犯罪事实。
这类案件在反贪领域比较常见。
比如:
某一国家工作人员挥金如土,与自己的正常收入严重不符,并且银行还有巨额来源不明的存款,经群众举报该国家工作人员曾多次索取他人的贿赂。
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犯有贪污贿赂罪,他的巨额财产是从什么地方来的?
当该国家工作人员成为我们的讯问对象时,钱的来源、去向、数量、性质就是我们侦查讯问的目标。
熟悉案情的的方法和思路还有:
通过已经掌握的材料,来确定侦查讯问的方向;通过现有的材料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确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通过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内在联系,提前把握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掌握主动权等等。
其次,如何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
在没有与犯罪嫌疑人正面接触之前,必须要对犯罪嫌疑人有所了解,了解的越多越全面越好。
如何了解,我们也需要从两方着手。
一方面我们要明白我们了解的目的。
我们了解的目的就是为了把握审讯的主动权,对犯罪嫌疑人能做到对症下药,最后达到制伏犯罪的目的。
另一方面,我们要掌握一些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方法,这些方法主要有:
通过阅读案件材料;通过看守人员和同房号的“狱友”或狱中“特情”;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至爱亲朋以及与案件有其他关系的人;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家人等等。
第三,在审讯之前我们还必须制定科学的审讯计划。
审讯活动不是盲目地想到哪里就问到哪里,而是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的。
如果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不去认真地研究制定审讯计划,审讯就会带有盲目性,就会陷入被动。
审讯之前制定审讯计划,是审讯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取得审讯成功的基本保证。
在全面熟悉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审讯计划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根据案件本身的需要制定审讯计划;
(2)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制定审讯计划。
第四,我们在审讯前要树立良好的自我形象和权威。
其实在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四目相对时,较量已经开始了。
而如果审讯人员事前就比较注意树立自己良好的自我形象和权威,从而在犯罪嫌疑人心中一开始就形成权利、威望、信誉和敬意的第一印象,对审讯工作的顺利进行将大有裨益。
良好的自我形象和权威的树立并不完全取决于外表,更多的是需要审讯人员本身内在素质的培养。
一名审讯人员想从根本上树立良好的自我形象和权威,他应该努力培养自己良好的心理素质、高尚的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自己随机应变的观察能力以及不断学习各种各样的社会科学知识。
二、审讯进行中的战略和策略选择
第一,我们要牢牢的掌握审讯的主动权。
审讯从来都是办案人员审问对方,最忌讳的莫过于把自己知道的那点儿东西泄露给对方。
审讯高手一向都是想法设法让对方感觉到,你的事情我全知道。
任何时候都不要暴露自己的虚实。
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常常反问审讯人员都知道哪些底细,然后再决定交代或者抵赖。
一名优秀的审讯人员,永远都不会亮出自己的底牌。
特别注意的是审讯过程中一般不允许犯罪嫌疑人辩解,只有到最后才让他们充分辩解。
审讯进行中的辩解不但会打乱审讯,还容易把审讯人员置于被动的情势,甚至被牵着鼻子走。
第二,要努力寻找犯罪嫌疑人拒绝交代的“心理支点”,想尽办法打掉其侥幸心理。
任何犯罪嫌疑人拒绝交代都有其“心理支点”。
只要能找到这个支点,取得突破,指日可待。
而侥幸心理是支撑犯罪嫌疑人抗拒的心理基础,讯问人员应设法摸清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存在的根源,采取针对性的方法和步骤,技巧地使用证据,利用供述矛盾进行心理限制,最终打消其侥幸心理,让其老实交代问题。
第三,必须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足够的压力。
自我谴责和自我毁灭不是人的正常行为特征,人类一般都不会主动、自发地供认自己的罪行。
期望作案人没承受什么压力,便因良心的折磨而供认罪行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审讯不是请客吃饭。
对于已经犯罪的人,你必须给他足够的压力,把他的罪恶思想都挤压出来,该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绝不犹豫,该揭穿其谎言时绝不留情……
第四,在审讯过程中,应针对不同的人格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
比如男性犯罪嫌疑人重理,而女性犯罪嫌疑人重情。
你跟女性犯罪嫌疑人讲理,远不如让她动情。
三、审讯技巧和审讯语言的选择
第一,学会和掌握一些专业的讯问方法如:
(1)误区询问法;
(2)限制询问法;(3)训斥法;(4)造势法……
在一起交通肇事司机死活不承认到过案发现场的案件中,警察这样运用“误区讯问法”:
警察找来肇事司机,忽然大声说你没有到过肇事现场,现场为什么有你的遗留物?
为什么有你的指纹?
为什么有你的脚印?
为什么有你的头发?
警察一口气说完,吓得肇事司机误以为警察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立即交代了肇事的事实。
限制询问法就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限制来控制他心理思维的活动量,不让他得到机会通过自己的联想来解脱困境。
心理学认为,男性在七秒钟之后,记忆联想会帮助他解脱回答问题的困境,所以一旦强制性追问嫌疑人,必须限制他在七秒钟里回答问题,这样才能割断他的联想,避免联想帮助他解脱困境,我们才能得到真实情况。
而有时训斥犯罪嫌疑人也能得到非常好的审讯效果。
比如在一起行贿人翻供的案子里,审讯人员抓住了行贿人被串供、被利用的可能性,采取训斥的方法:
“你怎么不动脑子,你昨天的供述态度坚定,有条有理,时间、地点清清楚楚,今天忽然来翻供,这不是明显经过串供了吗?
这种事本来与你没多大关系,但现在你硬往自己身上拉,你真是猪脑子!
弄不好还要落个包庇罪,你觉得这样值吗?
”经过一番训斥,犯罪嫌疑人感觉审讯人员的训斥是为了帮助自己,是对自己有利的,继而他道出了串供的经过。
我们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审讯桌子上如果只有两张纸,犯罪嫌疑人就会感觉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多少犯罪情况,只是核对、怀疑自己,这样他就会产生相对稳定的定势心理来与审讯人员周旋。
但是如果适当的将其他的材料多放一些在审讯桌子上,把几大卷材料堆放在审讯桌子上,此时的犯罪嫌疑人所反应的结果会截然相反,他会自然地产生联想,把桌子上的卷宗与自己的犯罪联想到一起:
司法机关已开始大量的调查,并收集到了大量的材料,这些材料记载了我的很多犯罪事实。
通过这种造势,就会使犯罪嫌疑人忐忑不安,越看越觉得犯罪事实已经暴露了。
第二,学会和掌握一些隐含前提的讯问方式。
隐含前提的讯问方式是一种舍去前提的表达方式,这种隐含前提的妙处在于被隐含的前提是被肯定的前提,被假设的前提。
如在向犯罪嫌疑人讯问其是否拿了一万元公款时,正常生活中的问法是:
“那一万块钱你拿了没有?
”而在讯问活动中用隐含的问法是:
“你拿了一万块公款干什么用了?
”这种问法,肯定了一万元公款是他拿的,他就不能顺嘴否定自己没有拿一万元公款。
总之,我们是用隐含的前提让犯罪嫌疑人扩展自己的心理证据,以达到以假引真的目的。
第三,学会和掌握一些“举其重逼其取其轻”的讯问语言和讯问技巧,让犯罪嫌疑人在你给他设定的利益权衡中,交代你所需要的供述。
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把全部犯罪行为和犯罪所得都压在一个犯罪嫌疑人身上,迫使其老实交代其实际参与犯罪行为和实际获得的犯罪所得。
又比如在一起贪污贿赂案的审问过程中,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说:
“周局长啊周局长,你千不该万不该,就是让你儿子,去当那个车管所的……”。
犯罪嫌疑人“周局长”听后,不自觉的就产生特定的联想,怕自己的案子连累了自己的儿子,权衡利弊后就老老实实的把自己的受贿记录一笔笔交代清楚了。
第四,轻易不要使用“贪污”“受贿”“渎职”等字眼,同时学会一些关怀用语来消除对抗情绪。
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贪污、渎职类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心理落差都很大,在接受审讯时往往没有正视自己的问题,而只顾纠缠人们应该如何对待他,审讯人员态度恶劣或者使用一些刺激性语言,很容易和犯罪嫌疑人发生顶撞,出现僵局,最终也不利于让我们得到我们想得到的供述。
而如果我们帮其分清利弊,使用一些关怀性的语言来消除他们的对抗情绪,也许能起到更好的效果。
如“如果,你愿意听我一句话,说出实情,我们都愿意拉你一把,不会推你一把的。
这样做,你很清楚,对你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机会在于自己把握,失去了你可不要后悔。
”
审讯技巧之(“惑”)的出神运用(实战)
使用“惑”的审讯技巧
“惑”,顾名思义,就是迷惑也。
利用虚假的方法迷惑对手,使之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并作出错误行动。
在审讯活动中,使用“惑”的意义在于,隐蔽自己,暴露对手,以最大的限度将自己掌握的有限材料的内情隐蔽起来,迷惑犯罪嫌疑人,使其暴露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结合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特点,浅谈贪污贿赂案件审讯中使用“惑”的几点体会,谨供参考。
第一招:
兵临城下,黑云压城城欲摧
此种方法,亦称威慑法或气氛加压法。
俗话说“做贼心虚”,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慑于法律的威严,产生强烈的畏罪心理,这时审讯人员就通过审讯中的交流造势,语言刺激,心理暗示,营造气氛,使犯罪嫌疑人有一种兵临城下、退路已断的感觉,破坏其心理平衡,使其产生心理压力,直致使其精神崩溃,缴械投降。
为营造这种气氛,光靠法律的震慑力还不够,审讯人员个人的威严也十分重要。
这就要求审讯人员在审讯时:
一是要正襟危坐,态度严肃而不失亲切,语气坚定而不失呆板,给犯罪嫌疑人一个刚正不阿,执法如山,不犯人权的气质;
二是要神态沉着镇定,不要因犯罪嫌疑人不交待问题而着急惊慌,露出急燥情绪,应该给犯罪嫌疑人一个胸有成竹、无坚不摧、精神饱满的威严形象;
三是要以法制人,训斥有道,切忌不着边际的乱吼乱叫,应该给犯罪嫌疑人一个逻辑严密、以理服人、明查秋毫的形象。
为了使气氛逐渐加压,可采取下列方法:
一是审讯地点逐渐拉大。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先在犯罪嫌疑人的单位讯问,再到检察院讯问,再到检察院以外的近办案点讯问,最后到距离远的办案点讯问;二是审讯场地逐渐偏僻;三是审讯力量逐步升级,可采用:
承办人——科长——局长——分管检察长——检察长的模式;四是使用证据加压,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一般是有限的,也是极其宝贵的。
为了使有限的、宝贵的证据能达到摧毁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逼其彻底交待罪行的目的,使用证据加压必须把握好时机。
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使用:
一是犯罪嫌疑人与审讯人员经过数次的较量,出现了精神疲劳,意志薄弱的生理和心理压力,但其仍心存侥幸,他们或夸夸其谈,掩盖事实真相,或避重就轻,摸底试探,或色厉内荏,态度假装蛮横。
这时恰当、隐含地使用证据,会促使其侥幸心理的破灭,或打击其嚣张气焔;
二是经过侦查人员巧妙讯问,犯罪嫌疑人已感到退路已断,抗拒心理开始瓦解,举棋不定,犹言又止,进退两难。
这时就需要一定的外力作用,加速他的“动摇心理”向交待问题的方向转化,这时抛出的证据无疑起到一个“助力器”的作用,使其精神防线彻底崩溃,缴械投降。
证据的出示切忌在初始阶段使用,因为这时犯罪嫌疑人刚刚进入审讯室,有很强的戒备心理和对抗心理,出于自卫的本能,对出示的证据他们也会狡辩抵赖,不仅达不到使用点滴证据促使其交待全部犯罪事实的结果,反而暴露了审讯的意图,使犯罪嫌疑人摸清了审讯人员的“底牌”,增强了他们的抗审心理和侥幸心理。
第二招:
动之以情,审供双方产“共鸣”
营造了气氛加压法之后,审讯人员就运用“先厉后亲”的策略,与犯罪嫌疑人融通感情、消除对立、建立信任、达成同感共识,使他们按照审讯人员所指引的“出路”中走出。
如何融通感情?
一是要强调犯罪嫌疑人走向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原因。
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识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贪污贿赂犯罪也不例外,但这类人由于自己特殊的社会地位,产生了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不同的心理需求,他们往往对“名声”、“面子”、“前途”看得比较重,在被审讯时,还要寻求心理上的解脱和安慰。
一个优秀的审讯人员就要因势利导,顺应他们的这种心理需求,不要强调其犯罪的主观原因,特别是不要说一些刺激犯罪嫌疑人的话,如:
“你贪心作怪”、“你贪婪成性”、“你不顾单位职工的死活”等等。
相反,要重点强调犯罪的客观原因:
如:
“现在的社会环境不是很好,很容易诱导人犯罪,走向犯罪与现在的社会风气有很大的关系”、“在某些行业、某些领域不同流合污,就要受排挤!
”、“现在事情已经过去了,做错的事情已经暴露了,你也不必用过多的精力去责备自己,你现在应该考虑怎样认识错误,怎样改正错误,总结原因,吸取教训,走从轻的路,不要执迷不悟、一错再错”、“我们党的政策向来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只要改正错误,我们党是不会抛弃她的任何一个子女的”······说这些话时,审讯人员一定要做到情真意切。
二是要少用“忌讳用语”。
犯罪嫌疑人都有很强的畏罪心理,害怕因为犯罪受到刑事追究,如果频繁地使用“忌讳用语”,如“犯罪”、“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就会使他们联想到“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联想到刑事追究,联想到失去面子、名声和前途而面临牢狱之灾,从而产生畏罪心理而不敢交待问题。
最好的办法是更换“忌讳用语”,例如把“犯罪”更换成“做错了”;把“贪污”更换成“拿了”;把“受贿”更换成“收了”等等,这样做既满足了犯罪嫌疑人爱名声、顾面子的心理,又使其放松了戒备。
三是要对犯罪嫌疑人生活上充满关怀。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有些需求被限制,如果审讯人员这时能适时地予以满足,哪怕是微乎其微的点滴关怀,犯罪嫌疑人就会产生感激之情。
如给他倒一杯水,给他抽一支烟,犯罪嫌疑人衣服单薄了,把自己的衣服拿给他穿,晚上审讯时,只有一包方便面,审讯人员不吃而留给了犯罪嫌疑人等等······这些感人的情节,如果客观情况不具备,审讯人员还可以专门打造,特意设置,以加强感情融通的步伐。
通过以上工作,达到融通感情,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戒备心理后,再次对其晓之以理,分析他们面临的处境,使他们与审讯人员之间达成同感共识:
事情暴露了,已无法掩盖了,要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处理,只有一条路——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创造从轻处理的条件,引导他们按照审讯人员给他们设置的“出路”中走出。
但有一点要引起审讯人员的注意:
与犯罪嫌疑人融通感情,一定要把握时机,时机不好,事与愿违。
在审讯的初期,犯罪嫌疑人有很强的戒备心理,这时的他们又处在索取状态,他们迫切需要的是审讯人员到底掌握了自己多少犯罪证据,如果此时涉于情感语言,反而会使其认为审讯人员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结果事与愿违。
什么时候是涉于情感的最佳时机?
犯罪嫌疑人处于动摇和其谎言被攻破的时候,是濒于情感的最佳时机。
犯罪嫌疑人处于动摇阶段,供还是不供,处在进退两难的境地,不供,退路已堵死;供了,是否能得到从轻处理?
这时不管在哪一方(供与不供)加一点力,就会会使天平向一方倾斜。
这时审讯人员如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犯罪嫌疑人往“供”的方面拉一把,就能达到审讯目的。
再者犯罪嫌疑人的谎言被识破,已经给了他们心理上极大的震摄,这时运用先“历”后“亲”的办法,借威施恩,严厉地指出其说谎话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再濒于情感,经他一个台阶下,成功的系数较高。
第三招:
陈仓暗渡,过桥不知桥下水
犯罪嫌疑人由于自己知识面的原因,对不是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对是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从而产生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而这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有时正好被审讯所利用,审讯人员这时巧妙地暗渡陈仓,千万不要用“忌讳用语”(挪用、贪污、受贿等)“提醒”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认为自己是犯罪的情况下,对自己“用了”、“拿了”、“收了”的行为侃侃而谈,只要这种行为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就达到了审讯的目的,至于犯罪嫌疑人对某罪名所持的态度则无关紧要,使犯罪嫌疑人过了桥而不知桥下有水。
第四招:
含而不露,曲径通幽求真经
含而不露,就是审讯人员在持有部分证据的情况下,不直接使用证据。
为什么不直接使用证据?
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自侦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办案人员不可能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
为了使宝贵的、有限的证据取得更大的成效,办案人员就要采取隐含暗示的方法与犯罪嫌疑人攻心斗智,使犯罪嫌疑人在不知晓审讯人员手中有多少“货”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供述完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少”求“多”。
二是办案实践证明,在审讯的初期,直接使用证据,不仅达不到以少求多的效果,也达不到使犯罪嫌疑人供述交罪的目的。
因为这时的犯罪嫌疑人思想还没有受到钳制,心理防线还没有被攻破,出于自卫的本能,即使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他们无理也要“蛮搅”三分。
比如在办理邮政人员殷某贪污一案中,就遇到类似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殷某,利用自己邮政收发员的职务之便,冒充收件人某村民李某的签名,冒领赵某汇给李某的汇款1.5万元,事隔1年有余,因赵某举报而案发。
侦查人员秘密调取了殷某冒充李某签名的汇款单,与殷某的字迹相核对,确认为是殷某所为,便正面接触了殷某,并向殷某出示了有其签名的汇款单,出乎办案人员的意料之外,殷某拒不承认汇款单上的签名属自己所为,更不承认领了这笔汇款,殷某并信誓旦旦说,可以进行笔迹鉴定,办案人员只好无功而返。
回到本院后,经联系笔迹鉴定机关后得知,在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笔迹鉴定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最后经研究决定,派出有丰富预审经验的办案人员再次接触殷某,经过十几个小时的攻心斗智,殷某才承认为了还赌债而冒领李某汇款的犯罪事实。
办案实践一再证明,审讯中迂回曲折的道路看似漫长,但它常常是达到目的的最佳捷径,只有通过含而不露,引而不发,点而不破等心战战术的巧妙运用,改变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完成对其的心理钳制,迂回曲折地向其进攻,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五招:
负重加压,挖窝带串巧用谋
负重加压法,就是在犯罪嫌疑人已交待部分犯罪事实(负重)的情况下,利用其想卸下已背上的包袱的心理,通过作思想工作,迫使犯罪嫌疑人交待余罪,检举立功,迫使行贿犯罪嫌疑人交待其他行贿问题。
(一)交待余罪。
犯罪嫌疑人出于畏罪心理,出于自卫的本能,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总是遮遮盖盖,能不交待尽量不交待,实在没有办法,就避重就轻交待一部分,这时办案人员一是不要被其假像所迷惑,不深挖余罪;二是不要产生急燥情绪,要知道犯罪嫌疑人已没有了任何退路,他只要一开口,审讯工作就胜利了一半,这时就要利用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作思想工作,打消其心理顾虑,鼓励其彻底交待问题。
(二)检举立功。
犯罪嫌疑人如果的确没有余罪可挖,利用其想从轻处理的心理,鼓励其检举他人的问题立功,从而达到“办一案挖一片”的效果。
(三)迫使行贿犯罪嫌疑人交待其他行贿问题。
在办理贿赂案件中,行贿犯罪嫌疑人往往比受贿犯罪嫌疑人更难突破,因此,行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办理自侦案件的宝贵资源,切不可就案办案,浪费了这一宝贵资源,如何利用这一资源,通常有两种作法:
一是当行贿犯罪嫌疑人交待某一行贿事实后,利用其已背上包袱的心理,通过作思想工作,要求其交待他向其他人行贿的事实,这时办案人员耐心细致,底气十足,因为这时办案人员有对其作立案和采取刑事措施的“本钱”,向其施压。
二是行贿犯罪嫌疑人交待行贿事实后,当时并未对其立案,等待该案中的受贿案被人民法院判决后,再传行贿人,迫使其交待其他行贿问题,这时他再想翻案已不可能了,如其拒不交待,对其以行贿罪立案,并视情况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面对牢狱之灾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这时改变主意,被迫交待其他行贿事实。
这样滚动办案,不断深挖,就能达到“办一案而带一串,刑一罪而挖一窝”的效果。
第六招:
分化瓦解,借刀求得渔翁利
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孤立一人存在的,总要与其他人有着某种联系,这是分化瓦解的基础。
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利已主义者,都有求生恶死的本能,这是分化瓦解成功的思想根源。
同案犯之间,作案时相互利用,案发时彼此猜疑,这是分化瓦解成功的保证。
因此,办案中只要方法得当,是能够分化瓦解,一一击破的。
比如办理蔬菜公司经理饶某受贿一案中,就成功地采用了这种方法。
2004年春,饶某因受贿被传唤,同时被传唤的还有行贿人徐某,到案后饶、徐二人拒不交待,由于办案人员方法得当,使饶某对徐某的抗审意志产生了怀疑,这为下一步运用计谋打下了基础。
在此基础上,办案人员对徐某作了一个三页纸的笔录,内容无非是徐某的简历等等,笔录由徐某签名并盖手印后,由一名办案人员交给审讯饶某的另一名办案人员,并说:
“徐某全部交待了,这是徐某的笔录,你看一看。
”说这话时要让饶某隐约听到,办案人员看着笔录,神态越来越欣慰,越来越自信,这些都被饶某偷看在眼里,办案人员看完笔录,轻蔑地对饶讲:
“你还有什么可抵赖的?
你看这是不是徐某的签名?
”并把徐某的签名指给饶某看,饶某看到有徐某的签名盖印,误认为徐某某已作交待,精神瞬间崩溃,如实交待了自己收受徐某5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
此后,办案人员又运用此法,拿下了徐某的口供。
第七招:
以假示真,审讯室里演“空城”
审讯桌上应该放些什么东西?
这个细节可能不被正常的人所注意和研究,但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力却不是一般的。
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身份和处境有别于常人,他进了审讯室后,首先就要观察办案人员的神态和审讯桌上的物品,并对此加以揣摩和研究,以此找出抗审的对策。
如果犯罪嫌疑人一走进审讯室一眼就看到审讯桌上放着的材料很少,他就会感觉到检察机关还没有掌握其多少犯罪事实,于是乎就产生了相对稳定的定式心理来与审讯人员周旋。
但是如果审讯桌上的材料很多(这些材料大部分是其它案件的材料,一定不要使犯罪嫌疑人偷看到),就会使犯罪嫌疑人联想到检察机关掌握其很多证据,这时办案人员再时不时送一些笔录、账据等材料进来,作进一步的造势,犯罪嫌疑人原先抗审的定式心理必将产生动摇,这对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将产生很大的帮助。
如在办理余某一案中,为使审讯取得预期的效果,审讯人员制定了周密的审讯预案,余某被带进审讯室时,4名审讯人员正襟危坐,表情坚定严肃,审讯桌上放着一摞厚厚的材料,审讯人员语气肯定地向余某指出:
你已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已证据在握,希望你主动交待,争取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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