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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doc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04.01日)
国家公务员网2010-04-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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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特征主要有:
①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②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为。
2行政处罚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两者虽然都是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制裁行为,但仍有较大的区别:
①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
处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处分则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
②制裁的对象不同。
受处罚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受处分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
③采取的形式不同。
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6种形式。
④行为性质不同。
处罚属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处分属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⑤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⑥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诉。
(2)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法上的义务的相对人依法采取各种手段,以迫使履行义务或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①性质不同。
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而强制执行不是制裁,本质上属执行行为。
②目的不同。
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
③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
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
(3)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法,它是以惩罚的形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两者有明显区别:
①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
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而处罚则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
②目的上存在着差异。
处罚的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执行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3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行政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它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它包含:
①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享有处罚权的法定的行政主体;②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③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
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已然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且是“戒”未然的违法行为。
对已然的行政违法行为,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不能以教育代处罚;给行政违法者相应处罚的,还应予以教育鞭策。
二者不可偏废,从而达到制止、预防违法的目的。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
(3)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
它不仅要求形式合法,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范围内实施,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
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处罚的信任度,同时有利于监督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4)处罚救济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有取得救济的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它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的事后补救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一事不再罚原则。
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6)过罚相当原则。
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4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人身自由罚。
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自由罚有两种形式:
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①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亦称治安拘留。
②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
(2)行为罚。
它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
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
这种处罚在于使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没收其一定财物,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
其具体形式主要有:
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
它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
其特点在于只是使行政违法者在精神上受到惩戒,以引起其警惕而停止违法行为并避免重新违法,个人和组织可同时适用。
其主要形式有:
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5行政处罚的管辖
(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
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违法行为地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3)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但上一级行政机关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主体管辖的处罚案件;下一级行政主体对管辖区处罚案件,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6)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委托这些人员的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询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协助。
6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也就是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1)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包括:
①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②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合格主体实施。
③对象条件,即适用处罚的对象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④时效条件,超过法定的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有效期限,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适用中,应区别各种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罚方法。
常用的有:
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单处与并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等等。
7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行政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程序的过程。
行政主体的行政执行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①表明身份。
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②说明处罚理由。
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④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⑤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是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统一制作的有格式、有编号的两联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被处罚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或处罚数额、处罚依据、时间地点、告知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及期限、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名称、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⑥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检查。
⑦执行。
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一般可由被处罚人当场自觉执行。
对当事人决定罚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代收。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表明没有异议。
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诉其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即结束当场处罚程序而转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基本程序,它具有内容最完善、适用最广泛的特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适用一般处罚程序,否则,将直接影响到该决定的效力。
设置一般处罚程序的法律意义在于以完整、科学的处罚程序规范来规范行政处罚权,有利于保护受处罚人运用程序权利对抗行政机关违法、滥用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①立案。
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检查监督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通过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举报和其他信息渠道知悉相对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先予以立案。
立案是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应通过一定的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一般说来,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在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即完成了法律上的立案程序。
同时应当落实办案人员,被指定办案人员如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或者主管负责人对立案报告不予批准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送达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此决定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②调查取证。
立案后,行政主体即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
为了了解违法情况和违法事实,行政主体有权传唤违法者,对其进行讯问。
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行政主体还有权向社会调查和收集证据,对此,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予以支持和协助。
询问也应制作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在其上签名或盖章。
行政主体进行调查取证,还可以依法暂扣违法行为嫌疑人的物证、书证,根据需要还可进行鉴定、勘验。
③听取申辩与听证。
行政主体在调查取证之后和作出行政处罚裁决之前,应告知被调查人根据已掌握和认定的关于被调查人的违法事实,准备对之作出处罚裁决的理由和依据,给予被调查人以申辩的机会。
被调查人依法陈述和申辩的,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制作申辩笔录。
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申辩笔录应作为行政处罚裁决的根据之一,并在裁决后入档归案,为今后行政复议和诉讼时作举证之用。
行政主体根据调查取证的材料,如果将对被调查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涉及企业法人生存的行政处罚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④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主体通过调查、取证,且听取了被指控人的申辩后,有些案件则是经过听证之后,如审查确认违法事实确定存在,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如认为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被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而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如被指控人确实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如认为被指控人不仅有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则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处罚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即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以及其他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留当场处罚制度,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此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时,执法人员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收据,并将款项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第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06.08日)
国家公务员网2010-06-0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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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06.08日)
391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怎样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
①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
解。
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92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请求调解?
当事人有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都不能走调解这条路。
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等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天。
达成协议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该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方为生效,然后按照规定履行赔偿。
393交通事故发生后,哪些情况不能调解?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过程中下列情况则不适用调解: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再把事故认定书交给当事人。
394调解过程中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可以。
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提起之时,调解即终止。
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要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如果经过调解,并且当事人也已在调解书上签字,只是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予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都可以就损害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95起诉后还可以要求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吗?
不行。
对交通事故损害有争议的,当事人有调解和诉讼两条途径,调解不成可以进行诉讼。
但反过来就不行了,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旦就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不再受理调解的申请了。
国家公务员网2010-06-07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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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06.07日)
386发生哪些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立即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下列情形,一定要及时报警,请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绝对不可以“私了”。
(1)只要有人员伤亡的(不论是死亡还是重伤、轻伤)。
(2)事故尽管只是造成了人员轻微伤害,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3)尽管没有人身伤亡,但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大的(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协商规定)。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是不能按照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解决的,即使双方能达成共识也不允许“私了”。
387事故损失小,是否就可以不报警了?
不一定。
一般来说,只有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如果对事故成因及事实没有什么争议,可以达成协议的,即可自行解决。
但是,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即使只有轻微财产损失还是需要报警,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机动车没有牌号、没有检验合格的标志及保险标志。
(2)驾驶人没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包括没有驾照,以及驾照过期的情形)。
(3)事故一方当事人在驾车前,喝过酒或是服用过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4)尽管没有人员伤亡但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
388交通事故认定书会在何时作出?
包括哪些内容?
在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的调查和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在10日内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需载明与交通事故相关的一些重要信息,具体来说,包括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的证据及成因分析,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者引发事故的意外原因)。
这些内容是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检验等程序来查清确定的。
最后,还要在上面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在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时,还应告知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限,以及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89“私了”有什么讲究?
“私了”应当如何赔偿?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驾驶员应主动出示驾驶证,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记录下事故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法、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等重要信息,并共同签名,双方各一份。
此后即可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把上述协议书中的“赔偿协议”填完,然后办理赔偿事宜。
当事人如果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协议的,可就争议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90“私了”后,怎么保险理赔?
对法规允许“私了”的交通事故,双方填写自行解决协议书,该协议可以视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可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索赔证明。
但是,对于不属于法规允许“私了”范围的交通事故进行“私了”的,双方的“私了”协议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
国家公务员网2010-06-0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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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06.09日)
396调解应从什么时间开始?
调解开始的时间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有人员死亡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
如果交通事故中有受伤的情况,调解应当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的,应当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
397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可以上路驾驶吗?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也可以上路驾驶车辆,但前提是要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许可条件,并要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的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398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什么时候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在交通事故索赔中,当事人应该在提出人身侵权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否则,人身侵害诉讼结束后,不能就同一交通事故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即便提出了,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在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提出。
399发生交通事故后,索赔时要做哪些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也就是机动车的投保人)有权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被保险人索赔时需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节结案书、损失清单中有关费用的单据,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审查核实。
被保险人要保证在索赔时提供的单据真实可靠,否则若存在任何欺骗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和追回已赔偿的款项。
切记,如果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起3个月内不按规定提供必要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自保险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款的,则视其自动放弃索赔的权利。
400什么是未成年人?
在我国,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都是未成年人。
不论其是在校学习还是已经参加工作,仅以年龄为划分标准。
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3.28)
国家公务员网2011-03-2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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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
1.钟某为其3岁儿子购买某品牌的奶粉,小孩喝后上吐下泻,住院7天才恢复健康。
钟某之子从此见任何奶类制品都拒食。
经鉴定,该品牌奶粉属劣质品。
为此,钟某欲采取维权行动。
钟某亲友们提出的下列建议哪一项缺乏法律依据?
( )
A.请媒体曝光,并要求工商管理机关严肃查处
B.向出售该奶粉的商场索赔,或向生产该奶粉的厂家索赔
C.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D.直接提起仲裁,要求商场和厂家连带赔偿钟某全家所受的精神损害
2.下列哪一项个人所得不应免纳个人所得税?
( )
A.某体育明星在奥运会上获得一块金牌,回国后国家体育总局奖励20万元人民币
B.某科学家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每月200元人民币
C.某高校教师取得一项发明专利,学校奖励5万元人民币
D.李某新买的宝马车在某风景区停靠时,被山上落下的石头砸坏,保险公司赔付李某的6万元保险金
3.从事零售业务的个体户王某收到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通知书的期限届满后,仍然拖欠营业税款2000元。
税务机关对此采用的下列哪一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 )
A.扣押王某价值2500元的营业用冷冻柜
B.书面通知银行从王某的储蓄帐户中扣缴拖欠税款
C.从王某的储蓄账户中强制扣缴拖欠税款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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