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转让林权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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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转让林权证
林地承包合同转让林权证
篇一:
林权转让合同(正式)
林权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
受让方:
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中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简称林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主经营、利用、开发并享有经营收益。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遵守执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甲方转让乙方的林地及林权位于:
,该林地、林权面积为:
亩,林种为:
,苗木约株,林权证号
为:
;山场现有林木蓄积量为:
立方米。
(附图表、山场明细表、比例尺为地形图)
该林地、林权四至界限分别为(详见合同附件一:
由当地林业局出具的卫星
遥感图和林业局小班面积表):
东:
南:
西:
北:
第二条:
转让期限:
乙方受让上述林地、林权的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上述林地、林权经营、
转让、继承等权利。
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1.甲方转让该林地、林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小
写:
);
2.付款方式:
⑴乙方于年月日支付甲方林地及林权转让定金人民币大
写:
(小写:
);
⑵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完毕《林权证》后日内,乙方应将该林地及林权
转让费人民币大写:
(小写:
),存入甲乙双方在
北京银行密云支行开具的共管账户内;
⑶甲方如约履行甲方义务,且在半年内不存在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所述行为时,乙方应将双方共管账户内所存的“林地及林权转让费”交付甲方。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收取约定的转让金的权利;
2.甲方保证该林地、林权无抵押、无担保、无债权债务纠纷,权属无争议,
如该林地、林权在转让期内发生四至权属纠纷及其他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
3.甲方保证具备合法和有效的转让条件,并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
的转让文书,包括(但不仅限于):
⑴原承包户或者村集体、村民小组将其林地、
林权流转给甲方的林权转让合同书原件;⑵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同意将此
林地、林权流转给甲方的会议记录,可以是复印件,但须加盖公章以证明与原件
相符;⑶县林业局同意流转的批文原件,确保可办理林地、林权使用证分割;⑷
原承包户或者村、组收到甲方转让费的凭据等;⑸该林地山场地界内所有的林地
资料,如各类摸底调查表、勘察外业调查表、测量记录表、勘界公示表及林地林
权登记申请表等资料。
⑹乙方认为甲方应该出具的其他材料。
4.甲方必须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林地、林权转让登记手续至乙方名下,转让
税费由甲方承担;
5.甲方应尊重乙方的自主经营权,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中的各类
矛盾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乙方可正常经营、发展。
6.甲方对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但应以合理合法为限,不
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7.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本合同林地山场护林防火,禁止本村及
附近村民
在该林地山场道路随意通行,禁止本村及附近村民在该林地山场内野外用火、砍
柴、伐木、取土、采石等。
8.在国家政策允许和不损害乙方利益的情况下,乙方允许甲方村民在乙方
所购买的林地山场放牧。
9.发生林木滥砍乱伐、偷盗等事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助处理。
10.甲方需为乙方进出该林地山场预留宽度为8米左右的道路(从公路起至
山场,且保证该道路与其他村民无任何权属纠纷),详细情况为:
;
11.甲方保证乙方进入该山地林场区域的道路通畅并且无偿使用,乙方在使
用镇、村、组等已修好的公路时,相关镇、村、组等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林地、林权转让款的义务;
2.林地转让后,乙方享有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收益权、附属
资源享有权等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乙方
有权自主经营该山地林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进行各种商业综合经营开发(包
括但不仅限于进行旅游、度假、观光、餐饮、住宿、种养等),乙方有权自由转
让全部或部分该山地林场林权,有权对外销售该山地林场树木,甲方不得妨碍、
阻挠乙方上述经营活动。
3.在转让期限内,附着于该林地山场的所有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等归均
乙方享有,如遇林地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所有林权证范围内的林地及地上物
补偿款均归乙方享有。
4.转让期限届满后,该林地山场的所有权、使用权、林果补偿等权益按当
时国家政策执行,附着于该林地山场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设施归乙方所有,如涉及政府征收、征用、占用等,其建筑设施补偿款均归乙方享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合同做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
2.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后日内,如甲方未能履行林权证转移手续,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倍退还乙方所付定金,且在日内支付完毕。
3.如因甲方未履行甲方义务而造成的违约,或因乙方未履行给付转让费义务而造成违约,均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在合同签订地法院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合同附件及相关转让手续均应通过公证处进行法律公证,费用由承担。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签订地:
北京市密云县鼓楼东大街20号办公楼。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妥善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交公证处份,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份。
(以下无正文)
篇二:
林地承包转让协议已修改
林地承包转让协议
甲方(为卖方):
李海良
乙方(为买方):
丙方(为见证方):
回龙村民委员会
一、甲方林地基本现状:
甲方将其位于回龙小粟园里南坡、石乱凹窟窿沟;面积207亩,林地(均为有林地)转让给乙方经营林地。
具体四至范围:
东:
三叉地南分水岭南:
顶尖分水岭西:
石祥坟后通岭北:
流水沟
实际面积以林权证面积为准。
二、转让期限为66年,终止日期为2077年12月31日止
三、转让期间,乙方对林地用途具有自主权
四、转让金额及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林地转让金额为元,大写元,乙方一次性付清。
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合同规定缴转让金;
(二)、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1、转让林地范围内经辉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换发的新版林权证。
2、甲方承包林地由原合同14户成员集体决议:
一致通过转让给乙方。
3、转让期间,甲方必须负责顺林地与周边关系和本辖区内的村民关系,做好转让林地与周边地块权属确认工作,做到四至清楚、界至明确,确保乙方使用权及收益权不受侵害。
(三)、转让期内,因各类因素发生村委会等向乙方要求收取的各类费用均有乙方承担。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在转让期内,按合同规定,乙方对林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
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
2、转让期内,乙方有权转让林地经营权,如乙方确实需要转让,可依法办理转让手续,甲方不得故意阻挠乙方转让经营权。
3、转让期内,所转让林地如因政府建设或规划征用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双方不能追究对方责任,政府补偿除土地以外,其他补偿归乙方所有。
4、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林地,可由乙方向村委会协调延长合同期,延长费用由乙方自理。
5、乙方按照原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
六、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单方解除合同,视为违约,并赔偿违约方的损失。
(二)、如因甲方转让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发生权属不明等纠纷,致使合同部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三)、转让期内,如双方有未尽事宜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达成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
篇三:
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资产转让合同书(20XX.01.30)
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资产转让
合同书
甲方:
身份证编号:
乙方:
身份证编号: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充分协商,就位于苏木(乡、镇、国营林场、国营农牧场)林地承包
经营权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座落地点、林地面积、及四至
甲方自愿将属甲方所有的科右前旗林证字()第号《林
权证》内所登记苏木(乡、镇、办事处、国营林场、国营农牧
场)嘎查(村、林班、队)(小地名、小班)亩林
地使用权及地上林木资产转给乙方。
转让林木、林地的四至为: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林地使用权、林木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所标明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此林地地上林
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元。
2.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付清总转让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总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林地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登记;
4、转让期限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第一条中所标明林地使用权及此林地地上林木资产
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持续、有效的承包经营权;
6、甲方自本合同书签字之日起至乙方领取林权证之日止全权委托乙方办理注销甲方所
有与此合同书相关林权证。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享有和承担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和经
营风险;
2、承包期间,乙方有权依法采伐林木;
3、承包期间,如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属资产所获得的补偿款归乙方
所有;
4、承包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
地的用途;
5、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将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依法转包、
转租、转让、拍卖、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等;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资产;
7、乙方有权依法在林区内进行生产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所建设施享有所有权;
8、乙方自本合同书签字之日起至乙方领取林权证之日止全权代理甲方办理注销甲方所
有与此合同书相关林权证。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个月内通知另一方;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发包方终止承包协议;
3、因不可抗力,国家征地及其他有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
终止合同,且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
产,或要求甲方按当时的评估价收购;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总转让费。
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的万分之
五支付滞纳金,逾期累计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期间,乙方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否则甲方有权无偿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
付甲方总转让费的10%违约金。
承包期间,乙方如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林地所有权
权利人有权在发现当日起任何时间内指定乙方限期恢复林地用途。
如未在限期内恢
复清理林木林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将无偿收回乙方所承包林地,同时此林地地上
林木归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所有。
3、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的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行使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有
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承包金的2倍赔偿损失;
4、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受损失的,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有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产生的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九、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科右前旗林业局各一
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嘎查(村、国营林场、国营农牧场)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公章)
年月日
附:
1.甲方乙方身份证明。
2.甲方科右前旗林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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