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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业论文
附件5:
武汉工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吴家湾校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FIDIC合同条件下的索赔分析
专业班级工程管理四班
姓名王业民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严也舟副教授
所属助学单位武汉工程大学
目录
摘要……………………………………………………………………3
第1章 施工索赔的概述……………………………………………4
1.1索赔的概述………………………………………………3
1.2索赔发生的原因及分类…………………………………4
第2章 FIDIC…………………………………………………………5
2.1工程延误的合同规定及要求……………………………6
2.2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的目的……………………………6
2.3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的目的……………………………6
第3章FIDIC条件下索赔的计算…………………………………7
3.1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7
3.2工程索赔的程序…………………………………………7
3.3工程索赔的计算…………………………………………7
第4章索赔争端的解决方法………………………………12
4.1索赔的处理阶段…………………………………………12
4.2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争端的解决程序………………13
参考文献…………………………………………………………………15
致谢………………………………………………………………………16
摘要
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从事国际土木工程承包施工和国外施工企业进入国内建筑市场,按照国际通用的规则进行土木工程项目交易活动已经成为一种必然。
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与国际接轨。
对于建筑业来说,这种国际通行的标准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方式就是各种通用的合同文本,而这其中最完善、适用最广的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
FIDIC委员会一直在对其条款进行跟踪调查和精心修订,并于1999年9月出版了重大调整后的全新版本,称为“1999年第1版”(以下简称“FIDIC99版”),它比较公正地规定了合同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并且程序严谨,可操作性强。
凭借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得到国际上的广泛认可。
FIDIC99版在条款的编排以及对雇主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有了很多新的规定,例如在强调雇主的支付义务方面规定雇主应该向承包商提供“支付保函”并在专用条款后附有此保函的格式,增加了雇主的“资金安排”和“付款计划表”等保护承包商权益的举措;在违约鉴定和处罚方面也对雇主提出了严格的规定,增加了构成雇主违约的三种情况。
在保护雇主权利方面首次明确了业主的索赔程序等。
索赔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一些项目管理专家说:
一项工程是否有效益,在很大程度上看承包商能否对索赔运用自如。
工程索赔在国际建筑市场上是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和有效的手段。
许多国际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能使工程收入的改善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有些工程的索赔额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本身。
我国工程索赔是从20世纪80年代在云南鲁布革引水发电工程首次采用国际工程管理模式中出现而开始的,索赔概念也自此进入中国。
经历了近20年的风风雨雨,工程索赔管理工作已取得了长足发展,获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索赔无论在数量或金额上都呈不断递增的趋势。
倍受业主、承包商及有关部门的关注。
是否运用索赔以及索赔是否运用得当,直接关系自己的利益、生存和发展。
关键词:
项目管理经济效益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程项目
第1章 施工索赔的概述
1.1索赔的概述
1.1.1施工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当事人在实施合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约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要求的行为。
在工程建设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但施工阶段索赔发生较多。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他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施工索赔是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根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或承担了合同规定之外的工作所付的额外支出,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在经济或时间上要求补偿的权利。
从广义上讲,施工索赔还包括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通常称为反索赔。
1.1.2施工索赔的特征
索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实践中承包商向业主索赔发生的频率高,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频率低,因此,索赔一般指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而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叫反索赔。
合同双方在索赔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业主在反索赔中往往占据主动地位,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或者没收履约保函、扣留。
保留金甚至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等来实现自己的赔偿要求;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相对是比较困难的,但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范围非常广泛,一般认为只要是因非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其工期延长或者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业主提出索赔。
2.索赔以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为前提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
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的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
经济损失与权利损害有时同时存在,有时单独存在。
如发包人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又侵害了承包人的工期权利;再如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根1.索赔的双向性不仅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同样可以向承包商索赔。
由于据合同规定或者惯例,只能要求延长工期,不应要求经济补偿。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定的单方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其索赔能否实现,必须经过确认,才能实现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或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合理的偿付,不是无中生有,无理争利。
索赔同守约、合作并不矛盾。
1.2施工索赔发生的原因
1.2.1 主要原因有:
(1)工程项目的特殊性。
现代工程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
工程项目的差异性大、综合性强、风险大,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变化因素,而合同则必须在工程开始前签订,它不可能对工程项目所有的问题做合理的预见和规定,而且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有许多新的决策,这一切使得合同变更极为频繁,而合同变更必然会导致项目工期和成本的变化。
(2)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如地质条件变化、材料价格上涨、货币贬值、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等,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使得工程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些因素同样会导致工程工期和费用的变化。
(3)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
由于工程参与单位多,一个工程项目往往会有发包人、总包人、工程师、分包人、指定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众多参加单位。
各方面的技术、经济关系错综复杂,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只要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影响其他合作者,造成他人损失,索赔不可避免。
(4)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容易出错性。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多,而且复杂,经常会出现措辞不当、条理有缺陷、图纸错误等情况,因而,索赔在所难免。
第2章 FIDIC
2.1关于工期延误的合同一般规定
如果由于非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在土木工程合同和房屋建造合同中,通常规定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要求工期延长的索赔,如果能证实因此造成的损失或开支,承包商还可以要求经济赔偿,这是施工合同赋予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的正当权利。
在《FIDIC合同条件》第44条规定:
“如果由于任何种类的额外或附加工程量,或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的拖延,或异常的恶劣气候条件,或其他可能发生的任何特殊情况,而非由于承包商的违约,使得承包商有理由为完成工程而延长工期,则工程师应确定该项延长的期限,并应相应通知业主和承包商……”。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13条规定: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此外,英国JCT63合同第23条、JCT80合同第25条和IFC84合同第2.3、2.4、2.5条等也有相近的规定。
2.2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合同一般规定
如果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未能在原定的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延长的合同工期内竣工时,承包商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参见FIDIC第47条,英国JCT63第23条,JCT80第24条,IFC84第2.6、2.7、2.8等条款),这是施工合同赋予业主的正当权利。
具体内容主要有二点:
(1)如果承包商没有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或按合同有关条款重新确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工程时,工程师将签署一个承包商延期的证明文件。
(2)根据此证明文件,承包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业主赔偿合同规定的延期损失。
业主可从他自己掌握的已属于或应属于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该项赔偿费,且这种扣款或支付,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完成此项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其他责任与义务。
2.3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的目的
(1)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免去或推卸自己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责任,
(2)确定新的工程竣工日期及其相应的维修期,
(3)确定与工期延长有关的赔偿费用。
如应工期延长而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分包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利息、利润等额外费用。
第3章FIDIC条件下索赔的计算
3.1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3.2工程索赔的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3.3工程索赔的计算
3.10 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
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2)设备费。
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
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
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3)材料费。
(4)保函手续费。
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5)迟延付款利息。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
(6)保险费。
(7)管理费。
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8)利润。
3.11费用索赔的计算
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等。
(1)实际费用法。
该方法是按照各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
这种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
(2)修正的总费用法。
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
3.12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
例如:
可原谅但不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是指非承包人责任的影响并未导致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大多属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责任事件的影响,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的停工等。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或者是非关键工作,但是延误超过了总时差。
首先是分清责任,然后是计算和处理延误工期问题。
3.13工期索赔的计算
(1)网络分析法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必须确定干扰事件对工期的影响值,即工期索赔值。
工期索赔分析的一般思路是:
假设工程一直按原网络计划确定的施工顺序和时间施工,当一个或一些干扰事件发生后,使网络中的某个或某些活动受到干扰而延长施工持续时间。
将这些活动受干扰后的新的持续时间代入网络中,重新进行网络分析和计算,即会得到一个新工期。
新工期与原工期之差即为干扰事件对总工期的影响,即为承包人的工期索赔值。
网络分析是一种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它是通过分析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网络计划之差异而计算工期索赔值的,通常可适用于各种干扰事件引起的工期索赔。
但对于大型、复杂的工程,手工计算比较困难,需借助计算机来完成。
图3.1某项目分部工程计划网络图
图3.2
某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如图3.1所示,总工期为32周。
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延误。
节点②→④由原来的6周延至7周,节点③→⑤由原来的4周延至5周,节点④→⑥由原来的5周延至9周,节点⑥→⑦经赶工后由原来的3周缩短为2周。
其中②→④的延误是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其余均由非承包人责任造成。
将延误后新的持续时间代入原网络计划,即得到工程实际网络图,见图3.2。
比较图3.1和图3.2,可发现总工期为34周,比原计划延误了2周,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延误(l周)不在关键线路上,因此承包人可向业主要求2周的工期延长。
图3.1和3.2中的图例说明见图3.3。
图3.3
(注→→关键线路→:
非关键线路ES:
活动的最早开始时间EF:
活动的最早结束时间LS:
活动的最迟开始时间LF;活动的最迟结束时间T:
活动持续时间TF:
总时差TE:
事项最早开始时间TL:
事项最迟开始时间)
(2)比例类推法在实际工程中,若干扰事件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采用较简单的比例类推法。
比例类推法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按工程量进行比例类推。
当计算出某一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延长后,还要把局部工期转变为整体工期,这可以用局部工程的工作量占整个工程工作量的比例来折算。
案例15.10某工程基础施工中,出现了不利的地质障碍,业主指令承包人进行处理,土方工程量由原来的2760立方米增至3280立方米,原定工期为45天。
因此承包人可提出工期索赔值为:
若本例中合同规定10%范围内的工程量增加为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则工期索赔值为:
②按造价进行比例类推。
若施工中出现了很多大小不等的工期索赔事由,较难准确地单独计算且又麻烦时,可经双方协商,采用造价比较法确定工期补偿天数。
案例15.11某工程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总工期为24个月,现业主指令增加额外工程90万元,则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为:
比例类推法简单、方便,易于被人们理解和接受,但不尽科学、合理,有时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且对有些情况如业主变更施工次序等不适用,甚至会得出错误的结果,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正确掌握其适用范围。
(3)直接法有时干扰事件直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或一次性地发生在一个项目上,造成总工期的延误。
这时可通过查看施工日志、变更指令等资料,直接将这些资料中记载的延误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
如承包人按工程师的书面工程变更指令,完成变更工程所用的实际工时即为工期索赔值。
案例3.10某高层住宅楼工程,开工初期,由于业主提供的地下管网坐标资料不准确,于是经双方协商,由承包人经过多次重新测算得出准确资料,花费5周时间。
在此期间,整个工程几乎陷于停工状态,于是承包人直接向业主提出5周的工期索赔。
(1)工时分析法某一工种的分项工程项目延误事件发生后,按实际施工的程序统计出所用的工时总量,然后按延误期间承担该分项工程工种的全部人员投入来计算要延长的工期。
3.14加强工程进度控制,尽量避免和减少工程延期关于工程延期问题,应尽量避免和减少,使工程能按期或提早完工,发挥其工程效益。
要防止工程延期的发生,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不管是工程师还是业主和承包人,都必须熟悉和掌握有关合同条件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和执行合同。
(2)作为业主应多协调、少干预;必须尽量避免由于行政命令的干扰引起的工程延误。
(3)应尽量避免由于图纸延迟发出、征地拆迁延误、工程暂停和不按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等引起的延期。
(4)工程师必须掌握第一手原始资料,认真作好“监理日志”等原始记录,以了解工地现场的实际情况。
(5)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安排给予充分重视。
3.15比例计算法的公式为:
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
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原合同总价*该收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工程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价*原合同总工期
比例计算法简单方便,但有时不符合实际情况,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除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第4章索赔争端的解决方法
4.1索赔的处理阶段
根据FIDIC合同条件(1994年版)的第五十三条规定,索赔事件发生之后,索赔处理就成了当务之急,无端的时间拖延只会增加索赔的成本。
所以该条就专门规定了一个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有利的关于索赔的约束方式,即索赔程序条款,并特别对索赔通知和证明提出了时间限制,要求保持同期纪录。
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及时和顺利地解决施工中的索赔争端事项,提高处理问题的而制定的。
索赔程序规定使各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在限定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和提交有关证明资料,并保持事件的同期纪录,做到了有章可循。
处理索赔问题大体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
承包商提出索赔意向书及索赔报告;
第二阶段:
工程师审合同期纪录及索赔报告;
第三阶段:
工程师和业主,承包商进行协商;
第四阶段:
支付及最终索赔处理;
第五阶段:
索赔争端解决的其他。
a)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的一般程序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抓住索赔机会,迅速作出反应。
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并送业主一份副本,声明将对此索赔事件提出索赔,该意向通知是承包商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业主表示的赔偿愿望和要求。
如果走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与此同时,从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承包商就应作好现场条件和施工情况的同期记录,最后提交索赔报告。
承包商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或是在工程师可能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承包商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
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28天内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展延天数时,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出第一间隔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
在该项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谁资料和累积索赔额。
工程师收到承包商提出的索赔通知后,在不必承认业主责任的情况下,对同期现场记录及索赔报告进行审查。
当工程师校核了同期记录之后,为了使合同双方对索赔达成一致,作为中间人,他必须积极穿梭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通过一次或多次的协商,一种既切合实际情况,又可以使业主和承包商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
这个方法可以是全部索赔的解决方法,也可以是索赔事件某个部分的解决方法。
根据工程师在业主方和承包商之间的游说与斡旋,工程师、业主和承包商就索赔处理达成一致性意见。
并且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就可签发支付证书,根据FIDIC条款(1994年版)第60条的规定:
“业主应在收到临时付款证书后的28天内向承包商支付,最终证书应在56天内支付。
如未按规定时间付款,则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计算。
”
4.2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争端的解决程序
如果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既不同意对方意见,也不同意工程师的意见,这时双方均可按照合同条款中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如FIDIC条款(1994年版)的第67条,来将自己的要求或不满意作为争端提出,而后按争端程序进行处理。
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出现争端时,FIDIC合同条件吸收了美国的经验和恐怖行动组织解决争端的方法,形成了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特有的争端评审委员会方式(即DRB方式)和争端裁决委员会方式(即DAB方式)。
DRB方式和DAB方式是介于工程师处理争端和仲裁诉讼处理争端之间的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
期争端的解决程序,并不影响工程师处理争端的程序,当任一方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时,均可将争端事项提交DRB或DAB.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任一方仍不满意DAB或DRB的建议,还可提交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
否则,DRB或DAB的决定将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运用DAB与DRB解决争端快捷省时,对项目的干扰小,所需费用低。
DRB与DAB的成员均是双方认可的技术专家,双方认可和接受,并得到执行。
1、争端评审委员会方式(DisputeReviewBoard,简称DRB)是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种新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它最早是由世界银行在1995年1月出版的“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附录中借鉴美国的经验而提出的。
DRB的出现代替了工程师解决争端的作用,同时也克服了工程师自己解决争端的种种弊病。
DRB是一种介于工程师处理和仲裁或诉讼处理争端之间的解决争端方式。
这种在国际工程承包业中特有的解决争端的方式,本质上属于一种非诉的性质,即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性质的解决争端方式。
通常的争端评审委员由3名成员组成,由业主方与承包商各指定一名成员,再由该两名成员聘请第3名成员。
如双方决定采用DRB方式,则应在合同正式开始改造之前组成争端评审委员会(DRB),并在合同签订之后开始工作。
2、争端裁决委员会方式(DisputeAdjudicationBoard,简称DAB)也是一种ADR,即非诉性质的争端解决的方式。
它是对DRB方式改进而形成的一种更合理、更完善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DAB方式最早是在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的“DAB)也是一种ADR,即非诉性质的争端解决的方式。
它是对DRB方式改进而形成的一种更合理、更完善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DAB方式最早是在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的”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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