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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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合作社章程
村民合作社章程
贵州省白沙县镇村
村民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社员的合法权益,依照《贵州省贫困村村民合作社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的名称:
贵州省白沙县镇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
白沙县镇村。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村“两委”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社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划拨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社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
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社员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社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1第八条本社清产核资至2017年11月4日止,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
第三章社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本社分为自然社员、保留社员和表决社员三种类别(以上人员均指年满18周岁人员)进行界定:
(一)自然社员。
下列人员自然属于本社社员:
1.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2.本社下列社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本社社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
(2)夫妻双方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为本社社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
3.与本社社员结婚的原非本社社员的公民,依法将户口迁入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二)保留社员。
本社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社员资格:
1.在校学生;
1.现役义务兵;
3.在服刑、劳教、戒毒期间人员;
(三)表决社员。
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特殊的公民,须经社管会审查和社员大会表决确定其社员资格:
户口不在本社的公民,长期在本社所在地定居、生活或从事农业生产、兴办农业合作社、公司、企业,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下列人员取消本社社员资格:
户口注销的;
出国出境的;
第十条依照本章程确认为本社社员的,由社管会负责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和集体福利;
(四)监督村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社管会、监委会报告和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财务档案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共同承担本社经营风险;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置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以下简称为“社员大会”)、村民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为“社代会”)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社管会”)、村民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社监会”)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社员组成。
凡涉及社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和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等;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社员大会由社管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应当由本社具有选举权的社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由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7天。
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社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社管会和社监会的社员;
(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议社管会、社监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社管会、社监会社员的薪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社员大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具体负责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
社管会由5人组成。
设社长1人、副社长1人、委员3人。
社管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以直选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社长一般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如果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在任期内落选、被撤职或其他原因不能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社长职务随即消除,新一任社长职务由新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担任。
第二十一条社管会成员必须是本社社员,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度放宽),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社管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工作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社监会或社员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九)履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社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社管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社管会定期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管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社管会会议由全体社管会成员出席(特殊情况可除外);有三分之一社管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社管会会议。
社管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社管会社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社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社管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
社管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社管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社管会社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监会是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成员1名。
其任期与社管会相同。
社管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同级社监会。
第二十六条 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社管会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季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社管会会议,反映本社社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六)协助柳木图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做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社监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社管会成员和部分社员参加。
社监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社监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社监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社管会、社监会社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社员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社员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二十九条贫困村村民合作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或者2/3以上的社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的决议(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社员合法权益的,本社社员有权依法向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社管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社管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社管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
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四条未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
每年12月份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在社管会换届前对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制订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各级财政拨付给村两委的行政事务办公经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给村两委指定用途(不含发展集体经济)的经费不在本社的财务管理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 本社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
禁止违规收款用款。
第三十八条本社的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社长签名审批;1001元至5000元由社管会讨论同意,社长签名方可开支;超过5000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社长签名方可开支。
第三十九条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社监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
未经社监会盖章或其社员共同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条本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按村财镇管办法执行,会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执行有关财务公开规定,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和意见箱。
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季度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
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社监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社员共同签字。
第四十二条本社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1)村民合作社日常办公经费、经营管理人员报酬30%。
(2)村民合作社发展积累资金25%。
(三)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40%。
(四)村“两委”履职的必要经费5%。
第四十三条本社接受柳木图镇人民政府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七章变更
第四十五条 本社章程载明的住所、主要管理人员、社员名单、收益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由社管会向柳木图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经柳木图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备案。
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对本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
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社员意见并提交社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柳木图镇人民政府审核,由户主代表投票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柳木图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八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社管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社管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社名(印章):
201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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