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总行个人经营性市场贷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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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总行个人经营性市场贷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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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市场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我行个人经营贷款产品,提升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定价水平,根据总行个人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招商银行境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对于办理专业市场类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专业市场类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在以现货商品批发为主兼营零售的集中交易市场或商圈内的个人经营者发放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
第二章目标市场
第四条确定目标专业市场
分行应分析当地市场情况,锁定目标专业市场,根据不同区域、市场、以及客户风险特征制定业务发展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并通过专业化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团队,组织实施业务开发。
第五条专业市场准入条件
具有全国或区域较高知名度,在分行所属省内同类型市场交易量排名前十的各类消费类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批发性商业街等交易市场或商圈。
市场要求经营稳定,用地手续齐全,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分行在选择目标市场时应优先考虑具有政府运作背景的专业市场。
对于专业市场的准入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业市场须实行项目准入制度。
(二)分行应定期对准入的专业市场名单进行重新评估,原则上要求每年至少1次。
(三)专业市场经营管理体制完善、治安良好、专业化集中程度高、交易活跃,并已稳定经营5年以上,专业市场的市场开发商或经营管理者无不良记录。
对于位于同一成熟商圈内且市场经营管理方有成熟市场运营经验的新建市场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专业市场应以消费类商品批发业务为主,优先考虑服装、鞋帽、皮具、家纺、家俱等终端消费品市场或布料、皮革等轻工业原材料市场。
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大宗生产资料市场如钢材市场或商品价值不易把握的商品市场如古玩市场等类型的专业市场暂不介入。
(五)专业市场内的商铺或摊位出租率高,原则上要求出租率不低于80%。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应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企业具有拥有权的实际控制人。
(二)在当地有固定住所,可提供有效的居住证明。
(三)年龄加贷款授信期限不得超过60岁。
(四)信用等级三级(含)以上,对于无信用记录的要审慎办理。
(五)有所经营行业两年以上(含)持续成功经营经验,且要求专注于其主营业务。
(六)在专业市场中拥有长期有效的商铺承租权合同协议或有效产权。
(七)借款人家庭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借款人及其控制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八)生活习惯良好,无不良嗜好。
第七条借款人与其经营企业不能同时在我行申请贷款。
对借款人直系亲属在我行的个人经营贷款应按单户进行管理,不能拆分。
第四章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第八条贷款币种:
人民币。
第九条贷款金额:
借款人单户贷款/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
贷款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笔贷款及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到期日。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0%。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
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本金归还计划及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第五章贷款用途
第十三条贷款用于向借款人提供其经营实体所需流动周转资金或固定资产投入资金,不得用于创办新企业。
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借款人须向我行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分行须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担保方式:
(一)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全程不可撤销担保;
(二)多人联合担保;
(三)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提供全程不可撤销担保;
(四)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承租权质押;
(五)房产抵押;
(六)其他有效抵押或质押。
第十五条专业市场及市场内商铺或摊位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的承租权或产权为借款人或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合法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二)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的承租权或产权流通性好,变现能力强,原则上要求在当地具有公开透明的市场转让价格。
(三)采取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承租权质押担保方式的,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应制定清晰明确的承租权质押管理规定,可办理市场内商铺或摊位承租权的质押登记手续。
分行应查看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相应资料并留档备查。
(四)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承租权的价值由分行相关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同类专业市场内的商铺或摊位承租权的实际转让价格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采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专业担保公司的准入和管理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多人联合担保是指由3个(含)以上自然人自愿组成联合担保体(以下简称联保体),相互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形式。
采取多人联合担保的,联保体整体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含),且不得超过所有联保体成员家庭及其控制企业净资产之和;联保体内成员单户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
联保体成员必须在我行存入不低于贷款授信额度10%的自有资金作为联保体保证金,为所有联保体成员的贷款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联保体成员人数少于5人的,分行应考虑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
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笔贷款及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到期日。
第十八条采取多人联合担保的,联保体及联保体成员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则上组成联保体的人数为3~5人,最多不超过5人。
联保体成员须为联保体中的所有成员提供全程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
(二)联保体内所有成员不得为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或互为关系人,关系人具体指相互间具有主要收入来源于同一企业的股东关系、交叉持股关系、控股关系以及其他导致财产收入来源相同或经营风险无法分散的关系的自然人。
(三)联保体成员要求在同一专业市场内成功经营3年以上或在本行业从业5年以上。
(四)联保体内任一成员家庭及其控制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200万元。
第十九条对于采取多人联合担保方式办理个人经营贷款的,分行应加强贷款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分行应审慎采取多人联合担保的担保方式,要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授信额度,若有必要应在多人联合担保的基础上增加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商铺或摊位承租权质押或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担保等担保方式。
(二)分行要严格防范过度授信风险,原则上要求加入联保体的借款人不得同时在他行办理多人联合担保或自然人担保类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
(三)贷款发放后,若联保体内任一成员的贷款出现逾期,联保体全体成员的贷款授信额度应立即暂停,逾期款项归还之后,方可重新启用贷款授信额度。
(四)联保体要解散的,联保体所有成员须结清我行贷款本息后方可向我行提出联保体解散申请,经我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解除联保协议。
第二十条采取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担保的,专业市场管理方上年度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倍,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与借款人之间应落实反担保手续。
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的担保额度须由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
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笔贷款及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到期日。
第二十一条采取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承租权质押的,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我行认可的商铺或摊位承租权价值的50%,借款人单户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
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租赁到期日;单笔贷款及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到期日。
分行应充分考虑贷款到期后质物价值和处置时间,合理确定贷款授信要素,同时分行要评估商铺或摊位承租权质押登记手续的有效性,审慎采取此类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采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按照个人经营贷款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七章业务办理流程
第二十三条专业市场准入及额度审批
专业市场准入时,分行应对专业市场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市场的经营历史、股权及管理方背景、市场内商铺的流转率、换手率以及摊位价值的变动程度等内容,通过多种渠道全面了解专业市场的整体经营稳定性和经营效益,并明确目标客户、授信额度、贷后管控等要素,形成专业市场项目报告报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分行授信审批部审贷官或专业审贷会按权限审批专业市场额度。
第二十四条贷款调查
(一)贷前调查要求
严格执行双人实地调查要求,原则上要求有对公授信经验的客户经理或审贷人员参与调查过程。
(二)贷前调查方式
贷款调查人员应实地查看借款人住所、所经营的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以及其他经营场所,并对居住场所及经营场所进行拍照留档。
(三)贷前调查内容
1.对借款人的经营资格、经营期限、经营状况、家庭资产实力、当地住房情况、负债情况、借款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判断其还款能力。
同时应调查借款人铺位的地理位置、朝向、面积大小、租金水平、客流量等要素,综合判断借款人的经营情况。
2.可向市场管理方、商会或行业协会等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人品情况,以及是否有拖欠市场管理费、水电费等。
原则上分行应优选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商会或行业协会推荐的客户,同时贷款调查人员应在贷款调查报告中记录向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商会或行业协会等组织了解到的借款人的相关情况。
3.可调查借款人所在专业市场内1名认识借款人(与借款人非关系人)且经营期限不短于2年的经营者,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客源稳定情况、与周边商户的关系、人品及生活习性等情况。
若借款人为联保体成员且联保体成员均为相邻商户的,可向其周边2位非联保体成员经营者调查了解情况。
调查人员应将所调查的周边商户的铺位号、姓名等内容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记录。
4.应调查了解联保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成员之间经营规模、资产实力的差距、联保动机、是否有关联关系、是否在他行有贷款、是否有民间借贷等。
5.借款人控股或控制企业实体与我行有信贷业务往来的,应结合企业情况谨慎确定借款人贷款授信额度。
6.对于采取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承租权质押担保方式的,贷前调查中要落实确认承租权对应的商铺或摊位未质押给其他人,并要求出质人在相关协议中保证在贷款期间不得将承租权质押给其他人或机构,否则我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对承租权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我行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以下贷款申请资料:
(一)身份证明资料:
身份证等有效证明资料。
(二)婚姻证明资料:
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等。
(三)本地居住证明资料:
近一年任意3个月固定电话缴费清单或水电费缴费清单等公用事业收费单据,或其他可以证明住址的资料。
(四)用途证明资料:
购销合同、合作协议或业务订单等有效证明资料。
(五)经营资格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
2.商铺或摊位承租协议或相关产权凭证等。
3.近6个月承租的商铺或摊位的物业管理费缴费清单或其他可证明其经营期限的证明材料。
(六)经营及还款能力证明资料:
1.近12个月借款人主要个人结算账户或经营企业对公结算账户的对账单或资金交易流水,要求能真实反映借款人的销售收入情况。
2.业务订单、销售合同或近3个月进销货记录。
3.可补充的还款能力证明资料:
(1)金融资产证明:
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存款等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交易记录等。
(2)非金融资产证明:
包括房产,汽车及其他非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等。
(3)其他可以证明还款能力的资料
(七)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贷款审查审批
(一)单笔业务应在专业市场整体额度下审批。
(二)贷款审批人员应综合考察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家庭资产情况及销售现金流等因素,审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核定贷款授信金额。
借款人单户贷款授信金额不得超过其家庭净资产,原则上要求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及其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20%。
第二十七条贷款发放
(一)采取专业担保公司或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提供全程不可撤销担保的,落实担保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二)采取多人联合担保的,落实担保手续并收妥联保体保证金后方可发放贷款。
(三)采取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承租权质押的,办妥承租权质押登记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四)采取其他担保方式的,落实相关担保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二十八条贷款管理
(一)除本章另有规定的外,贷后管理参照个人经营贷款贷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贷款发放后,分行要安排专人负责监控借款人经营情况、还款能力和商铺或摊位承租权的价值变化情况,各行应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贷款监控操作办法。
具体要求如下:
1.分行应每月对贷款还款及逾期情况进行集中监测和催收。
2.分行应每月批量查询借款人征信记录,对借款人信用记录恶化、家庭负债大幅增加、在他行出现保证类、信用类贷款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3.分行应每月跟踪客户账户收入流水,对于账户收入流水异常的,应要求客户经理对客户进行现场调查。
4.分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借款人进行贷后实地调查,重点关注借款人经营情况。
5.分行应每半年对专业市场进行贷后实地调查,重点关注专业市场的整体经营情况、铺位价值变化情况等。
6.分行应每年根据贷后检查情况、借款人还款情况等对借款人授信额度进行重新审核,对借款人还款情况不佳、经营情况恶化的,可调减或提前终止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7.分行每次贷后检查必须留存书面贷后检查记录。
(三)贷款发放后分行应加强贷后管理,若出现以下情况的,分行应采取要求借款人增加其他担保、归还贷款本息等各种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贷款风险。
1.仅以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承租权质押的,若商铺或摊位承租权市场价值下降至借款人贷款余额,借款人企业经营恶化威胁我行贷款安全的,分行应立即要求借款人增加其他担保或提前归还贷款。
2.分行贷后检查发现借款人企业经营环境出现明显恶化情况的,如借款人企业所在专业市场发生产权纠纷或变化、经营管理方变更、发生负面事件,借款人上下游企业出现大量负面报导,借款人同行业同类企业大量经营恶化等情况。
(四)分行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审核及管理,严格落实贷款支付管理要求,加强贷款用途监控。
对于采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的贷款,原则上必须开通“周转易”功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分行开办个人经营贷款“市场贷”业务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业务制度及操作规程并报备总行。
制度中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对专业市场实行项目准入制的具体管理措施;贷款监控操作要求以及本办法提及的贷款操作流程要求等。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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