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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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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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备案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备案
(A类型企业)
A类型企业包括下面10种:
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企业(注册)
2.供港澳活猪、活禽、活牛养殖企业(注册)
3.出口(含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养殖企业(注册)
4.出口观赏水生动物养殖企业(注册)
5.进境动物皮毛、角蹄骨类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备案)
6.进境种用大中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备案)
7.进境种用大中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备案)
8.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注册)
9.进境罗汉松种植场、引种单位、代理单位(备案)
10.进境油菜籽加工企业(备案)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6号);
4、《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7号);
5、《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9号);
6、《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8号);
7、《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91号);
8、《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9号局令)
9、《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9号局令)
二、受理及审批单位
受理:
广东检验检疫局下属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审批:
广东检验检疫局
三、审批条件
(一)供港澳活禽饲养场
活禽饲养场申请注册须符合下列条件:
存栏3万只以上并符合《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具体为:
1.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2.配备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的专职或兼职兽医。
3.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及管理手册。
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其他禽类饲养场、动物医院、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
6.在过去6个月内,饲养场及其半径10公里范围内未爆发禽流感、新城疫。
7.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或围栏。
8.场内除圈养禽类外,没有饲养飞禽。
在同一饲养场内没有同时饲养水禽、其他禽类和猪。
9.场区整洁,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禽出场隔离检疫区、育雏区、兽医室、病死禽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禽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10.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生产区入口设有更衣室。
每栋禽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1.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物、疫苗、兴奋剂和激素等,且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12.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13.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物,符合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规定。
14.场区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5.水禽饲养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要求执行。
(二)供澳活猪饲养场
活猪饲养场申请注册必须符合《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具体为:
1.年出栏10000头以上,并实行自繁自养。
2.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3.配备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的兽医。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制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种猪引进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表册。
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6.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7.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猪出场隔离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猪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
8.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处以及生产区中饲料加工及存放区、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与饲养区之间均有隔离屏障,且须设置:
(1)各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2)生产区入口具有淋浴室和更衣室。
(3)出入口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9.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品,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10.每栋猪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1.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不互相交叉。
12.场区工作人员健康,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3.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14.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5.生产区内没有饲养其它动物。
16.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2.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3.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2.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
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2.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
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3.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4.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5.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6.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
7.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
(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A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B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C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D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E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
(五)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
1、热处理设施
(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
(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
(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
(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2、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
(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
(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见附件)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
(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
(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
3、厂区环境与布局
(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
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
(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
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
4、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
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2)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
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
(六)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1、选址及环境要求
(1)企业生产、加工设施的选址、布局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中I级检疫风险的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还应满足:
企业选址应远离动物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没有饲养家畜、家禽。
(2)企业应有围墙,厂区布局合理,加工存放区和生活区须分开。
加工存放区按产品进厂、原料存放、深加工等工艺流程单向布局,物流方向应遵循从污染区到非污染区的原则。
(3)厂区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专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
(4)厂区路面应硬化,加工车间、库房等墙面、地面应不渗水、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2、防疫消毒设施及设备要求
(5)《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中I级检疫风险的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加工存放区入口处,人员与车辆通道应分设;车辆进出通道须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4米、深度不低于0.2米的消毒池,或其他等效设施;人员进出通道应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
工作人员和车辆凭证经此进出,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随意进出。
(6)原料库的出入口和加工车间的入口处应设有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
(7)原料库应设更衣室,配有与防疫消毒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消毒杀菌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带锁的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存放柜。
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
(8)加工存放区应设更衣室、盥洗室和浴室。
更衣室应配有消毒杀菌装置,与工作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盥洗室内应有洗手消毒设施、防护用品、清洗消毒的设备。
(9)接触原料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工作服、工作鞋、帽、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10)配备与加工存放动物产品类别、加工存放能力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器械和防疫消毒药品,并存放在专人保管的专用存放场所。
(11)配备必要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
(12)涉及环保要求的,须提供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备注:
与159号令相一致)
(13)须有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包装物或铺垫材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与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14)存放仓库及加工车间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设施。
(15)具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加工设备,有经检验检疫审核符合兽医卫生防疫要求、经过加工能使疫病传播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加工工艺及设施。
(16)具有专用存放库,库容量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
仓库应有与产品储存要求相适应的温度保持系统,必要时应建有冷库。
(17)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防疫知识宣传栏。
3、规章制度及措施
(18)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19)建立防疫处理制度,包括对进境皮毛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等进行防疫处理所用药物名称及浓度、负责及操作岗位或人员、处理操作程序等。
(20)建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
(21)建立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
(22)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出入人员登记、人员防护、员工培训及体检等。
(23)制定详细的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24)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四、审批程序
(一)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相关注册/备案申请表,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2、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广东检验检疫局按注册登记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考核,对符合注册/备案条件的企业颁发注册/备案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备案。
4、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品种、生产能力等注册登记项目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三份)。
5、需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批准决定的检验检疫局提出换证申请。
五、审批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所有注册登记均不收费
七、提交材料目录
(一)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饲养场平面图和彩色照片(包括饲养场全貌,大门,进出场及生产区通道,饲养舍内、外景,更衣消毒室,饲料库,兽医室,病禽隔离舍,死禽处理设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及出、入场隔离检疫舍);
4、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或全面质量保证(管理)手册。
(二)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饲养场平面图和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猪舍内景和外景,兽医室、病猪隔离区、死猪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出场隔离检疫舍,种猪进场隔离区等);
4、饲养场饲养管理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制度。
(三)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
4、场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场区大门、养殖池及其编号、药品库、饲料库、包装场所等);
5、水生动物卫生防疫和疫情报告制度;
6、从场外引进水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7、养殖、药物使用、饲料使用、包装物料管理制度;
8、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水质检测报告;
9、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10、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
11、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
(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5、涉及环保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相关管理制度:
包括岗位责任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7、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8、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
9、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五)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2、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3、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4、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5、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6、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进境动物皮毛、角蹄骨类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指定企业申请表》
2、申请指定时,须提供以下附件一式三份: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涉及环保要求的,需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材料;
(4).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应涵盖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包括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出入库及加工登记管理制度、防疫处理制度、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有效的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5).工艺流程图,包括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此项不适用于存放企业);
(6).厂区平面图和图片资料。
厂区平面图应标示不同功能区域、人流、物流等;图片资料包括大门、厂区、库区全景照片,有关生产加工设施、仓储设施、防疫消毒处理设施、废弃物、包装物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照片等。
(7).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合格证明文件。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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