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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标志认证标准
方圆标志认证标准
CQM/QB-001-2012/CAC/RCP1-1969,Rev.4-2003
食品卫生技术规范
(CAC/RCP1-1969,Rev.4-2003,IDT)
2012-**-**发布2012-**-**实施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发布
前言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隶属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
CAC《国际推荐操作规范食品卫生总则》[CAC/RCP1—1969,第4修订版(2003)]适用于全部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本技术要求中的规定等同采用CAC《国际推荐操作规范食品卫生总则》[CAC/RCP1—1969,第4修订版(2003)]的相关要求,文字表述采用CAC官网发布的中文版原文。
CAC引言
人们有权要求所食用的食品是安全和适于食用的。
食源性疾病和食源性损害轻则引人不适,重则导致死亡。
可是还有其它的后果。
食源性疾病的暴发可破坏贸易和旅游业,导致收入减少、失业增加甚至法律纠纷。
食物变质造成经济上浪费和损失,并对贸易和消费者信心产生不利的影响。
国际食品贸易和出境旅游日益增长,随之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但是这也使疾病在世界范围的传播更为容易。
在过去的二十年,许多国家的饮食习惯也历经了很大变化,新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技术的发展就反映了这一变化。
因此,有效的卫生管理,对避免食源性疾病、食源性损害以及食品变质对人类健康和经济产生不利影响至关重要。
所有人们,包括农民和种植者、厂商和加工者、食品处理者和消费者,均有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和适于食用。
这些卫生总则为确保食品卫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使用时其应结合各个特定的卫生操作规范,必要时还要结合有关微生物标准的准则。
本文件贯穿整个食物链,从初级生产至最终消费的全过程,强调了每一阶段的关键卫生控制措施。
它建议尽可能地采用基于“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之HACCP)”的方法,以提高食品的安全性,该方法可见《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系统及其应用准则》(附件)。
在本总则中所描述的各项控制措施是国际上公认的措施,也是确保食品安全性和可食用性所必要的。
特向各国政府、企业(包括初级产品的个体生产者、制作者、加工者、食品经营者以及食品零售商)和消费者推荐本总则。
第一节-目标
1.1食品卫生的食典总则
∙确定适用于整个食物链(包括从初级生产到最终消费整个过程)的食品卫生基本原则,以达到确保食品安全和适于人类食用之目的;
∙建议采用基于HACCP之方法,作为提高食品安全性的手段;
∙阐明如何实施这些原则;以及为食物链的某些环节、加工过程或某些产品的所必需的特定法规提供指导,强化这些特定领域的卫生要求。
第二节-范围、应用和定义
2.1范围
2.1.1食物链
根据整个食物链,从初级产品生产到最终消费的全过程,本文提出生产安全的、适于食用的食品所必需的卫生条件。
本文还为适用于某些特定部门的其他一些较为特殊法规提出了基本要求。
这些特殊法规和准则的实施应结合本文以及《HACCP系统及其应用准则》(附件)。
2.1.2政府企业及消费者的作用
政府部门应参考本文件的内容,并决定如何更好地实施这些基本原则,以便:
∙充分保护消费者免受食物导致的疾病或损害;制定政策应考虑不同群体或群体内不同组别的易受害性;
∙确保食物适合于人们食用;
∙保持人们对国际食品贸易的信心;以及
∙制定卫生教育计划,从而有效地向企业和消费者宣传食品卫生的原则。
企业应遵循本文件所制定的卫生操作规范,以便
∙提供安全和适于食用的食品;
∙通过产品标识和其他适当方法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清楚易懂的信息,从而使他们能够正确地贮存、处理和制作食品,防止食源性致病菌的污染和生长繁殖;以及
∙维持人们对食品国际贸易的信心。
∙消费者应遵循有关的指导,采用适当的食品卫生措施来认识自己的作用。
2.2应用
本文件的每一节均阐明了拟达到的目标,并从食品安全和可食用性角度阐述这些目标的依据。
第三节包括了初级产品的生产及有关的步骤。
尽管不同食品的卫生规范差别甚大,并应酌情适用特定的法规,但本节还是提出一些基本准则。
第四节与第十节提出了适用于整个食物链乃至销售整个过程的基本卫生原则。
考虑到消费者在保证食品安全和可食用性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第九节还包括了消费者信息。
难免存在本文件所包含的一些特别规定不适用的情况。
在各种情况下,根本问题都是“究竟需要哪些必要和适宜的条件来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可食用性?
本文在可能出现这些问题的地方,采用“在必要的情况下”和“在适宜的情况下”之措词加以表述。
实际上,尽管本规定总体上是正确和合理的,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这些规定对食品的安全性和可食用性并不是必要的和适宜的。
在确定某规定是否必要或适宜时,应进行危险性评估,最好是在HACCP系统框架下进行。
采取这种方法就使得本文件的规定在实施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实用性,从而保证所生产的食品能够完全符合安全性和可食用性的总体目标。
在实施过程中,应考虑食品生产中各种不同的活动及所涉及不同程度的危险性。
对于一些特定的食品法规,也提供了其它的指导意见。
2.3定义
在本规定中,对以下用语作出了定义:
清洁处理-清除尘土、食物残留、脏物、油脂或其他应清除的物质。
污染物-指食品中各种非有意加入的、可能影响食品安全和可食用性的生物或化学
物质、异物或其他物质。
污染-在食品或食物环境上,出现某种污染物传入或发生的过程。
消毒-采用化学制剂和(或)物理方法,将环境中微生物的数量减少到不会对食品安全或可食用性造成不利影响的水平。
场所-用于食品加工处理的建筑物和用地,以及按照同种方式所管理的周围环境。
食品卫生-指为确保食物链各个阶段中食品的安全和适于食用所必需的条件和措施。
危害-指食物中可能对健康导致不良影响的某种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或条件。
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指确定、评估并控制对食品安全具有显著危害的系统。
食品加工人员-指那些直接从事加工包装的或散装食品、接触食品设备和用具,或接触食品表面的人员,因此希望这些人员应遵循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食品安全-确保食品在制备和(或)按预期用途食用时不危害消费者健康。
食品宜食用性-根据食品的预期用途,确保食品是适合于人们食用的。
初级生产-在食物链中所涉及或包括的诸如收获、动物屠宰、挤奶、捕鱼等步骤。
第三节-初级生产
目标
初级生产应采取能确保食物安全并适合预期使用的生产途径。
必要时,可包括:
-避免使用周围环境对食物安全具有威胁的场所;
-对污染物、有害生物和动植物病害进行控制,避免对食品安全造成威胁;
-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确保在适宜的卫生条件下生产食品。
理由
在食物链后期环节,降低那些可对食物安全和可食用性产生不良影响的危害出现的可能性。
3.1环境卫生
应重视来自环境中的潜在污染源。
尤其是食品的初级生产不应在具有潜在有害物质的地方进行,这会导致食品中有害物质超过可接受的水平。
3.2食物来源的卫生生产
在任何时候均应考虑初级生产活动对食物安全和宜食用性的影响。
特别是应确定那些极有可能造成污染的活动中的任何特定环节,并采取特定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的可能性。
基于HACCP的方法有助于这类措施的实施。
-参见《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及其应用准则》。
生产者应尽可能采取措施,以便:
∙控制来自空气、土壤、水、饲料、肥料(包括天然肥料)、农药、兽药或在初级生产中使用的其它物质的污染;
∙保护动植物的健康,以便防止因食物消费而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者对食品宜食用性产生不良影响;以及
∙防止食物原料受到粪便或其他污染。
特别应注意对废弃物的处理以及对有害物质正确的存放。
实现食物安全特定目标的农场计划,已日益成为初级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应予以鼓励。
3.3处理、贮藏和运输
应采取以下适宜的步骤:
∙对食物或食物原料进行分门别类,以筛除明显不适宜人类食用的原料;
∙用卫生的方式处理废弃的原料;以及
∙在处理、贮藏和运输过程中,防止食物或食物原料受到害虫侵袭或者物理、化学性或微生物的污染或者其它有害物质的污染。
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注意通过适当方法,包括控制温度、湿度和(或)其他措施防止食品腐败变质。
3.4初级生产中的清洁处理、保持卫生及个人卫生
应具有适当的设施和步骤以确保:
∙有效地进行任何必要的清洁处理和卫生保持;以及
∙保持适当的个人卫生。
第四节-加工场所:
设计与设施
目标:
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及其有关的危险因素,厂房、设备和设施在地点选择、设计和建设安装时应确保以下的目标:
-将污染降低到最低水平;
-设计和规划应有利于卫生保持、清洁处理和消毒灭菌,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空气传播的污染;
-设备外表及材料,特别是与食品接触的部位,在其使用上必须是无毒的,并且在必要情况下应持久耐用、易于维护和清洁;
-必要时,有关的设施应具有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的控制功能;以及
-能有效地避免害虫侵袭或藏匿。
理由:
注重符合良好卫生要求的设计和建造、正确选址以及提供必要的设施,对于有效地控制危害是十分必要的。
4.1选址
4.1.1场所
在确定食品加工场所时,应考虑潜在的污染源问题以及可能采取的保护食品卫生措施的有效性。
在考虑了预防措施之后,如果某个地方对食品安全和宜食用性存在明显不利影响,那么就不要在此建立加工场所。
特别是,加工场所通常要远离:
∙容易严重污染食品的环境污染区和工业生产地区;
∙极易发生水涝的地区,除非有足够的防范设施;
∙极易发生害虫侵袭的地方;
∙各种废弃物(液体或固体的)无法有效清除的地区。
4.1.2设备
设备的安置应保证:
∙易于进行适当的维护和清洗;
∙可以发挥其预期功能;以及
∙有益于良好卫生操作,包括监控。
4.2加工场所和房间
4.2.1设计和布局
在可能的情况下,食品加工场所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有利于实施良好食品卫生操作,包括防止食品加工过程的交叉污染等。
4.2.2内部结构和装置
食品加工场所的内部结构应采用耐用材料合理建造,使之易于维护、清洁,必要时易于消毒。
尤其应满足以下特殊条件,以保证食品安全和宜食用性。
∙墙面、隔断和地面应采用日常运行中无毒的防渗透材料;
∙在操作高度下的墙壁和隔断应具有光滑表面;
∙地面应具有便于排水和清洗的构造;
∙天花板和高架装置应能防止灰尘颗粒的积存和散落并减少水汽凝结以及剥落;
∙窗户应易于清洗,减少灰尘的积存,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装有活动的和易于清洗的防虫窗纱。
必要时,窗户要建成固定的;
∙门的表面应是光滑并防吸附,并且易于清洗和必要时的消毒;以及
∙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台面应完好、耐用、易于清洁、维护和消毒。
它应由光滑、防吸附的材料制作,而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不会发生反应。
4.2.3临时的和流动的场所以及食品销售机器
这里所指的场所和建筑物包括市场售货摊、流动售货点、街头食品销售车以及临时制作食品的场所例如帐篷式或大帐篷式场所。
这种类型的场所和建筑物在选址、设计和建造上应尽可能地可行,避免食物污染和害虫的藏匿。
在考虑这些条件和要求时,应有效地控制与这类设施有关的食品卫生危害,从而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宜食用性。
4.3设备
4.3.1基本要求
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和容器(除了一次性使用的容器和包装外)在设计和建造上,必要时应确保其便于充分清洗、消毒和维护,从而防止食物受到污染。
设备和容器应采用无毒的材料制成。
在必要时,设备应持久耐用、便于移动,或者能够拆卸以方便维护、清洁、消毒和监测,例如便于检查害虫。
4.3.2食品控制与监测设备
除4.3.1所提及的基本要求外,用于食物烹调、加热处理、冷藏、贮藏或冷冻的设备在设计上应确保尽可能快速地达到所要求的温度,以便能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和宜食用性,并有利于食品的保存。
这些设备在设计上应具有监测和控制温度的装置。
在必要的情况下,这些设备在湿度、气流以及其它对食品安全和宜食用性具有不利作用的特性上,还应具有调控和监测的手段。
以上要求是为了保证:
∙消除有害的和不宜存在的微生物及其有毒物质或将其降低至安全水平,或者有效地控制其生存及生长;
∙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监测基于HACCP的计划所设定的临界限量;以及
∙可以尽快地实现并维持为确保食品安全和宜食用性所要求的温度和其他条件。
4.3.3废弃物及不宜食用物质的容器
盛装废弃物、副产品以及不能食用的或有危险的物质的容器应予以特别标明,要求构造合理,在可能情况下应由防渗透的材料制成。
盛装有毒物品的容器不仅要标明,在适当的情况下,还要设锁,以防止故意或无意地污染食品。
4.4设施
4.4.1供水设施
应具备能够提供足够的饮用水的设施,以便进行饮用水的适宜储备、取用及温度控制,从而确保食品安全和宜食用性。
饮用水应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最新的“有关饮用水质量准则”的要求或达到更高标准。
非饮用水(如用于防火、产生蒸汽、冷藏或其他不会污染食品的类似方面)应有单独的供给系统。
非饮用水系统应予标明,并不得连接至或流入饮用水系统。
4.4.2污水排放和废弃物处置
应具备足够的污水排放和废弃物处置系统和设施。
设计和建造上,这些系统应保证食品或饮用水不会受到污染。
4.4.3清洁
应具备专门用于清洁食品、器皿和设备的适当设施。
在适当的情况下,这类设施应具有适宜的冷热饮用水供应系统。
4.4.4个人卫生设施和厕所
应具备个人卫生设施以保证个人卫生维持在适宜的水平,并避免污染食品。
必要时,这类设施应包括:
∙各种卫生式洗手和烘干完备设施,包括洗涤池和冷热水供应(最好能调节温度);
∙符合卫生设计要求的厕所,以及
∙适当的个人更衣设施。
这些设施应设置在专门的适宜地点。
4.4.5温度控制
根据所进行食品加工的特点,应具备适宜的加热、冷却、烹调、冷藏和冷冻食品的设施,以及用于存储、冷藏或冷冻食品、用于监测食物温度的设施,在必要情况下,控制室温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宜食用性。
4.4.6空气质量与通风状况
应具有适宜的自然和机械通风设施,特别要:
∙降低因空气传播而导致的食物污染,如避免气溶胶和冷凝物;
∙调节室内温度;
∙控制可能影响食品宜食用性的气味;以及
∙必要时,湿度控制,以保证食品安全和宜食用性。
通风系统在设计和建造上应避免空气从污染区流向洁净区,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便于适宜的维护和清洁。
4.4.7照明
应具备充足的自然或人工照明,以便能采用卫生方式进行加工操作。
必要时应保证这些照明光不会使产品颜色失真。
光线强度应能保证正常操作。
必要时,固定的照明设施应具有保护装置以防止由于破碎而污染食品。
4.4.8贮藏
在必要时,应为食品、食品配料以及非食品化学物质(如清洁剂、润滑剂、燃料)的贮存提供充足的贮藏设施。
∙在可能的情况下,食品贮藏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确保:
∙能够得到适当的维护和清洁
∙防止害虫侵袭和藏匿;
∙有效地防止食品在贮存时受到污染;以及
∙必要时,保证环境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的腐败(例如,温度和湿度的控制)。
食品贮藏设施的类型取决于产品的性质。
在必要时,清洁材料与有害物质应具备独立而安全的储存设施。
第五节-加工的卫生控制
目标:
通过下列措施,确保安全的、适宜人类食用的食品生产:
-制定有关食品的原料、组分、加工、流通和消费者使用的设计要求,使得各类食品制作和处理中符合这些规定;
-设计、实施、监测和审查有效的管理系统。
理由:
通过采取预防性措施降低不安全食品的危险性,在加工的适当环节中控制食品危害,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宜食用性。
5.1食品危害的控制
食品企业经营者应通过实施诸如HACCP的系统控制食品危害。
他们应:
∙在他们的经营过程中,确定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的环节;
∙在这些环节中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
∙监测控制措施,确保其持续有效;以及
∙定期审核并在加工过程发生改变时重新审核控制措施。
这些系统应适用于整个食物链,通过适宜的产品和加工设计,控制整个货架期内的产品卫生质量。
控制措施可以很简单,例如检查存货周转的计量装置或正确地装载冷藏显示单位等。
在某些情况下,可根据专家意见建立适宜的控制系统,包括文件管理等。
这种食品安全系统的模式可参见《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系统及其应用准则》(附件)。
5.2卫生控制系统的关键方面
5.2.1时间和温度的控制
食品温度控制不当是食源性疾病或食物腐败的常见原因之一。
这类控制包括了食物烹调、冷却、加工和贮存的时间和温度。
控制系统应确保在与食品安全和宜食用性密切相关的关键环节上有效地控制温度。
温度控制系统应着重于:
∙食品的性质,例如,食品水分活性、酸碱度和可能存有的微生物类型及数量;
∙产品既定的货架期;
∙包装和加工方法;以及
∙食品的消费方式,例如,需进一步烹调/加工或即食的。
这类控制系统还应就时间和温度变化情况明确允许限值。
应定期检查温度记录装置,并进行精度校准。
5.2.2特殊加工环节
与食品卫生密切相关的其它环节也可包括在内,例如:
∙冷却
∙热加工
∙辐照
∙干燥
∙化学保藏
∙真空或改良空气的包装
5.2.3微生物及其他规格
第5.1款所述的管理系统为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宜食用性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如果在某个食品控制系统中采用微生物、化学或物理的规格要求,那么这些规格必须建立在十分科学的原则之上,在必要的情况下,应阐明其监测措施、分析方法以及有效的限值。
5.2.4微生物的交叉污染
通过直接接触,或通过操作人员、表面接触或空气传播,病原菌可从一个食品传播到另一食品。
应通过物理上的分隔或在时间上交错,将生的、未经加工的食品原料与即食食品分开,并可对媒介体进行有效的清洗,在必要时可采取消毒。
进入加工区域应加以严格限制和控制。
在危险性特别高的地方,进入生产区时应采取更衣措施。
应要求个人着穿防护工作服(包括工作鞋),在进入前还应洗手。
工作台面、器皿、设备、固定装置及用具应彻底清洗,并且在处理或加工生食品尤其是肉类和家禽之后,应进行必要的消毒。
5.2.5物理和化学的污染
控制系统应适当地防止食物受到外来异物的污染,例如,来自机器的玻璃或金属碎片、尘土、有毒烟尘及有害的化学物质。
必要时,可在生产和加工中采用适当的检测或筛检设备。
5.3原料的进货要求
任何厂家不得接受已知含有寄生虫、有害微生物、农药、兽药或有毒、腐败或含有异物的原料,而且这些物质无法通过正常的筛除和(或)处理措施而使之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在必要的情况下,应确定并采用原料的规格要求。
在加工前应对原材料或配料进行适当的检验和分类。
必要时还应进行实验室检测,以确定是否适用。
只能采用质量优良和适宜的原料或配料。
原料和配料的存货应进行有效地存货周转。
5.4包装
包装设计及包装材料应能最大限度地保护食品免受污染,防止损坏,并带有正确的标识。
所采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气体必须无毒,并且在特定贮藏和食用条件下不影响食品的安全和宜食用性。
在适当的情况下,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应经久耐用、易于清洗,并且必要时易于消毒。
5.5用水
5.5.1直接接触食品
在食品的加工和处理过程中必须使用饮用水,下列情况除外:
∙用于产生蒸汽、灭火或其他与食品没有直接关系的类似情况;以及
∙在特定的食品加工过程,例如冷却,以及某些食品处理过程,如果对食品的安全和宜食用性不存在危害作用的(例如,使用洁净的海水)。
重复使用的循环水应予以处理,并确保其使用对食品的安全和宜食用性不存在危险性。
该处理过程应进行有效监控。
未经进一步处理的循环用水以及来自食品脱水或干燥处理过程的再生水可以再次使用,但前提是应保证其对食品安全和宜食用性不构成危险性。
5.5.2用作食品成分之一
在必要的情况下均应使用饮用水,以避免食品污染。
.
5.5.3冰和蒸汽
应采用符合第4.4.1条款规定的水制作冰。
在冰和蒸汽的生产、使用和贮藏过程中,应避免其污染。
与食品或食品接触表面直接接触的蒸汽不应对食品的安全和宜食用性构成威胁。
5.6管理与监督
必要的管理与监督类型将取决于企业的规模、生产活动的性质以及有关食品的种类。
管理者和监督者应相当了解食品卫生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以便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性,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并确保监督和监测有效地进行。
5.7文件管理与记录
必要时,应对食品加工、生产和销售过程进行正确的记录并保留至产品的货架期结束之后。
文件归档管理可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系统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5.8产品召回程序
管理者应保证具有处理任何食品安全危害的有效程序,并能够将有问题的批量成品全部迅速地从市场上召回。
如果某产品因直接危害健康而被收回,那么在同样条件下生产的其它产品也可能会对公众健康造成类似的危害,因此应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估,也可能需从市场上收回。
另外应考虑向公众发出警示的必要性。
回收的产品在销毁、用于非人类食用、确定可安全地用于人类消费或进行再加工以确保其安全性之前,均应始终处于监控之下。
第六节-场所:
维护与清洁
目标:
建立有效的系统,以便:
-确保实施充分和必要的维护和清洁;
-防治有害生物;
-处理废弃物;以及
-监测维护与清洁措施的有效性。
理由:
有益于持续有效地控制食物危害、害虫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物质。
6.1维护与清洁
6.1.1基本要求
场所和设备应保持良好的维修状态和工作条件,并能够:
∙便于实施各种卫生措施;
∙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特别是在关键环节(见第5.1条款);以及
∙避免食物污染,如防止来自金属碎片、灰泥碎屑、碎片以及化学物质的污染。
清洗措施应消除可能成为污染源的食物残渣和脏物。
必要的清洁方法及清洁材料应取决于加工企业的性质。
必要时清洗后要进行消毒。
应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谨慎处理和使用化学清洁剂,在必要的情况下,这些清洁剂应与食品分开贮存,并置于具明显标识的容器中,以避免污染食物的危险性。
6.1.2清洁程序和方法
清洁可采用单一的或多种物理和化学方法结合进行,物理的方法如加热、擦洗、冲洗、真空吸尘或其它不使用水的方法,化学方法如用洗涤剂、酸类或碱类物质。
必要时,清洁程序可以包括如下:
∙清除表面可见的碎屑;
∙使用清洁剂溶液溶解油脂及细菌膜并使其溶入溶液或悬浮液中;
∙按照第4节要求用水冲洗,洗去已脱落的土屑以及清洁剂的残留物;
∙进行干燥清洁处理或其它适当的方法除去残留物和碎屑;
∙必要时,进行消毒随后用水冲洗,除非厂商根据科学原理在规范中明确说明勿需冲洗。
6.2清洁方案
清洁和消毒的方案应确保加工场所的所有部位都得到适当的清洗,包括清洁设备本身的清洗。
应对清洁和消毒方案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进行不断和有效的监测,必要时应予以记录。
如制定书面的清洁方案,应阐明:
∙拟清洗的地方、设备和器皿的种类;
∙特定任务的目的;
∙清洁的方法和频率;以及
∙监测措施的安排。
必要时,在起草该方案过程中应向有关的专家顾问进行咨询。
6.3害虫控制系统
6.3.1基本要求
害虫对食物的安全和宜食用性构成了主要威胁。
害虫侵袭主要发生在其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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