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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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二)《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供港澳活羊中转业务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
只有经注册的中转场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羊的中转存放。
(三)《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五条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
注册以育肥场、中转仓为单位,实行一场(仓)一证制度。
只有经注册的育肥场饲养的活牛方可供应港澳地区;只有经注册的中转仓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牛的中转存放。
(四)《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六条 供港澳活禽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检验检疫注册。
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
每一注册饲养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
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禽不得供港澳。
(五)《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七条 供港澳活猪的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检验检疫注册。
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个注册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
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猪不得供港澳。
(六)《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
四、实施机构:
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六、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
注册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或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或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自行打印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自行打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自行打印)。
九: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
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供港澳活羊中转场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与活羊养殖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有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
3.中转场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0只;
4.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5.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中转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它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厂;
(2)设有以中转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至少有一名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3)在过去21天内,中转场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和炭疽;
(4)中转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5)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防疫消毒制度、用药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羊入出场登记制度、饲料饲草及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
(6)中转场周围设有围墙;场内分设健康羊圈舍和与其远离的病羊隔离舍;
(7)中转场内清洁卫生,大门口设置有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人行通道入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8)中转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9)中转场内不得有除羊和守卫犬以外的其它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只应栓养;
(10)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二)供港澳活牛育肥场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场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
3.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
4.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育肥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他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2)设有以育肥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及相应职责;
(3)须配备有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牛入出场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记录表册;
(5)场区设置有兽医室和日常防疫消毒及诊疗用器械;
(6)育肥场周围设有围墙(围栏或铁丝网),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7)场区整洁,生产区与人员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分开、进出场隔离检疫区、育肥区、兽医室、病畜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8)设有入场架子牛和出场育肥牛隔离检疫区。
入场隔离检疫区为专用或兼用检疫圈舍,距离育肥区至少50米;
(9)生产区出入口须设置:
①与门同宽、长2-3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②淋浴室或更衣室;
③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0)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1)育肥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卫生标准;
(12)场区内具有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3)生产区内不得有除牛及守卫犬以外的其他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必须拴住;
(14)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三)供港澳活牛中转仓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中转仓过去21天内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
3.中转仓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头;
4.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中转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他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2)中转仓周围设有围墙,内设用实心墙相互隔离并编有顺序号(1号圈、2号圈……)的圈舍,用于隔离来自不同注册育肥场的牛;
(3)设有以中转仓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至少配备一名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4)中转仓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5)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防疫消毒制度、用药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牛出入仓登记制度、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
(6)中转仓内清洁卫生;中转仓大门设置有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人行通道入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7)中转仓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8)具有符合无害化处理要求的死畜、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
(9)中转仓内不得饲养除牛及守卫犬以外的其他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必须拴养;
(10)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四)供港澳活禽饲养场
1.存栏3万只以上;
2.建立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或者全面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1)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2)配备有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3)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及管理手册;
(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其他禽类饲养场、动物医院、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
(6)在过去6个月内,饲养场及其半径10公里范围内未爆发禽流感、新城疫;
(7)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或围栏;
(8)场内除圈养禽类外,没有饲养飞禽。
在同一饲养场内没有同时饲养水禽、其他禽类和猪;
(9)场区整洁,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禽出场隔离检疫区、育雏区、兽医室、病死禽隔离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禽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10)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生产区入口设有更衣室。
每栋禽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1)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物、疫苗、兴奋剂和激素等,且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12)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13)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物;
(14)场区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5)水禽饲养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要求执行。
(五)供港澳活猪饲养场
应当建立饲养场饲养管理制度以及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的条件和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1.年出栏10000头以上,并实行自繁自养;
2.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3.配备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制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种猪引进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表册;
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6.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7.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猪出场隔离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猪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
8.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处以及生产区中饲料加工及存放区、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与饲养区之间均有隔离屏障,且须设置:
(1)各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2)生产区入口具有淋浴室和更衣室;
(3)出入口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9.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品,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10.每栋猪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1.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不互相交叉;
12.场区工作人员健康,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3.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14.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5.生产区内没有饲养其它动物;
16.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六)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七)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8.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9.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八)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8.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
(九)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8.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
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9.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10.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11.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12.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
13.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
(十)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
应当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要求:
1.建立并维持进境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记要求;
2.按照建立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组织生产;
3.按照建立的合格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组织生产;
4.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确保原料、产品可追溯;
5.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
6.符合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单位符合我国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并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注册登记申请
1.1供港澳活羊中转场
(1)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
(2)场(仓)平面图,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1.2活牛育肥场、中转仓
(1)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2);
(2)场(仓)平面图,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1.2供港澳活禽饲养场(附件3)
(1)注册登记申请表;
(2)场(仓)平面图,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1.3供港澳活猪饲养场(附件4)
(1)注册登记申请表;
(2)场(仓)平面图,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2.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5);
(2)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
(3)场区平面示意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4)水质检测报告;
(5)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6)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说明材料;
(7)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
3.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1)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6);
(2)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3)工艺流程图,包括生产、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4.出境粮食加工、仓储企业
(1)出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7);
(2)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
(3)涉及本企业粮食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和溯源管理体系说明;
(4)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措施(包括配备满足防疫需求的人员,具有对虫、鼠、鸟等的防疫措施及能力)。
5.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
(1)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8);
(2)种植基地及加工包装厂布局示意图、检测实验室平面图、以及主要生产加工区域、除害处理设施的照片;
(3)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监督员及企业实验室检测人员培训证明及相应资质、资格证件。
6.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果园和包装厂
(1)出境水果果园:
①《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9);
②果园示意图、平面图;
(2)出境水果包装厂:
①《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0);
②包装厂厂区平面图,包装厂工艺流程及简要说明;
③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生产、收购合约复印件。
7.出境烟叶加工、仓储企业
(1)出境其他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1);
(2)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
(3)生产加工情况的说明材料。
8.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
(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分类管理申请表(附件12);
(2)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
(3)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
(4)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
9.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3);
(2)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4)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1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
(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14);
(2)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
(3)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二)变更申请。
1.出口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申请;
2.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变更项目的生产工艺说明、产业政策证明材料)。
(三)延续申请。
企业延期申请书。
(四)注销申请。
注销申请书。
企业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当一并交回原注册登记证书。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的“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办理(网址:
十三、办理流程:
详见下图
合格
上报总署
发放注册登记证书
不合格
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
限期整改
决定公开
现场考核
齐全
资料审核
受理申请
企业提交资料
不予受理
通知书
不合格
不齐全
十四、办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0次或窗口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
长沙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
否
十九、网上支付:
否
二十、物流快递:
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用户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的“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办理(网址: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
长沙海关、隶属海关现场审批窗口部门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网上办理。
企业申请时间:
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
周一至周五,长沙海关或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
长沙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长沙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
长沙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长沙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附件1:
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
注册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单位:
申请时间:
填表说明
一、申请单位填报《申请表》,须用钢笔或毛笔填写,要求文字简练、字迹清楚、书写工整。
二、递交《申请表》时,须提供以下附件:
三、
1、场区平面图;
2、动物卫生防疫制度(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
3、饲养管理制度(饲料和添家剂使用管理制度、羊入出场管理制度);
4、场区照片(场区大门口、场区全貌、羊舍外景、羊舍内景)。
企业名称
(中文名)
(英文名)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成立时间
电话
企业性质
国营口集体口个体口合资口独资口
中
转
场
概
况
中转场
名称
疫
区
是
地址
否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兽医人数
学历
专业
兼职人数
现有职工数
饲养人员
人数
主要经营品种
体况
场区面积
建场时间
设计存栏量(只)
中转场围墙
有
无
场大门口车辆消毒池
有
无
中转场水源
有
无
场大门口人行通道消毒垫
有
无
中转场照明
有
无
中转场电源供应
稳定
不稳定
动物卫生制度
有
无
饲养管理制度
有
无
中转场周500米有无其它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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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境 动物 及其 产品 其他 检疫 生产 加工 存放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