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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家庭暴力
湖南省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的家庭暴力
专业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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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师
湖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2011年10月
摘要…………………………………………………………………………4
1.家庭暴力概述……………………………………………………5
2.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其危害………………………………………5
2.1家庭暴力的现状………………………………………………………5
2.2家庭暴力的危害……………………………………………………6
3.家庭暴力的主要特征……………………………………………6
3.1主体身份的特殊性……………………………………………………6
3.2侵犯的特定性…………………………………………………………6
3.3施暴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性……………………………………………7
3.4时间上的持续性………………………………………………………7
3.5行为的隐蔽性……………………………………………………7
3.6手段的多样性………………………………………………………………7
4.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7
4.1家庭经济原因…………………………………………………………7
4.2思想意识原因………………………………………………………8
4.3文化程度原因…………………………………………………………8
4.4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8
5.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的对策………………………………………9
5.1加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9
5.2建立多方位的社会支持体系………………………………………………9
5.3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10
5.4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10
结语……………………………………………………………………………10
参考文献………………………………………………………………………10
浅析我国的家庭暴力
摘要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现象越来越严重数量越来越多,施暴方式越来越残忍,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已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建立平等人权,构建和谐的家庭及社会关系,我们必须积极努力,运用法律、道德、受害人的维权意识、以及全社会的力量来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
关键词:
家庭暴力;维权意识;法制观念
浅析我国的家庭暴力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元素,建设稳定和谐的社会,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保证千万个家庭稳定和谐。
但现实的情况却是非常严峻的,占相当比例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亲人间的相互伤害,伤害了亲情、爱情,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社会的一颗“毒瘤”,给社会稳定、家庭和谐、人民幸福带来极大危害。
20世纪70年代以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
三十多年来的各种调查和研究表明:
家庭暴力不仅仅只是某个国家的问题,而是一个跨越国界、意识形态、阶级、种族和少数人群体的全球问题,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老人、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为消除家庭暴力,联合国发布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并于1999年11月5日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掀开了反对家庭暴力新的历史一页。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自此以后我国对消除家庭暴力给予了更多关心。
本文主要对我国家庭中妇女遭受暴力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家庭暴力概述
何为家庭暴力?
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和其它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1]2001年开始实施的新《婚姻法》在其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这是我国首次在全国性基本法律中提出家庭暴力这个问题,在反家庭暴力立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出了一个明确的定义: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当前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据全国妇联2004年的一项调查,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8100万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而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
而在个别省市地区,家庭暴力的比例远远不只30%,如广东省55.7%的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暴力程度很严重的有23.6%,较严重的有50%[2]。
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见惯不怪。
由此可见我国的家庭暴力是非常的严重。
国外家庭暴力状况也较严重。
英国近期的一些研究成果显示,在伦敦北部,有30%的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12%的妇女在过去的一年报告过家庭暴力。
据美国司法部估计,美国每年要发生420万宗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95%的受害者都是妇女。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美国妇女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
而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达75%[3]。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的绊脚石,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
而在这种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自卑、焦虑等心理障碍,他们长大成人之后,如果心理不能得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
由于家庭暴力是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
与其它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一)主体身份的特殊性
实施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他们相互生活在一起,一般具有血缘或者婚姻关系。
这是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区分的主要标志。
(二)侵犯客体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人生自由权等。
(三)施暴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性
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造成多方面的危害,而故意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主观上的故意除了故意之故意外,还可表现为行为人酒后殴打家庭成员或者为了排解不顺心的苦闷而殴打家庭成员等行为。
(四)时间的持续性
由于家庭成员长期生活在一起,家庭暴力通常都是日积月累。
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就不会是一两次,施暴者会因不同的原由长期或多次对同一家庭成员施暴,给受害者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创伤。
(五)行为的隐蔽性
由于大多受害者深受“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影响,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故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没有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更加猖狂。
同时家庭成员彼此生活在一起,施暴者可以充分选择隐蔽的作案时间和手段,容易逃避侦查和销毁证据,外人一般不会专门打听某家庭内部的事情,即使知道了,也由于是别人家的事,不会过多地干涉,因此隐蔽性很强。
(六)手段的多样性
家暴表现形式多样:
肉体损伤(占21%~34%),性攻击(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伤害的威协,恫吓威胁,使之极度嫉妒,对其剥夺占有,对其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
对受害者来说,多种暴力形式常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越演越重。
四、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家庭经济原因。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经济环境的影响,有很多下岗职工。
他们之中有许多人由于找不到工作,没有生活来源,内心比较苦闷,生活上的不如意,在加之无处宣泄,经常会为家庭琐事而苦恼,时间一长,很容易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有的是丈夫下岗心情不好,在妻子身上发泄种种不满;有的是,妻子下岗经济困难,成为家庭矛盾的隐患之一;还有的是妻子没有经济来源,在经济属于依附地位,一旦家庭经济出现问题,很容易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思想意识原因
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很多封建残余思想还存在于很多公民的脑海中。
这些封建残余思想中有很多是歧视女性的,比如女性必须听丈夫的话,不听就是不对,在比如,女性就必须承担家庭的重担等等。
这些封建残余思想的作祟,在很大程度上,给妇女带来很大的伤害,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尤为严重。
在这些地区,由于人们思想观念的偏差,更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家庭暴力发生的高发地区。
封建残余思想不仅侵蚀了男性公民的头脑,甚至很多女性也深受其害。
许多地区的女性由于受到封建残余思想的侵蚀,对旧思想中歧视女性的行为竟然默认,这更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文化程度原因。
有些人文化程度不高,更谈不上个人素质,遇到家庭矛盾非打即骂,不知道用亲情和温情了化解矛盾,这种方式回更加激化矛盾,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时间一长,尖锐的矛盾一旦爆发出来,就回出现家庭暴力,而这种情况引发的家庭暴力,后果往往很严重。
(四)法律观念单薄的原因。
虽然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要看到,还有相当多的人法律观念单薄,对家庭成员缺乏必要的尊重。
他们认为(妻子或孩子或父母)都是自己的一部分,想如何对待就如何对待,发生矛盾时,急于解决矛盾,处理问题不计后果,给家庭成员造成很大的伤害。
同时,受害的家庭成员处于“面子”或“亲情”等方面的考虑,不愿把事情公开化,总是能忍则忍,进一步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进一步损害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的对策
可以说我国对家庭暴力越来越予以关注,但目前在减少家庭暴力方面,仍有许多的不足,为了更好地消除家庭暴力,我们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一)加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他法律虽然都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多数属于原则性、精神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加上社会及受害者本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宽容和纵容,使人们不足以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我国应尽快构建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从各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比如可以明确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尤其是政府的责任;确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暴力案件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等;明确追究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的责任,明确举证问题等等。
(二)建立多方位的社会支持体系
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
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
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
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三)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
教育广大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以为“家丑不可外扬”,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逐步提高解决夫妻双方冲突的能力和技巧,使之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同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积极参与政治、经济活动,提高自身在社会上及家庭中的地位,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四)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
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扭转许多人以前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同时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和儿童进行教育,使他们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强,认识到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我们要行动起来,努力消除产生家庭暴力的各种因素,完善立法制度,健全司法机构,加强社会防控,通过社会广为宣传,让反家庭暴力观念深入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提高女性同胞们的维权意识,让家庭暴力无处藏身。
参考文献
[1]联大第48/104号决议《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Z],1993年12月20号.
[2]林洁.《中国青年报》[N],2005年1月27日
[3]林玉琼.浅谈家庭暴力[J].法制与经济,2005年,总第121期:
第35-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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