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险专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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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专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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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专项方案
秘密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方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湖北分企业
二O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一、保险方案
一、投保险种
公众责任保险
二、及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
地址:
三、投保类型及报价
方案1: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
累计限额50万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元或损失金额10%
费率1.2℅,每十二个月保费6000元
方案2: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
累计限额100万元
费率1℅,每十二个月保费10000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元或损失金额10%
提议方案: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0万元
累计限额1000万元
费率2.1‰,每十二个月保费21000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元或损失金额10%
以上方案不扩展停车场责任、电梯责任责任;
如扩展停车场责任、电梯责任
停车场根据25元每个车位、电梯200元/部收费加在主险中。
四、保险期限:
自1月日00:
00时起———1月日00:
00时时止。
五、司法管辖:
中国司法管辖(港、澳、台地域除外)
六、基础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二、理赔服务
就贵司公众责任险项目,本企业承诺提供以下理赔服务:
(1)接报案
保险企业应严格实施365天、二十四小时全天候接报案制度,同时指定服务人员保持二十四小时手机通畅。
被保险人在得悉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企业报案,保险企业全国二十四小时统一报案电话:
95500,被保险人也可直接向本企业指定服务人员报案(巫红斌)。
(2)现场查勘时限
承保人负责保险事故现场查勘事宜并负担对应查勘费用。
承保人接到报案通知后,应在20分钟内回复是否需要保留现场。
如需要,承保人理赔人员须在约定时间内(市区1小时内,其它地域2小时内)或被保险人同意其它时间内赶到现场,或在24个小时内委托含有相关资质公估企业人员赶到损失现场,进行现场查勘。
查勘人员应做好现场查勘统计,参与查勘各方人员应对现场查勘统计进行签字确定。
查勘结束后承保企业(或公估企业)应向参与查勘各方分别提供一份完整现场查勘统计,以备留存。
若因事故抢救需要,或承保人及相关方查勘人员未按上述要求时间立即抵达出险现场,许可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
但投保人应如实保留事故现场相关照片、录像及受损财产实物等。
(3)索赔单证审核
承保企业应在现场查勘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法通知投保人或其它被保险人此次索赔所需材料清单。
承保人根据索赔材料清单准备索赔材料,受理、审核投保人或其它被保险人提交相关索赔单证和资料。
投保人或其它被保险人按本保险相关要求以EMS、邮寄或其它方法向保险人提交必需、有效、真实相关索赔单证和资料。
保险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核实,若认为相关证实和材料不完整,应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法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其它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相关证实或资料;若保险人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相关书面审核意见,则视为承保人各组员认可索赔资料完整。
(4)赔案处理及赔款支付
承保人根据下列约定核定保险事故赔付金额,并支付赔款。
①赔款核定
通常情况下,承保人应在被保险人索赔资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和投保人达成赔付协议;如案情尤其重大或复杂,承保人应在被保险人索赔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和投保人达成赔付协议。
如保险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做出保险责任和赔款金额核定,视为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索赔金额。
②赔款支付
承保人在和投保人达成赔付协议后应根据以下约定支付赔款:
赔偿额度在10万以内(含10万),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
赔偿额度在10万以上,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
(5)理赔步骤图
公众责任险
(6)理赔服务小组
姓名
职位
本项目职责
联络方法
巫红斌
太平洋湖北分企业重大用户部高级经理
总体负责
徐颖
太平洋湖北分企业理赔部科长
理赔管理
(7)聘用公估企业及其费用
发生保险事故后,如协议各方对于损失金额或责任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时或发生超出50万元损失事故,由承保人聘用协议三方认可保险公估企业对损失进行公估,聘用公估人所发生全部费用由承保人负担。
(8)预付赔款支付
假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重大损失事故,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情况下,依据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一定数量预付赔款,最高金额为初步核损金额(扣除免赔后)50%。
(9)赔偿处理相关约定
如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本企业主动参与第三者责任事故调解,如在处理过程中聘用相关权威判定部门进行技术判定,并负担其判定费用。
(10)定时提供理赔统计报表
保险人承诺将对每一索赔案件处理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并负责定时向投保人提供理赔统计报表,报表包含损失发生时间、地点、损失原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赔款等和赔案处理相关信息。
(11)回访制度
项目服务小组采取实地回访、书面回访或电话回访等多个形式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用户回访,搜集用户反馈意见,听取用户对服务工作意见和提议,立即更正和完善服务工作中失误及不足之处。
对回访中发觉问题,保险各方友好协商,共同处理。
(12)保险法律服务
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相关保险法律服务,包含法律咨询、帮助确定相关保险法律文件、文书、合相同。
(13)建立重大灾难预警服务
本企业和气象台签署长久合作关系,能够随时撑握近期天气趋势及气象情况,亲密注视灾难动态,立即向被保险人提供防汛、暴风、暴雨等灾难气象情况信息,避免出现无须要人身事故。
(14)业务咨询服务制度
本企业是一家全国性、综合性保险企业,业务范围涵盖财产险、人寿险、金融证券、信托理财、企业年金、养老金等方面,贵司及各参建单位在上述任何方面提出任何需求,本企业均将利用集团化、网络化优势,为其提供最优质服务和咨询。
(15)和其它对于保险各方共同协商认为有必需其它服务,保险人应主动给予提供。
三、、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协议(以下简称为“本协议”)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和本协议相关投保文件、申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它书面文件组成。
凡包含本协议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尤其行政区和台湾地域,下同)政府机构、企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它正当成立组织均可成为本协议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本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据中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尤其行政区和台湾地域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仲裁或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其它必需、合理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协议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去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或其所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它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和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点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工作过程中所发生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乱、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难;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它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非放射性污染;
(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行为;
(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物质。
第七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人身损害;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全部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因经营或职责需要一直使用或占用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其它建筑损失;
(四)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任何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因从事加工、修理、改善、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六)罚款、罚金或处罚性赔款;
(七)在协议或协议中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负担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负担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去范围内;
(八)保险单中载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免赔额。
第八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其它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协议保险期间为十二个月,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十条本协议赔偿限额包含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也可约定其它特定计算方法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协议成立后,保险人应该立即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应该立即作出核定。
对情形复杂保险人可采取深入合理必需核定方法。
对在投保时约定针对不一样情况下赔偿处理方法,保险人应认真推行。
保险人应该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在和被保险人达成保险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在协议约定赔偿期限内推行赔偿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认为本协议约定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关索赔证实和资料不完整,应该立即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相关证实、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应该依据已经有证实和资料能够确定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支付对应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签订保险协议时,投保人对所填写投保单及保险人对相关情况问询应如实通知。
投保人有意或因重大过失未推行前款要求如实通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升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协议。
投保人有意不推行如实通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协议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负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推行如实通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协议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负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协议签订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通知情况,保险人不得解除协议;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该负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根据本协议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协议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法、交付时间没有约定,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法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协议不生效,保险人不负担保险责任。
假如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收已经负担保险责任期间保险费和利息,本协议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协议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总保险费百分比负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在本协议使用期内,保险标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视情况增加保险费或解除本协议。
被保险人未予通知,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之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所从事行业内相关安全管理要求,预防事故发生。
对相关管理部门或保险人提出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要求和提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推行前款约定义务,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解除本协议;对所以而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所以而造成其赔偿责任扩大,保险人有权对扩大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收到第三者索赔通知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需、合理方法,预防或降低损失,不然,对所以扩大损失,保险人不负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有意或因重大过失未立即通知,致使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负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经过其它路径已经立即知道或应该立即知道保险事故发生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或相关统计,许可而且帮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造成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保险人不负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得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立即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处理相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关文件,并给必需帮助。
对因未立即提供上述通知或必需帮助造成扩大损失,保险人不负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保险人不负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负担最终赔偿责任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资料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提供和索赔相关多种证实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推行前款约定义务,造成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负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该如实向保险人说明和本协议保险责任相关其它保险协议情况。
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造成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它保险协议保险人负责赔偿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实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相关材料;
(四)相关部门出具事故证实;
(五)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应提供:
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出具原始医疗费用收据、诊疗证实及病历;造成第三者伤残,还应提供含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伤残判定资格医疗机构出具伤残程度证实;造成第三者死亡,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实书;
(六)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应提供:
财产损失清单、费用清单;
(七)生效法律文书(包含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和索赔相关、必需,并能证实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其它证实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赔偿金额以根据下列方法之一确定被保险人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被保险人和第三者或其它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定;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其它方法。
在根据上述方法之一确定经济赔偿责任后,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实际赔偿金额还应在此基础上扣减保险单中载明每次事故免赔额,而且保险人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出保险单中载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不超出保险单中载明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在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而且赔偿时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但每次事故赔偿总额不超出约定赔偿限额。
假如被保险人赔偿责任同时包含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而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保险人根据本协议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负担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百分比赔偿法律费用。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假如被保险人损失在有相同保障其它保险项下也能够取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协议赔偿限额和其它保险协议及本协议赔偿限额总和百分比负担赔偿责任。
其它保险人应负担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通知造成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部分。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应由相关责任方负责赔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相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被保险人应该向保险人提供必需文件和所知道相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相关责任方取得赔偿,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能够对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相关责任方取得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相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保险人不负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相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该行为无效;因为被保险人有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保险人能够扣减或要求返还对应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每次事故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和该次保险事故相关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包含多名第三者时,假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定了其中部分第三者赔偿金额,保险人可依据被保险人申请给予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和这些第三者相关任何新增加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相关证实、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应该依据已经有证实和资料能够确定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数额后,应该支付对应差额。
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因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提交保险单载明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依法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争议处理适用中国法律。
其它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协议。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协议,应该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协议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成立后,保险人依据保险法要求或本协议约定要求解除本协议,除保险法另有要求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终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
第三十八条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协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该根据保险费5%百分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责任起始以后解除本协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假如解除时,本协议项下仍有还未赔偿结案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 义
第三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含有以下含义:
个体经济组织:
是指经工商部门同意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其它正当组织:
是指经法定登记程序成立并从事其注册登记范围内活动事项团体机构
意外事故:
是指不可预料、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突发性事件。
第三者:
是指除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以外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被保险人代表:
是指虽不是被保险人雇员或其组织一部分,但其从事相关活动是按被保险人委托或和被保险人约定、和被保险人之经营或活动范围或性质有直接关联人或组织。
人身伤害:
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效障碍及其它影响人身健康损伤。
财产损失:
是指有形财产物质损坏,包含所引发该财产不能使用;或有形财产虽未受实质损坏但已丧失使用价值。
自然灾难:
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忽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现象。
每次事故:
是指一名或多名第三者或其它索赔权利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协议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协议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未满期保险费:
是指保险人应退还剩下保险期间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年保险费×(剩下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
是指本协议成立时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
是指本协议成立时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费。
累计赔偿金额:
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含保险人负责赔偿(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
实际保险期间:
是指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本协议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剩下保险期间:
是指自本协议终止日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四、公众责任险投保单
投保人名称
投保人地址
投保人联络人
投保人联络电话
被保险人名称
营业场所地址
营业性质
被保险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场所面积
每日客流量
营业场所是否有游泳池、机械性游乐设施等?
营业场所是否有制造、销售、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附加
条款
保险期间: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尤其
约定
付费日期
司法管辖
争议处理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吵,不能达成协议,被保险人自愿采取处理方法:
□诉讼□仲裁,仲裁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关保险
情况
以下内容请投保人如实填写,此内容将影响本企业承保和理赔结果
投保人是否曾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投保过类似险种:
□是□否
如是,请注明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过去三年有没有理赔统计:
□有。
如有,请填写下表□无
出险时间
损失金额
出险原因
改善方法
保险人(保险企业)提醒
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企业业务人员说明,如对保险企业业务人员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企业业务人员进行问询,如未问询,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了解并无异议。
投保人申明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申明所填上述内容(包含投保单及投保附件)属实。
本人已经收悉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条款内容,并对保险企业就保险条款内容说明和提醒完全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
投保人签章:
投保日期:
年月日
投保单编号:
以下内容由保险企业填写
是否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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