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之强条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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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之强条篇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之强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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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5.1.9轴流深井泵宜安装于水井、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水源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性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150%设计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0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300m,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0m;
2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线,且淹没深度应根据水利条件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有效储水量或有效水位能全部被利用的要求;当水泵设计流量大于125L/s时,应根据水泵性能确定淹没深度,并应满足水泵气蚀余量的要求;
3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3款的规定;
5.1.12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2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5.1.13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3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5.2.4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5.2.5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5.2.6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和第4.3.9条的规定;
2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4款的规定;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且不应小于150mm的保护高度;
5.3.2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5.3.3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5.4.1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高层民用建筑
2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
3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4高层工业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多层工业建筑;
5城市交通隧道。
5.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5.5.9消防水泵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采暖温度不应低于10℃,但当无人值守时不应低于5℃;
5.5.12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1.9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²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6.2.5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水位和设置场所,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第4.3.9条、第5.2.5条和第5.2.6条第2款的规定;
7.1.2室内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
7.2.8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7.3.10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倒流防止器,且火灾时因其水头损失导致室外消火栓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2.8条的要求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7.4.3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8.3.5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
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9.2.3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³;
2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9.3.1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DN75;
2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DN100;
3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11.0.1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在平时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11.0.2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11.0.5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
11.0.7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钮;
11.0.9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11.0.12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
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0min内正常工作。
施工:
12.1.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12.4.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试压和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验;
系统调试与验收:
13.2.1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设计、施工、监理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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