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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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
DB23/T744-2004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CodeforCompilingRegulatoryPlanning
2004-02-06发布2004-03-01实施
黑龙江省建设厅
联合发布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CodeforCompilingRegulatoryPlanning
DB23/T744-2004
主编单位: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
2004年03月01日
2004哈尔滨
前言
为提高我省城市规划整体水平,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使用工作的需要,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黑龙江省建设厅决定编制《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和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为了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黑龙江省建设厅(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邮编:
1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李春梅林红杨王宏伟王娟韩杰张毅
范晓磊邵强
目次
1总则..............................................................................12术语..............................................................................23编制的主要内容..............................................................64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8
4.1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8
4.2土地使用强度控制.................................................11
4.3居住人口规模预测................................................13
4.4配套公共服务设施................................................13
4.5道路系统..............................................................14
4.6市政公用设施.......................................................15
4.7城市设计..............................................................16
4.8经济分析..............................................................165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17
5.1土地使用规定.......................................................17
5.2建筑管理规定.......................................................196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20附录A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22附录B基础资料汇编..............................................31附录C图表和规划图..............................................33附录D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图例..................................37
附录E电子文档数据标准................................................38本规范用词说明.................................................................45
1总则
1.0.1为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与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省域内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行政建制镇和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1.0.3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项用地的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的编制。
1.0.4在规划城区范围内,一般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旧城改造、近期建设、各类开发区等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1.0.5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应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的地形图纸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1.0.6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地块
在规划范围内,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划分的最小城市用地单元。
2.0.2片区
以城市道路、铁路、河流为边界,将关系密切的相邻地块划分在一起的区域。
2.0.3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性质)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确定的规划地块的使用功能。
2.0.4用地面积
由用地界线围合的地块范围。
2.0.5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6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0.7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块)总面积的比例。
2.0.8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高)
建筑物由室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2.0.9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2.0.10城市绿线
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0.11城市蓝线
城市河网水系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2.0.12城市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0.13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
2.0.14建筑退让
建筑物、构筑物自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建筑红线和用地界线的后退。
2.0.15交通出入口方位
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
具体分为:
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禁止机动车出入地段和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2.0.16停车泊位
规划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
2.0.17土地使用的兼(相)容性
在地块土地使用性质被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变更的特性。
2.0.18规定性(强制性)控制
对建设项目、规模、用地定点、定界实行强制执行的控制
方式,是必须严格遵照的指标。
规定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2.0.19指导性(引导性)控制
为进一步贯彻规划和开发控制的意图,将控制要素具体为布局引导,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重要参考指标。
指导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
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
2.0.20建筑间距
一般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方面。
2.0.21日照标准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2.0.22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23土地开发费
每公项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各种补偿、规划设计、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
2.0.24规划文本
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管理文件。
2.0.25图表
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图及其附表。
本规范特指总图图表、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和分图图册。
2.0.26总图图表
对规划范围内总的规划综合控制图。
2.0.27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
对规划范围内工程管线总的规划控制图。
2.0.28分图图册
在总图图表的基础上,针对地块编制的规划综合控制分图。
2.0.29用地细分类
在小类用地上进一步划分的类别。
如居住用地:
RX2-61——托幼用地
RX2-62——小学用地
RX2-63——初中用地
RX2-64——高中用地
RX2-65——九年制学校
RX2-66——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
R为居住用地的代号;
RX为居住用地的类别代号(如:
X为2时,R2为二类居住用地);
RX2为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类别代号;
3编制的主要内容
3.0.1应掌握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范围的规划要求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确定其用地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及环境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3.0.2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3.0.3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密度与建筑密度分区的要求、城市景观保护的要求和不同区位土地级差的要求,规定各项控制指标,控制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强度。
3.0.4对规划范围内的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提出城市设计引导和控制要求。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形式、体量、色彩和风格等要求。
3.0.5提出规划范围与周围地区的交通联系方式,确定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系统。
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主要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3.0.6确定规划范围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的位置,并提出重要的配套设施项目和空间环境要求。
3.0.7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网的平面位置、走向、管径、控制点坐标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3.0.8对规划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与保护,并应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要求。
3.0.9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0.10根据土地级差、拆迁量等经济因素进行调查分析,通过规划将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显化土地资产效益,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提供依据。
3.0.1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与技术文件。
4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
4.1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
4.1.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根据规划用地情况,一般采用“片区——街坊——地块”或“街坊——地块”逐级划分的方法。
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将用地性质划分至小类(新区用地宜划分至中类,居住用地宜划分至细分类)(见表4.1.1-1)。
片区编码应全市(镇)统一进行排序。
2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对土地的控制规定。
3在地块划分过程中,应保持规划范围内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维护其连续性。
要对历史地段、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予以保护。
4根据用地功能布局来划分地块,应保证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单一,要与周围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相协调。
5应尊重现有用地产权边界和基层行政管辖界线,减少用地界定与现状的矛盾。
应以自然界线(如:
江、河、林带等)、人工界线(如:
铁路、主要道路、用地界线及其他设施)和行政管理组织状况(行政区划和单位用地界线)划分地块。
6地块形状应利于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建筑布置,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
地块至少有一边与城市道路或小区道路相邻。
表4.1.1-1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序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细分类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组团用地(包含组团绿地和组团道路及其他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设施用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地R12C61托幼用地R1R12C62小学用地R12C63初中用地R12C64高中用地R12C65九年制学校R12C66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级绿地二类居住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组团用地(包含组团绿地和组团道路及其他设施)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C61托幼用地R22C62小学用地R22C63初中用地1RR2R22C64高中用地R12C65九年制学校R12C66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3道路用地R24绿地含上层为住宅与底层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R25商住综合用地施建筑的用地三类居住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组团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32C61托幼用地R32C62小学用地R32C63初中用地R3R32C64高中用地R12C65九年制学校R12C66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33道路用地R34绿地含上层为住宅与底层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R35商住综合用地施建筑的用地公共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C1C11市属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C21商业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C2C23贸易咨询用地C24服务业用地C25旅馆业用地C26市场用地文化娱乐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C3C33广播电视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C35影剧院用地C36游乐用地体育用地2CC4C41体育场馆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医疗卫生用地C51医院用地C5C52卫生防疫用地C53休疗养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1高等学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C6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C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综合用地CR1一类商住综合用地农贸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等与住宅的综合用地其他商业金融、文化娱乐设施及饮食业等与住宅的综CRCR2二类商住综合用地合用地办公等写字楼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设施的综合用CR3办公楼综合用地地
续表
类别代号序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细分类CR4旅馆业综合用地旅馆招待所与其他商业、服务业、金融、文化娱乐设施的综合用地CR5一类工业建筑综合用地包括一类工业与住宅混合,以及一类工业与商业金融、办公等工业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3MM2二类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4WW2危险品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对外交通设施用地T1铁路用地T2公路用地T21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5TT23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T4港口用地T41海港用地T42河港用地T5机场用地道路广场用地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S1S13支路用地S19其他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6S广场用地S2S21交通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U11供水设施用地U1U12供电设施用地U13供燃气设施用地U14供热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U2U21公共交通设施用地U22货运交通设施用地7UU2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U9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公共绿地G1G11公园G12街头绿地8G生产防护绿地G2G21园林生产绿地G22防护绿地特殊用地D1军事用地9DD2外事用地D3保安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E1水域耕地E2E21菜地E22水田E23其他耕地10EE3园地E4林地E6村镇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E64村镇其他用地
7根据开发方式和开发政策来确定用地地块的规模,在规划实施中可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划分规模应将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区别对待:
新区的地块规模宜大
2些,用地面积控制在0.5,3hm;旧城改造的用地面积宜控制
2在0.05,1hm之间,便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
8用地面积计算:
规划范围面积计算以城市主、次干路中心线为界;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界线围合的范围计算,其中用地界线为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上道路(道路红线宽度?
20m)的计算至该道路红线,其他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
9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应为功能相对完整或相对独立的区域,用地规模宜控制在100hm?
以内。
若超过100hm?
以上时,宜分成两个以上的规划成果,以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和管理的操作方便。
4.1.2土地使用性质兼容性规定
应提出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要求,明确改变或不得更改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和要求。
4.2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4.2.1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控制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控制指标。
2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建设规模、城市发展的环境容量,保证城市中的建筑合理分布和提高环境质量。
3应符合开发建设的政策要求,保证开发目标的实施。
4应根据土地区位级差和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同,确定控制指标,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率,保证合理的投入产出比。
建筑
密度与容积率可参照表4.2.1-4规定。
表4.2.1-4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
旧区新区
中心区一般地区建筑容积类别
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密度率R低层25%,30%,35%0.6,1.025%,32%0.5,0.80.5,0.7住宅30%R多层25%,25%,28%1.2,1.725%,28%1.0,1.61.0,1.5住宅28%C多层25%,30%,35%1.5,2.525%,32%1.2,2.21.2,2.0办公30%C多层25%,35%,40%1.5,2.525%,35%1.2,2.21.2,2.0商业30%CR多20%,25%,35%1.5,2.525%,30%1.5,2.01.2,1.8层商住30%注:
大城市高层建筑的容积率可在此基础上上浮50%—100%;
新区宜取下限数值。
5应考虑地块周围道路系统状况及城市基础设施供给能力。
4.2.2地块的建筑高度控制
1符合建筑日照、卫生、消防和防震抗灾要求。
2符合城市街区景观要求。
3符合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周围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4符合机场净空、高压线及无线通讯通道(含微波通道)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5坡度较大地区要考虑不同坡向对建筑高度的影响。
4.2.3地块的绿地率控制
地块的绿地率控制应根据地块的不同使用性质、区位条件
及城市性质确定,可参照表4.2.3规定:
表4.2.3绿地率控制指标
新区老城区类别一般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一般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住宅>32%>40%>30%>35%
>25%>30%>20%>25%商服中心
医疗卫生>35%>40%>35%>40%公
大专院校>35%>40%>35%>40%建
其他>30%>35%>25%>30%
一类工业>25%>30%>20%>25%工二类、三类业>30%>35%>30%>35%工业
仓库>20%>25%>20%>25%其它>20%>25%>15%>20%
注:
中小城市和山区城镇在此基础上可上浮3%,5%。
4.3居住人口规模预测
4.3.1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规划范围居住人口的指标规定进行居住人口测算;
4.3.2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的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以及家庭人口构成等指标规定进行居住人口测算。
4.4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4.4.1应符合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控制要求,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并根据规划范围内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周边公建分布情况、居民生活风俗习惯及地形特点等因素具体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规模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确定。
4.4.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定位应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根据规划区的不同类型、位置、特点,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系统布局结构。
4.4.3新区建设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原则按规范要求进行公建配套;旧城改造必须以旧城区原有公建项目为基础,增补缺项,完善公建配套。
4.4.4边境口岸城市应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城市基础设施。
流动人口聚集较多的地段,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相应设施。
4.4.5在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政策下,应对规划范围内一些非盈利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的土地征用提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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