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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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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ocx

    1、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DB23/T744-2004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 2004-02-06发布 2004-03-01实施 黑龙江省建设厅 联合发布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 DB23/T744-2004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04年03

    2、月01日 2004 哈尔滨 前 言 为提高我省城市规划整体水平,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使用工作的需要,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黑龙江省建设厅决定编制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和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为了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

    3、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黑龙江省建设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邮编:1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李春梅 林红杨 王宏伟 王娟 韩杰 张毅 范晓磊 邵 强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编制的主要内容 . 6 4 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 . 8 4.1 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 . 8 4.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11 4.3 居住人口规模预测 . 13 4.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13 4.5 道路系统 . 14 4.6 市政公用设施 . 15 4.7 城市设计 . 16 4.8 经济分

    4、析 . 16 5 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 17 5.1 土地使用规定 . 17 5.2 建筑管理规定 . 19 6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 20 附录A 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 . 22 附录B 基 础 资 料 汇 编 . 31 附录C 图 表 和 规 划 图 . 33 附录D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图例. 37 附录E 电子文档数据标准 . 38 本规范用词说明 . 45 1 总 则 1.0.1 为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与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5、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省域内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行政建制镇和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1.0.3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项用地的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的编制。 1.0.4 在规划城区范围内,一般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旧城改造、近期建设、各类开发区等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1.0.5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应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

    6、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的地形图纸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1.0.6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地块 在规划范围内,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划分的最小城市用地单元。 2.0.2 片区 以城市道路、铁路、河流为边界,将关系密切的相邻地块划分在一起的区域。 2.0.3 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性质)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确定的规划地块的使用功能。 2.0.4 用地面积 由用地界线围合的地块范围。 2.0.5 建筑密度 一定

    7、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6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0.7 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块)总面积的比例。 2.0.8 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高) 建筑物由室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2.0.9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2.0.10 城市绿线 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0.11 城市蓝线 城市河网水系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2.0.12 城市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

    8、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0.13 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2.0.14 建筑退让 建筑物、构筑物自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建筑红线和用地界线的后退。 2.0.15 交通出入口方位 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具体分为: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禁止机动车出入地段和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2.0.16 停车泊位 规划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 2.0.17 土地使用的兼(相)容性 在地块土地使用性质被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变更的特性。 2.

    9、0.18 规定性(强制性)控制 对建设项目、规模、用地定点、定界实行强制执行的控制方式,是必须严格遵照的指标。规定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2.0.19 指导性(引导性)控制 为进一步贯彻规划和开发控制的意图,将控制要素具体为布局引导,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重要参考指标。指导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 2.0.20 建筑间距 一般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方面。 2.0.21 日照标准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

    10、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2.0.22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23 土地开发费 每公项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各种补偿、规划设计、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 2.0.24 规划文本 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管理文件。 2.0.25 图表 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图及其附表。本规范特指总图图表、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和分图图册。 2

    11、.0.26 总图图表 对规划范围内总的规划综合控制图。 2.0.27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 对规划范围内工程管线总的规划控制图。 2.0.28 分图图册 在总图图表的基础上,针对地块编制的规划综合控制分图。 2.0.29 用地细分类 在小类用地上进一步划分的类别。如居住用地: RX2-61托幼用地 RX2-62小学用地 RX2-63初中用地 RX2-64高中用地 RX2-65九年制学校 RX2-66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其中:R为居住用地的代号; RX为居住用地的类别代号(如:X为2时,R2为二类居住用地); RX2为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类别代号; 3 编制的主要内容 3.0.1 应掌

    12、握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范围的规划要求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确定其用地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及环境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3.0.2 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3.0.3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密度与建筑密度分区的要求、城市景观保护的要求和不同区位土地级差的要求,规定各项控制指标,控制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强度。 3.0.4 对规划范围内的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提出城市设计引导和控制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建筑形式、体量、色彩和风格等要求。 3.0.5 提出规划范围与周围地区的交通联系方式,确定规

    13、划范围内的道路系统。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主要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3.0.6 确定规划范围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的位置,并提出重要的配套设施项目和空间环境要求。 3.0.7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网的平面位置、走向、管径、控制点坐标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3.0.8 对规划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与保护,并应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要求。 3.0.9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0.10 根据土地级差、拆迁量等经济因素进行调查分析,通过规划将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显化土地资产效益,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提供依据。 3.0.1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与技术文

    14、件。 4 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 4.1 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 4.1.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根据规划用地情况,一般采用“片区街坊地块”或“街坊地块”逐级划分的方法。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将用地性质划分至小类(新区用地宜划分至中类,居住用地宜划分至细分类)(见表4.1.1-1)。片区编码应全市(镇)统一进行排序。 2 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对土地的控制规定。 3 在地块划分过程中,应保持规划范围内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维护其连续性。要对历史地段、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予以保护。 4 根据用地功能布局来划分地块,应保证地块土地使用性

    15、质单一,要与周围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相协调。 5 应尊重现有用地产权边界和基层行政管辖界线,减少用地界定与现状的矛盾。应以自然界线(如:江、河、林带等)、人工界线(如:铁路、主要道路、用地界线及其他设施)和行政管理组织状况(行政区划和单位用地界线)划分地块。 6 地块形状应利于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建筑布置,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地块至少有一边与城市道路或小区道路相邻。 表4.1.1-1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 别 代 号 序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细分类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组团用地(包含组团绿地和组团道路及其他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

    16、共服务设施和服务设施用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地 R12C61 托幼用地 R1 R12C62 小学用地 R12C63 初中用地 R12C64 高中用地 R12C65 九年制学校 R12C66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级绿地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组团用地(包含组团绿地和组团道路及其他设施)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2C61 托幼用地 R22C62 小学用地 R22C63 初中用地 1 R R2 R22C64 高中用地 R12C65 九年制学校 R12C66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17、绿地 含上层为住宅与底层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R25 商住综合用地 施建筑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组团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32C61 托幼用地 R32C62 小学用地 R32C63 初中用地 R3 R32C64 高中用地 R12C65 九年制学校 R12C66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33 道路用地 R34 绿地 含上层为住宅与底层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R35 商住综合用地 施建筑的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C1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 C23 贸易咨询用

    18、地 C24 服务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26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 C33 广播电视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C36 游乐用地 体育用地 2 C C4 C41 体育场馆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 C52 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C8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综合用地 CR1 一类商住综合用地 农贸市场及其

    19、他交易市场等与住宅的综合用地 其他商业金融、文化娱乐设施及饮食业等与住宅的综CR CR2 二类商住综合用地 合用地 办公等写字楼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设施的综合用CR3 办公楼综合用地 地 续表 类 别 代 号 序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细分类 CR4 旅馆业综合用地 旅馆招待所与其他商业、服务业、金融、 文化娱乐设施的综合用地 CR5 一类工业建筑综合用地 包括一类工业与住宅混合,以及一类工 业与商业金融、办公等 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3 M M2 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4 W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设

    20、施用地 T1 铁路用地 T2 公路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5 T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T41 海港用地 T42 河港用地 T5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S1 S13 支路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 6 S 广场用地 S2 S21 交通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U11 供水设施用地 U1 U1

    21、2 供电设施用地 U13 供燃气设施用地 U14 供热设施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U2 U2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U22 货运交通设施用地 7 U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公共绿地 G1 G11 公园 G12 街头绿地 8 G 生产防护绿地 G2 G21 园林生产绿地 G22 防护绿地 特殊用地 D1 军事用地 9 D D2 外事用地 D3 保安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 E1 水域 耕地 E2 E21 菜地 E22 水田 E

    22、23 其他耕地 10 E E3 园地 E4 林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E64 村镇其他用地 7 根据开发方式和开发政策来确定用地地块的规模,在规划实施中可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划分规模应将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区别对待:新区的地块规模宜大2些,用地面积控制在0.5,3hm;旧城改造的用地面积宜控制2在0.05,1hm之间,便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 8 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范围面积计算以城市主、次干路中心线为界;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界线围合的范围计算,其中用地界线为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上道路(道路红线宽度?20m)

    23、的计算至该道路红线,其他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 9 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应为功能相对完整或相对独立的区域,用地规模宜控制在100hm?以内。若超过100hm?以上时,宜分成两个以上的规划成果,以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和管理的操作方便。 4.1.2 土地使用性质兼容性规定 应提出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要求,明确改变或不得更改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和要求。 4.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4.2.1 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控制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控制指标。 2 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建设规模、城市发展的环境容量,保证城市中的建筑合理分布和提高环境质量。 3 应符合

    24、开发建设的政策要求,保证开发目标的实施。 4 应根据土地区位级差和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同,确定控制指标,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率,保证合理的投入产出比。建筑密度与容积率可参照表4.2.1-4规定。 表4.2.1-4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 旧 区 新 区 中 心 区 一般地区 建 筑 容 积 类 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密 度 率 R低层25%,30%,35% 0.6,1.0 25%,32% 0.5,0.8 0.5,0.7 住宅 30% R多层25%,25%,28% 1.2,1.7 25%,28% 1.0,1.6 1.0,1.5 住宅 28% C多层25%,30%,35% 1.5,2

    25、.5 25%,32% 1.2,2.2 1.2,2.0 办公 30% C多层25%,35%,40% 1.5,2.5 25%,35% 1.2,2.2 1.2,2.0 商业 30% CR多20%,25%,35% 1.5,2.5 25%,30% 1.5,2.0 1.2,1.8 层商住 30% 注:大城市高层建筑的容积率可在此基础上上浮50%100%; 新区宜取下限数值。 5 应考虑地块周围道路系统状况及城市基础设施供给能力。 4.2.2 地块的建筑高度控制 1 符合建筑日照、卫生、消防和防震抗灾要求。 2 符合城市街区景观要求。 3 符合保护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周围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26、4 符合机场净空、高压线及无线通讯通道(含微波通道)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5 坡度较大地区要考虑不同坡向对建筑高度的影响。 4.2.3 地块的绿地率控制 地块的绿地率控制应根据地块的不同使用性质、区位条件及城市性质确定,可参照表4.2.3规定: 表4.2.3 绿 地 率 控 制 指 标 新 区 老 城 区 类别 一般城市 风景旅游城市 一般城市 风景旅游城市 住 宅 32% 40% 30% 35% 25% 30% 20% 25% 商服中心 医疗卫生 35% 40% 35% 40% 公 大专院校 35% 40% 35% 40% 建 其 他 30% 35% 25% 30% 一类工业 25% 30%

    27、 20% 25% 工 二类、三类业 30% 35% 30% 35% 工业 仓 库 20% 25% 20% 25% 其 它 20% 25% 15% 20% 注:中小城市和山区城镇在此基础上可上浮3%,5%。 4.3 居住人口规模预测 4.3.1 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规划范围居住人口的指标规定进行居住人口测算; 4.3.2 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的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以及家庭人口构成等指标规定进行居住人口测算。 4.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4.4.1 应符合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控制要求,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并根据规划范围内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周边公建分布情况、居民生活风俗习惯及地形特点等

    28、因素具体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模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规定确定。 4.4.2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定位应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根据规划区的不同类型、位置、特点,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系统布局结构。 4.4.3 新区建设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原则按规范要求进行公建配套;旧城改造必须以旧城区原有公建项目为基础,增补缺项,完善公建配套。 4.4.4 边境口岸城市应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城市基础设施。流动人口聚集较多的地段,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相应设施。 4.4.5 在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政策下,应对规划范围内一些非盈利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的土地征用提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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