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法律意见书查验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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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法律意见书查验计划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查验计划
一、查验对象依据指引:
查验内容根据法律意见书指引来逐项展开。
查验流程参考律师证券业务流程;
查验方法参考律师证券业务方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展开尽职调查。
具体为: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具体查验文件清单:
编号
文件
提供情况
备注
一、
公司的基本资料(注:
包含工商内档和外档各一份)
1.1
公司现行有效的证照和批准证书
1.1.1
营业执照(正副本)
1.1.2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三证合一的除外)
1.1.3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三证合一的除外)
1.1.4
统计登记证(正副本)(五证合一的地区除外)
1.1.5
开户许可证
机构信用代码证(如有)
1.1.6
外汇登记证(如有)
1.1.7
社会保险登记证(五证合一的地区除外)
1.1.8
公积金开户证明
1.1.9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
1.1.10
国有控股的基金管理人提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有决策权权限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
1.1.11
其他可能存在的政府批准文件、证书或许可(即上述证件外,公司取得的其他政府批准文件、证书或许可)
1.2
公司的工商信息
1.2.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列明公司目前基本情况的基本信息查询单(即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章)
1.2.2
公司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章)
1.3
适用于外资企业的资料
1.3.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3.2
商务部批复/地方商委批复
1.3.3
《FDI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开具)
1.3.4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适用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1.3.5
《基金管理资格证书》(适用于中外合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3.6
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外资准入投资行业的证照或者批复文件
1.4
其他基本资料
1.4.1
公司现行有效的合资协议、股东协议、章程(适用于公司)或合伙协议(适用于合伙企业),及其历次修改
1.4.2
公司历年年检报告
1.4.3
公司股权结构图,1)须包括股东法定名称全称、持股比例、注册地等;2)须披露至实际控制人、间接控股或参股的股东和其实际持股比例
1.4.4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历次验资报告,以及注册资本进入公司账户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的往来账的清单。
如为实物出资,还请提供评估报告及所有权变更凭证
1.4.5
公司的历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其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1.4.6
公司自设立以来发生的历次股权转让(包括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权转让)的转让协议及转让对价的支付凭证(包括银行流水、受让方收款单据等)及税款支付凭证(如有)
1.4.7
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类似安排,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二
公司业务范围、主营业务以及服务外包相关材料
2.1
公司实际经营业务范围(包括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的详细说明
2.2
公司业务流程图和相关说明(包括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
2.3
所有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
2.4
最近1年内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合同清单,以及合同标的金额为50万元以上的合同,并说明合同履行的情况,包括公司款项支付进度的说明,任何一方履约、违约、中止或终止合同的详情
2.5
公司与其他机构签署的关于基金外包服务(含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服务)的所有协议及外包服务模式的详细说明;
2.6
外包服务费用支付凭证;
2.7
与服务外包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外包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三
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设施和条件的材料
3.1
公司及分、子公司所有或租赁的物业清单。
如为自有物业,请一并提供最新的产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等权属证明文件;如为租赁物业,请一并提供租赁合同及最近一期的租赁费用支付凭证及完税证明,物业所有人最新的房产证等权属证明文件;如所持有或租赁的物业存在抵押等权利负担的,一并提供相应的抵押合同及他项权证。
3.2
用于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办公设备、相关分析工具、平台软件等的清单及采购合同和价款支付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流水单等)
3.3
公司若存在资产管理业务经历的,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如管理人报告)
四、
公司股东(包括境外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材料
4.1
公司目前的股东名册,至少应包含股东名称、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认缴金额和实缴金额等情况
4.2
如为境内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以下材料
4.2.1
如为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或合伙协议(适用于合伙企业)、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列明其目前情况的基本信息查询单(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章)、股权结构图(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等,须披露至实际控制人、间接控股或参股的股东和其实际持股比例)。
4.2.2
如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调查表(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及其对外投资情况等)
4.3
如为境外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以下材料
4.3.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外经贸部门的其他批准文件
4.3.2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全套注册材料(须经公证认证)、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牌照(如有)
4.3.3
证明实缴注册资本的审计报告或其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4.4
如为境外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则提供以下材料:
4.4.1
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身份证件,如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他同等效力证件、股东调查表(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及其对外投资情况等)
4.5
实际控制人相关文件
4.5.1
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权限的文件(如有)
4.5.2
公司设立至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
4.5.3
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一致行动人的,提供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证明存在一致行动行为的材料(如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4.5.4
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控制关系的说明,需表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公司起到实际支配作用
五
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材料
5.1
该分公司、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现行有效的证照和批准证书
5.1.1
营业执照(正副本)
5.1.2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三证合一的除外)
5.1.3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三证合一的除外)
5.1.4
统计登记证(正副本)(五证合一的地区除外)
5.1.5
开户许可证
机构信用代码证(如有)
5.1.6
外汇登记证(如有)
5.1.7
社会保险登记证(五证合一的地区除外)
5.1.8
公积金开户证明
5.1.9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
5.1.10
国有控股企业提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有决策权权限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
5.1.1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委批复(适用于外资企业)
5.1.12
其他可能存在的政府批准文件、证书或许可(即上述证件外,公司取得的其他政府批准文件、证书或许可)
5.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列明目前基本情况的基本信息查询单(即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章)
5.3
该分公司、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其他基本资料
5.3.1
现行有效的股东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适用于合伙企业)
5.3.2
股权结构图,1)须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等;2)须披露至实际控制人、间接控股或参股的股东和其实际持股比例
5.3.3
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类似安排,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5.3.4
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说明(可以统计表的形式说明)并提供相关登记文件(或登记备案编码)
六
公司高管人员及员工资料
6.1
公司高管人员名单,高管人员本人亲自填写《高管信息调查表》(须本人签字确认,格式见附件)、高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2
按部门提供现有员工名册(含员工所从事工作岗位、用工关系形式(劳动合同/派遣/劳务/外包等)、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并在名册中加注一项“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属于基金从业人员的,请一并提供从业人员简历,简历应包括其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的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情况
6.3
公司现有员工最新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6.4
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管人员、基金从业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成绩合格证
6.5
公司与高管人员首次及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如有重合,提供一份即可)
6.6
公司最近一年或自设立之日到提供材料之日止的五险一金缴交申报表及缴交凭证
6.7
公司最近一年或自设立之日到提供材料之日止的工资台账
6.8
说明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存在尚未了结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以及公司法等关于高管的任职要求需要核查的,要求在说明中一并阐述)
6.9
公司高管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
七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材料
7.1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括人员安排)和组织架构(包括所有下属控股和参股公司)及各部门职责介绍
7.2
公司基本制度: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基本治理制度文件;投资委员会决策制度(如有)、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7.3
公司的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者审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7.4
若公司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还应提供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7.5
关于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实际运行情况的说明及公司所有重大投资决策的决议性文件(如有)
八
公司合法规范运营的证明材料
8.1
公司受到的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文件(如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证等)(如有)
8.2
公司被基金业协会采取纪律处分的文件(如有);曾经、正在或将要被基金业协会调查或询问(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的情况,如有请提供相关通知、报告、通信记录等材料
8.3
公司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凭身份证去证监局查询盖章)、是否属于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说明
8.4
公司是否存在媒体负面报道,如有请提供相关报道文件及公司声明
8.5
公司受到工商、税务、审计、外汇、海关、环保、安全等行政部门处罚的处罚文件(如有)
8.6
工商、税务、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企业出具的关于公司近三年合法经营且未受到处罚的证明文件
8.7
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近三年合法经营且未受到处罚的证明文件
九
公司及相关主体涉诉及仲裁情况的材料
9.1
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任何将要发生、正在进行或已经发生(最近三年内)的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其它争议纠纷解决程序,请提供相关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相关材料(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缴纳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申请执行文书等),并就该程序的进展情况及案件预判(针对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案件)做出说明
十
其他材料
10.1
公司拟向/已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及其清单
10.2
公司签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样式
10.3
本清单中未列明,但公司认为对本次基金管理人登记有实质性影响的任何其他的文件或者信息。
三、查验方法:
1、待查验事项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待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
2、律师进行查验,向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查证、确认有关事实的,应当将查证、确认工作情况做成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签名。
3、律师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制作面谈笔录。
谈话对象和律师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谈话对象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律师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分析相关书面信息的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分析判断。
5、律师采用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由调查律师、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
该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6、律师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核查公告、网页或者其他载体相关信息,并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
7、律师采用函证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以挂号信函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邮件回执、查询信函底稿和对方回函应当由经办律师签名。
函证对方未签署回执、未予签收或者在函证规定的最后期限届满时未回复的,由经办律师对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8、除本规则规定的查验方法之外,律师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需要采用其他合理手段,以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对被查验事项作出认定和判断。
9、律师查验法人或者其分支机构有关主体资格以及业务经营资格的,应当就相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照的原件进行查验。
对上述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应当依法向该法人的设立登记机关、其他有关许可证颁发机关及相关登记机关进行查证、确认。
10、对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的查验,律师应当取得登记机关制作的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必要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就该财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向该财产的登记机关进行查证、确认。
11、对财产的查验,难以确定其是否存在被设定担保等权利负担的,律师应当以适当方式向有关财产抵押、质押登记部门进行查证、确认。
12、对有关自然人或者法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受到有关部门调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事实的查验,律师应当与有关自然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法人的合规管理等部门负责人进行面谈,并根据情况选取可能涉及的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公共机构进行查证、确认。
向有关公共机构查证、确认,可以采取查询、函证或者查阅其公告、网站等方式。
13、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律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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