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副区长生产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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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副区长生产责任制
综采区队副区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生产)
综采区队副区长是综采区队组织煤炭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必须合理组织工作面煤炭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协助队长搞好区队安全生产工作,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加强对各生产班组的协调,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3.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带领职工遵章作业,文明生产。
4.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必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6.全面掌握作业地点危险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工人应急处置和防范措施。
7.协助区长抓好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抓好应急管理在现场的推进工作。
8.严格执行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发现灾害征兆或险情,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9.协助区长抓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治理措施落实的跟踪监督。
10.坚持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及时报告事故及隐患。
11.坚持开展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保持工作面动态达标。
12.协助队长组织召开安全例会、事故分析会,抓好值班和跟班时的各项安全工作,保证良好的工程质量和设备的正常运转,及时排除事故,消除隐患。
13.加强现场管理与检查,搞好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预防和抢险救灾工作,保证全队安全生产。
14.协调生产关系,保证生产计划的顺利进行。
15.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6.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综采区队副区长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整改且情节较重的,
进行约谈,提出警告;情节严重,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务的,进行行政或组织处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处理:
(1)发布的指示、命令、作业规程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安全与职业卫生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4)违反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与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6)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综采区队副区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3.综采区队副区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2)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4.综采区队副区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1)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的;
(2)提供虚假情况;
(3)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5.生产班组之间协调不力,不互相创造有利条件,负主要责任。
6.分管范围内出现安全事故,综采区队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7.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不力,综采区队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8.跟班下井不及时,在现场没有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或不排除隐患进行生产,安全生产措施在现场没有落实,综采区队副区长负主要责任。
9.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综采区队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10.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综采区队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区队区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综采区队区长是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区队的安全生产工作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应急救援工作及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全面负责。
综采区队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综采区队区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考核,逐级落实,坚持奖罚并举。
3.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规定,组织正规循环。
4.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均衡组织生产。
5.强化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保持工作面动态达标。
6.全面掌握作业地点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工人应急处置和防范措施。
7.定期组织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治理措施。
8.认真组织本单位现场隐患排查,严格落实治理责任,保证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9.坚持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及时报告事故及隐患。
10.搞好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工作,实现设备的科学管理。
11.区长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12.严格执行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发现灾害征兆或险情,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13.区长全面负责本单位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14.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及防护用品等。
15.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好规程、措施的审核工作。
16.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安全与职业卫生培训,保证职工持证上岗,积极开展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职工安全工作技能。
17.抓好新职工培养,组织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监督执行。
18.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9.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综采区队长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整改且情节较重的,进行约谈,提出警告;情节严重,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务的,进行行政或组织处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处理:
(1)发布的指示、命令、作业规程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安全与职业卫生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4)违反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与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6)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综采区队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3.综采区队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2)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4.综采区队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1)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的;
(2)提供虚假情况;
(3)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5.在本工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综采区队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未及时组织进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处理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7.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
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综采区队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8.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9.未组织制定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综采区队区长负直接责任。
10.不能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综采区队区长负直接责任。
11.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综采区队区长负直接责任。
12.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动态达标的,综采区队区长负直接责任。
13.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综采区队区长负直接责任。
14.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综采区队区长负直接责任。
15.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综采区队区长负直接责任。
16.未组织好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综采区队区长负直接责任。
17.没有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分析或分析不认真,本工区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综采区队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8.综采区队区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综采区队区长负直接责任。
19.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综采区队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采区队区长负直接责任。
2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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