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行政执法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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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行政执法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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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行政执法流程图
一、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行政许可流程图
决定
1、在申请表相关栏目内注明批准时限。
2、申请表报处长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
3、如不予许可应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
4、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审查
1、审查申请材料。
2、由工作人员(2人以上)现场勘察其可行性,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进行监测,(申请人应到现场)。
3、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其意见。
4、依申请或依职权举行听证。
5、承办人在申请表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
6、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申请
1、申请人提前20日到行政服务大厅如实填写审批窗口提供的格式文本申请表。
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申请表,一式一份;
(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一份;(3)厂区平面图、污染防治设施位置图一份;(4)由国家认可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该污染防治设施当年和上一年度的《监测报告》各一份。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受理
1、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存档
将申请审
批材料存
档
不符合规定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时发现材料不齐的,下达材料补正告知书。
二、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行政检查程序流程图
检查内容
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履行法律法规情况。
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
2、不定期抽查。
检查方法
1、书面检查。
2、现场检查。
3、仪器监测。
检查记录
1、检查人员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检查记录。
2、检查人员和受检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问题处理
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2、对违法违规的问题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应处罚的案件移交监察支队处理。
3、对处理后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存档
1、将检查和处理情况存档。
2、监察支队将处罚案件的结果转交备案。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前期准备工作:
1、确定项目的建设地点、项目内容及规模、投资总额等;2、了解
登记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噪声相关环保法规及政策及在大连市辖区内不宜建设的项目和禁止建设的有关情况;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3、根据拟建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拟建项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4、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可自行填写。
5日内送达补正通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4份;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书1份;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并报公众意见1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份;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书1份;需要专家评估的并报专家评审意见2份;涉及水土保持的并报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1份;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并报主管部门预审意见1份;海岸工程项目并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1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4份;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书1份;需要专家评估的并报专家评审意见2份。
受理
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实
材料不齐全
材料符合规定
当场送达受理通知
审查
1、书面审查;2、现场勘查;3、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依法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4、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下发文件,写明批复意见。
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在环境影响报告表上直接写明批复意见。
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在环境影响登记表上直接写明批复意见。
环保部门送达审批文书(存档)
注: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图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5日内送达补正通知
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提供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份;需要监测的并报监测报告2份。
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提供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登记卡4份。
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提供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表4份;需要监测的并报监测报告2份。
材料符合规定
送达受理通知
受理
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实
材料不齐全
审查
1、书面审查;2现场检查;3、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依法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举行听证。
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环保部门送达审批文书
存档
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排污费征收工作流程图
征收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申报
1、排污者于12月15日前申报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2、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3、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4、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产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审核
1、每年1月15日前依据排污者申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进行排污收费年度审核。
2、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产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3、经审核同意的向排污者发回《全国排放污染污申报登记报表》。
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报。
核定
1、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并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2、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3、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
4、环保部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核算
1、按月或季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经核定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2、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存档
排污费征收
相关材料存
入档案
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行政检查流程图
检查内容
1、固(危)废产生单位设置废物识别标志情况。
2、固(危)废产生单位申报登记和废物处置情况。
3、转移危险废物单位转移联单使用情况。
4、固(危)废运输单位运输、处置固(危)废情况。
5、有关单位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处置废物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情况。
检查方式
1、年初排出检查计划,采取每日实地巡回检查的方式进行;
2、组织专项检查。
检查方法
1、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执法证件现场巡检。
2、现场查看设施,可以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
3、鼓励和支持群众举报。
检查记录
1、检查人员检查后填写《监督检查记录》。
2、检查人员和责任单位分别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3、检查人员建立检查日记和档案。
问题处理
1、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2、对违法违规的问题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若应处罚的案件依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3、对处理后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存档
1、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工作流程图
领取联单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前,按规定向服务大厅环保窗口报批转移计划。
2、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到服务大厅环保窗口领取联单。
填验联单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以当场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2、将加盖公章的联单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
说明:
1、第一联副联产生单位自留存档。
2、第二联交移出地区、市、县环保局。
3、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运输废物
1、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
2、运输单位将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接受单位。
查验联单
1、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按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2、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及时向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交付联单
接受单位应当交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
说明:
1、第一联产生单位自留存档。
2、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服务大厅环保窗口。
3、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
监督检查
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接受检查时,如实汇报情况。
存档
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八、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行政检查流程图
检查内容
1、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的资质。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情况。
检查方式
1、采取日常实地巡回检查或者现场书面核查的方式进行。
2、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检查方法
1、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执法证件现场巡检。
2、现场查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是否具有运营资质。
3、现场检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有无损坏,设施的运营情况是否正常。
检查记录
1、检查人员检查后,将情况详细记录。
2、检查人员和责任单位分别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对设施运行有问题的还需要当事人签字。
3、检查人员建立检查日志。
问题处理
1、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2、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环境监察支队处理。
3、对处理后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存档管理
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工作流程图
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立案处罚。
由各执法部门负责,其法制科具体办理。
调查
1、由2人以上进行;
2、现场出示执法证件;
3、收集证据;
4、询问当事人。
由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负责
审查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将取证材料移送法制科审查。
对超过3万元的处罚送法规处备案;对涉外单位的处罚、超过5万元罚款的处罚,送法规处审批。
告知
1、制作处罚告知书;
2、告知被处罚者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
决定
1、制作处罚决定书;
2、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方式: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
执行
1、督促当事人在期限内履行;
2、当事人将罚款直接缴到银行。
存档
将案件文书存档。
听证
1、当事人可在告知权利后3日内提出申请;
2、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会由法制部门依法定程序举行。
复议和诉讼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法规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十、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表明身份
告知
听取意见
决定
执行
归档备案
执法人员主
动出示执法
证件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性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应诉
按复议、应诉程序进行
十一、排污许可证管理流程图
申请
1、排污者按规定向服务大厅环保窗口填报《大连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者携带以下材料:
①达标排放材料②排污费缴纳证明③其它材料。
3、限期整改的,持限期整改验收报告申请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
4、新建项目环保设施经竣工验收后,持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
受理
1、检查排污申报数据库是否有该排污者的完整信息。
2、对没有排污者的完整信息的,责令其补全排污申报数据信息。
3、对有排污者的完整信息的,进行形式审查。
4、对缺少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全。
5、出具《排污许可证申请补全通知书》。
6、对形式审查通过的,出具《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7、时限:
当日。
审核
1、审核申请数据是否前后一致、逻辑是否合理、计算是否有误。
2、根据企业排污现状、企业工艺水平、污染防止措施及企业发展状况,并结合目标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申请企业的排污总量。
3、对排污现状不清楚或不可靠的,进行现场考查,并要求进行重新监测。
4、结合多方面的情况,核定企业的排污许可总量。
5、时限:
二十日内;特殊情况下,四十五日内。
发证
1、对符合相关条件发放正式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2、在满足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要求后,对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更换正式排污许可证。
3、时限:
七日内。
监督管理
1、实行年检制。
2、定期对持证者进行监督性检查。
3、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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