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视域下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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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视域下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报
传统文化视域下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报
传统文化视域下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贾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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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观是整个价值体系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是一个人、一个集团乃至国家和民族长期秉承的一整套根本原则。
它从深层次稳定而又恒久地影响着个体或群体的思想观念与价值取向,并内化为一种生活方式。
南宋理学家朱熹说:
“学之道,必先明诸心,知所往,然后力行以求至,所谓自明而诚也。
”德国哲学巨擘康德曾发出感慨:
“有两样东西最能深深地震撼我的心灵:
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
”
人民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司法职业群体,也需要拥有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作为人民法官的“精神名片”和动力源泉,作为这个职业群体的纽带和精神旗帜,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促使该职业群体的全体成员为实现共同职业目标而努力奋斗。
人民法官心中共同的理想和价值追求就是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一、忠诚是前提
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中,忠诚是前提。
没有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就会迷失方向。
“忠诚”就是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这是人民法官的一种政治责任与社会担当。
现在社会普遍面临着信仰缺失,究其根源是社会成员间缺乏一种忠诚和信任。
古人讲“精忠报国”,这种忠诚把个人的生命系于祖国,显得铁骨铮铮。
忠诚也一直为我国传统文化所推崇,忠、孝、信、义、勇,“忠”是儒家思想倡导的核心价值之一。
唯有忠诚,才能全心全意;也唯有忠诚,才能甘愿牺牲。
二、为民是目的
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中,为民是落脚点和目标。
没有为民,忠诚、公正、廉洁就会失去意义。
为民司法的历史文化渊源就是民本思想。
在我国,夏代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
《尚书·康诰》中载“若保赤子,惟民其康”,意为要像保护婴儿一样,关心民生疾苦。
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主张“仁者爱人”、“推己及人”,而“仁者爱人,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则是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精华。
《荀子·王制》有云“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夫霸王之所使也,以人为本。
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延续至西汉贾谊的“民为国本”、唐太宗的“君依于国,国依于民”,一直发展到明代黄宗羲提出的“天之生斯民也,以教养托之于君”。
七十年前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从中央最高法院到地方各级裁判部,审判干部手中都掌握着司法权力,他们自觉地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勤勤恳恳地为人民谋利益,兢兢业业搞好司法审判工作。
1937年7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陕甘分庭成立时,毛泽东就题词:
“一刻也不要脱离群众。
”马锡五在实践中将它具体化为“人民是我们的活菩萨”、“老百姓的命比天大”,其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内容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也都可以用“为民”二字来概括。
在西方法治文化发展的长河中,从古罗马“人民的福祉就是最高的法律”,到近代“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等关于公民权利的名谚,为法治文明的繁荣昌盛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人本思想在现今民主国家也已经成为一种主流执政理念。
由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发展而来的人本思想,成为近代法律制度产生的理论根基。
通过法定程序,将公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将公民权利奉为宪法第一权利,为近代法治国家发展之通途。
正如培根所言:
“法官们应该懂得,若不以保障人民幸福为目标,法律就只是刁难人的陋规。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曾说过:
“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
”
作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为民”理念,自然不同于封建时代的朴素民本思想,也不同于西方的人本思想,可以说有云泥之别,就是与七十年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司法为民”的形式和内容,也有着很大不同。
但是,如果从历史的传承关系来看,从东西方司法文化相互渗透的层面看,从普世价值的角度看,其借鉴作用与道德价值是不可忽视的,我们提倡的为民价值观正是对这些思想的继承和弘扬。
今天,作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为民”理念具有十分强烈的时代精神,具有十分强烈的务实精神。
“司法为民”要求我们的法官,要为人民群众办点事,就必须不断提高自己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本领,没有好的本领也可能会好心办坏事。
要把好事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就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高超的司法实务能力,并在两者结合的实践中不断完善自我,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司法为民”要求我们的法官,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工作得失成败的标准。
但人民群众的满意需要找到一种科学的度量和评价机制(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科学的民意收集、判断机制等),不能简单将媒体、网络的非理性宣泄认定为人民群众是否满意。
不能只讲利益,不论是非;不能只听舆论,不顾对错;不能一味迎合,不计代价。
当然,我们也要尽可能用诉讼程序和人文关怀消弭当事人特别是民事败诉方、刑事被告人的抗拒,抚平被害人的伤痛,化解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敌对,以实现社会的和谐。
“司法为民”要求我们的法官,既要避免司法神秘化,避免脱离人民群众的衙门化;也要避免司法庸俗化,避免无视司法规律的从众司法,要注意司法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协调统一。
三、公正是基石
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中,公正是基石,是判断忠诚、为民、廉洁的标准。
离开公正,忠诚、为民、廉洁就会“跑偏”,久而久之就会形成“离心力”,最终会成为忠诚、为民、廉洁的“阻力”。
法,在中国古老的象形文字中代表一种能体现公平正义的神兽,拉丁文中“法”兼指“权利”、“正义”、“公平”之意,古罗马人把法律视作善良公平之艺术。
可见,法律肇始的制度价值就在于公平正义。
哈特曾说:
“在对法律调整进行道德评论方面,公正是一个‘占有最为显赫之地位’的概念。
”罗尔斯说: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
公正文化,在我国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传统。
《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古代的《官箴》中载“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阐释了“公生明”的内涵所在;儒家有“大同社会”、“天下为公”、“仁者爱人”的公平正义观;墨家有“天下人兼相爱、交相利”的公平正义主张;《礼记》中的无自私自利之心;荀子的“公生明,偏生暗”、“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刘向在《说苑·至公》中的“不偏不党”、“去私立公”;唐朝著名的宰相姚崇曾说过“心苟至公;人将大同”;宋朝的苏轼也曾说过“治身莫先于孝,治国莫先于公”,等等。
孙中山以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构筑其公平正义思想。
实现公平正义是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苏区审判机关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审判原则,不仅苏区普通公民犯法要绳之以法,党政军干部犯法也同样要受法律制裁。
据不完全统计,仅临时最高法庭审判县团级以上干部违法犯罪案件就达近百件。
在西方,亚里士多德指出,“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英国法学家西奥多·贝克尔把公正视为法院得以存续所不可缺少的“司法程序的心脏”。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
“法官的职责不是实现法律,而是实现公正”,“国家一旦没了正义,就沦落为一个巨大的匪帮”。
公正是现代司法制度永恒的生命基础,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是人类的永恒追求。
联合国《司法独立准则》规定:
法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不受任何限制,不正当的影响、引诱、压力、威胁、干预的妨碍,无论是来自何地、针对何人,对有关争议作出公正无私的裁判。
《美国司法行为守则》规定:
法官应该本着提高司法机构在老百姓中的公信力来履行职责,所有法官必须具备正直、公正的品行。
《德国法官法》在法官誓词中写道:
法官仅服务于真理和公正的事业。
可以看出,古今中外,无论是先哲的公平正义思想,还是当代的公平正义思想;无论是古代中国的官箴,还是今天的西方法官守则,其本质是一脉相承的,都体现了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满足与保护,表明了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体现了人类对公平正义孜孜不倦的追求与努力。
没有公正,司法就失去了灵魂,故将其视为法官的核心价值观理所当然。
在今天的中国,在司法中实现公正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首先,强调程序正义。
正义的内容,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把二者割裂开来都是不可取的。
程序是实现结果公正的根本保证,结果则是程序公正的最终结果,二者的合理平衡,才能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
长期以来,我国在整个司法建设中,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甚至“程序虚无主义”的现象,这种现象散见于司法建设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如立法上意欲简化程序、实务中试图松弛程序的现象屡见不鲜。
“轻程序”的实质是轻视甚至忽视程序法所具有的内在价值。
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应当被发现,它是公正的必然要求和题中之义,是通往实体公正的一把钥匙,须知“正义应当被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如美国法学家迈克尔·D·贝勒斯教授所指出的,“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因此,对我国来说,当前强调程序公正更显重要。
其次,强调法官的专业程度和责任心。
司法要如何才能实现正义?
一个基本认识是,司法活动具有严格的法律依附性,不折不扣地遵行法律是司法机关的义务,也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条件。
司法不公经常表现为对事实的误认,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对证据规律陌生,等等。
因此,法官的专业程度和责任心是实现公正这一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如果选任制度不能将低素质的人员拒之于法律的殿堂之外,法官专业水准低下就会戕害了司法公正。
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想在每个个案中追求公正、输送正义,就必须加强学习,做到“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并要学以致用,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法律武器捍卫正义和公平。
最后,强调法官须独立、中立、消极。
在司法中,最可怕的不公还不在于判断失误,而在于歪曲事实和枉法裁判,如果法官不能尊重事实、证据和法律,将法律玩于股掌之上,司法的灵魂被掏空,反而会成为大量制造不公的机器。
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保持独立性、中立性和消极性,只有这样,法律才可能真正定分止争,值得人们尊重,法官才可以真正树立裁判者的社会权威性。
四、廉洁是保障
司法之根本在公正,公正之基础在清廉。
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中,廉洁是人民法官的道德底线和行为标准,是基本保障。
没有廉洁,忠诚、为民、公正就得不到保障。
“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
”廉政文化在我国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传统,廉洁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伟大诗人屈原的《楚辞·招魂》中:
“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尔未末沫。
”
4000多年前,在我国父系氏族社会中,就形成了原始社会的民主监督制度。
到西周,“廉”已成为一种道德观念和治国思想。
西周以廉为本考察群吏的政绩,裁断高下优劣。
到了春秋战国,各诸侯国将“不慈孝父母,不长弟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纳入巡察之列,要求官员清正廉洁。
《论语·颜渊》中载:
“政者,正也。
子率以正,孰敢不正。
”法家则把礼义廉耻作为立国的四大纲要。
《晏子春秋·问下四》中载:
“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
”汉朝王充说:
“案古纂畔之臣,希清白廉洁之人。
”东汉著名学者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注释说:
“不受曰廉,不污曰洁。
”唐朝魏征说:
“为政者,莫善于清其吏也。
”在北宋,“清如镜水”的匾额、“宽一分,民多受一分赐;取一文,官不值一文钱”的楹联以及包公深入人心的“青天”形象,体现了古代对于官员清廉的要求。
明代廉吏郭允礼曾在石头上镌刻《居官座右铭》,言“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则吏不敢慢,公则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
清代有廉政诗歌云:
“头上有青天,作事要循天理。
眼前是瘠地,存心不刮地皮。
”在制度上,我国历朝历代都设立了各种监察与反贪机构,出台种种法典奖廉罚贪。
以上构成了内容丰富的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体系,其中贯穿了“百行德为先,治政廉为首”的思想。
中共中央早在1926年8月,就向全党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
在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主张“奖励廉洁,禁绝贪污”,它要求各级革命政权必须廉洁清明。
在苏区时期,从最高法院到各级地方、军事裁判部(科、所),广大审判干部高度自觉地与群众同甘共苦,勤勤恳恳地为群众谋利益。
当时的苏区,各级审判机关既没有宽敞明亮的审判场所,更没有什么交通工具,审判干部随时面临着饥饿和危险,但他们都把自己当作工农群众的公仆,与群众打成一片。
他们就是凭着一种对革命事业的追求和对广大工农群众的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跋山涉水,不畏艰难,深入千家万户,打击罪犯,保护人民,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廉洁是古今中外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
将廉洁视为法官的核心价值观,既具有应然性,也具有必要性。
古人说,“治乱安危之所寄,诚在于贪廉之人一用一舍之间耳。
”阿克顿勋爵曾不无忧虑地指出: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
历史雄辩地证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乃是最大的腐败。
虽然廉洁是对所有公务人员的要求,但之于司法工作人员,这种要求要更高一些,廉洁性要更纯正。
“没有比不廉洁更有害于司法的社会公信力的了。
”再精密的逻辑设计、再高深的推理,如果离开了廉洁的品质保障,司法无从发挥其应有功能,甚至可能沦为法官徇私枉法的工具,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
“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哪怕只有一个守门人出现失误,整个防线和信赖体系都会崩溃,其后果不是其他部门所能比拟的。
因此,必须强调道德修养,严格规范司法权力,内外兼修,防止司法腐败,保持司法工作人员的廉洁。
在“自律”方面,法官应时刻自重、自省、自警,加强道德自律,坚固自身防线。
古人云:
静以修身,俭以养德。
法官应树立出淤泥而不染的高尚情操,强化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的人生信念。
在“他律”方面,应建立配套的倡廉、防腐、惩腐的制度体系。
首先,需要加强人民法官薪金、福利待遇等制度以养廉。
养廉制度可以免除司法人员物质生活压迫的后顾之忧,虽然不是拒腐的唯一有效措施,但绝对是重要有效的措施,对于优良品性的颐养有着促进作用,衣食足,知荣辱。
其次,需要建立财产公示制度以防腐。
反腐倡廉的核心机制是监督机制,离开有效的监督,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形同虚设,从防范角度出发,财产公示制度能够有效督促司法人员抑制贪念,克己奉公。
再次,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措施和法律严惩司法腐败现象。
例如严打洗钱、跨国追逃、没收非法财物,筑牢反腐行为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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