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关于同性恋的立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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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承认同性恋合法化的国家
荷兰(2001)、比利时(2003)、西班牙(2005)、加拿大(2005)、南非(2006)、挪威(2009)、瑞典(2009)、葡萄牙(2010)、冰岛(2010)、阿根廷(2010)
承认同性伴侣关系以及开始的国家
丹麦1989、挪威(1993)、瑞典(1994、冰岛1996、荷兰1998)、西班牙(1998)、德国2000、法国2000、芬兰2001、比利(2001)、瑞士2002、英国2005、纽西兰2005、捷克共和国(2006)、美利坚合众国(最早1996,最晚2004,目前有38个州同性婚姻合法)、巴西联邦共和国(2005)、墨西哥合众国(2007)珊瑚海群岛同性恋王国(2004)另外持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护照的人,允许本地联合王国外交机构注册联合王国公民同性婚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澳大利亚、克罗地亚、南非、委内瑞拉、白俄罗斯、以色列、瑞士、越南、哥伦比亚、日本、土库曼、哥斯达黎加和美国的部分州。
1、荷兰20011998年1月1日,荷兰的《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
《家庭伴侣法》中所指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
对于同性伴侣来说,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但同性伴侣无权收养子女;对于异性伴侣来说,该法为那些既想暂时结为伴侣、但又不想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提供了法律保障,它实际上是一部“同居法”。
2000年12月,荷兰参议院通过一项法律,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并领养孩子,该项法案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该法不但允许同性恋者结婚,而且可以完全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
因而,它是一部真正的同性婚姻法。
有资料显示,仅在该法生效的当月,就有386对同性伴侣在荷兰结婚
2、比利时2003继荷兰国会于2000年通过法案,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及同性伴侣享有收养权后,其邻国比利时紧随其后。
2001年6月22日,比利时部长会议上通过了一项法律草案,规定今后在比利时境内的婚姻不一定必须是异性间的结合,婚姻也可能是由两名男性或是两名女性所组成的。
这一法案的通过使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允许同性婚姻的欧洲国家。
3、西班牙2005西班牙于2005年把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婚姻法的通过与实施、成为全球第三个全国性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
20世纪90年代,西班牙一些地区的市议会和自治区准许登记注册公民联姻(Unióncivil),令没有婚姻关系的同性或异性伴侣,能够拥有一些己婚人士的权利。
不过这主要是象征性的,因为当时的西班牙法律已经允许单身人士领养孩子。
由此,同性夫妇可以进行“事实上(defacto)”的收养。
但是跟合法夫妇不同,只有领养者对领养的子女有法定权利:
领养者死去或和伴侣结束关系,其伴侣对收养的子女没有任何权利。
自治社区的同性婚姻其实是不合法的,因为在西班牙宪法中,只有国家才能够行使婚姻立法权。
2004年6月30日,司法部长胡安费尔南多洛佩斯阿吉拉尔(JuanFernandoLópezAguilar)宣布众议院已暂准一项政府立法计划,这计划给予同性恋伴侣婚姻的权利,以履行罗德里格斯萨帕特罗首相宣誓就职时所作的承诺。
洛佩斯阿吉拉尔还宣布了由加泰罗尼亚会合联盟(西班牙语:
ConvergènciaiUnió)提出的两个项目:
①给予同性或异性“事实婚姻(Parejasdehecho)”的法律地位;②允许跨性别人士无须进行性别重置手术,也可以合法更改姓名和性别。
西班牙同性法案通过后的大游行内阁于2004年10月1日批准该同性婚姻法案,并于12月31日向议会提交法案;众议院于2005年4月21日通过法案。
然而,法案于2005年6月22日被参议院否决,当时参议院由获得大多数议席的反法党人民党控制。
该法案被送回众议院,众议院拥有推翻参议院的权力,最终于2005年6月30日批准该法案。
随着法案获得批准,并于2005年7月2日正式颁布,西班牙成为在荷兰和比利时之后,第三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法律生效之后的第8天,第一个同性婚礼举行,卡洛斯巴杜林(CarlosBaturín)和艾美利奥梅嫩德斯(EmilioMenéndez)在马德里郊区的特力斯康都(英语:
TresCantos)议会的会议厅内庆祝。
11天后,第一个女同性恋婚姻在巴塞罗那进行
4、加拿大20052003年6月10日,加拿大的安大略省赋予同性婚姻合法的地位,安大略省上诉法院裁定加拿大现行法律关于婚姻的定义违反了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平等权,因为它只把婚姻限定于异性恋者之间。
这个决议使得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成为北美第一个认同同性婚姻的管辖区。
第二天,安大略省首席检察官宣布他的政府将依照判决执行。
加拿大人口最多的几个大的省份,安大略、魁北克和卑诗省的法庭近来相继裁决,同性婚姻合法。
2002年九月,加拿大魁北克省最高法院下令,政府两年内立法,承认同性婚姻。
2003年6月,安大略省上诉法院下令,政府立即承认同性婚姻。
加拿大联邦政府接着表示,接受法庭裁决,并将立法予以认可。
这意味着加拿大将成为继荷兰、比利时之后,全球第三个允许同性结婚的国家。
在法院的督促下,联邦政府于2003年7月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交了一项立法草案,准备把同性婚姻纳入婚姻的定义中。
最高法院预计会在2004年裁决是否将该提案立入宪法。
2003年6月10日,加拿大的安大略省赋予同性婚姻合法的地位。
但是把它扩大到加拿大所有省份的联邦议案还没有结果。
2003年6月17日总理JeanChrétien宣布政府将不会对这个判决提起上诉,相反,他的政府将引进对同性婚姻的立法,但是同时也保护教堂决定是否承认该婚姻的权利。
同性婚姻合法化无疑是同性恋者的喜事,但对于那些反对者来说却是黑暗。
他们希望联邦政府广泛征求意见,甚至举行全民投票;并建议,设八月二十二日为“婚姻日”。
参加反对同性婚姻游行集会的人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严重影响了加拿大的婚姻制度。
若成为法律,势必破坏传统的家庭观念。
大多数来自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犹太教等不同教会的集会者,都表达了一个共同的观点:
人类社会从古至今,都是在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下繁衍。
不过,同性结婚要想正式成为加拿大国法律,仍需两个步骤。
首先是最高法院批准同性婚姻没有违法,其次是国会通过改变婚姻定义的法律。
5、南非20062006年11月,在南非宪法法院判决同性婚姻合宪的一年后,南非议会通过了民事结合法令,南非成为世界第5个、非洲第1个允许同性结婚的国家
6、挪威2009同性恋行为自1972年在以挪威为首的北欧斯堪的纳维亚系国家中除罪化。
同时政府立法将同性恋行为由非法修订为合法。
1993年4月30日,同性“公民伴侣关系法”获国会表决通过,挪威的同性情侣拥有法律认可的民事结合关系,享有与异性伴侣相近之权利待遇,包括社会上一切福利制度。
但并不被允许在教堂举行婚礼,也不具有收养权。
2002年1月25日,挪威诞生全球首位登记“公民伴侣关系”的同性恋政府部长。
同年,政府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孩子。
2008年3月14日,政府正式提出与异性恋伴侣同等权利的新婚姻法,包括同性伴侣可在任何教堂行礼(只要该神职人员愿意为他/她们监誓)、可无条件领养小孩及协助他/她们人工受孕。
2009年1月1日起,承认同性婚姻的挪威婚姻法才正式生效,挪威也因此成为继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和南非之后世界上第六个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
生效的法律是由挪威国会在2008年6月通过,该法律将婚姻关系定义为不分性别的两个人之间,将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完全平等对待。
享有宗教礼仪服务丶收养权等异性恋婚姻享有的所有权利,新的婚姻法也取代了挪威原有的认可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从新年之日起挪威的同性恋人已不能再登记为伴侣关系。
基于有关法律,已登记为伴侣关系的同性配偶可申请将其关系转为婚姻关系,除领养孩子等方面的权利外,同性婚姻关系与原有的伴侣关系的法律权利并无太大区别。
挪威政府已公开了将同性伴侣关系转为婚姻关系的申请表,有关机构在收到同性伴侣们填写的这份表格后,将在十四天内登记确认其婚姻关系。
在其它某些国家里被看作惊人之举的同性婚姻,在挪威并未引起很大轰动,随着新年的到来,挪威人自然而平静的迎来了同性婚姻的合法。
1月2日已有同性恋人登记结婚。
尽管在民事法律上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完全平等,挪威的部分教堂仍拒绝为同性恋人主持婚礼,有关法律也允许教会机构对此有自行选择权。
7、瑞典2009瑞典国会于2009年4月1日通过一项新的性别中立婚姻法案,瑞典同性婚姻法自。
此次通过的法案废除了1987年对婚姻乃是一男一女结合的规定。
2009年5月1日起,瑞典正式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
根据新法,瑞典同性恋人可以由“伴侣”关系发展为“婚姻”关系,也允许个别牧师自己决定是否为同性恋伴侣主持婚礼。
新法案实施之前,瑞典的同性恋人仅可以对他们的“伴侣”关系申请民事注册,新法案的通过则使得瑞典的婚姻登记不再有性别要求。
现有伴侣登记法继续有效,并且在当事人希望时,可透过书面申请或举行公开仪式使其转化为合法婚姻,这得瑞典成为全世界第七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根据新法,之前已经注册过的同性恋人可以继续他们的“伴侣”关系或者选择结婚。
瑞典路德宗教会则已表示对此法律的支持。
自2007年开始,瑞典74的教会有为同性伴侣的“民事结合”祝福,但并不对同性“婚姻”祝福。
有调查显示,瑞典大部分人赞同同性婚姻。
8、葡萄牙(2010)葡萄牙的国会2010年1月8日投票通过了承认同性婚姻的法案,葡萄牙成为世界上第八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
由政府起草提交的同性婚姻法案将对现行法律中关于婚姻的表述加以修改,婚姻关系将不再被限定于一男一女的异性之间,而被改为不论性别的两个人之间的结合。
法案给予同性恋婚姻配偶与异性恋婚姻配偶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但不承认同性恋配偶共同领养孩子。
在1982年,同性恋在葡萄牙还是犯罪。
9、冰岛20102010年6月12日,冰岛议会一致通过允许同性婚姻存在的法案,2010年6月27日,冰岛颁布的这一相关法律,正式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
此前,冰岛同性恋者享有多个与异性夫妻一样的法律权力,但法律并不允许同性伴侣“结婚”,只将他们的关系称为“民事伴侣”关系。
冰岛在1996年促成同性恋民事伴侣合法化,拥有与异性结合婚姻相同的权益,但是同性恋者的这项关系一直不被视为正式婚姻。
10.、阿根廷(2010)2010年7月21日,阿根廷总统克里斯蒂娜颁布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标志着拉美地区首部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律正式实施,使阿根廷成为拉美首个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阿根廷是传统天主教国家,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在阿根廷朝野引发激烈争论,尤其遭到教会的强烈反对,在民众中的支持者和反对者数量也大致相当。
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首先获得阿根廷众议院批准,阿根廷参议院经过激烈辩论,于2010年7月15日通过了法案。
阿根廷总统克里斯蒂娜随后颁布这部法案,标志着拉美地区首部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律正式开始实施。
1、丹麦1989早在1968年,社会人民党就发动了丹麦第一次要求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运动。
1988年12月,丹麦国会以全部赞同票通过该法案,规定同性伴侣中的双方在继承、住房津贴、退休和离婚方面,享有与异性婚姻项下相同的权利。
1989年,社会民主党和社会人民党共同发起了一项关于建立同性伴侣注册的议案。
同年6月,议会以71比47通过,并于1989年10月1日起生效。
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采纳《家庭伴侣法》的国家。
注册同性伴侣可以享受某些异性夫妇独有的权利,如继承,保险计划,退休金,社会福利,所得税减免,失业救济。
同样,如果离婚,他们也有承担赡养费的义务。
1997年,丹麦国家教会(信义会)的主教投票承认同性伴侣关系。
现在,同性伴侣也可以在教堂里举行结婚典礼。
从1999年开始,同性伴侣可以领养他们配偶的子女,但是还是不能领养伴侣关系以外的小孩。
丹麦的《家庭伴侣法》于1989年10月生效至1998年,已经有3000多对同性伴侣进行了登记。
它不但赋予同性伴侣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权益,而且也承认冰岛、挪威已登记的同性伴侣关系。
但是该法规定:
“非丹麦公民只有在丹麦境内居住满二年,才可以登记为同性伴侣关系。
伴侣双方可以互相收养对方的子女,除非该子女是从国外收养的。
”
2、挪威继丹麦之后于1993年4月30日通过自己的相应立法,8月1日实施。
3、瑞典1994年6月23日通过,1995年元旦实施。
4、冰岛1996年6月12日通过,同年6月27日实施
。
5、荷兰1998年1月1日,荷兰的《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
《家庭伴侣法》中所指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
对于同性伴侣来说,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但同性伴侣无权收养子女;对于异性伴侣来说,该法为那些既想暂时结为伴侣、但又不想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提供了法律保障,它实际上是一部“同居法”。
2000年12月,荷兰参议院通过一项法律,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并领养孩子,该项法案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该法不但允许同性恋者结婚,而且可以完全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
因而,它是一部真正的同性婚姻法。
6、比利时2001年6月22日,比利时部长会议上通过了一项法律草案,规定今后在比利时境内的婚姻不一定必须是异性间的结合,婚姻也可能是由两名男性或是两名女性所组成的。
这一法案的通过使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允许同性婚姻的欧洲国家。
7、西班牙的部分地区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议会于1998年6月30日通过《稳定同居法》,承认同性、异性间同居的法律地位。
阿拉贡省于1999年3月12日通过类似的《非婚姻的伴侣法》。
8、加拿大加拿大是继西班牙之后,世界上第四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南非也于06年正式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9、德国2000年11月10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有关同性恋者结为生活伴侣的《生活伴侣登记法》(GesetzzurEingetragenenLebenspartnerschaft),社会上简称为“同性婚姻法”。
按照此法律,同性伴侣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生活伴侣”的社会与法律地位与传统异性婚姻类似。
这个法律从2001年8月1日开始生效。
起草法律的社民党、绿党联合政府称此举为德国社会与政治的里程碑;两大教会的发言人则对此做出了严厉的批评;保守的基督教联盟党也顾虑传统异性婚姻的地位会因此受到负面影响;而民众与媒体则对新法普遍持赞成态度;同性恋团体发言人批评了新法的不彻底。
“同性婚姻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中对同性恋的偏见与不公,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主要涉及同性恋生活伴侣的登记方式与程序,以及登记后同性恋生活伴侣关系的法律地位。
原则上讲,同性恋伴侣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受法律保护的生活伴侣。
登记所需的条件和登记的程序都与异性婚姻类似;登记后的同性恋生活伴侣在法律上也具有与传统异性婚姻类似的地位。
与丹麦、荷兰不同,同性婚姻在德国不叫“婚姻”,而叫“生活伴侣关系”,以此区别于传统异性婚姻。
“同性婚姻法”的另一个重要部分主要是修改了100多个法律中的相关章节,将登记的同性恋生活伴侣的社会与法律地位落实到具体条文中,同时,规定伴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与传统异性婚姻一样,同性恋生活伴侣可以共同使用一个姓;互相具有抚养的义务;家庭、亲属关系与异性婚姻等同;双方对子女的教育有同等的责任与权力;在法庭出证时,有权拒绝作对伴侣不利的证词;分离后有扶养的义务;死后,伴侣是法定的财产继承人。
伴侣相互扶养的义务体现在税法上,即:
收入高的伴侣每年最多可以将其收入中的40000马克转让给收入低的伴侣。
这40000马克将从收入中减掉,而不必缴所得税(异性婚姻没有这40000马克的界限)。
同时,一方失业或丧失收入,另一方就要担负起扶养的责任。
联邦同性恋联合总会发言人在评价新法时说:
我们不必专门为同性恋伴侣登记立法,也不必去修改那一百多个法律中的几百条具体条文,只需将民法中对“婚姻”的定义从“异性”扩展为“异性与同性”,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以此来说明新法依然带着种种的“不彻底”。
德国议会于2009年12月通过了允许同性恋结婚的法案,2010年8月1日,德国正式承认同性恋婚姻,今后,德国同性恋者将享有与异性恋夫妇同样的权利。
法律规定德国的同性恋者将和异性恋夫妇享有同样的继承权、租户权以及健康保险政策。
与德国人结婚的外籍同性恋者也将可以获得永久居住权。
然而,德国政府并没有在纳税、养老金和社会福利方面使同性恋情侣获得与异性恋夫妇一样的权力。
根据一项最新的民意调查,60的德国人赞成这项新法案,认为同性恋婚姻应该与异性恋婚姻享有平等的地位。
但同时也有一些州表示,他们将在执行这项法律时故意不合作,以表示他们的不满。
就此,一些同性恋权力团体表示,就算这项法律仅延迟一天执行,他们也要把州政府告上法庭
10、法国2000年1月,法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公民互助契约》,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
它与荷兰1998年的《家庭伴侣法》十分相似,因为该法中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
《公民互助契约》的最初意图在于使同性关系合法化,但遭遇了巨大阻力,直到倡议者建议将异性伴侣也包括在内之后,才得以通过。
《公民互助契约》允许同居伴侣享受异性夫妻所拥有的一些权益和责任,但这项法律可谓来之不易。
自从法国于1958年制定新宪法以来,议会一直没有就改变任何法律举行过辩论。
《公民互助契约》规定,“伴侣双方必须在经济上互相支持;除非特别说明,任何财产的添置都属双方所有。
同居三年后,两人能够像夫妇那样共同纳税;一万死亡后,另一方能够顺利继承劳保。
”但和婚姻相比,家庭伴侣的关系更容易被中断,而且无需律师的介入。
如果双方同意,这种关系在顷刻之间就能解除。
《公民互助契约》则规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异,另一方则可以给出通知,原有的关系在三个月内就被自动解除。
家庭伴侣法也没有专门关于双方忠诚、孩子或者继承权的条款。
《公民互助契约》使法国成为全球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天主教国家,《公民互助契约》受到了保守势力和天主教会的激烈反对,但调查表明,接近一半的法国人认为,同性伴侣的关系应该受到法律承认,更多的人则支持未婚的异性伴侣也应该能够享受到一定的权利
11、芬兰2001年10月,芬兰国会通过了一部法案,允许同性恋者以伴侣身份登记,该法于2002年3月1起正式生效。
根据这一法律,同性恋者在登记注册确定伴侣关系后可获得部分同合法异性夫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该法规定了同性恋者登记注册的条件:
双方必须年满18岁,但如果双方有一人是已婚者则不能登记,两人如有近亲血缘关系也不能进行登记。
另外,该法还规定,登记注册的同性恋者只有在一方去世后,或通过法院才能解除双方关系。
登记的同性恋者在对方去世后可以继承其遗产,有权领取家庭养老金。
但该法不允许同性恋者收养子女,包括互相收养对方子女。
12、新西兰新西兰议会2004年12月9日当天最后通过了同性伴侣关系权利法案,这意味着新西兰在法律上正式认可和保障同性结合关系。
该法案将给予同性伴侣关系与异性婚姻关系诸多相同的法律权利。
该法案对同性之间和异性之间的非婚伴侣关系同时适用。
包含同性伴侣关系登记与相关权利的该法律,在2005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
法案中,同性伴侣的结合将可以在政府机构进行正式合法登记,并享抚养孩子的共同监护权、共同财产权、配偶关系纳税相关优惠权、社会福利与退休养老,医疗中当伴侣其中一方生病或过世时,另一方有权以「近亲」next-of-kin身份参与医疗决定。
13、英国2005年12月5日,英国正式允许同性伴侣登记。
在公民伴侣关系法案下,希望建立伙伴关系的伴侣必须在当地政府登记,以享受和异性夫妇同等的待遇。
自从英格兰、威尔士于1967年,苏格兰于1980年将同性恋行为从刑法中剔
除后,同性恋权益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取得了一系列胜利。
一旦同性恋行为不再被认为是犯罪,那么就不能否认同性恋者的各种权利,包括不能因为性取向而受到区别对待。
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未,英国法院的一些判例中基于同性恋父母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由,否决他们的监护权;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法院才开始比较乐观地授予同性恋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利,如保持联系、共同居住、收养权等。
2000年,英国政府通过国会法案来强制性地将同性恋行为的合法年龄降至和异性恋行为一致的16岁。
2001年6月28日,英国伦敦市政府宣布正式承认同性伴侣关系,并从同年9月份开始提供同性伴侣登记服务,为同性恋者举行类似婚礼一样的结合仪式,伦敦自此成为英国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城市。
但是,伦敦市的同性伴侣登记服务并不能向同性伴侣提供与传统婚姻一样的法律保护,只是在发生诸如住房租赁、退休保险以及移民纠纷时,可以证明双方关系的存在,由此处理一系列纠纷。
自2002年1月10日,英国国会开始讨论一项“同性婚姻法”的草案,正式着眼于同性伴侣的婚姻权益问题,考虑同性伴侣是否可以享有诸如合法异性婚姻项下的一系列权利,包括配偶死后可以自动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一些租约和养老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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