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关于合同订立的全部规则图解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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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
2.1
书面形式
2.2
其他形式
3.
合同内容
4.
订立合同的方式
4.1
要约
4.2
承诺
5.
合同的成立
5.1
成立时间
5.2
成立地点、签订地
5.3
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
5.4
特殊情形下的合同成立
6.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定义务
6.1
缔约过失责任
6.2
保密义务
读一遍规则
1
订立合同的能力
《合同法》第9条第1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9条第2款,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10条第1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合同的内容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10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1
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2.2
其他形式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10条第1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第1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第12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4
订立合同的方式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4.1
要约
4.1.1要约的定义
《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1.2
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5条第2款,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1.3
要约的生效
《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合同法》第16条第2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1.4
要约的撤回
《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1.5要约的撤销
《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1.5.1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1.6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2
承诺
4.2.1
承诺的定义
《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4.2.2
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7条第1款,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1)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2)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7条第2款,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2.3承诺的期限
《合同法》第23条第1款,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4.2.3.1承诺期限的起点
《合同法》第24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4.2.4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26条第1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第26条第1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4.2.5
承诺的撤回
《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2.6承诺的特殊情形
4.2.6.1超出承诺期限的承诺
《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4.2.6.2迟到的承诺
《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2.6.3变更要约内容的承诺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5
合同的成立
5.1
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5.2
成立地点、签订地
《合同法》第34条第1款,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2.1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34条第1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2.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4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5.3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第1款,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第2款,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5.4特殊情形下的合同成立
5.4.1法律要求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4.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签字或者盖章之前,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4.3根据国家指令或任务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38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5.4.4悬赏合同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3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6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定义务
6.1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
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2
保密义务
《合同法》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属于《中国法律重述——合同法》合同订立篇,请持续关注“我的法律学堂”获得我们的原创系列研究成果吧!
本文编辑:
刘婧媛,西南政法大学法史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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