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业丰合同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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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业丰合同样式
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下列商铺租赁有关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028号的广州市恒业丰天雄纺织城区层自编号商铺,建筑面积约平方米(面积只作参考,不作计算商铺使用权费(租金)依据,使用权费(租金)标准是以商铺位置不同确定),给乙方作为经营之用。
二、租期、租金、收费项目及支付方式:
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年月日前为商铺装修期及试业优惠期免收租金,商铺使用权费(租金)从年月日起开始计算。
2、商铺使用权费(租金)¥元,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分个月平均每月向甲方缴纳¥元。
3、市场管理费每(月、季、半年、年)按定额¥元收取或乙方签约时一次付清合同期内管理费¥元。
4、乙方用水、电费按每月按实际使用数的市场管线损耗折算及市场商户统一标准收取(水、电费单价随供水、电部门收费单价调整比例而调整)。
5、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到甲方管理办公室向甲方缴纳当期(月)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款项。
6、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商铺租赁合同保证金¥元(大写),保证金在合同期满时乙方未发生违约责任及双方结清一切费用后,甲方凭原始单据无息退回乙方(乙方要妥善保存原始单据,遗失不补、不退款,合同期满180天内办理退款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作乙方放弃退款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收取各项费用。
2、负责场内日常经营管理秩序,按照《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统一制订市场管理制度,搞好公共场地的清洁卫生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
3、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有权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和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违章经营事件。
4、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负责查验乙方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甲方),并将《档主情况登记表》、《经营服务安全承诺书》等文书给乙方填写及签署,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向甲方保证并承诺遵守关于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因乙方生产、销售、宣传、展示假冒伪劣商品等侵权行为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和第三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租赁期间因乙方进行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乙方所交的一切费用和款项概不退回,同时,视甲方损失情况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6、本合同未约定的费用:
如因客观原因需分摊的实际支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
7、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时,甲方检查验收乙方使用的商铺设施,在所有设施完好无损的情况下,乙方凭本人身份证、保证金原始单据及本合同原件向甲方结清各项费用后甲方无息退还租赁保证金。
8、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本市场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但本合同条款对受让的第三方继续有效。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缴纳各种费用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与经营项目有关的许可证、批文、资格证等批准文件后进场在商铺内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如因乙方未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明和资质条件,被公安、工商、税务、银监委、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劳动、特行办等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处罚、停业、吊销营业执照,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因此致使连累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无条件收回商铺。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商铺所配备的水表、电表、门锁、灯管以及其它设施,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维修更换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甲方概不承担;乙方在商铺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爱护场内公共设施,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商铺内设施,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如确需改动或装修,在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由乙方施工,费用乙方自负,乙方自设的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和保养。
3、为保证市场的正常经营,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市场管理规则,商铺内每平方米摆放货物不能超过350公斤,在本商铺门前范围(台阶)摆放货物不超过45公分,若政府职能部门对市场检查时要求商铺门前通道不准摆放货物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将本商铺门前所有摆放货物撤回商铺内,不服从甲方管理当年累计超摆五次时,视作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乙方所交的一切费用和款项概不退回;乙方必须按市场统一开市时间准时开门营业,如无故连续停业7日以上或年累计停业15日以上(乙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的除外),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商铺,甲方有权处理商铺内存放的货物,并有权将商铺重新招租。
4、乙方承诺:
1)在本合同经营期间内保管好自身财产,商铺内不存放大量货物,用防水布、货架等工具做好预防工作,防止货物被雨水淹泡、打湿,不在商铺内存放贵重物品(如现金、合同等)并购买商铺内财产、货物、人员人身保险,确保铺内财物、人员不受损失,每天经营结束时,关闭水、电、门、窗和检查清除火患,不把营业证照转借他人使用,不代其他商户收取货款及货物,不将货款委托物流货运公司收取,在办理货物托运或发送时,要选择信誉良好、证照齐全、资质合格的正规货运配送物流公司,并办好法律手续,避免货物款项造成损失,在经营期间发生的乙方财产损毁、贬值、遗失、被盗等,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租赁期限内及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一切债权债务及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使用甲方的商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商铺进行转租、分租、转让、与第三者合作经营,不得改变商铺的经营范围,也不得将商铺作为担保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3)乙方及其雇佣的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乙方保证准时按《劳动法》规定的工资薪酬支付给雇佣的职工。
4)租赁合同终止及期满不能或不再续约时,商铺内属乙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理。
乙方新增添的一切固定设施、设备、装修等(包括但不限于招牌、日光灯漏电开关、卷闸等)不得拆除,不得搬走,无偿归甲方使用,甲方不予补偿,如发现损坏及拆除,甲方有权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未满,乙方如擅自退出经营,作违约处理,乙方所添置的附着物不得拆除(指商铺一切固定设备、设施及装修),并且所交一切费用和款项概不退回。
5、乙方承诺商铺按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使用。
若需改变经营范围,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重新签署合同【重新确定使用权费(租金)】。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视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乙方所交一切费用和款项不退回,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
五、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条款,变更内容以双方另行签订的书面协议为准,否则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2、如遇不可抗力或因国家政策原因或甲方对项目整体规划进行调整以及政府部门批准规划开发新的项目,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在结清各项费用后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3、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若乙方为一个人以上的,必须有共同签名的同意转让申请书),将商铺进行转租或转让的,在租赁的第一年转让的,缴纳过户费每档¥10000元,第二年起,缴纳过户费每档¥30000元(以乙方为一个人作标准,一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个人过户费每档加收¥5000元)。
转让后本合同关于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对新的档主继续有效。
4、合同期满,甲乙双方结清费用后本合同终止。
如乙方需续约的,按“①本合同期5年内(含5年)的,于期满前二十四个月;②本合同期5年至10年(含10年)的,于期满前四十八个月;③本合同期10年以上的,于期满前六十个月”提前书面向甲方提出续约申请。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若不能续约及双方没有续约合同,乙方结清一切费用后,应无条件在期满之日将商铺退还给甲方;如乙方拒不退还,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搬出和双倍支付占用期间的租费外,并有权视为空置无物商铺处置,收回商铺重新招租。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期限将商铺交乙方使用的,则视为违约。
每延迟一日,须按已交的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2、乙方不按时交付双方约定有关的各种费用的,视为违约。
除须补交所欠的各种费用外,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应缴费额的1%向甲方交纳违约金;逾期十日,甲方有权封门并停水电(后果由乙方自负);逾期三十天(从欠费第一天开始计算),则视为乙方自动弃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逾期三十五天或者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处置商铺内的货物,视为空置无物商铺处理,将商铺重新招租,乙方所交的一切费用和款项概不退回,甲方并有权追缴欠缴费用,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3、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及甲方市场管理制度,带头闹事影响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或货物摆放超重存在安全瘾患(引发危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所收乙方费用和款项概不退回。
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送交执法部门追究乙方行政、刑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所受损失。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动商铺内设施或将商铺转租、分租、转让或与第三者合作经营或改变经营范围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商铺另行招租,乙方所交的一切费用、款项概不退回。
5、乙方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乙方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甲方管理规定及《经营服务安全承诺书》,经甲方要求整改或在执法部门的检查中被开具整改通知书且在限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市场有权随时收回商铺另行招租;如造成安全事故的,除呈报有关部门追究乙方责任外,乙方应加倍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7、合同期满或乙方有违约等行为终止合同之日乙方应无条件搬出市场,如逾期三天不搬,乙方所交的一切费用和款项概不退回,甲方可视同空置无物商铺处理,有权处置商铺内的货物,由此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因保管货物的保管费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延误甲方招租或改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当年累计超摆五次以上(含五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乙方所交的一切费用和款项概不退回。
本条款约定独立存在,本合同无效或本合同其它条款无效,不影响本款效力。
七、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则:
1、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就本商铺合同所涉及相关的书面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单方面出具的承诺书(或保证书)等书面材料,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违约行为按本合同书有关条款约定执行。
2、甲方须与乙方联系时,以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电话、地址为准,自甲方向乙方发出短信息或书面通知之日起5天内,视同乙方收到并知悉文件内容。
如乙方电话、地址有变动,乙方应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延迟通知或不通知,造成的责任与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九、其他约定事项: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及指印):
签约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服务安全承诺书
本承租人租用市场(出租方)物业,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发,切切实实做好防盗、防抢、防火、防诈骗,保障财物、生命安全及如下经营、服务、安全、消防等工作,具体承诺以下:
一、经营服务承诺
1、弘扬社会商业道德,诚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并接受执法部门和市场的监督。
2、保证持证照经营,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保证按时交纳租金、各项费用和国家规定的税费。
3、对标有注册商标、专利号或者专利、版权标记的商品购进进行查验,建立备案制度,保证不出售、展示、宣传假冒伪劣商品及国家禁售物品,不以次充好,掺假使假。
4、保证所出售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规定,不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自觉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商品包装符合政府规定,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购销需持许可证生产的商品,应向供销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5、经营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专营专控等重要商品的以及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商品,自觉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制度。
6、保证在XX下,不以特约经销、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7、保证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不使用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利用计算器具弄虚作假。
8、保证不从事国家有关法律禁止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等。
9、自觉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维护市场安全、防火以及卫生工作,自行在租赁物业内设置垃圾容器,认真执行广州市维护市容卫生守则(简称“六不”、“六要”),实行租赁物业门前“三包”,营业期间不在公共通道、场所乱丢、乱抛垃圾、乱倒污水等,收市后自觉打扫租赁物业内外卫生及搞好视觉容貌。
10、保证在经营中不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1、营业期间,租赁物业外围不堆放垃圾杂物等,不占道经营,不乱摆乱卖。
12、不占用场内待租物业摆卖或推放自己的物品。
如有自用水表,保证不在公用水源中取水。
13、保证所有货物、货柜、货架不超高摆放;所有柱子、门窗及招牌底下不挂放货物。
14、不在租赁物业前安装铁丝网、三脚架、木板,货架、货柜等摆放不超过公共通道管理黄线。
15、在租赁物业周围装卸货物时车辆的停放,要自觉遵守市场物业管理办公室通道管理的规定。
16、遵守市场开市、收市时间管理规定,营业时间,不在市场内从事有碍经营秩序、不文明及违法行为,如赌博、在通道上打扑克、下棋、睡觉及宠物在通道上乱跑弃置尿便等。
17、在经营过程中,与消费者产生纠纷,应避免矛盾激化,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及时向物业管理办投诉受理点反映情况,接受市场调解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18、在与外商或陌生人洽谈业务或大宗交易时要充分了解其资信情况,并办好相关法律手续,杜绝日后经济纠纷出现,避免造成经营损失及声誉受损。
二、消防、安全管理承诺
1、严格按市场规定时间关门停止营业、关闭电闸,特殊情况使用应急灯应向市场申请,不使用蜡烛等容易致火灾的照明用品。
2、保证不在租赁物业内住人、煮食、生火及使用电炒锅、电烙铁等电热器具;租赁物业停止营业或人不在时负责锁好门窗和切断电路。
3、租赁物业(阁楼)堆放货物与电灯保持0.8米以上距离。
4、自行按租赁物业建筑面积每10㎡配备3公斤干粉灭火器和防毒面具各一个的标准配备消防器材;若所租用租赁物业涉及易燃品的或面积在70㎡以上,要加配25公斤至35公斤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一台。
5、不在租赁物业内外点香烛或烧冥纸;不在租赁物业内、市场内公共场所吸烟。
6、不乱拉、乱搭电线(如因经营需要或变动电路,可由管理办委派电工安装),不在消防器材周边规定范围内乱放杂物。
7、不随意移动租赁物业配备的灭火器材设施和在消防箱附近堆放商品、杂物、车辆等。
不随意挪用消防器材和设施。
不指使、强令他人违反消防规定冒险作业。
8、自觉接受消防监督人员(包括市场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9、严格按照市场规定,使用符合防火安全的材料对租赁物业装修。
未经管理办批准,不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
10、在商品销售采购过程中,交易款项结算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或其他金融信用工具进行,现金量大的运送需联系专业押运公司或公安部门协助进行。
11、在办理货物托运或发送时,要选择信誉良好、证照齐全、资质合格的大型或连锁式经营物流货运公司,办好法律手续,不将货款委托物流货运公司代收,避免货物款项造成损失。
否则,因物流货运公司突然关闭,收不到货款货物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与市场无关。
1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代其他商户收取货款及货物,不将营业证照转借他人使用,不让自己的小孩子离开自己的安全监管范围,避免承担法律责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3、每天商铺经营结束时,关好水、电、门、窗和检查清除火患,商铺、仓库内不存留现金及贵重物品,做好商铺、档位内货物防火、防雨、防湿、防盗、防虫等防护工作,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14、严格遵守市场(出租方)非营业时间封闭管理制度,封闭管理期间的货物进出,需与管理办公室申报批准后方可进出。
15、工作人员开除、解聘或调离时,即时更换租赁物业所有门、窗锁、收回空白合同委托书相关资料,并及时通知相关贸易伙伴做好防范措施,确保自身利益不受影响。
16、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管理办公室联系,紧急事件立即拨打电话:
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
三、其他承诺
1、本承诺人为租赁物业防火、安全、合法经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教育好本租赁物业工作人员做好防火、防盗、防骗、防抢和遵守消防、治安管理规定及守法经营、文明经商的工作。
执法部门检查中被开具整改通知书且在限期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市场(出租方)或物业管理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承诺人与市场的租赁合同,并随时收回租赁物业另行招租;造成火灾或其他事故的,本承诺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赔偿由此造成业主、出租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等一切损失。
2、本租赁物业若违反《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行为被政府部门查处,本承诺人赔偿由此给市场(出租人)及市场内商户受此影响而造成的损失。
3、违反以上承诺其中一项,市场(出租方)有权向本承诺人收取违约金1000元,情节严重,按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4、本经营服务安全承诺书作为签订商铺(档位)租赁合同、协议的附件,与商铺(档位)租赁合同、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承诺人如有违反以上承诺,责任自负,不聚众闹事,不在市场管理办公室起哄,不到政府部门上访,本租赁物业工作人员违反本承诺人承诺事项,其责任及后果均由本承诺人承担,损失及责任与市场(出租方)无关。
否则视同违约处理,市场(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承诺人与市场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业重新招租,本承诺人与市场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业重新招租,本承诺人所交一切费用和款项不退回,由此造成损失与市场(出租方)无关。
档号:
承诺人:
日期: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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