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宣传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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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年八月八日,培训是为了共同提高,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宣贯材料,东南认证王辉明,一、我国常见的食品质量问题四方面二、国家针对食品安全所采取的主要措施三、市场准入制度介绍四、申证必备条件五、QS发证程序六、发证检验介绍七、主要法律责任介绍,目录,我国常见的食品质量问题四方面,1、微生物指标超标,福寿螺广州管圆线虫病,2、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已经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苏丹红号列为三类致癌物,其初级代谢产物邻氨基偶氮甲苯和邻甲基苯胺均列为二类致癌物,对人可能致癌。
瘦肉精学名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平喘药,现已禁用。
瘦肉精含量大可能出现肌肉震颤、头晕、呕吐、心悸等中毒症状。
红心鸭蛋苏丹红,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3、食品的化学指标超标4、食品包装、标签等不规范,虚假标签、以次充好等人为“造假”现象较多。
大闸蟹硝基呋喃代谢物,多宝鱼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国家针对食品安全所采取的主要措施1、2003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基本形成了农业、质检、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工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2、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3、2004年12月23日国质检监2004558号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的通知4、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5、2005年8月31日国质检局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6、2006年12月27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7、2007年两会代表呼吁以综合型的食品安全法替代单一型食品卫生法,市场准入制度介绍,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产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一种行政监管制度。
它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QS认证开展,强制检验制度,QS标志介绍QS标志三层意义1、企业声明:
食品生产许可证2、企业证明:
出厂检验3、企业承诺:
食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企业在使用“”标志时,可以根据比例自行放缩,但不能变形、变色。
申证必备条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10个)
(1)环境卫生要求食品企业卫生-需要核查食品企业环保-隐含核查
(2)生产资源要求基本设备: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特殊设备:
特种设备辐射设备(3)原辅材料要求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使用发证原辅材料必需索证(4)生产加工要求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5)产品要求各类食品审查细则中,都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企业的产品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及出厂检验提出了检验项目和检验指标要求,这些检验项目和检验指标都是强制性的规定。
(6)人员要求企业生产人员上岗培训-企业培训企业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发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良好个人卫生(7)检验要求过程检验-没有提出必备的过程检验设备要求,但有生产过程检验要求。
出厂检验-提出了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要求,也有出厂检验要求。
(8)包装及标签标识要求商品包装、运输包装-加贴(印)QS标志、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槽车、容器、转运箱-提供食品标签及食品检验报告。
2004.5.9日发布的两个食品标签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2005.10.1日实施。
(9)贮运要求成品库原则上应专库专用-以不能对库存食品造成污染为界限(10)质量管理要求需要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实行质量否决权。
QS发证介绍,申请受理(5日内),省级局许可决定(30日内),市局上报省级局(30日内),给企业发证(10日内),企业现场核查(20日内),企业20日内补证,企业送样(7日内),不符合,省质监局发证程序,发证检验(15日内),不符合,省局发证产品,1、粮食加工品:
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2、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3、调味品:
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7、方便食品8、饼干11、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12、薯类食品、膨化食品13、糖果制品、果冻14、茶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15、酒类:
黄酒、其他酒16、蔬菜制品、酱腌菜17、蜜饯、水果制品1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9、蛋制品20、可可制品、焙炒咖啡21、糖22、水产加工品23、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24、糕点25、豆制品26、蜂产品、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申请受理(5日内),国家局许可决定(20日内),省局上报国家局(40日内),给企业发证(10日内),企业20日内补证,不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程序,企业送样(7日内),发证检验(15日内),企业现场核查(20日内),不符合,QS发证介绍,总局发证产品,4、肉制品;5、乳制品;6、饮料;9、罐头;10、冷冻饮品15、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27、特殊膳食食品;,发证检验介绍
(1)检验项目发证检验-全项目检验;监督检验-重点项目检验;出厂检验-可超出审查细则中规定项目;“*”项目检验-每年两次以上
(2)发证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检验实施。
检验机构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对食品标签要进行检验;二是企业明示的所有指标都要检验;三是在发证检验报告上要详细列出所有检验项目的具体指标。
(3)发证检验判定发证检验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判定,或通过合理性审查的企业标准进行判定。
发证检验介绍(续)企业标准明示的质量指标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按照企业明示的质量指标判定。
企业使用了某种食品添加剂未在食品标签上注明的,一旦检出,判为发证检验不合格。
(4)出厂检验企业可以使用其它的检测设备完成出厂检验项目,但必须证明其检验结果与标准检验方法具有良好的一致性和相关性。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
通常,企业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
(5)“*”检验项目检验“*”号检验项目,每年进行两次以上检验(含县级以上产品监督抽查检验)。
具备“*”号检验能力的企业可自行检验,不具备“*”号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委托检验。
但都视为具有自行出厂检验能力。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QS*获证企业序号产品类别编号受理机关编号,二、主要法律责任介绍(79号令)无证生产查处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第八十一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标注QS标志和许可证编号的处罚第八十二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第八十三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第八十四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骗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第八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
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第八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未取证产品进行生产的处罚第九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处罚第九十四条“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处罚1第九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2第九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
”,生活是多么美好温馨,食品市场尚未规范业内同志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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