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营管理》学习指导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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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营管理》学习指导一
《铁路旅客运营管理》学习指导一
第一部分铁路旅客及行包运输
重点内容:
1.旅客票价、行包运价的计算。
2.车票的发售规定、旅客的乘车条件及不符合乘车条件和处理。
3.车票有效期的规定。
4.旅客携带品的范围及旅客违章携带品的处理。
5.行包的范围、托运承运规定。
第一章客运运价
要求:
掌握旅客票价构成要素和票价理论计算;掌握旅客票价表的运用;了解行包运价的制定原理和理论计算。
第一节旅客票价
一、旅客票价的制定
铁路旅客票价,是铁路旅客运输产品的销售价格,是国民经济价格体系的组成部分。
其基本票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旅客票价构成要素
1.基本票价率与票价比例关系
硬座客票票价率是旅客票价的基础,是决定全部旅客票价水平最重要的因素。
当硬座客票基本票价率确定后,其他各种票价率就按其加成或减成比例计算。
2.旅客票价里程区段
计算旅客票价时,是考虑旅客较为合理地支付票价,将运输里程分为若干区段,对同一里程区段,核收同一票价。
3.递远递减率
由于运输成本随运距增加而相应降低,因此,旅客票价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进行计算。
(二)旅客票价理论计算
作为旅客基本票价构成的三要素——票价率与票价比例关系、票价里程区段、递远递减率具备以后,即可计算旅客基本票价。
二、旅客票价表的运用
旅客票价的查找步骤如下所述:
1.确定运价里程
计算运价所应用的里程,称为运价里程,运价里程分为客运运价里程和货运运价里程。
2.查找旅客票价
旅客票价根据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和不同的车辆设备以及旅客所购票种,从相应的《旅客票价表》有关栏内直接查得该票种应收的票价。
第二节行李、包裹运价
一、行李、包裹运价的制定原理
铁路行李、包裹运价,是根据运输条件,并参照铁路零担货物运价好民航等其他运输工具的行李、包裹运价而制定的。
二、行李、包裹运费的核收规定
1.运价里程
行李、包裹的运价里程,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2.计费重量
行李、包裹均按重量计算运价,但有规定计价重量的物品,按规定重量计价。
3.运费计算
行李、包裹的运费按《行李、包裹运价表》计算。
第三节特定运价
特定运价是对一些特殊运输方式和特殊运价区段而制定的客运运价,包括:
一、包车
凡旅客要求单独使用加挂车辆(含普通客车、公务车)或加开专用列车(含豪华列车)时,均按包车办理。
(一)包车运输费用的计算
包车或加开专用列车,应按下列标准,根据运行里程(或根据使用日数)核收票价、运费、使用费、包车停留费、空驶费及其他费用等,并且,包车或加开专用列车的运输费用,在全部运行找,里程采取通算。
1.票价
2.运价
3.使用费
4.包车停留费
5.空驶费
6.其他费用
(二)包车变更费用的计算
包车人包用的车辆,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时,可以办理包车变更。
二、租车及租用、自备车辆的挂运和行驶
(一)租车
租用人向承运人租用客运车辆时,租用人应与承运人签订租车合同。
(二)挂运和行驶
企业自备机车车辆或租用车,利用承运人动力挂运或线路运行时,应向承运人提出书面要求,经协商同意并对机车车辆的技术状态检查合格后方能办理,核收挂运费或行驶费。
三、过轨运输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相互办理直通旅客、行包运输业务为过轨运输。
第四节客运杂费
客运杂费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除去旅客车票票价、行李、包裹运价以外,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等所收的费用。
一、客运杂费的种类
1.付出劳务所核收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搬运费、送票费、接取送达费、手续费、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查询费、装卸费等。
2.违反运输规定所核收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各种无票乘车加收的票款及违章运输加倍补收的运费等。
3.使用有关单据及其他用品所核收的物耗费用
该费用包括货签费、安全标志费、其他用品等。
4.为加强资金与物资管理所核收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迟交金、保价费、保管费等。
二、费用核收的标准
三、对于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好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旅客运送条件
要求:
掌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含义及凭证,旅客、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掌握车票的作用、分类和车票的发售规定,代用票的填制方法;了解旅客乘车基本条件,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延长及失效的处理。
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含义及凭证
1.含义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凭证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除车票外,还有铁路乘车证和特种乘车证。
二、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旅客指持有铁路有效乘车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三、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指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第二节车票及其发售规定
一、车票的作用和分类
(一)作用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是旅客和铁路缔结运输合同发生运输关系的依据,也是旅客支付票价和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根据。
(二)分类
车票是乘车票据的总称。
1.按形式分:
(1)磁卡式。
(2)薄纸式。
2.按性质分
(1)客票,包括软座、硬座客票。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卧铺票、空调票。
附加票是客票的补充部分,可以与客票合并发售,但除儿童外不能单独使用。
二、车票的发售规定
车票应在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买。
发售车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1.客票
2.加快票
3.卧铺票
4.空调票
5.减价票
⑴儿童票:
身高1.2m—1.5m的儿童
⑵学生票:
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5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⑥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⑶伤残军人票
6.团体旅客票
7.区段票
8.代用票
第三节旅客乘车条件
一、旅客乘车基本条件和车票签证
1.基本条件
2.车票签证
二、车票的有效期间
车票是运输合同,任何一种合同都有一定的时效,作为运输合同的车票也不例外,其时效即为有效期间。
1.车票有效期的规定
直达票当日当次有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全程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2)有效期有不同的其他票种。
通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
1000km为2日,超过1000km的,每增加1000km增加1日,不足1000km的尾数按1日计算;自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
2.车票有效期间的延长
遇有下列情况可适当延长通票的有效期:
(1)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通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通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在通票有效期间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实际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3.车票有效期失效的处理
三、旅客乘车中发生特殊情况的处理
1.误售、误购车票的处理
2.误乘的处理
3.丢失车票的处理
四、车票的查验好违章乘车的处理
(一)车票的查验
1.车站的检票和收票
2.列车上的验票
(二)对违章乘车的处理
1.对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属于有意取巧,不履行义务的旅客和人员,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外,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其身份进行登记,并须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2.车票未签证、未剪口的处理
第四节退票和旅行变更
一、退票
铁路发售车票是按照旅客运输日计划办理的,旅客购票后应按照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不应随意退票而打乱铁路旅客运输计划。
但为了照顾有特殊情况的旅客,并在经济上不受损失,铁路在一定的条件下仍允许办理退票。
1.旅客责任退票
2.铁路责任退票
二、旅行变更的处理
1.变更等级
2.变更径路
变更径路是指发站、到站不变,只是改变经过的线路。
3.越站乘车
越站乘车是指旅客原票到站即将到达,由于旅行计划的变更,要求超越原票到站至新到站的乘车。
4.旅客分乘
凡两名以上的旅客使用一张代用票,要求分票乘车时,称为旅客分乘。
第五节旅客携带品
一、旅客携带品的范围
(一)在重量方面
1.旅客携带品免费重量:
儿童(包括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持有外交护照者)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
2.新老兵运输期间,对新、老兵的携带品免费重量,可按35千克掌握。
3.每一件不可分拆的旅客携带品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
4.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
(二)在体积方面
每件旅客携带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相加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长度不超过200厘米。
乘坐动车组列车的旅客携带品长、宽、高相加之和不超过130厘米。
(三)在物品方面
二、旅客违章携带物品的处理
三、旅客携带品的暂存
四、旅客遗留携带品的处置
第三章行李、包裹运输
要求:
掌握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掌握行李、包裹的范围、托运和承运;了解行李、包裹的运送和运输变更。
第一节行李、包裹运输合同
一、行李、包裹运输合同
办理行李及包裹运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必须签署运输合同。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托运人基本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三、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行李、包裹的范围
一、行李
(一)行李范围
行李是指旅客由于旅行而导致的生活上一定限度的必需品,并且凭客票办理托运。
行李包括以下物品:
1.旅客自用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
2.残疾人用车(每张客票限1辆并不带汽油)。
3.其他旅行必需品。
4.凭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证明和“营业演出许可证”办理托运的文艺团体演出器材。
(二)行李中不得夹带的物品
行李中不得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
二、包裹
(一)包裹范围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的行李车内运输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有关的小件急运货物。
由于运输速度较快,故俗称“快件”。
(二)快运包裹的范围
快运包裹是铁路运输的一种方式,业务全称为“小件货物特快专递运输服务”,简称中铁快运,注册商标为“CRE中铁快运”,业务性质为运输服务业。
(三)不能按包裹托运的物品
第三节行李、包裹的托运和承运
一、托运
旅客或托运人向车站要求运输行李或包裹称为托运。
旅客托运行李时,必须提出有效的客票和托运单。
旅客凭客票,在乘车区间内,可从任何营业站托运至另一营业站,每张客票只能托运一次(残疾人用车不限次数)。
二、验货
旅客或托运人托运行李、包裹时,应主动提供便于检查的条件,准确填写托运单,并对托运单上所填写事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三、承运
车站对托运的行李、包裹检查完毕,认为符合运输条件时即可办理承运手续。
四、包裹的押运
车站承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枪支、鱼苗、蚕种和途中需饲养的动物等,要求托运人派人押运。
第四节行李、包裹的运送和运输变更
一、行李、包裹的运送
1.行李包裹的运送原则
行李、包裹的运送,应根据流量和流向,按照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先重点后一般和长短途列车分工的原则,及时、安全、准确、合理、均衡地组织运输。
2.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
行李、包裹运到期限系指在铁路现有技术设备条件和运输组织水平下,将行李、包裹运送一定距离所需要的时间。
3.快运包裹的运到期限
快运包裹以铁路为主要运输工具运送时,其运到期限按承诺的运到期限或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计算。
4.行李、包裹运到逾期的处理
行李、包裹应在规定的运到期限内运至到站。
如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到站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最高额不得超过运费的30%),向旅客或收货人支付运到逾期违约金。
二、行李、包裹的运输变更
旅客或托运人交由铁路运输的行李、包裹,由于某种原因要求取消托运和变更到站的情况时有发生。
行李、包裹的运输变更,根据装运前后的情况分别办理。
1.装运前取消托运
2.装运后变更到站
第五节行李、包裹的交付及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一、行李、包裹的交付
交付工作是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最后一道工序,为此,行李包裹运至到站后,到站应立即做好交付的准备工作。
1.到达通知
行李随旅客所乘坐的列车运至到站,旅客即可提取,包裹由托运人在发站办理托运后,应立即告知收货人按时提取。
2.仓库保管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免费保管3日。
超过免费保管期限领取时,按超过日数核收保管费。
3.交付规定
旅客或收货人凭行李、包裹票的领取凭证领取行李、包裹。
铁路向收货人办理交付时,应认真核对票货,确认票据号码、发站、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品名、件数、重量、包装无误后在运输报单上加盖“交付讫”戳予以交付,同时收回领取凭证。
4.快运包裹的交付
二、无法交付物品
无法交付物品的产生,往往是由铁路运输企业管理不善、运输质量不高以及旅客或托运人自身过失等原因所造成。
1.无法交付物品的确定
2.无法交付物品的管理
3.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第六节行李、包裹违章运输的处理
行李、包裹的违章运输,包括品名、重量不符及无票运输等情况。
一、对品名不符的处理
品名不符系指运送物品与申报品名不同,影响运价计算,甚至把危险品、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伪报成其他可运输的品名,进行隐瞒运输。
对伪报一般品名的,在发站,应补收已收运费与正当运费的差额;在到站,补收应收运费与已收运费差额两倍的运费。
二、对重量不符的处理
重量不符系指行李、包裹的实际重量与票据记载的重量有出入。
三.对无票运输的处理
无票运输系指行李、包裹应办托运手续而未办理的一种违章运输。
如发现已装运的,列车长、列车行李员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
到站对移交和自站发现的无票运输的行李、包裹,按照实际运送区段,加倍补收四类包裹运费。
课后习题
1.行包运价如何计算?
2.加快票的发售规定有哪些?
3.什么是学生票?
4.什么情况下不能发售学生票?
5.车票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6.哪些情况可办理有效期延长?
7.无票乘车如何处理?
8.旅客携带品免费重量及体积范围如何规定?
9.列车发现危险物品按章如何处理?
10.在受理旅客或托运人托运的行李、包裹时,车站在验货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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