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龙大江盛世C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docx
- 文档编号:8938307
- 上传时间:2023-05-16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29.52KB
汇龙大江盛世C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docx
《汇龙大江盛世C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汇龙大江盛世C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汇龙大江盛世C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附件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泉州东华百希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碧山
注册地址:
泉州市洛江区万福街万源花苑A幢二楼
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泉州市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志鑫
注册地址:
泉州市鲤城区义全街纵横大厦八楼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
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汇龙·大江盛世C区(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汇龙·大江盛世C区
物业类型:
商住
座落位置:
泉州市洛江区万福街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洛阳江口防洪堤;西至泉州丰达工艺有限公司;
南至金屿社区;北至万安街道桥南社区。
占地面积:
40365.11平方米
建筑面积:
153670.42平方米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乙方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承担。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四条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
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过道、行车坡道、地上地下停车场等。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包括:
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道、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等。
第六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储水池、检查井、闸阀井等。
第七条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该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业主或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协助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规约或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等措施。
第十六条其它委托事项:
在本物业保修期内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期限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期限暂定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其所选聘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业主临时规约》,在购房人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对《业主临时规约》予以书面承诺,并在与购房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有包含本合同的内容;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购房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3、在合同生效之日房屋竣工验收前60日内向乙方无偿提供539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所有,由乙方无偿使用);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委托乙方管理的物业、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如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工程质量实际情况由甲方负责返修或委托乙方返修,甲方支付全部费用。
7、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及时缴纳空置房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及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测算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并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2、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3、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保修、保养计划;
4、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规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6、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7、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并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9、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必、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0、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
12、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
第五章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第二十条竣工综合验收前的管理服务标准由甲、乙双方按约定标准执行;竣工综合验收后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标准及、《泉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制定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房屋幢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引导方向平面图;
3、房屋完好率98%以上;
4、房屋大中修有完整的工程预算书,工程质量验收手续齐全,并建立有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5、房屋小修、急修及时率98%以上,合格率达100%,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6、房屋档案资料管理完善,按幢、户立档。
(二)共用设备管理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
(三)共用设施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四)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
2、小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日产日清;
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干净,楼道内无乱堆放现象;
4、道路、庭院、共用场地无杂物,保持清洁;
5、下雨后及时清理地面污水;
6、小区内无违章临时建筑;
7、小区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8、共用场地定期清洁,地面无油渍等污染现象。
(五)社区秩序维护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值班人员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六)车辆停放管理
车辆停放有序,场地清洁卫生无污染,车辆管理制度完善。
(七)消防
消防系统标志明显,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配有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八)装修管理
按建设部今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装修管理。
第六章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与其它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业主未办理入住手续前,由甲方按1.10元/平方米标准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2、本合同有效期内已交付及未交付使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下列标准向甲方、业主或使用人收取。
电梯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30元,店铺、写字楼、住宅改为办公及商业用途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0元;
3、车辆管理费(不包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不含车位使用费,车位使用费由使用人向产权人交纳);
⑴汽车:
固定地下停车位100元/位·月;
⑵摩托车:
固定停车40元/辆·月;
⑶电动自行车:
固定停车(包含充电费)40元/辆·月;
⑷人力自行车:
固定停车10元/辆·月。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法定税费;
(9)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0)其它属于物业管理支出范围的费用。
4、收费时间为按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甲方、业主或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交金额的万分之三按日交纳滞纳金;
5、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6、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7、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按单元户数/[该幢]或[该物业]住户实际用量原则共同分摊;
8、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里,园区公众责任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9、本物业管理区域里,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10、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公共分摊的水、电、气费
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水泵、公共照明、绿化用水、用电等)产生的费用,按分摊办法另行按实向物业买受人(或使用人)分摊收取。
第二十三条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乙方和当事人自行约定。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详见公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一览表 。
第七章物业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物业维修资金的缴存
物业维修资金按政府有关规定应由业主交纳的,甲方应当在房屋销售(预售)时向购房人代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物业维修资金移交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物业维修资金的续筹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物业维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后中修以上(含中修)的维修和更新,禁止挪作他用;
2、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物业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二十六条物业维修资金的续筹、使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2、不属保修范围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小修,养护、维修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养护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由甲方承担保修责任,也可委托乙方实施保修,保修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二十八条保修期满后发生的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业主或使用人使用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缴纳使用费用,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三十条业主或使用人委托乙方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实施维修养护及其他服务时,乙方可按约定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服务费。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使乙方不便或无法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未尽职责,未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未按物业管理标准管理物业的,给甲方经济上和声誉上造成损失的和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三十四条物业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甲乙双方应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并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分析查明原因。
属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由甲方负责处理;属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因业主、使用人使用不当发生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相关的业主、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影响物业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由甲方在约定期限解决。
影响相邻房屋安全问题,由甲方处理。
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甲方组织施工单位负责解决。
对于不影响物业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由甲方在约定期限内负责修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办法,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人民币 壹 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五: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展商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发展商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发展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发展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汇龙·大江盛世C区
物业类型:
商住
座落位置:
泉州市洛江区万福街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洛阳江口防洪堤;西至泉州丰达工艺有限公司;
南至金屿社区;北至万安街道桥南社区。
占地面积:
40365.11平方米
建筑面积:
153670.42平方米
第六条业主在使用其名下单元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时,须遵守如下规定:
1、业主对私有物业部分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侵占公共及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2、不得改变楼宇的结构,不得更改承重墙、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不得在该物业外墙上安装任何雕塑品、遮光帘、遮蓬、花架、天线、旗杆、悬挂旗帜、横幅标语、广告牌、招牌、灯箱或其他任何伸出物,亦不得堵塞任何窗户。
3、不得堵塞、切割、损坏、更改、干扰楼宇任何公用部分之水、电、煤气等,给排水管道(井)、电缆管(井)及有关供水、消防、配电设施、电梯、通信、可视安防监控装置等设施。
4、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外貌,包括外墙、外门窗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以维护该物业外貌整齐、美观。
5、业主或使用人,只能将其单元按设计、物业服务管理等相关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将其名下单元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单元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或侵扰其他业主的事项。
如聚众汹酒、喧闹,或播放视频、音频超分贝等影响其它业主生活,或乱扔果皮纸张、吐痰、烟蒂、或高空抛、掷、扔物体,造成伤害他人,应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6、任何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在物业内饲养家禽,若饲养宠物(特别功能的除外,如导盲犬),应遵守有关城管、防疫部门的法规、管理条例的规定,妨碍、伤害、污染环境卫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7、不得在该物业公共区域举行葬礼、宗教仪式或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在单元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8、不得在楼宇内进行任何足以引起该物业投保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引起保险费增加的行为。
9、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地方晾晒衣物或抛弃垃圾杂物。
10、未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并获书面批准,任何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更改、增加迁移用电、用水装置和空调负荷。
11、各业主不得干预或干扰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委托装修承建商在该物业范围内进行各项符合规范的建筑工程。
12、个别业主无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下属为该业主提供与该物业管理无关的服务,唯特殊预约单独付费除外。
13、每独立单元设电表、水表、煤气表,费用由专业管理部门按实际用量计算收取。
未经专业主管部门或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业主不得对上述仪表进行任何改动。
14、消防系统由该物业服务企业集中管理,未经物业服务企业事先书面同意,业主不得移动、搬迁、关闭、更换、取消、拆除增设任何消防器材和设施,不许破坏消防设施或人为造成消防报警系统失效、误报或损坏。
否则将按有关的公安消防条例及法规进行处理,而系统若须恢复原状,造成的损失、所有维修费用、政府处罚等均由该业主承担。
15、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书面告知并按规定提交其装修设计方案给物业服务企业,经有关方面批准后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或责任、保证、承诺书。
16、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责任、保证书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违规禁止行为。
17、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杜绝使用易燃易爆、污染环境的材料,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18、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佩带胸卡,施工材料、设备进退场应持有单位及业主证明,方可出入小区,施工时间为上午8:
00——12:
00,下午14:
00—19:
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如有特殊规定详见装饰、装修责任、担保书。
19、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21、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22、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定。
23、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共有墙、楼板,杜绝破坏或改变卫生间楼板、墙体的防水层。
卫生间给排水管道隐蔽之前,须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处、相关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不得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屋面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4)、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5)、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6)、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8)、高空抛、掷、扔物体伤害他人;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超负荷使用配电线路等用电器,做好安全用电、用气、用水、用火、杜绝一切引起火灾,触电、煤气中毒、渗漏的安全隐患。
违反以上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或损失,当事人应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七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1、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维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单元套房户内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户外公共部份平时维护由服务企业承担;
2、为检查、维修及维护该物业,包括公共地方、公共设施,或为履行物业服务企业对该物业管理责任,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委托的工程承建商、代理人及其他许可的人,须经业主许可后携带一切必须的设施、机器及材料进入该物业任何部分。
如有必要,可进入该物业的任何单元,但除紧急情形外,应事先通知及约定时间,有关的业主或其使用人获准后进入。
任何业主或组织都有责任、义务给予主动积极的配合、支持,不得推诿、拒绝、干扰。
但开发企业在使用此项权利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使用所属的单元;
3、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发出通告后(除紧急情况外),有权暂时终止任何设施运行以进行维修。
业主或使用人有责任配合物业公司、开发企业或工程维修单位对其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维修、维护。
4、任何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小区各种物业管理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为搞好小区总体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加强邻里、业主、服务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互相理解、配合、支持,为营造一个温馨和谐、安全优雅的生活环境,大家共同努力。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及交纳方式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
1、服务费用以独立账目进行管理。
服务费用分担的原则按业主所拥有单元之建筑面积占该幢物业总销售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2、管理本小区的支出分经常性及非经常性的。
经常性支出所需管理费用由服务者采用定期收费方式,自发展商向各业主发出之交付物业使用通知书日起视为业主取得入住合法手续,服务者会按本规约物业服务费收费原则向本小区的所有人收取服务费。
各业主所购房产如为空置物业时,仍须按政府及本规约的条款和条件定期交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的服务费用、每月单元及公共地方水、电、气、公摊费用。
各业主同意于交房之日预交半年的服务费及水、电、气周转押金,并在以后按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该季度应缴之服务费用,按规定的时间准时缴交。
3、各业主同意于管理资金不足应付非经常性之开支时,不足之数由各部分的所有人及使用人按其所拥有单元之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4、根据已获开发企业批准之年度预算,物业服务企业可从小区管理账户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江 盛世 前期 物业管理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