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振兴路东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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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振兴路东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东阳市振兴路东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振兴路东延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范围:
是指《振兴路东延项目工程藕荷塘区块征收红线规划》范围。
第三条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
东阳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
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经济合作社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四)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房屋征收、签约及搬迁时间
(一)征收时间: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二)签约时间:
分3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三)搬迁时间:
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0天内。
第五条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和新基安置二种,由被征收人选择。
单位被征收人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新基安置;住宅房屋的合法庭院面积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期限占批准期限的比例,一次性以重置价折价进行货币补偿。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二)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二章被征收房屋
第七条补偿的原则与异议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应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和产权来源依据,以登记机构确定一致的书面意见,作为房屋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后需要更正的,由登记机构出具书面依据。
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被征收人应持合法的权属来源依据和身份证明,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第八条 土改前公房登记堂屋的处理
已经公房登记的土改前堂屋,一直由使用人延续占有使用且无产权纠纷的,在相关使用人达成共同购买协议并经经济合作社同意,可由相关使用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的15天内,共同向房管部门折价购买,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以共同购买人为被征收人;相关使用人达成由其中一位使用人购买的协议并经经济合作社同意,可由该使用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的15天内,向房管部门折价购买,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以该购买人为被征收人。
第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格评估:
(一)实行新基安置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按照《东阳市房屋重置价格》(见附件2)、《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表》(见附件3)评估确定的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见附表4)评估确定。
第三章新基安置
第十条实行新基安置的,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房用地审批表中的(按新基凑间规则折算间数)新基间数为准。
被征收人的立户年龄为19虚岁,按征收决定公告之年计算。
新基凑间规则:
建筑占地面积按每规划间32.85平方米凑整数间后,剩余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4规划间小于2/4规划间的,剩余建筑占地面积可以凑足半间;剩余建筑占地面积大于2/4规划间小于3/4规划间的,剩余建筑占地面积按半间计算;剩余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4规划间的,剩余建筑占地面积可以凑足一间。
(“大于”均包含本数,“小于”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新基原则上在规划征收范围内安置,视具体情况也可以在梓溪流域移民安置区的东侧地块安置。
第十二条新基原则上采用抽签方式进行安置,部分地块视具体情况采用竞拍方式安置。
第十三条在被征收房屋全部搬迁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20天内,由市国土局、吴宁街道、经济合作社负责完成被征收人的农房审批手续,由征收实施单位完成安置新基选定及安置小区的“三通一平”工作。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应在安置新基选定之日起20天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新基安置结算、新基定点等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新基安置,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原则上应在新基安置选定之日起1年内,按《新基建房规定》及规划要求进行新基房屋施工建设。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管理工作。
《新基建房规定》由市规划局牵头,与相关部门及吴宁街道、社区和经济合作社等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新基安置结算时有关费用的收取标准:
(一)因安排金字间而增加的建筑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1380元标准收取国有土地出让金。
因规划原因而增加的建筑占地面积,或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农房审批最高限额,按规划间凑间后新基审批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2070元标准收取国有土地出让金。
(二)内屋庭院面积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收取庭院费。
(三)通过拍卖方式安置的,占地面积部分按中标价格(不低于路线价)收取国有土地出让金(其中用于抵扣的新基安置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2070元抵出让金),庭院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900元标准收取国有土地出让金。
(四)规划可外挑面积,在被征收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由市国土局按有关政策办理增补手续。
第十七条新基建房手续办理中有关费用的收取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1、按农房审批面积建房的,其“农房审批面积×3.5层”计算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收取。
2、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农房审批面积×3.5层”计算的建筑面积时,新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免收,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收取。
(二)人防易地建设费
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免收,超过部分和新扩批面积部分按规定标准收取。
(三)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四)白蚁防治费按新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标准收取。
(五)放样定桩费,标准为每桩210元,与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相等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负。
第十八条新基安置建造的房屋原则上按国有划拨住宅用地登记发证。
其中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交纳国有土地出让金的部分或通过竞拍方式安置的部分,按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登记发证(出让期限:
拍卖方式取得的,从拍卖竞得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他方式取得的,从新基选择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应根据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农房用地审批表、费用结算手续、新基安置手续等,及时办理被征收人的建房手续和新建房屋的登记发证手续。
第四章其他补偿
第二十条因按规划间凑间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农房用地审批面积而少安置的,少安置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207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一条附属物按照附件1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搬迁补偿费:
(一)个人被征收人的按二次计算,每次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次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二)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安装、过渡等费用,按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计发时间按16个月计算(即房屋征收过渡期限为16个月,从所有被征收房屋全部搬迁验收合格之月止的次月开始计算)。
第二十四条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合法经营的,其合法经营房屋面积部分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其合法经营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10年以下的,按每年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计算;10年以上(含10年)的,按每平方米60元标准计算。
合法经营年限,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纳税凭证等依据进行认定;合法经营房屋面积,根据正在经营的自然间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二)单位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7%计算。
第二十五条国有划拨土地已经办理了出让手续的,按东政发[2010]59号文件规定办理的标准退还出让金。
第五章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15%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腾空奖励
若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的第一阶段签约并在规定搬迁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20元的腾空奖励。
若在第二阶段签约并在规定搬迁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40元的腾空奖励。
若在第三阶段签约并在规定搬迁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的腾空奖励。
第六章协议订立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第二十八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有多处房屋的,应合并一起订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合并补偿安置。
第二十九条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均于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订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各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始生效,生效之日为最后一份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订立之日。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缴回,统一向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征收过渡方式为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由征收实施单位按本方案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征收实施单位原因,使房屋征收过渡期限延长的,应按逾期的实际月份,每月向被征收人支付每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元的临时安置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不影响本方案实施的房屋,由所在经济合作
社提出申请,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后,该房屋不列入征收范围。
第三十三条本方案由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
释。
附件1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1、深水井:
2800-3500元/口。
2、人工井:
1000元/口。
3、管子井:
400元/口。
4、灶头:
200元/眼。
5、泥围墙:
50元/平方米。
6、砖围墙:
110元/平方米。
7、化粪池:
1000元/个。
8、有水泥砼雨棚的台门:
380元/平方米。
9、预制台门:
100元/平方米。
10、现浇台门:
220元/平方米。
11、现浇坡顶台门:
320元/平方米。
12、老式砖木台门:
80元/平方米。
13、室外水泥地坪:
45元/平方米。
14、宽带迁移费:
178元/个(2次)。
15、柜式空调:
200元/台(2次)。
16、挂式空调:
150元/台(2次)。
17、太阳能热水器:
300元/台(2次)。
18、电话机:
108元/门(2次)。
19、有线电视:
300元(按每户一个输出口计)(2次)。
20、单相电表:
100元/户、电表集体分表:
50元/户。
21、三相电表:
200元/户。
22、水表:
1150元/户;水表集体分表:
800元/户。
23、临时设施:
砖混结构的260元/平方米;砖、瓦:
120元/平方米;玻璃钢瓦屋顶的:
220元/平方米;彩钢棚:
120元/平方米;其他简易棚:
80元/平方米。
24、屋顶隔热层:
150元/平方米。
25、屋顶混凝土水箱:
160元/立方米。
26、沼气池(仍在使用):
50元/立方米
27、鱼池、水池:
60元/立方米。
28、葡萄架(混凝土架):
30元/平方米。
29、假山(石笋):
200元/立方米。
30、花坛:
30元/平方米。
31、灌木丛:
30元/平方米。
32、树木:
3~20元/棵。
33、以下项目已计入房屋的搬家补助费中,不予补偿:
热水器(煤气、电、气电两用)、净水器、活性水生成器、离子水处理器、吊扇、壁扇、吊灯、浴霸、取暧器、卫生间暧风器、煤气灶、油烟机、不锈钢水箱、整体浴房、煤气灶台等。
34、以下项目已在装修评估中解决或属于房屋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不另行补偿:
铝合金卷帘门、推拉门、防盗门、防盗窗、钢闸门、顶楼平台隔墙、栏杆(铁、水泥等)、不锈钢檐口、阳台花架、走廊水槽、地下室排水沟、下水排污沟、烟囱等。
35、以下项目不予补偿:
卫星接收器、窨井、台阶、现浇水泥板、洗衣板等。
附件2东阳市房屋重置价格
房屋结构类别
价格
主要条件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钢砼
一等
1430
框架——剪力墙(或剪力墙)结构,层数在17层以上(含17层),有地下室,钢砼满堂基础或桩基础,砌块墙,楼地面为水泥砂浆(或细石砼)找平,刚性屋面,内墙高级抹灰,
外墙高档块料饰面。
水电卫齐全,消防喷淋系统管理设施完好。
钢砼
二等
1240
框架——剪力墙(或剪力墙)结构,层数在12-16层,有地下室,钢砼满堂基础或桩基础,砌块墙,楼地面为水泥砂浆(或细石砼)找平,刚性屋面,内墙高级抹灰,外墙较高
档块料饰面。
水电卫齐全,消防喷淋系统管理设施完好。
钢砼
三等
1060
框架结构,层数在8-11层,有地下室,钢砼满堂基础或桩基础,标准砖墙或砌块墙,楼地面为水泥砂浆(或细石砼)找平,刚性屋面,内墙高级抹灰,外墙较高档块料饰面。
水
电卫齐全,消防喷淋系统管理设施完好。
钢砼
四等
840
框架结构,层数在7层以下(含7层)地下室,钢砼独立基础或桩基础,标准砖墙或砌块墙,全现浇楼板,普通楼地面,现浇楼梯,现浇屋面或现浇斜屋面板加盖平瓦,内墙普通抹
灰,外墙普通块料饰面或喷涂。
水电卫齐全。
砖混
结构
砖混
一等
784
标准砖墙或砌块墙,部分钢砼梁、柱承重,构造柱、钢砼圈梁,满堂基础或杯形基础,全现浇楼板,普通楼地面,现浇楼梯,现浇屋面或现浇斜屋面板加盖平瓦,内墙普通抹灰,外墙较高档块料饰面或较高档喷涂。
水电齐全、厨卫设施配
套。
砖混
二等
680
标准砖墙、部分钢砼梁、构造柱承重,钢砼圈梁,浆砌块石基础或毛石砼条形基础,预制或部分现浇楼板,普通楼地面,刚性屋面,内墙普通抹灰,外墙普通块料或较高档喷涂。
水
电齐全、厨卫设施配套。
砖混
三等
600
砖墙砌筑,部分钢砼梁,部分钢砼圈梁,浆砌块石基础,预制楼板或较少现浇楼板,普通楼地面,预制屋面加盖平瓦,内墙普通抹灰,外墙一般抹灰或喷砂。
水电齐全、按层或幢
卫生设施。
砖混
四等
500
砖墙砌筑,块石基础,少量钢砼梁,预制楼板,普通楼地面,平瓦屋面或预制屋面(隔热层),内外墙普通抹灰。
水电齐
全。
砂混结构
砂混
一等
440
沙墙承重,预制小梁现浇薄板或预制楼板,较好内外粉刷,
水泥楼地面,水电卫齐全。
砂混
二等
380
沙墙承重,较差预制小梁现浇薄板,一般内外抹灰,水泥楼
地面,普通水、电。
砖木结构
砖木
一等
530
较好木梁柱或标准砖墙、砖柱承重,木屋架,条石或块石基础,水泥地面,木楼地板,内外墙粉刷,琉璃瓦或平瓦、小
青瓦屋面,水电卫齐全。
雕刻工艺好。
砖木
二等
400
较差砖墙砌筑或木柱承重,一般木屋架或木檩条,条石或块石基础,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木楼地板,内外墙一般粉
刷或无粉刷,一般瓦屋面。
简易雕刻工艺。
其它结构
其它
一等
379
承重墙为泥木或沙墙承重,较好木屋架,普通木楼地板,小青瓦或平瓦屋面,一般内外抹灰,水泥地或三合土地面。
其它
二等
279
承重墙为泥木或沙墙承重,一般木屋架,较差木楼板,小青
瓦或平瓦屋面,局部或较差内外抹灰。
其它
三等
159
较差简易、泥、木(竹)结构;较差旧式木门窗;一般内抹
灰;煤屑地或泥地。
注:
房屋的重置价格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配套费。
附件3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
建房期
房屋结构
1954年以前
1955年至1964年
1965年至1974年
1975年至1984年
1985年至1994年
1995年以后
钢混结构
48%
50-60%
60-70%
70-80%
80-90%
90%以上
砖混结构
43%
45-55%
55-65%
65-75%
75-85%
85%以上
砂混结构
38%
40-50%
50-60%
60-70%
70-80%
80%以上
砖木结构
38%
40-50%
50-60%
60-70%
70-80%
80%以上
其它结构
30%
30-40%
35-50%
40-55%
55-70%
70%以上
备注:
1、房屋经有权部门批准经过大修,改变房屋结构类别的,按改变后的房屋结构类别评定房屋成新,大修日期视同建房日期。
2、房屋的主体结构经有权部门批准经过大修的,但未改变房屋结构类别,其房屋的成新标准提高一成。
3、建房不满三年且属完好房的,其成新可按全新房评定。
4、非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参照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4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编号
装修等级
补偿标准
(元/㎡)
主要条件
1
一等
400
1、地面:
中、高档实木地板,高档抛光砖,中、高档仿古砖,中、高档花岗岩。
2、墙面:
高档乳胶漆或中、高档墙纸,局部墙面带装饰造型。
3、天棚:
艺术造型吊顶。
4、门窗:
高档饰面板造型门、实木门,铝合金(塑钢)窗及高档木制窗套、不锈钢防盗窗。
400
厨卫:
高档饰面板厨柜,中、高档洁具,高档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铝扣板吊顶。
2
二等
300
1、地面:
普通实木地板、抛光砖,普通仿古砖,中、低档花岗岩。
2、墙面:
普通乳胶漆、墙纸。
3、天棚:
石膏板吊顶。
4、门窗:
胶合板门、饰面板双包门,铝合金(塑钢、钢)窗及包窗套、不锈钢防盗窗。
300
厨卫:
普通饰面板厨柜,中档洁具,普通防滑地砖,普通墙砖,塑扣板吊顶。
3
三等
200
1、地面:
复合地板、小拼木地板或釉面地砖。
2、墙面:
低档墙纸、油漆墙面或喷塑墙面。
3、天棚:
墙纸或局部少量吊顶。
4、门窗:
胶合板门,木窗、钢窗或部分铝合金(塑钢)窗、铁制防盗窗。
200
厨卫:
普通防滑地砖,普通墙砖,塑扣板吊顶。
4
四等
100
1、地面:
马赛克、水磨石地面。
2、墙面:
涂料。
3、天棚:
同墙面材料粉刷。
4、门窗:
木门,木窗。
100
厨卫:
普通防滑地砖,部分墙砖。
说明:
1、面积按实际装修房屋(间)的使用面积计算。
2、主要条件中每一项单价为同等级补偿标准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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