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评价与动态监管方案农业农村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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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部门发布的行业统计数据;
(三)现有统计调查制度未覆盖的,由各示范区指定具体的牵头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规范的统计制度进行数据采集。
各示范区评价指标数据应真实有效,年度间口径一致、相互衔接。
第八条各测算指标(除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指标外)得分为其现状值与全面实现现代化目标值的比值乘以权重。
指标现状值超过全面实现现代化目标值时计满分,为负值时计零分。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指标,现状值达到100%得3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1分,等于或低于97%时不得分。
建设水平综合得分为各测算指标得分之和。
第九条各测算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与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的比值乘以权重之和等于75分,为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标准值。
第十条示范区建设水平评价包括发展水平评价和发展速度评价。
(一)发展水平评价。
通过比较年度综合得分评价各示范区发展水平。
示范区建设水平综合得分低于75分为农业现代化发展阶段,等于或高于75分为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阶段。
(二)发展速度评价。
通过比较年际综合得分评价各示范区发展速度。
示范区年际间综合得分增量小于2分为发展速度较慢,2-4分为发展速度平稳,4分以上为发展速度较快。
第四章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各示范区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开展评价指标数据的采集、整理、核实,编制现代农业建设水平自评价报告,并将自评价报告和评价指标数据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农业部直属垦区报送农业部农垦局。
第十二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农垦局依据本办法规定,审核认定有关示范区自评价报告和评价指标数据,于每年7月底前将审核通过的示范区自评价报告及评价数据报送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各示范区自评价报告,按程序审定发布年度监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示范区人民政府对评价指标数据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完善统计制度,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科学采集指标数据,严禁虚报数据。
第十五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农垦局对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负审核审定责任,应制定审核认定办法,明确数据审核责任人,强化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加强监测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对虚报评价数据和不报自评价报告的示范区,以及由于审核把关不严、数据失实导致严重后果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对示范区建设成绩不明显而丧失示范功能的,以及严重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损害农民利益、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示范区,撤销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测算指标
指标名称
单位
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值
全面实现现代化目标值
现状值
得分
备注
1.物质装备水平
14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7
(1)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
%
60
75
农业机械装备水平
(2)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
90
2.科技推广水平
16
农业科技服务能力
5
(3)大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
80
95
农业劳动力素质
(4)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力占比
35
农业信息化基础支撑水平
6
(5)农户计算机拥有率
1
台/百户
50
(6)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比重
3
100
(7)“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率
2
3.经营管理水平
21
规模化经营水平
8
(8)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
40
70
(9)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
(10)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
农业标准化水平
(11)“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比重
农业产业化水平
(12)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
倍
2.7
3.5
农业组织化水平
4
(13)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比重
55
社会化服务水平
(14)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
4.支持水平
13
财政支持水平
(15)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
15
20
金融投入水平
(16)农业保险深度
1.5
(17)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信贷资金投入
元
0.8
1.1
5.产出水平
粮食生产水平
(18)粮食总产年均增幅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9)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
农民收入水平
(20)农民人均纯收入
23000
40000
6.可持续发展水平
耕地保护水平
(21)耕地保有率
水资源利用水平
(2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6
0.7
农业节能减排水平
(23)单位能耗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万元/吨标准煤
2.2
劳动生产率
(24)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35000
60000
注:
非整市推进的地市级示范区,数据按整市情况进行填报;
创建范围为乡(镇)的示范区,数据按乡(镇)所在县的情况进行填报。
附件2
监测评价指标解释
一、农业物质装备水平
(一)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
指高标准农田面积与耕地面积的比值,是反映农业基础设施支撑能力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
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高标准农田面积/耕地面积×
100%。
高标准农田面积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NY/T2148-2012)》,由各示范区制定规范的统计制度进行数据采集。
统计制度建立之前,用统计年鉴中的旱涝保收面积代替。
纯牧业县用禁牧和草畜平衡草原面积比重指标替代。
禁牧和草畜平衡草原面积比重=禁牧和草畜平衡草原面积/可利用草原面积×
该指标采用上级畜牧部门的行业统计数据。
(二)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
指各种农作物机耕、机播(栽、插)、机收的综合作业水平,是反映农业装备水平的重要指标。
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按农作物机耕、机播(栽、插)、机收水平分别占40%、30%、30%的权重加权求和计算。
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机耕水平×
40%+机播(栽、插)水平×
30%+机收水平×
30%。
其中,机耕水平指机耕面积占各种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应耕作面积的百分比,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应耕作面积等于农作物播种面积减去免耕播种面积;
机播(栽、插)水平指机播(栽、插)面积占各种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百分比;
机收水平指机收面积占各种农作物收获总面积的百分比。
该指标采用上级农机部门的行业统计数据。
二、农业科技推广水平
(三)大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
指大专及以上学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数占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总数的比重,是反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重要指标。
大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大专及以上学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总数×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数指示范区内乡镇(含)以上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村经营管理服务、农业信息服务等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数(以在职人员数为准)。
相关数据从示范区农业部门人事档案统计资料中采集。
(四)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力占比
指持专业证书农业劳动力数量与农业劳动力数量的比值,是反映农业劳动力素质的重要指标。
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力占比=持专业证书农业劳动力数量/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数×
持专业证书人员是指农业从业人员(包括各类农业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及一般农民)中持有涉农专业中等及以上学校教育及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农民技术职称证书、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的人员。
该数据由示范区制定规范的统计制度进行采集,持有一项以上上述证书的农业从业人员,不重复计算。
(五)农户计算机拥有率
指百户农户拥有的家用计算机数量,是反映农户信息化基础水平的国际通用性指标。
该指标直接从统计年鉴中获取,若统计年鉴中无该数据,采用相关部门的行业统计数据。
(六)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比重
指具备固定工作场所(可设在农技站、农经站等基层农业服务站,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站,运营商代建服务站等)、基本工作设备和相对固定工作人员,具有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并日常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工作的乡镇,占乡镇总数的比例,是反映基层农业信息服务能力的重要指标。
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比重=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数量/乡镇总数×
乡镇总数从统计年鉴中采集,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数采用相关部门的行业统计数据。
(七)“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率
指示范区有无“12316”或其他形式的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是反映政府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的重要指标。
没有“12316”或其他形式的农业信息服务热线的赋值为0,有“12316”或其他形式的农业信息服务热线的赋值为100%。
三、农业经营管理水平
(八)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
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面积与耕地总面积的比值,是反映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面积/耕地面积×
适度规模经营面积是指单个经营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经营的耕地面积之和。
该数据从上级经管部门土地规模经营统计资料中采集。
纯牧业县将该指标权重加入畜禽规模化养殖指标计算。
(九)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
指生猪、肉牛、奶牛、羊、肉鸡、蛋鸡规模化养殖量与其相应养殖总量比值的加权合计,是反映现代畜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
,其中,A为生猪、肉牛、奶牛、羊、肉鸡、蛋鸡规模化养殖场年出(存)栏量分别占其养殖总量的比重,X为生猪、肉牛、奶牛、羊、肉禽、禽蛋产值分别占猪、牛、奶产品、羊、肉禽、禽蛋产值之和的比重,i为畜产品代码。
生猪、羊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100只以上的羊规模化养殖场(户)年出栏生猪或羊的数量。
肉牛、奶牛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栏50头以上的肉牛、年存栏100头以上的奶牛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肉牛、存栏奶牛的数量。
肉鸡、蛋鸡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栏10000只以上的肉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的蛋鸡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肉鸡、存栏蛋鸡的数量。
相关数据从上级畜牧部门的行业统计资料中采集。
若示范区无畜禽养殖,将该指标权重加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指标计算。
(十)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
指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面积与水产养殖总面积的比值,是反映现代渔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养殖面积/水产养殖总面积×
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养殖面积是指省级(含)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区)的养殖面积之和。
相关数据从上级渔业部门的行业统计资料中采集。
若示范区无渔业生产,将该指标权重加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指标计算。
(十一)“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比重
指该地区获得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量占当地食用农产品总产量的比重,是反映农产品优质、生态、安全水平和标准化生产水平的重要指标。
“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比重=“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食用农产品总产量×
其中,“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无公害农产品产量+绿色食品产量+有机食品产量,无公害农产品产量数据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专栏内发布,绿色食品产量和有机食品产量数据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农业部门户网绿色食品子站()的“统计年报”栏目内和中国绿色食品网()的“统计资料”栏目内发布,示范区可从中采集。
食用农产品总产量数据从当地统计年鉴或上级农业(畜牧、水产)部门的行业统计资料中采集。
食用农产品总产量为粮食、油料、甘蔗、甜菜、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叶等7类农作物产品产量,肉类、禽蛋、蜂蜜等3类畜产品产量以及水产品总产量之和。
(十二)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
指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的比值,是反映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国际通用指标。
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
农产品加工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副食品加工”等11个大类行业,具体包括: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扣除“盐加工”小类;
饮料制造业,扣除“碳酸饮料制造”和“瓶(罐)装饮用水制造”2个小类;
烟草制造业;
纺织业,扣除“棉、化纤印染精加工”、“毛染整精加工”和“丝印染精加工”3个小类;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扣除“金属家具制造业”、“塑料家具制造业”和“其他家具制造业”3个中类;
造纸及纸制品业;
中药饮片加工与中成药制造,由“医药制造业”中的两个小类合并成;
橡胶制品业,扣除“轮胎翻新加工”和“再生橡胶制造”2个小类。
该数据从上级统计部门的工业统计资料中采集。
(十三)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比重
指参加农民合作社的农户数量与农户总数的比值,是反映农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比重=参加农民合作社农户数量/农户总数×
该指标数据从上级经管部门的农民合作社统计资料中采集。
垦区和兵团以农业生产统一服务率进行填报。
计算公式为:
农业生产统一服务率=(统一供种率+统一机械作业率+统一技术措施率+统一销售产品率)/4。
该指标由部农垦局制定规范的“四统一”统计标准,由有关示范区根据标准进行数据采集。
(十四)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
指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值,是反映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
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业增加值-林业增加值-渔业增加值-牧业增加值。
相关数据从统计年鉴中采集。
四、农业支持水平
(十五)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
指农林水事务支出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值,主要反映财政对示范区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
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农林水事务支出/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十六)农业保险深度
指农业保费收入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值,是反映示范区农业风险防范能力的重要指标。
农业保险深度=农业保费收入/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农业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农业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
该数据从涉及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统计资料中采集。
(十七)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信贷资金投入
指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值,是反映现代金融对农业发展支持程度的重要指标。
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信贷资金投入=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贷款数据从该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统计资料中采集。
五、农业产出水平
(十八)粮食总产年均增幅
指该地区当年粮食总产与2006-2010五年粮食总产平均值的比较增幅,是反映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指标。
当年粮食总产年均增幅=[
]×
100%,t=测算年度-2008。
粮食产量数据从统计年鉴中采集。
无粮食生产或粮食播种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比重低于5%的示范区,用第一主导产业(按棉、油、糖、果、茶、菜、肉、蛋、奶、水产品、橡胶等行业中产值最大的产业)农产品产量年均增幅指标替代。
计算公式及采集方式同上。
(十九)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
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合格农产品所占比重,是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指标。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合格农产品样本数/抽检农产品样本总数×
该指标数据从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结果中采集。
(二十)农民人均纯收入
指按人口平均的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即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是衡量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核心指标。
该指标数据从统计年鉴中采集。
六、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二十一)耕地保有率
指本年末耕地总面积与上年末耕地总面积的比值,反映了耕地面积的变动幅度。
耕地保有率=本年末耕地总面积/上年末耕地总面积×
耕地面积数据从统计年鉴中采集。
(二十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与灌溉系统取用的总水量的比值,是反映农田灌溉用水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灌溉系统取用的总水量。
该指标数据从上级水利部门的统计资料中采集。
(二十三)单位能耗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与能源消耗总量的比值,是反映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节能降耗的重要指标。
单位能耗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能源消耗总量。
能源消耗总量是指农业生产全过程的能量消耗量。
能源消耗总量=机电排灌能源消耗系数×
机电排灌面积+农用柴油能源消耗系数×
农用柴油量+化肥能源消耗系数×
化肥施用量(折纯量),机电排灌、农用柴油、化肥能源消耗系数(用氮肥能源消耗系数代替)分别为0.3869t/ha、1.4571t/t、4.7t/t。
(二十四)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指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是反映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指标。
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数。
附件3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指标
基本实现与全面实现现代化目标值
确定依据
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2010-2020)(初稿)》,2010年全国高产农田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约为30%;
规划2012~2020年全国新增高标准农田约8亿亩,到2020年全国高标准农田比重预计达到60~65%。
江苏省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高标准农田比重目标值为60%。
综合考虑,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60%,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75%。
2012年,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为57%,比2005年提高21.1个百分点,年均提高3个百分点,其中,示范区平均为71%。
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预计2015年、2020年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将分别达到60%、70%左右。
日本目前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已达90%以上,美国农业已完全实现机械化。
综合考虑,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75%,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90%。
(三)大专以上学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
目前,我国农技人员中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40%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法》提出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
从国外看,日本农业推广员实行考试录用制度,要求考生为相关专业4年制大学毕业或者农林水产省指定的3所3年制学院毕业。
美国县级农业推广人员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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