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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编制劳动保护措施经费计划(含安全技术措施的经费计划)。
保证安全经费到位。
并检查措施落实情况,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5、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上级的批示精神上传下基层达。
向劳动人事部门提出培训计划,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和主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100%持证上岗。
不准安排非专业人员人事特殊作业。
6、主持职工轻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报上级安监部门批复。
及时上报并协助调查、分析、处理职工重伤以上事故和民工死亡事故,对因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和决策失误而造成的职工重伤以上事故和民工死亡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及时组织研究上报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对外部劳务队伍的安全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对“三证”进行严格审查,签订安全包保责任状。
第十条项目分管安全副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2、按照承包合同和安全包保责任状的要求,组织制订可行的安全措施和管理细则。
把安全管理目标细化到各相关部门和操作层,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3、参与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组织落实劳动保护措施。
4、指导和督促安全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实施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建立规范的安全管理台帐。
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动态,对事故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并组织整改。
6、督促外部劳务队伍健全安全组织,完善管理职责,配好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可行的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
7、组织职工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按时上报上级安监部门。
对职工重伤以上事故和民工死亡事故,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协助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一条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生产的安全负技术责任。
1、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术规范规程、标准。
主持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
2、具体组织编制工程施工质量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上报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审查。
3、工程项目应用“四新”成果时,要报请止级有着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
4、主持安全防护设备和设备的验收,发现产品不正常,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严禁不符合要求的防护设施和设备投入使用。
5、参加安全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6、参加职工伤亡的事故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安全员职责
1、项目部安全员,在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具体指导。
2、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制定、审查、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3、积极宣传国家安全方针、政策,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的安全知识竞赛,推广先进经验,提出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4、经常主动全面认真地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有效地予以解决。
对违章作业行为坚决制止,对不听劝告者,有权先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处理。
5、参加本单位的事故调查,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防范措施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提出意见。
6、督促物资部门做好劳保用品的申请、采购、保管、发放工作,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发放,并合理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做好防尘、防毒、防职业病的预防工作。
7、及时上报各种安全报表和检查总结材料,建立安全管理台帐。
第十三条生产操作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积极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和各种安全活动,特殊工程工程工种和主要机械操作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得独立上岗作业,无证者上岗操作发生问题者要负相应责任。
3、遵守安全操作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不违章作业。
经常检查,保养设备、机具,保证防护装置安全可靠。
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4、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事故发生时,积极参加抢救,保护好现场,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
第十四条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
1、安全质量部门的安全职责(详见第四章)。
2、工程管理部对项目的施工计划、施工管理、技术管理的安全工作负责。
①在下达施工计划时,提出安全生产要求和措施。
在编制或审查质量计划、作业指导书时,同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
②对重点工程和技术复杂的重、难、新项目以及不良气候和危险大的施工项目,必须研讨和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③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工艺、机具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④进行革新项目,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贸后患。
⑤参加安全检查、安全措施分析和事故调查处理,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防护要求和措施。
⑥负责防汛工作。
3、物资设备部门对本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①负责制定和实施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定期检查等制度,使其状态良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②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办证。
③购置大型和特种机械设备时,必须进行考查,其产品应有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合格证,出厂技术齐全。
④制定机械设备防冻防火、防滑措施。
参与机械设备事故和因机械设备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提出预防措施。
⑤组织设备检查,时,要特别注重技术性能的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采购的施工生产及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材料、物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质量标准。
超过万元的物资要签订供物合同,不购非标准、异型、伪劣产品。
要推行“抛标采购”,确保所需材料保质保量。
严格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毒性物品的请领、运输、贮存、发放等手续,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
4、办公室对本职范围内实现安全生产要求负责。
①贯彻执行《劳动法》、《建筑法》等法规、突出“安全第一”的思想,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具有一定文化程序、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安全人员,对干部和职工按标准严格考核,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②对新招的工人进行体格检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录用。
督促卫生部门定期对全体职工进行体检,身体不适应现任职业的应及时调换岗位。
③对新招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对复工、调换岗位的工人进行岗位教育,考试合格方可分配上岗。
④编制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实施办理有关证件,对录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条款中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⑤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工人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作为用人衡量标准之一。
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
上报工伤保险有关材料,办理工伤保险事宜。
5、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①及时提出劳动保护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在编制责任成本时,确保资金到位,监督经费合理使用。
②保证事故隐患整治经费、安全教育等安全经费到位。
③会同有着部门审核各类事故的处理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公司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6、工会安全职责:
①贯彻国家及全总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
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②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群众检举和控告的行为,有权受理,并反馈信息。
③负责组织“十比”劳动竞赛,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④定期讨论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审查劳动保护方针,并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工会日常工作中。
⑤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参与事故处理,协助行政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工作。
11、团委(支部)安全职责:
①配合行政和党委(支部)抓好团员、青年遵章守纪的安全教育,动员和督促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积极作用。
②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能,掌握安全管理的科学方法,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使广大团员、青年在生产第一线发挥突击队作用。
③结合团员、青年的特点,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人物。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五条认真执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充实业务人员。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项目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公司配专职安全管理干部,项目部配专职安全员。
安全质量部是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工作,对贯彻国家、总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订公司安全生产办法,及时分析安全形势,对重大、大事故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建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编写全公司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审查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措施执行汇总项目部(分公司)的劳动保护措施,提出公司的劳动保护措施经费计划。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必要时下发《安全隐患处理与预防措施实施情况验证记录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和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
参与公司安全资产评审、年审及评先评优工作,提供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6、会同有着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特种作业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组织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结案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责任认定,并对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安委会讨论决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尽职尽责,正确行使权力。
对弄虚作假、隐瞒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有权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经领导批准,严肃处理。
第五章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在岗职工安全教育时间及内容规定:
1、安全教育的材料由地方政府安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2、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方可任职。
安全教育不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安全教育由地方政府地市级以上安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组织进行。
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3、项目部管理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公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教育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4、项目部安全员的教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内容包括: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技能及本单位重要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5、岗位操作工人安全教育由所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每年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上岗作业的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施工生产任务情况、各工序相互联系情况、施工中所用机械、工具及电器设备现状、易发事故的部位、作业区域环境卫生标准、个人劳动保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等。
6、公司新职工必须按规定通过公司、项目部)二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级教育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安全知识、技能及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和注意事项,典型事故案例与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对干部、工人的安全知识和技术学习情况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由公司劳动教育部门登记存档,作为考察干部和工人晋级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定期安全检查
检查工作由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质量部负责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业务人员参加。
1、项目部、分公司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二)经常性安全检查
项目部、分公司专职安全员、安全值班员进行日常巡回检查;
1、各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工前、工中和工后检查;
2、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和其他工作的同时,必须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四)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
1、夏季检查防洪、防暑、防火、防雷电措施落实情况。
2、春秋季检查防风沙、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3、冬季检查防冻、防煤气中毒、防火、防滑措施的落实情况。
4、节假日加班及前后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查整改、可事故处理。
积极各类安全检查都要做记载,填写好相关检查记录表。
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逐项登记,并签发《安全隐患处置与预防措施实施情况验证记录表》,对重大事故隐患或有即发生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组、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并签发《隐患整改指令书》。
第二十二条强化安全生产科学管理,要把传统的经验管理和现代科学管理结合起来,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运用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和科学管理方法,探讨安全生产管理的新思路,实行综合治理。
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推广应用《事故易发点控制法》做好事故预测、预防。
第六章安全标准工地建设
第二十三条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是强化施工现场作业控制,促进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实现施工安全“有序可控,基本稳定”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是施工企业长久的中心任务各单位必须统一认识,广泛宣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第二十四条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围绕安全基础建设内容,建立起全员的技术标准、全工序的安全操作标准,实现工程项目的安全标准管理和科学管理,使工地达到“五无”目标:
即无亡人事故,无施工责任造成的铁路行车事故,无机械设备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无火灾事故,无爆破器材被盗和爆炸事故。
第二十五条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的基本条件:
1、实行目标管理,形成安全责任标准体系。
2、安全组织健全,专职管理人员到位。
3、安全标准工地资料台帐齐全,填写认真规范。
4、工程项目全面实现“事故易发点控制法”,针对性强,筛选合理,记录规范。
5、施工现场文明整洁,辅助设施布置合理,材料堆码整齐有序,安全警示标志齐全规范,工作环境安全。
6、电机设备选择合理,符合安全性能要求。
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档案齐全,定期检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主要技术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爆破器材储存、保管、使用符合安全规定。
8、对外部劳务队伍,纳入管理范围。
外部劳务队伍必须有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资格证,承包合同齐全有效。
9、对本管辖范围惯性事故及可能社会性事故,制定科学、严密的防范措施和自理预案;
后勤保障有力,文化、生活、卫生等条件因地制宜,适度改善。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工地考核,评比落实机制,项目部每年12月15日前自评自检一次,并将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年终严格按《安全工地建设评分标准》考评,考评得分达90分以上,申报集团公司“安全标准工地”。
第七章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外部劳务系指成建制并能独立组织单位工程施工,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地县、(市)三级以上〉和安全施工许可证的城乡建筑企业。
内部劳务系指公司使用的计划合同工、临时工、季节性农民工以及自带的非建制的外部劳务队伍。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录用的计划合同工、临时、季节性农民工和自带的劳务队伍应视同内部职工一样进行安全管理,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企业如实统计上报,影响单位的安全成绩,并按规定予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对外部劳务队伍进行严格的审查、择优录用,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外部劳务队伍发生员工死亡事故由事故单位写出报告,附有关语气材料,如“三证”、施工合同、安全责任状、旁证材料、现场照片、外部劳务队伍与死者与家属签订的事故处理协议等复印件一并上报。
第三十条项目部要监督、检查外部劳务队伍施工安全情况,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外部劳务队伍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经上级批准,可不列入项目部或分公司的事故统计,但事故单位要负安全监督不力的责任,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凡使用不符合三级以上资质或“三证”不全的外部劳务队伍,或安全责任不明确的,其安全管理和伤亡事故统计,由项目部或分公司负责,影响安全成绩。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对“专业技术高、施工复杂、难度大和直接关系行车安全的工程不得分包”的规定,做到着急岗、着急工序不使用外部劳务。
第八章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发的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发生伤亡事故,都要及时报告,组织调查,查清事故责任和性质,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工程作业(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并负责结案。
生产通道、国有道路上和便道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组织,安全部门协助调查处理,并负责结案。
煤气中毒、食物中毒、淹亡、火灾以及其它非工伤事故,分别由劳人、卫生、公安部门牵头,安监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并不同程度影响安全成绩。
条三十五条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按伤害方式分类:
1、物体打击;
2、提升、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附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煤尘爆炸;
16、其他爆炸;
17、煤与瓦斯突出;
18、中毒和窒息;
19、其他伤害。
(二)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
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又不构成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
2、重伤事故:
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105日的失能伤害。
按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①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④严重骨折(胸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⑥手部伤害,大拇指扎断一节;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扎断两节或任何两只扎断一节的;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曲,残废的;
⑦脚部伤害。
脚趾扎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街自如、可能残废的;
⑧内部伤害。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⑨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权威医院权威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公司行政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多人负伤事故:
指一次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负伤5人以上的事故。
4、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包括当时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
5、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
6、特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50人(含)以上的事故。
第四十一条无人员伤亡,仅有经济损失的,根据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可按下列比照处理:
1、经济损失在1000至3000元的按轻伤事故处理;
2、经济损失在3001至10000元的按重伤事故处理;
3、经济损失在10000至40000元的按多人负伤事故处理;
4、经济损失在40001至100000元的按死亡事故处理;
5、经济损失在100001元以上,500万元以内按重大死亡事故处理;
6、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按特大死亡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事故调查自理权限及报告制度
1、发生轻伤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由项目部、分公司领导在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负责调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在半个月内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复处理结案。
2、发生重伤事故,项目部、分公司必须在12小时内电话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24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公司。
由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并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集团公司。
由项目部、分公司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公司自理结案,报集团公司图案。
3、发生多人负伤事故和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并存24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公司。
公司在24小时内用快速的方法报告上级有着部门,由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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