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范本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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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范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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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借款合同
公积金贷款合同号:
银行贷款合同号:
借款人:
立约人:
甲方(贷款委托人、抵押权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乙方(贷款受托人、贷款人及抵押权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丙方(借款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丁方(抵押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戊方(保证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本合同由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和特别签订条款等内容组成。
本合同所称借款是指丙方因购房资金不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甲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向乙方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丁方提供借款抵押担保,戊方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行为的总称。
第一章借贷条款……………………………………………………………2
第二章担保条款……………………………………………………………6
第3章违约责任条款………………………………………………………11
第四章其他约定条款………………………………………………………13
第五章特别签订条款………………………………………………………16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第二条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第三条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支付凭证(或借款借据,下同)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即起息日)以划款时的《XX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
贷款支付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
(一)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条。
(二)罚息利率
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本合同中借款逾期是指丙方未在每个还款期的结息日(最后一期为借款到期日)偿还借款的行为。
(三)利率的调整
本合同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该类贷款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无此银行同业公认的贷款利率,则基准利率是指乙方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甲、乙、丙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下的,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调整日为次年的1月1日调整。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本条约定调整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执行的利率分别按利率调整日当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基准利率及浮动幅度确定。
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新利率政策,对于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在一定幅度内可自行决定适用标准的,乙方有权在该规定幅度内选择某一利率标准适用于本合同,丙方同意遵守该标准,按该标准履行义务。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模式
本合同约定组合贷款的发放模式采用同时发放模式,即丙方向甲、乙方提出组合贷款申请并经甲、乙方审核通过后,甲方委托乙方将合同项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款项划入甲、乙、丙三方约定账户内,同时乙方将本合同项下商业性住房贷款款项划入同一约定账户内。
第六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除甲、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甲、乙方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甲、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2)丙方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3)丙方已向售房人支付符合甲、乙方要求的首付款;
(4)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甲、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二、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款项直接划入该条约定的账户内。
第七条计息、结息
贷款利息自划款之日起计算,按月计息和结息,当月本息当月清偿,借款人在借款期限每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30天计息,但首期当月利息和最后一期当月利息按实际天数计收。
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按照逾期的实际天数计算。
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甲、乙方依照约定的还款方法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丙方当期应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
丙方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本息。
第八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丙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丙方承担而由甲、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甲、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但若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仍未偿还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约定还款日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见本合同第三十二条具体约定。
三、丙方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
(一)委托扣款方式:
丙方授权甲、乙方直接从丙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
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丙方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丙方应还款项。
还款卡号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
委托扣款方式下,丙方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丙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甲、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该期约定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丙方在贷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甲、乙方的义务。
(二)柜面还款方式:
丙方直接到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
对于每一期应还款项,丙方最迟应在当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到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丙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甲、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四、丙方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还款方法及每月还款额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还款方法一经确定,在借款期限内不再变更。
五、提前还本
丙方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本金,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甲、乙方提出申请,经甲、乙方同意,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丙方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
丙方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
丙方提前偿还本金的,甲、乙方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丙方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本金的,甲、乙方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违约金。
丙方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剩余的贷款期限应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剩余期限一致;申请经甲、乙方书面同意后方生效,甲、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因此支付一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违约金。
提前还本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五条。
第九条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及时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拨给乙方。
二、应对丙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有权了解、核实丙方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要求丙方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
五、有权对丙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六、有权要求丙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七、有权按照丙、丁、戊方提供的通讯地址,通过短信提示、语音提示、上门催告等方式向丙、丁、戊方发送有关文件。
八、保证期间,有权对戊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戊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十条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甲、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应对丙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贷款银行业务需要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有权了解、核实丙方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要求丙方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
五、有权对丙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六、有权要求丙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七、有权按照丙、丁、戊方提供的通讯地址,通过短信提示、语音提示、上门催告等方式向丙、丁、戊方发送有关文件。
八、丙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从丙方在贷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丙方。
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贷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丙方应付款项。
九、保证期间,有权对戊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戊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十一条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甲、乙方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要求甲、乙方对丙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应按甲、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保证其向甲、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四、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应向甲、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已向售房人支付首付款的证明材料;
六、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七、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甲、乙方并征得甲、乙方书面同意;
八、应接受甲、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九、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丙方应按以下要求确保甲方、乙方有效扣款:
(一)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二)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
(三)丙方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l5个工作日分别到甲方、乙方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四)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甲、乙方无法足额扣款的,丙方应及时向甲方和乙方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甲方和乙方申请扣款,或及时到甲方和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十、丙方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乙双方:
(一)抵押财产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二)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
(三)对丙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四)在借款全部清偿前,丙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六)发生其他对丙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十一、丙方不得将借款用于证券投资、其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消费与投资行为。
十二、丙方所购房屋用于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丙(丁)方应当按照甲、乙方要求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以及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甲、乙方持有。
担保条款
第十二条保证条款
一、戊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戊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第三条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丙方应向甲、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邮寄费、公告费等)。
三、保证期间
甲、乙方与戊方约定的保证为阶段性保证,保证期间由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甲、乙方代为保管之日止。
四、保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合同其他条款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如借贷合同关系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全部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则戊方对于丙方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五、保证责任
(一)如果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甲、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丙方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戊方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无论甲、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是否为丙方自己所提供,甲、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戊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乙方均可直接要求戊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戊方无任何异议。
(三)戊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
如果甲、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丙方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戊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戊方依据本合同偿付的任何款项,甲、乙方有权决定将该款项优先用于抵偿甲、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戊方的其他义务
(一)戊方应对丙方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并接受甲、乙方对戊方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戊方应根据甲、乙方的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未经甲、乙方书面同意,戊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二)戊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戊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乙方,并按照甲、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甲、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三)戊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四)戊方保证不存在为筹集资金或其他原因,以丙方的名义向甲、乙方借款套取资金的情形。
七、戊方同时为售房人、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与房屋权属交易有关联的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协助丙方或丁方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及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八、违约责任
戊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甲、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戊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戊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戊方赔偿损失;
4.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三条抵押条款
一、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本合同第二十七条中丙方所购买的住房,该抵押物为本合同项下甲、乙方的债权提供同一顺位的抵押。
抵押财产因故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甲、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丁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除非丁方和甲、乙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甲、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丁方应根据甲、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如果抵押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为毁损、灭失、被侵害、价值减少、脱离抵押人控制,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丁方均应立即通知甲、乙方,并按照甲、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第三条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丙方应向甲、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
三、抵押登记与预告抵押登记
本抵押条款签订后,丁方应在甲、乙方要求的时限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丁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丁方未能在三个月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的,甲、乙方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丙方立即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本合同第二十七条中丙方所购买的房屋为新购住房且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在本抵押条款签订后,丁方应在甲方、乙方要求的时限内到相应登记部门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并且未经甲方、乙方书面同意,丁方不得申请撤销、变更该项预告登记。
丁方应于房屋预告登记完成后将预告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如有)交甲方、乙方持有。
预告登记后,丁方应自能够办理相应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相应登记部门申请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房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甲方、乙方持有。
否则,甲方、乙方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丙方立即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四、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一)丁方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
甲、乙方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
(二)丁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甲、乙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甲、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甲、乙方实现抵押权。
丁方不因此免除前项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丁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五、第三方妨碍
(一)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丁方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丁方应当立即通知甲、乙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甲、乙方提出要求,丁方应提供符合甲、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二)抵押财产发生前项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甲、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
丁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甲、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乙方有权选择本条七所列的
(一)至(四)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三)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丁方应在知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与甲、乙方。
丁方获得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丁方应就交换产权所得的房屋为甲、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债权重新设定抵押权。
拆迁人对丁方实行作价补偿的,甲、乙方有权选择本条七所列的
(一)至(四)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价款进行处理,丁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六、丁方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一)未经甲、乙方书面同意,丁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或修改租赁合同)、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等。
(二)丁方经甲、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的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甲、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乙方有权选择本条七所列的
(一)至(四)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价款进行处理,丁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七、甲、乙方有权对丁方处分抵押物(包括国家征收、征用抵押物给予的补偿)所得价款、损害赔偿金及拆迁人的补偿金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经丁方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二)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丙方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按照甲、乙方的要求转为质押,用于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四)丁方提供符合甲、乙方要求的新担保后,丁方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八、抵押权的实现
(一)丙方未足额履行本合同项下到期债务(包括依照本合同约定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甲、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利。
(二)本条款约定的抵押物或甲、乙、丙三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抵押财产抵偿甲、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甲、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三)甲、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财产担保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丁方。
(四)丁方与丙方为同一人的,甲、乙方可以对丁方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五)丁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甲、乙方实现抵押权。
(六)无论甲、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丙方自己所提供,甲、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丁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乙方均可直接要求丁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丁方无任何异议。
(七)如果本合同项下借贷合同关系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且丁方与丙方不是同一人,则丁方对于丙方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八)丁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
如果甲、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丙方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丁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九、违约及处理
(一)丁方违约责任
(1)丁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丁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丁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丁方赔偿损失;
4.处分抵押财产;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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