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魏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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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魏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3、魏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的通知》(冀财教[2017]7号)精神,指导各学校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切实改善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
其他学校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计划”在县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教育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县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安排;县教育局、各乡(镇)中心校和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政府办、宣传部、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农牧林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魏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进行指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在县教育局,负责日常事务处理、沟通协调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全县各乡(镇)、中心校和学校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为计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机制和政策平台,统筹规划、周密安排,积极协调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以及所有热心公益的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汇集各方力量,共同推进计划实施。
第五条“计划”实施主体为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制定全县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安排资金使用,统筹改善就餐条件,统筹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和督促学校实施“计划”;负责全县“计划”实施的指导和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计划”;负责制定配餐指南,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对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
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县教育局要把“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托餐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二)县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确保“计划”各项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县农牧林业局要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安全。
(四)县市场监管局要负责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负责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五)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六)县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七)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计划”实施的落实。
要结合本乡(镇)实际成立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要对本乡(镇)学校实施“计划”进行监督和指导;要积极为学校改善就餐条件,强化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村(居)委会要配合学校实施好“计划”。
第七条学校负责“计划”的具体落实。
要把实施“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
学校要建立“营养餐”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要建立学校膳食委员会,委员会由学生、家长、教师、村(社区)代表等组成,组成人员应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
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为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八条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人民政府与各相关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制定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实施。
第三章营养供餐的内容及模式
第十一条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
非寄宿制学校实行课间加餐,所需食品由县政府采购办统一招标,上午大课间加餐。
供餐内容为每人每天“一袋牛奶、一个鸡蛋、一个面包或一根火腿肠”,总价值4元。
县特教学校等学校实施食堂供餐,实行教育局备案,学校制定营养膳食食谱,将每天的4元钱打入学生饭卡学生自主购餐的模式。
待积累经验后扩大食堂供餐范围。
(二)供餐食品。
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
食品原料除外购以外,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可以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三)供餐食谱。
参照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我县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营养质量。
第十二条科学指导营养供餐。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青少年营养指导专家组,负责对学校(企业和个人)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营养状况调查分析,制定营养餐实施标准和供餐内容,统计分析营养餐实施成效,指导学校做好营养供餐等工作。
(二)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制度。
开展学生营养改善状况调查,包括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成绩、体质、体能等指标及膳食营养摄入状况,并建立学生身体健康档案,密切跟踪调查学生营养改善状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三条加强营养健康教育。
(一)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校管理人员、师生、家长和供餐从业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
(二)学校应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培训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第四章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加快改善学校食堂供餐条件。
(一)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统筹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各种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优先建设。
(二)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
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现有闲置校舍,改造、配备伙房等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三)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加快改善薄弱学校的供餐条件。
第十五条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一)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规范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二)学校要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把其列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食堂经营服务工作。
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员。
设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对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三)学校食堂要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等制度,并上墙明示。
第十六条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将结合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改善和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开展相关饮食卫生等专业培训。
(二)招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身体、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有明显问题的不能录用。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饮食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学校炊管人员专业知识岗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严禁从事学校食堂工作。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便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勤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食堂炊事员不得兼管理员,管理员不得兼采购员。
第十七条加强学校食堂供餐管理。
(一)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要求,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实行成本独立核算,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费用。
(二)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
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严把质量和安全关口,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八条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可单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支票户),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
(二)学校食堂收入核算以自身的经营服务活动为依据,主要包括伙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等。
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
上级部门下达的学生伙食补助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三)学校食堂支出核算应坚持以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主要范围包括原材料、水电费、燃料费等。
食堂聘用人员工资、大型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在学校公用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四)学校食堂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其它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五)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膳食管理委员的监督。
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乡(镇)中心校和县教育局备案。
第一十九条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下列行为:
(一)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二)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三)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资金来源与筹措。
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个学习日4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
全力实施好“计划”,争取国家的奖励性补助。
第二十一条按照“计划”资金管理要求,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资金拨付。
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省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与县级财政承担部分的资金,及时下达预算,并区分中央、省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资金使用。
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餐卡(券)制,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
第二十四条资金监管。
(一)县人民政府要制定“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节余留用。
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计划”资金。
(二)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充实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对学校食堂实行成本核算。
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定期在政府公众信息网、广播电视、教育频道等网络媒体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
学校、供餐单位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教育部门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五)建立“计划”资金专项审计制度。
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每年都要将“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
(六)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六章食品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五条“计划”实施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
县人民政府将把“安全、卫生”作为学校实施“计划”的首要条件,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有关法规标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卫生安全风险评估,确保“计划”顺利买施。
第二十六条食品采购。
(一)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针对“计划”所需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招投标、配送等环节,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学校所需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蔬菜、肉(禽)类等农副产品可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食品配送服务要纳入招投标合同或采购协议。
(二)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结合实际,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
凡进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均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学校的米、面、油、酱、醋、盐等食辅材料,必须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QS或SC)。
学校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要对采购或配送的食品查验“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
要定期公示采购物品的数量、价格等情况,接受学生、教师和家长的监督。
(三)指导学校,统一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
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学校定期同供货商结算账目,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从农户个人采购的食品及食材,应做好购货记录。
(四)加强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的监督检查。
定期对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一律取消其供货资格。
(五)严禁采购下列食品及食辅原料:
1.“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产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形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七条食品存放管理。
学校要建立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厍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食品在校储存期间,要按照食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安全管理;要严防食品在储存期间发生霉变、腐烂和生虫不洁等现象;对过期食品和霉变食品要按规定及时处理,严禁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学校食堂和学生餐桌。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对原料供应、加工操作、包装贮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定期对纳入“计划”的食品及“辅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和供餐企业、托餐家庭(个人)依法进行食品卫生专项检查。
明确专人负责,加大抽检频次,及时查处校餐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和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三十条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食品安全卫生专家巡查各供餐学校,通过现场指导、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指导各学校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师生和餐饮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在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活动期间,将涉及“计划’’的食品供应商、供餐企业和供餐家庭(个人)等一并纳入培训计划,通过学习指导,提高校外食品供应方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县级重点督查、乡级定期巡查、校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重点
(一)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二)学校食堂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是否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四)食品配送服务和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是否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五)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六)对供餐企业、原辅料供应者、农产品种养殖和经菅户是否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相关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
(七)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供餐食品是否有营养,食谱搭配是否合理,实行“计划”后学生的身体素质是否有明显提高。
(八)国家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到学校或供餐单位和个人,是否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现象。
(九)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一)加强行政监督。
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预防腐败。
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定期督导。
市场监管部门要把“计划”覆盖的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
(二)重视舆论监督。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计划”,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及时改进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三)发动群众监督。
学校应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加的“计划”实施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专业机构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或审计;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可委托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机制
(一)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县营养办定期编发工作简(通)报,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
各乡(镇)中心校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逐级上报“计划”实施情况。
(二)建立目标责任考评机制。
从上至下,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每年对各单位及个人目标责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要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按期完成任务、服务质量好、无违纪违规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定期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县人民政府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县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要求;无故拒拨、滞拔专项资金;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末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学校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4.对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6.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7.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8.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0.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11.有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贪污、挪用、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
2.扰乱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秩序,妨碍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3.危害学校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秩序,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危及食品安全生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4.履行监管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对职责不到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
5.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
(三)从事食品种植、养植、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与学校商品交易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业主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由县“营养办”协调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县“营养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逐级上报。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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