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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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版本号:
BDZ-01
编制单位:
安全环保部
编制时间:
2017年2月16日
目录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1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组织机构与责任
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主管副总经理根据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1总经理的职责
1.1总经理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1.3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4每年检查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1.5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1.6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2.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2.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2.4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2.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6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2.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2.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3职业卫生专职人员职责
3.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3.4组织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5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3.6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3.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4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4.1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4.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4.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4.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4.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5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5.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5.2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5.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汇报。
5.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四、职责
4.1书面告知和培训告知由人事行政部负责执行。
4.2公示告知由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以公示的形式告知。
4.3操作规程及安全防护由工厂、车间进行告知。
五、相关规定
5.1告知内容
(1)规章制度
(2)操作规程
(3)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5)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
5.2告知方式
(1)合同告知
①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
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
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公告、警示告知
① 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②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物品告知卡。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③ 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设置高毒物品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告知卡,告知高毒物品的理化性
质、健康影响、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禁忌、可能引起的职业病、急救和治疗等有关信息。
(3)培训告知
① 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
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② 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③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六、更改
本管理办法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起草、修改,经总经办审批后发布。
七、支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安环科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工作的管理,在安环科内设专职人员2名,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
二、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地统计和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三、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中所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统计确定和申报。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应由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人员和工程人员共同承担。
识别人员应具有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识别方法、生产施工工艺流程、仪器设备等,并经专门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为保证申报工作的及时与准确,工作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内容要准确完整。
申报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六、新建、改扩建项目试生产期间,完成其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材料的填写并报至所在地上级监督部门。
七、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完成后,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补充申报。
八、职业病危害项目要识别准确,申报项目全面,申报工作及时。
九、未按要求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申报工作的,对责任人要进行处罚。
十、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职业健康的管理水平。
第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科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公司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的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科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
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公司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
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现场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深入了解相关物料的性质以及对健康危害、相关设备操作和潜在危险等必备知识,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条 各部门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技能。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科负责解释。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各车间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砖厂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经具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四条、砖厂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五条、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第六条、砖厂应当对所有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有记录,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七条、砖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八条、各车间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报告砖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向县安监局报告,经县安监局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九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发放,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发放。
3、术语/定义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4、内容
4.1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2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3由环安负责,根据不同工种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4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
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6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7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
从事多
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8管理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9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环安报请总经理审批,另行发放。
4.10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各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5.1职业病防护用品领用、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登记于《安全防护用品领用登记表》上,防护用品的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5.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应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时间。
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后即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
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应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该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予收回。
5.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5.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由部门申请后,采购发放。
5.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相关制定本制度。
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3定义
3.1职业危害因素:
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3.2有害作业场所监测:
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4职责
xxxx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5工作程序
5.1总则
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5.2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5.3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
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5.4监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5.5监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须经xxxx审核、认可;
5.6具体监测项目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
5.7对已确认的监测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6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7、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检测,应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报告,由xxxx填制《职业病危害
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8、公司生产部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
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
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9、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相关检测机构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检测。
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生产部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10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11、xxxx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12、生产部应根据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13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所有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事务。
三、职责与分工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具体工作。
2.工程、技术、行政、生产等职能部门协助完成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四、内容与要求
1.公司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安监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4.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应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安监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6.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安监部门申请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8.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安监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存档备案备查。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职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进矿职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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