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要求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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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要求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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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要求汇编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按照行政审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上报电子文档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提交电子文挡。
二、报送的电子文裆一律使用5寸或3寸光盘存储,要求一项目一盘,提交电子文档的资料(各类扫描件、word文档等,)全部储存在光盘内,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
三、申请人要对提交的电子文挡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当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挡不一致时,退回申请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四、电子文档制作的技术要求
(一)制作的电子文档实行一材料一命名的方式。
申报资料目录,以"材料清单.txt"命名;申报资料中的各电子文档,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
申报资料的电子文档,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电子文档报送标准》中的分类及《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所列材料顺序,建二级文件夹分类保存。
(二)规定申报材料为word文档格式的,同时申报材料中包含有图片等扫描材料的,应在word文档中插入扫描文件。
(三)提交电子文档采用以下格式:
1.报送材料清单(目录),采用.txt文本格式,材料清单中所列资料是否已提交电子文档,应予以注明。
2.凡《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电子文档报送标准》中所列需提交word文档的文件,以.doc格式提交(有内插表格、图件的,要求能正常浏览)。
签字盖章的部分需进行扫描,保存为JPEG格式后,按先后顺序和图像插入形式保存到word文档的最后面。
3.表单类资料,包括各类申请表、呈报表等,全部进行扫描, 保存为TIFF(多页)、JPEG(单页)格式。
4.各种证件、证明、图件类资料,包括各种证明文件、有关批文、证照原件、各种绘图等,采用TIFF(多页)JPEG(单页必格式保存。
(四)扫描注意事项
1. 选择适当的分辨率:
图纸、文字采用200dpi,照片采用100dpi。
2. 选择合适的消蓝方法:
对蓝幅图扫描时应进行消蓝处理。
3. 选择合适的颜色:
线条类图件或文字类资料采用二值;黑白照片或其他非彩色图件类采用灰度;彩色照片或彩色图件采用真彩扫描。
(五)其他耍求
1.格式转换:
各单位收到立即已有原始挡拮图,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转换处理。
2.图像修饰:
检查扫描文件的完整性和扫描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反转、调整、纠斜、去污、合并等处理。
(六)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软件下载:
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首页>公共信息>信息服务>信息化>软件下载>探矿权、采矿权软件。
特此公告。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电子文档报送标准
一、新设探矿权申请
申请资料与标准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扫描);
3.勘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
4.地质勘查合同(扫描);
5.勘查实施方案(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
7.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
8.交通位置图(扫描);
9.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扫描)。
二、探矿权延续申请
申请资料与标准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扫描);
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
4. 地质勘查合同(扫描);
5. 勘查实施方案(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
6.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
8.勘查许可证(扫描);
9.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
10.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扫描)。
三、探矿权保留申请
请资料与标准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申请区域的区块范围图(扫描);
3.勘查许可证(扫描);
4.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
首次申请保留的,还应提交
(1)可供作为采矿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查报告(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
(2)储量评审意见及确认文件(扫描);
(3)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扫描);
四、探矿权变更申请
(一)扩大勘查范围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扫描);
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
4.地质勘查合同(扫描);
5.勘查实施方案(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
7.勘查许可证(扫描);
8.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
9.交通位置图(扫描);
10.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扫描)。
(二)缩小勘查范围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困(扫描);
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
4.地质勘查合同(扫描);
5.勘查实施方案(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
7.勘查许可证(扫描);
8.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
(三)变更勘查主矿种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扫描);
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
4.地质勘查合同(扫描);
5.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的页面);
6.勘查实施方案(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幸的页面);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
8.勘查许可证(扫描);
9.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
(四)转让探矿权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扫描);
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
4.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地质勘查合同(扫描);
5.勘查实施方案(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萄);
6.受让人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
7.勘查许可证(扫描);
8.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
9.探矿权转让申请书(扫描);
10.探矿权转让合同(扫描)。
(五)改变探矿权人名称(包括法定代表人易人)或地址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扫描);
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
4.勘查许可证(扫描);
5.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
6.变更后探矿权人营业执照(扫描);
7.改变名称的批准文件(扫描)。
五、探矿权注销登记
申报资料与标准
1.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勘查许可证(扫描);
3.项目完成报告或项目终止报告(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
4.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的证明文件(扫描);
4.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报告(扫描);
六、地质调查备案
申请资料和标准
1.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扫描);
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
4.地质调查实施方案(或设计)(word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
5.地质调查工作计划(扫描);
6.地质调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扫描)。
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申报资料与标准
1.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扫描,图可不扫);
3.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word文档,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
4.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扫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扫描)、查明储量登记书(扫描)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扫描),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扫描);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扫描)。
八、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申报资料与标准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不扫描);
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扫描);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扫描);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扫描);
8.申请采矿范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飞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扫描);
9.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登记申请,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确认书(扫描);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文件(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扫描);
12.环境影响报告(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扫描);
13.安全生产正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扫描);
14.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扫描);
1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扫描);
16.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扫描);
17.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还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扫描);
18.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扫描)、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
19.探矿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扫描)。
20、采矿权范围内与与石油、天然气及铀矿勘查范围有争议的,需附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21.企业存款证明
2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
九、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申报资料与标准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扫描);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扫描);
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扫描);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扫描);
7.变更前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扫描);
8.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的,提供企业分期缴纳的申请书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分期缴纳的文件(扫描)。
十、采矿权转让审批
申报资料与标准
1.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扫描);
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扫描);
4.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扫描);
5.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扫描);
6.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扫描);
7.采矿权转让申请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8.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扫描);
9.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
10.受让人资质证明文件(扫描);
11.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word文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
12.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或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的意见,原件)(扫描);
13.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处置文件(分期缴纳的,受让人提交缴款承诺书,原件)(扫描);
14.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扫描)。
十一、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申报资料与标准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扫描);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扫描)(注: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办理变更手续的,不提交此项资料);
4.扩大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应先对扩大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获批准后,变更申报资料与申请新立采矿登记发证所要求的申报资料相同(不含《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5.缩小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扫描)、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扫描)、储量情况(扫描)、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扫描)、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资源储量估算报告(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和相关的评审备案证明(扫描)以及有关劳动安全(扫描)、水土保持(扫描)、土地复垦(扫描)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扫描),并提交变更后的护区范围图(不扫描);
6.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应提交新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幸的页面)及专家审查意见(扫描),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面证照,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扫描),其变更后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说明,同时提交环保部门的意见(扫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扫描);
7.变更企业或矿山名称和企业性质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扫猫)和变更后的运人营业执照(扫描)和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扫描);
8.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如不和采矿权转让审批同时申请,变更申请人应为转让受让人,应提交:
(1) 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扫描);
(2) 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
(3) 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处置文件分期缴纳的,应提交受让人缴款承诺书(扫描)
(4) 转让前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说明(扫描);
(5) 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扫描)。
十二、采矿权注销登记
申报资料与标准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矿区范围图(不扫描);
3.闭坑地质报告(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及批准文件(扫描);
4.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扫描};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情况及报销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及批准文件(除图件外均需扫描);
6.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扫描);
7.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扫描);
8.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扫描)。
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2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维护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管理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区内外投资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依法登记的勘查区和矿区范围内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工作阶段。
第二章出让
第六条探矿权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出让、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采矿权由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出让、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的采矿权,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
建筑和道路用石(包括砂岩、石灰岩、安山岩、玄武岩等)、水泥和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砖瓦用粘土和建筑用砂的采矿权及跨县(市)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的采矿权,由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
第八条勘查本办法附录中第一类矿产并在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工作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的探矿权,可以申请在先的方式依法出让。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一)为国家、自治区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二)以往进行过地质工作,经进一步勘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可能为大型及以上的矿产地;
(三)财政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矿产地;
(四)采矿权人需要整合资源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范围的毗邻区域;
(五)政策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一)本办法附录中第二类矿产;
(二)本办法附录中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三)国家、自治区出资已完成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并有进一步勘查工作价值的区域;
(四)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的探矿权;
(五)符合招标拍卖挂牌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设置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一)本办法附录中第三类矿产;
(二)本办法附录中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及以上阶段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
(三)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招标方式出让采矿权:
(一)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二)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三)低品位、难选冶矿产或因开采条件限制需要采用特殊采矿、选矿方法的矿产地;
(四)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申请同一区域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经审查符合采矿权设置条件的矿产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采矿权。
第十四条勘查单位在承担国家、自治区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期间,不得以自有资金和吸收其他资金投入该项目勘查。
国家、自治区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后,从出让价款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奖励给承担该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
第三章申请
第十五条新设、延续、变更、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探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
第十七条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具有与申请勘查矿种、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和区块面积相适应的资金。
由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申请探矿权的勘查项目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投资预算;在一年内申请两个以上探矿权的,其资金不得低于申请和已取得探矿权的勘查项目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投资总和。
申请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优势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委托的勘查单位必须具有固体矿产勘查类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
第十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开采矿种、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条件。
采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建生产规模或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金属矿、煤矿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其他矿种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
(二)拟建生产规模或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煤矿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其他矿种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开采建筑和道路用砂石、砖瓦用粘土和页岩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十九条申请探矿权应当根据地质勘查技术规范编制勘查设计或施工方案,明确工程部署、实物工作量、工作周期、投资总额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资金预算。
勘查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勘查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认定。
在勘查施工过程中因地质矿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勘查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应当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变更实施。
第二十条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在普查及以上阶段的勘查设计或施工方案,其年度计划直接在勘查区内投入的地质勘查资金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万元;
(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4万元;
(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6万元。
第二十一条申请采矿权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和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认定。
在采矿过程中因地质矿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应当报送原发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变更实施。
第二十二条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应当提交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资料。
需要修改或补充申请资料的,探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限期内修改、补充并报送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三条申请采矿权应当按照规定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有效期,建设规模大型的为3年,建设规模中小型的为2年。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有效期满前,向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四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或采矿登记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第四章审批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下列区域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并按照方案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一)国家和自治区规划勘查区和矿区;
(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三)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重要矿区;
(四)国家、自治区出资已完成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的区域;
(五)其他需要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新设探矿权区域的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应当高于该区域原有地质勘查工作程度。
在国家、自治区出资开展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区域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完成前,暂不受理新设探矿权申请。
第二十七条新设采矿权的矿山开采规模应当与矿山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匹配,并不得小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新设采矿权依据的地质报告必须达到规定的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并且矿产资源储量已通过评审备案。
第二十八条在已设石油、天然气矿产探矿权的勘查区内可设非油气矿产探矿权采矿权,但非油气矿产探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损害油气矿产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石油、天然气矿产的勘查区内设立非油气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后,应当及时告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探矿权人。
第二十九条新设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按照下列期限确定:
(一)矿产预查为1年;
(二)普通建筑材料用非金属矿产勘查最长为2年;
(三)其他矿产勘查最长为3年。
第三十条新设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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