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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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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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一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一)项目公司基建工程的安全目标是:
各主体施工单位在施工期内不发生总计3人及以上的人身死亡事故;各参建单位在申报达标投产期间不发生人身死亡或一次3人以上的重伤事故;没有重大火灾和设备损坏事故。
(二)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并设专人,负责对所有参建单位的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期上报安全情况统计报表。
(三)发生安全事故,项目公司应按以下要求迅速上报公司:
1、设备损坏及一般人身事故发生当日,项目公司安全专职应电话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所有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一律报公司备案;
2、重大事故发生当日,在安全专职报告的同时,项目公司办公室报公司经理部,项目公司总经理应电话报告公司领导。
同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四)项目公司应帮助、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贯彻《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定期对各在建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电力建设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的方针。
为确保施工质量安质部由项目公司直接领导,由工程部各专业技术负责人(专职工程师)组成。
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专群结合,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方针。
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效实施过程控制,专检与自检结合,质量与奖惩挂钩的制度,各专业质检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纠正违规作业,严格按质量标准验收。
第三条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则(详见«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投资管理办法»)。
第四条工程进度控制
(一)工程从设备合同签订到正式开工(主厂房浇第一罐混凝土计开工),准备期为10个月;
(二)公司核定的合理工期指标如下:
2×1000MW等级燃煤机组首台机组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投产工期为22个月,第二台与第一台相隔2个月,总工期为24个月。
(三)工程里程碑控制点
1、主厂房浇第一罐混凝土(开工);
2、锅炉钢结构吊装;
3、主厂房钢结构吊装;
4、大板梁就位;
5、锅炉水压试验;
6、主厂房封闭;
7、汽机台板就位;
8、倒送电;
9、汽机扣盖;
10、汽机油循环;
11、锅炉酸洗;
12、锅炉点火吹管;
13、机组首次并网;
14、机组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
(四)必须全面了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进度情况,图纸、设备、材料和资金的到位情况,质量状态和概算控制情况,并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并提出建议,同时将公司对工程建设的各类问题的解决意见和对策,迅速、准确地传达给工程参建各方,继而对问题的处理进行督促,检查和听取反馈意见。
(五)项目公司是建设单位,应做好对设备、材料和图纸的催运和清点工作,并在上述供应出现困难时,及时协调现场各方力量,有机地调整进度安排,以确保合理工期的实现。
(六)关于施工图纸的会检管理:
施工图事施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
为使施工人员充分领会设计意图,熟悉设计内容,正确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必须在各单位工程开工前进行图纸会检。
分公司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参加这项工作。
具体要求详见国电电源(2002)896号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导则有关规定。
第五条项目的财务管理详见《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在公司生产部指导下,项目公司应着手生产准备,主要包括:
(一)运行和检修人员的配备和职责分工;
(二)运行和检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三)系统流程、控制保护逻辑图册的编汇;
(四)保护整定值清册的编汇;
(五)规程、制度的编写;
(六)安全用具、专用工具机仪器的配备。
第七条项目公司配合公司审计部进行工程在建审计;
第八条按有关规定申报上网电价;
第九条项目公司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规定,提出成立“启动验收委员会”的报告,经公司批准后及时成立“启动验收委员会”,在启动验收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机组启动、试运和投产。
第一十条168小时满负荷试运即进入192小时两班制试运阶段试运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启动验收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移交生产的验收签字。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电力行业颁布的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计划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施工合同有关条款,为进一步加强华能金陵电厂基建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等方面施工管理,确保优质、快速、高效、一流工程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等管理方面的考核,首先遵照国家、地方政府、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施工合同为依据进行,处罚不明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等现场管理考核处罚额度的大小,仅依据问题发生时的类别和造成的影响来定性,而不论该问题最终造成的经济损失价值(此类问题由其它相关规定、制度确定处罚及解决办法),其处罚是“一起、一例”事件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安全考核依据为《基建安全文明施工奖罚规定》。
第五条施工进度问题的处罚考核,以华能金陵电厂颁发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年、月进度计划和调度会、协调会等有关会议商定的工期为据考核;现场文明管理以《基建安全文明施工办法》确定条款及本办法相应条款为准考核。
第六条本办法确定处罚金的,以处罚通知、罚款单确定交纳时间为准递交罚款,核减合同款的以支付月进度款或其它结算费用时扣除。
第七条考核事宜由燃煤工程部、燃煤安质部或其他相关部门书面形式发出。
第八条罚款和核减合同额通知单由燃煤工程部、燃煤安质部发出,罚扣款列专帐作为工程奖励基金使用。
第二章进度计划管理
第九条各类工程开工前,应遵守《单位工程开工许可制度》,办理开工报告。
处罚办法按照该项规定执行。
第一十条对于工程总进度计划确定的以及调度会或有关协调会协商确定的重要工期项目,必须切实保证。
如由于施工单位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的单项或单位工程竣工工期,每发生一例,如属施工合同约定的,按照施工合同处罚,如施工合同未明确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万元;中间工期要求,对于关键线路项目(汽机、锅炉线路及影响工程总工期的项目),未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例,核减责任单位合同额2万元;对于非关键线路项目,未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例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000元;对于零星工作未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次,处罚金2000元。
上述未完成项目经协调调整工期后,仍未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次,在原处罚额度的基础上加倍处罚。
第一十一条不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每发生一例,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2000元。
第一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调度、指挥,如出现无视协调、调度的现象,每出现一例,除限期纠正及承担造成损失费用外,处罚金2000元;如影响相应工程或相关工程施工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000元。
第一十三条建设单位要求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如:
统计表、计划表、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必须按照确定时间递交。
如未按期递交的,每发生一例,处罚金500元;如因未按期递交而影响相关单位工作的,每发生一例处罚金1000元。
第三章现场文明管理
第一十四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如有不符合该规定条款的,该规定有处罚办法的,按照该规定执行,没有明确处罚条款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十五条施工现场加工场、材料堆放场及所有与总平面布置相关的项目。
均执行专项审批制度。
未经审批的每发生一例,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2000元。
第一十六条禁止在非指定区域进行冲洗砂石料、堆放各类材料、拌和混凝土和设立加工场等事项。
如出现上述问题,除限期整改外,每发生一例,处罚金2000元。
第一十七条所有开挖土方不得就地堆放,必须用于场地平整,在平整完成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可堆放在施工现场以外甲方指定堆土区,未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堆放或开挖的的,每发现一例,除要求定期清除外,处罚金1000元。
第一十八条各种材料、构件和设备必须分类堆放,码放整齐,主厂房内、作业点施工用材料、料具和设备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一天,每发现一例,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1000元。
第一十九条土建工作在完成本分项工程后,应清除模板、扣件、对拉螺栓及其它剩余物;各种孔洞及建筑物表面的伤痕应及时封堵,工艺美观;地面、墙面等施工前应拆除施工遗留的电缆、钢丝绳、脚手架等;建筑物吊装完应拆除起吊所用专用工具、吊索、吊耳及混凝土锚固桩,不得影响建筑、环境美观;全厂沟道根据不同阶段相应责任单位须保持其干净、无杂物、消除积水;如有不能及时满足此条款要求的,每发现一例,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1000元。
第二十条安装工作点任务完成后,大件吊装的临时性物体如吊伴、吊耳等、大件金属架构表面的临时支撑、加固件及管道施工措施性物件、支吊架弹簧盒临时元钢,应将其割除磨光;各类管道、箱罐、楼梯、栏杆、平台等应清除表面焊渣药皮并磨光;拆除施工用的钢丝绳、架杆、架板、倒链、铁丝及其它施工遗留物;如有不能及时满足此条款要求的,每发现一例,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1000元。
第二十一条穿墙套管在楼面混凝土浇筑前必须安装就位;土建类由土建单位自行安装定位;安装类,套管位置土建施工图无设计的,由安装单位进行小型设计定位;安装吊装管道必要的锚固,由安装单位在混凝土浇筑前设计定位预埋;主厂房施工不得出现临时凿洞现象,如由于相关单位原因漏设套管、埋件,导致楼地面凿洞,每一例处罚金1000元。
第二十二条成品保护问题,要求谁负责安装的设备,谁负责保护,保护措施必须经建设单位审定。
发生撞击破坏的,处罚责任单位罚金2000元,并负责修复或赔偿;发生污染的,应成品保护措施不得力,处成品保护责任单位罚金1000元,并由其负责清除及对损坏进行赔偿;对成品保护用品给以破坏造成污染的,处责任单位罚金2000元。
第二十三条施工区现场垃圾必须按照建设单位有关通知集中堆放,由施工单位自行管理,并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文明卫生。
如出现乱堆垃圾的,每发现一次除要求及时清理外,处罚金1000元;各施工单位垃圾堆放场管理不善,造成环境影响的,每发现一次除期限整改外,处罚金1000元。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施工通道必须通畅、安全,夜间有充足照明,达不到的,每发现一次,除责令整改外,处责任单位罚金500元。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施工电源及线路架设,应报建设单位审批,如未经审批,擅自实施的,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2000元。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如确需布置自行车停放处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所有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停放在专用自行车棚内,不得随意停放,否则,每发现一例处发生地责任单位罚金200元。
第四章总平面管理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根据经审批的华能金陵电厂燃煤工程施工总平面布置所规定的用地范围,绘制其本单位施工平面布置图。
该施工平面布置图应报华能金陵电厂燃煤工程工程部审定,经批准后实施。
未按要求或未经审批而擅自实施的,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2000元。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对有关施工场地的使用、临时设施的建设、现场道路及各种力能管线布置,安全、防火、排水等措施的实施,必须向华能金陵电厂燃煤工程部书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未按要求或未经审批而擅自实施的,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10000元。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其给定的施工场地之外私建、乱建临时建筑和设施,或堆放设备、材料,更不允许占用施工道路作为施工场地。
施工单位的施工场地不得随意乱开路口。
未按要求或未经审批而擅自实施的,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10000元。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时需要开挖已有道路,中断交通,或需要中断水源、电源等,必须提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及临时措施,经华能金陵电厂燃煤工程部批准后执行。
临时措施必须在施工前完成、要有警告标志栏杆、夜间设红灯警示。
当事施工单位必须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并予以恢复。
未按要求或未经审批而擅自实施的,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10000元。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对其所占用的施工场地范围内的输油管线、地下光缆、安全、防火、管路和排水系统的畅通以及良好的施工环境负责。
对破坏输油管线等重要地下设施的,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外,处罚金20000元。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厂区内取土和弃土,统一由华能金陵电厂燃煤工程部按土方平衡原则进行调配,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取土或弃土,更不得以商品的形式转卖给其他单位。
未按要求或未经审批而擅自实施的,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2000元。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的各类履带式车辆、重型车辆及超重件运输车辆进厂,未按按批准的、指定的路线通行,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2000元。
第三十四条原则上不得在地下管线设施上建临时设施,确因施工需要,则必须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华能金陵电厂燃煤工程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未按要求或未经审批而擅自实施的,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2000元。
第三十五条设置在施工现场的永久测量标志,由华能金陵电厂负责管理,在各施工单位施工范围内的应各自负责。
各施工单位应予保护,私自损坏和移动,处罚金10000元。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后,应立即撤离施工现场,其所建临时建筑和各项设施应在两个月内拆除或由华能金陵电厂燃煤工程部进行调配。
未按要求实施的,处罚金20000元。
第三十七条各施工单位应按划定的场地范围和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
需临时增加使用场地或增设临建的,必须书面报华能金陵电厂燃煤工程部批准。
未按要求或未经审批而擅自实施的,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2000元。
第三十八条因需要重新调整各施工单位的使用场地时,应在有利施工并尽量减少各方损失的情况下,由华能金陵电厂燃煤工程部与有关单位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报华能金陵电厂统筹安排,重新调配使用(如土建施工高峰后部分场地交安装单位使用)。
各有关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未按要求执行的,处罚金2000元。
第三十九条各施工单位应在其施工场地范围内创建并保持整洁有序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
未按统一要求布置五牌一图等标示的,处罚金200元。
第四十条施工用电及各种管线布置整齐、美观、安全、可靠,场地排水与消防设施完善。
材料、土方、设备等堆放要合理整齐,重要设备必须加装防雨防尘罩,各种物资标记清楚,摆放有序,并要求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未按要求布置或标示的,处罚金200元。
第四十一条道路、组合场、施工作业区应配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并根据工程需要及时调整,配备维护人员,保证正常使用。
未按要求配备的,处罚金200元。
第四十二条工程施工结束后,各施工单位应按期清理、归还使用的施工场地。
未按要求或未经审批而擅自实施的,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20000元。
第四十三条办公临建布置在总平规划的施工单位办公区,按单层砖混结构布置,集中办公模式,并适当布置大会议室,满足办公要求。
施工临建区及施工区相应位置布置集中厕所、吸烟室、自行车棚、饮水棚等。
生活临建布置在总平规划的生活区,配套布置职工食堂、浴室、车库、锅炉房,满足职工生活的需要。
生活区主道路宽度7m,满足消防需要。
生活区空地进行硬化或绿化,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
未按要求或未经审批而擅自实施的,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1000-10000元。
第四十一条生产临建设施的主要结构形式:
各类工棚(包括机械遮雨棚、弯管机棚等),采用敞棚、轻钢+彩板屋盖结构;加工作业间(包括焊机棚等)采用轻钢+彩板结构;有隔热要求的加工作业间、库房(包括小五金库等)采用砖混结构;工具房采用统一规格、统一颜色,统一标识的标准集装箱;氧气乙炔库、危险品库及油漆工具房,采用砖瓦结构钢板网围墙隔离围护;吸烟室、自行车棚、饮水棚,采用轻钢+复合保温彩板结构;各施工区域、库区实行封闭管理,围护设施统一采用标准钢网镂空围墙,临时性围护设施采用彩钢板搭设。
未按要求或未经审批而擅自实施的,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1000-10000元。
第四十二条在主厂房进厂房、锅炉房进施工电梯位置等主要施工交叉点设置标准安全通道。
未按要求实施的,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2000元。
第四十三条施工道路应统一编号,道路编号标牌及限制车辆速度的警示牌应竖立在道路的明显部位。
未按要求标示,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200元。
第四十四条所有运输车辆必须自身整洁,同时要有防止运输物料散落的措施,以保证现场道路的整洁畅通,如发生散落,责任单位必须负责清理,每违反一次,处罚金200元。
第四十五条所有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施工机械不得损坏路面、路肩和路沟及绿化带,损坏者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并处罚金500元。
第四十六条挖土机、推土机、压路机以及履带式起重机等重型机械需通过道路时,应向华能金陵电厂燃煤工程部提出申请,并制定防止损坏道路的措施,经批准后方可通行。
未按要求或未经审批而擅自实施的,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3000元。
第四十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接口处引入自身施工小区内的各种供水并加装水表,不得擅自在供水主管上开口或开、闭阀门,不得在本单位支管上设抽水增压装置。
用途不同或水压不同的水源严禁连通。
未按要求或未经审批而擅自实施的,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500元。
第四十八条供水主管需断水时,应提出书面向华能金陵电厂燃煤工程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未经审批而擅自实施的,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2000元。
第四十九条供水的调度权归华能金陵电厂燃煤工程部。
受委托负责对供水设备及主管运行管理的单位必须接受华能金陵电厂燃煤工程部的调度。
未按调度指令要求,每次处罚金200元。
第五十条凡有生活、生产排水的施工项目,在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中应有排水的技术措施,经批准后在施工中予以执行,严禁乱排水。
未按要求或未经审批而擅自实施的,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2000元。
第五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对全厂施工区域的排水沟渠、窨井、排水泵等设施加以保护,不得损坏和堵塞,如应施工需要更改时,必须事前向华能金陵电厂燃煤工程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实施前要采取临时措施,未按要求或未经审批而擅自实施的,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2000元。
第五十二条受委托对主排水设施进行管理、保养、维修的单位,应做好主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及保养,定期检查及维修,以确保现场排水通畅。
未按要求或未经审批而擅自实施的,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2000元。
第五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小区的排水设施管理、保养及维修由各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未按要求或未经审批而擅自实施的,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2000元。
第五十四条在加工场、组合场、设备堆场的排水,设置500×500肓沟排水,纵横向布置(间距10m)。
未按要求或未经审批而擅自实施的,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2000元。
第五十五条现场的厕所、包括高空厕所及生活污水,一律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
未按要求或未经审批而擅自实施的,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2000元。
第五章其它
第五十六条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上岗证制度,所有参建单位人员均须在相关施工单位办理上岗证。
在进入施工现场(除施工单位生活区、办公区外),均须在佩带上岗证,否则,每发现一人次,处该人员所在施工单位罚金100元。
第五十七条未经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查而使用劳务队的,每发现一起,除必须整改外,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000元。
第五十八条长期进入厂区的各种施工车辆,实行通行证制度,要求在电厂保卫部办理通行证,未办理通行证的按照一般车辆处理,不得进入华能金陵电厂厂区,确需进入的按照华能金陵电厂保卫管理制度办理手续。
未办理相关手续,又没有通行证的,每发现一次执行扣车,除必须检查该车辆外,并处罚金500元。
第五十九条进入厂区车辆,必须按照交通警示牌驾驶,如发现有违反交通规则的,每一例处罚金500元;如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加追加罚金1000元。
第六十条施工用水管理严格按照《基建施工水源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施工用电管理严格按照《基建施工电源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二条与施工现场管理相关的各项规定中的考核条款,以本办法为准制订,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授权燃煤工程部与燃煤安质部执行。
罚金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建设单位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署名,经燃煤工程部与燃煤安质部负责人批准即可生效;核减合同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方能生效。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规定处罚费用,各相关单位必须按照处罚通知确定时间内交纳罚款,如不能按期交纳,由江苏华能金陵电厂财务部直接在当月结算进度款中双倍扣除。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罚金交华能金陵电厂财务部接收,并出具罚金及核减合同费用收据。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华能金陵电厂基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文字解释由燃煤工程部负责。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于2008年5月15日起修订实施,此前公布的历次版本相应废止。
单位工程开工许可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每个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填写开工报告,并经华能南京金陵发电有限公司批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华能南京金陵发电有限公司二期工程。
第二章单位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及开工报告
第四条单位工程开工以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图纸已交付,并能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
(二)已进行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三)施工单位必须提交本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经审核批准。
(四)施工单位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
(五)设备、材料已落实并能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
(六)资金能满足施工的需要。
(七)相关工程能满足本单位工程施工的要求。
第五条单位工程开工报告(见附件)一式三份,由负责该单位工程的施工单位填写,并在开工前五天,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建设单位工程部。
第六条建设单位工程部、计划部、物资部、安质部负责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进行签字审查批准,批准后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告”送交华能南京金陵发电有限公司资料室,由资料室将一份返回施工单位,一份返回监理单位,原件存档。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遵照本制度进行开工,并服从燃煤工程部的协调方案。
不得擅自安排作业,否则将由燃煤安质部进行考核。
第八条由于擅自安排作业而影响工程质量的,将由燃煤安质部对相关单位进行考核,后果严重的按质量事故处理。
第四章附 则
第九条本规定的文字解答由燃煤工程部负责。
第一十条本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一十一条本规定于2008年5月15日修订实施,此前公布的历次版本相应废止。
华能南京金陵发电有限公司
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致项目监理部:
我单位承建的项目的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计划于年月日开工,请予审批。
1.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已批准;
2.劳动力已按计划进场;
3.机械设备已进场,并布置就绪;
4.管理人员已全部到位;
5.开工所需的施工图纸已到,并已会审、交底;
6.开工所需的材料、设备已进场;
7.开工前的各种手续已办妥(见附件)。
根据以上条件,可以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附件:
(复印件)
施工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项目监理部核查意见:
项目监理部(章):
总监理师:
年月日
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建设单位审批意见:
计划部:
物资部:
安质部:
工程部: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本表一式三份,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部、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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