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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投集团组件项目建设单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要求承包人在控制好工程质量的同时,必须做好各项质量保证资料,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的检测试验结果,材料配合比、拌和加工控制检验和试验数据,地基处理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图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的分析,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等方面的材料。
做到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真实可靠。
第七条
交投集团组件项目建设单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要求承包人接到施工图设计后,根据监理工程师的安排组织进行施工复测,对设计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中桩地面线、横断面高程等项目进行全面测量闭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复测报告》。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复测报告》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建设单位。
施工复测必须在驻地监理、现场项目办、设计代表的参与下进行。
《施工复测报告》未经建设单位批准,不得开工。
第八条
交投集团成立的项目建设单位批准《施工测量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批准的控制点及控制参数,设置监理专用检测控制点。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对承包人的任何一项工程进行检测控制,必须使用自设的控制点。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交投集团旗下建设项目应建立项目建设单位领导下的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负责制,下设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公室、中心试验室、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主任、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从上到下直线管理,总工程师、工程技术处、稽查办全面监督管理,形成建设单位、承包人、监理工程师齐抓共管工程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交投集团组件项目建设单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建立项目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质量负责制,配备质检工程师、试验员、质检员、现场质量管理员,负责本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管理和试验检测工作。
项目部要加强现场管理环节,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现场质量管理员,建立现场管理员工作制度和奖惩制度,确保现场质量管理工作与施工同步,杜绝质量管理上的空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承包人、监理的试验室设备、仪器数量和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检测项目的要求,未经有资质的计量部门检测标定合格的仪器、设备不准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承包人的各级管理人员,挂牌上岗,标明单位、姓名、岗位职务,以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便于工程质量检查时进行核对。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通过对分项工程开工审批、工序质量检查认可、施工过程检查控制、现场工程质量检查、中间交工证书签认、中间计量表签认,六道主要程序的严格把关,有效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实现工程质量优良的目标。
第十四条
交投集团组件项目建设单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要求承包人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同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报告、施工设计图等基础资料,以及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指标及其控制措施,材料、设备、劳动力及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的安排情况。
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复测核对,确认无误后,由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最终签发《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承包人即可进行分项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
交投集团组件项目建设单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求承包人的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按照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和频率进行取样试验和现场检测,及时提供试验检测结果,承包人要自觉按照规范施工,发现质量问题立即进行纠正。
监理人员要坚持全过程巡视、检查,对主要工程和关键工程部位要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
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频率的20%以上进行取样试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处理;
对于已覆盖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彻底返工处理;
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问题,监理工程师要签发指令文件,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
项目建设单位质量稽查办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控制,发现问题严格按照稽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承包人、监理、建设单位三方各负其责,对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严格检查监控,把工程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
当任一工序、某一部分或整个分项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
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现场复测检查验收,确认各项质量指标(包括外观质量)均符合要求后,给予签认。
否则,不准签证,不得进行下步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向监理工程师填报《中间交工证书》。
监理工程师首先检查各项表格和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完善;
其次检查各项质量指标及计算评定方法、结果是否符合规定,确认无误后,方准给予签认。
《中间交工证书》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不得进行与本分项工程相关的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不准签认已被覆盖的任何工程的《中间交工证书》。
第十八条
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中间交工证书》,向监理工程师填报《中间计量表》。
监理工程师首先检查中间计量表的附件资料是否齐全;
其次逐表检查承包人、监理人员签字是否齐全;
再次复核工程的几何尺寸、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签认《中间计量表》。
《中间计量表》是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和工程数量进行有效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口,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复核,严格把关。
第四章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交投集团组件项目建设单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要求承包人开工前认真做好分项工程开工审批,施工管理人员、材料、机械的核实,技术质量交底“三件事”;
施工过程中采取加强现场检测试验和检查监督,惩劣奖优“两项措施”,对原材料质量、施工工艺进行严格控制;
完工后严格进行检验签证把关,凡是质量、资料不合要求的工程一律不给予签证,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每一个分项工程“质量优、资料全、外观美”。
第二十条
交投集团组件项目建设单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段起止点(段)的施工放样,必须与前后合同段的控制点闭合,平面和高程误差均应符合规定。
如实际地形与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需按变更设计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需要,必须引进劳务人员时,承包人应选择有施工经验的劳务承包人,要对劳务承包人进行必要的施工组织管理和质量管理知识考核,对其施工经历,业绩、信用等情况作调查,择优使用劳务承包人。
对质量意识淡薄,不服从管理,多次教育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劳务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与上述人员限期终止劳务合同,否则从限期之日起所做的工程不给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交投集团组件项目建设单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要求承包人必须层层进行技术质量交底,将控制高程、平面位置、几何尺寸、材料要求、配合比、施工工艺等技术质量规定,向现场质量管理员、试验检测人员、机驾人员及劳务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明确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交投集团组件项目建设单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要求承包人、监理人员对砂、石、水泥、钢材、沥青等各种工程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准运进工地。
严格控制施工工艺,不符合要求的操作工艺立即进行纠正。
监理人员要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勤检查、多旁站,对主要工序和工程的关键部位要跟班监理,要加大圬工砌体破坏性检查力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稽查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不间断的稽查,发现问题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督促各项质量规定得以有效贯彻和落实。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任何时候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均可按照规定开具《工程违约处理通知单》进行违约处理。
工程质量违约金应按照检查人员对质量问题责任的认定,分别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把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全部转嫁给劳务承包人。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时,如认定监理人员具有责任,同样按照规定对监理人员给予违约处理。
对管理有方法,工程质量优,工程外观美,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规范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关键工程的施工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路基填挖结合部、上路床、软土及软弱地基、台背等直接影响路基稳定和强度的关键部位及影响项目工程质量的关键工程,要采取特别严格的施工工艺,确保各分项工程质量优良。
第二十七条
对湿地、软基等不良地质地段,应视情况进行地质补探,查明地质情况(包括软土厚度和性质),认真查对设计资料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否则应进行变更设计。
第二十八条
对填方地段的草皮、树根、表层松散腐殖土须全部清理干净(对腐殖土应集中堆放,以备将来地表回填,恢复植被),再进行填前碾压,检测压实度大于90%才能进行路基填筑。
地面横坡陡于1:
5的地段,不论是纵向还是横向,均应按相关规范挖台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填挖结合部(包括纵向和横向)的处理,除按照本办法前规定对原地面进行清理、挖台阶、碾压处理外,对地面横坡大于1:
2的纵向、横向填挖结合部,若设计要求铺筑土工格栅,应尽量采用同类土质或内摩擦角较大的砂石材料进行填筑。
土工格栅纵向与填挖接缝相垂直,在覆盖土之前须拉平钉牢(可用φ6U型钢筋),运土车辆倒土时应避免扰动已铺好的土工格栅,土工格栅上的第一层填料必须用人工摊铺找平,然后压实。
第三十条
土方路堤填筑应按“四区作业法”组织施工,选用质量指标符合规定的土作为填料,从底到顶插杆拉线分层填筑压实,任意一层的松铺厚度不大于30厘米,压实厚度不大于25厘米,填料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5厘米;
在接近最佳含水量(±
2%)的状态下进行碾压,压实度整层全厚度检测,每一层的检测评定结果符合标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填方地段上路床范围必须使用粒径不大于10厘米的石、砾、砂类土,或含砾、砂低液限粘土进行填筑。
土质挖方地段路床以下0.8米范围如属于质量合格的土,须进行翻松并在最佳含水量状态下进行碾压,使压实度、弯沉值、回弹模量三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如属于不良土质,应进行换填处理,使压实度、弯沉值、回弹模量三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二条
对挖方地段边坡、路床渗水要认真进行处理,采用设置盲沟、滤水层等措施降低水位,确保将水排入边沟。
处理后的压实度、弯沉值、回弹模量三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三条
认真检验和处理挡土墙、涵洞、桥梁等石砌构造物的基坑,确保基坑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
当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使用长杆贯入仪、静力触探仪等仪器进行承载力测试,结合基坑土质类型试验结果,准确判定基坑承载力。
对于高大挡墙、桥梁等重要工程的基坑承载力,必须在完成各项检测后报经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验。
基坑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时,要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直至合格。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圬工砌体的石料规格、支砌工艺、砂浆强度,确保构造物支砌分层错缝、座浆挤浆、砂浆饱满无空洞、砂浆强度符合规定。
镶面石高度要求20-27厘米,同一分项工程层高差不得大于2厘米,宽度为高度的1-1.5倍,长度为高度的1.5-3倍,上下层竖缝错开不小于8厘米。
外露面严禁使用自然面,要求留有凿痕,凿痕统一向一个方向并与水平线成60度角;
除外露面以外的四个面凿打平整;
镶面石的砌缝勾为凸缝,横缝为2.5厘米宽,竖缝为2厘米宽。
上挡墙、护面墙的水平缝(层)的坡度必须与路线纵坡基本一致,沉降缝两边的勾缝须对应稳合,不能上下错开。
圬工砌体的沉降缝,无论从上到下,由里到外,都必须保证成一条直线,严禁出现曲线、折线及咬口现象,缝宽2-3cm,缝口(外露面)必须采用扁錾修凿出2cm宽菱角线,且不准进行砂浆勾缝。
挡土墙或护面墙的泄水孔,由原地面或水沟顶面以上30cm处开始设置,以上每隔三层面石设置一排,同一排泄水孔的间距2-3米,距墙顶两层面石的范围内不设泄水孔;
泄水孔总体呈梅花型布置,孔口为10cm高5cm宽的矩形口;
泄水孔由里到外必须保证不小于1%的流水坡度,无堵塞现象,墙背回填时必须在泄水孔的位置设置30cm×
30cm的碎石反滤层。
第三十五条
对挡墙背、涵台背、桥台背,回填前必须将松土、杂物认真清理干净,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并签证后方能进行回填。
回填必须使用透水性材料(砂砾、碎石、矿碴、碎石土等,下同)分层填筑,使用专用机械进行压实,每层松铺厚度小型机械压实不大于15厘米,大型压路机压实不大于20厘米。
回填材料粒径较大而无法检测压实度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可采取工艺控制法施工,但必须做好工艺记录(包括材料、层厚、压实机具、压实遍数、外观等)。
不论使用何种方式压实,均须保证填料达到密实平整,从根本上消除因回填不密实导致路面开裂变形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桥涵混凝土的施工质量,所有混凝土浇筑一律使用钢模(梁板浇筑一律使用规定厚度的冷轧钢板),不准使用木、竹等作为模板,变形、孔洞、接缝不密封的老旧钢模不准使用,大面积混凝土应使用面积较大的模板;
浇筑前认真对模板进行检查、检测,确保模板安装位置、尺寸、稳定性、接缝符合要求;
经过硬化处理的底模,必须铺筑一层铁皮;
浇筑前模板必须清洗干净,涂脱模剂,不准用变黑的污油做脱模剂。
在保证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同时,拆模后不得有蜂窝麻面、凸凹不平、脱皮开裂、接缝痕迹、轮廓线条不顺、外观颜色不一等影响工程外观的现象。
第三十七条
路面施工之前必须对路床进行严格的检测,包括弯沉值、回弹模量、压实度三项强度指标及纵断高程、横坡、平整度、宽度等几何尺寸,其中任何一个指标达不到要求,须进行返工处理,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为保证路床有较高的强度和均匀性,在检测前应采用重型压路机全断面进行碾压,派人跟踪检查,发现有局部松散弹簧等现象要立即进行处理。
严格按照《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严格控制路床、底基层的强度及其均匀性(弯沉值的偏差系数)。
水泥稳定基层须用拌合机拌和,摊铺机摊铺,严格控制水泥剂量,确保其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沥青混凝土面层必须使用性能优良的机械拌和、摊铺。
自动找平、预热、振动装置不正常的摊铺机严禁使用。
以“合格的材料、先进的机械、严格的管理”来建造质量优良的路面工程。
第六章工程质量责任划分
第三十八条
交投集团组件项目建设单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工程合同条款认真组织施工,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工程,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2、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应认真核对,对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未经批准,施工单位盲目施工的工程必须返工重做。
对图纸的明显错误和监理工程师明显的错误决定有责任向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办书面提出,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交投集团组件项目建设单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由于监理工程师错误的决定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重做,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并承担损失。
2、由于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力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重做,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
第四十条
交投集团组件项目建设单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属于项目法人工程质量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责任。
第七章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十一条
交投集团组件项目建设单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自觉接受公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对公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查监督活动给予密切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彻底整改。
对公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检查出质量问题被责令返工、通报的承包人及监理人员,除严格按照检查部门的决定执行外,还将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工程稽查
第四十二条
交投集团组件项目建设单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要求总监办公室设立工程稽查小组,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不间断的稽查,按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停工、处以质量违约金,同时对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人员、机械、内业资料、检验审批手续等有关工程质量的事项进行全面检查;
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情况(包括作息时间、现场管理力度、资料管理、各种台帐、工作业绩等)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向项目办报送稽查报告。
每月按期编制《工程稽查简报》。
《工程稽查简报》上报项目办相关部门,下发驻地办及施工单位。
第四十三条
稽查人员要认真履行稽查工作职责,对重点项目、关键分项工程要加大稽查力度,对早、中、晚容易出现管理空白的时间段要重点进行检查。
在检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规定办事。
必须坚持公正的原则,不允许对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故意刁难,或有报复性处理行为。
第九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质量缺陷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承包人要按相关规定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监理、建设单位报告,并对现场进行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必要处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法规进行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破坏工程质量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提供伪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
1、根据合同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暂留合同应付金额的0.9%作为工程施工质量进度保证金。
2、通过目标考核,完成进度目标,且工程质量达到优良,返还该阶段目标所完成工作量的质量进度保证金。
如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暂不返还质量进度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
1、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扣留服务费用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8日之内,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返还5%的质量保证金,竣工结算完毕,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返还5%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不接受上级部门和质监机构监督,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缺陷期责任,追究相关质量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项目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予以警告、罚款、清退处理。
第五十条因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五十一条对各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公开曝光并将其行为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记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档案中。
1、设计、施工、监理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2、存在转包、非法分包行为。
3、采取行贿、受贿、收买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偷工减料、超额计量、涂改伪造工程资料。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可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书一经签订即生效执行。
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以上办法是对交投公司旗下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用要求,具体要求还应根据项目自身特点完善补充,与相关行业规定相矛盾时,按行业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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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 质量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