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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门强调的是它同政府、企业间的并列关系;
公民社会强调的是它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
志愿者组织强调的是组织的志愿性以及组织运行所必须依靠的志愿者。
以英国为例,它的社会组织通常采用“慈善组织”这样的概念来代替“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此种表述更能表明英国慈善组织的社会公益使命。
而美国对于慈善组织的要求是:
它的目的必须是非营利性的,不得为个人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竞选,不得参与实质性游说。
国内对于慈善组织尚没有统一的说法,但官方给出了关于民间组织的定义,所谓民间组织,是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这三种特殊类型的合法组织。
具体如图1-1:
由此可见,我国官方并未针对慈善组织给出专门的定义和管理办法。
但究其本质,慈善组织应该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社会组织。
..................
(二)治理结构的基本内涵
治理结构作为治理的衍生物,在论其内涵时,势必要先谈谈治理的基本内涵。
1.治理
治理作为一种活动,组织的目标就是其内在的动力,而不需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
换言之,政府正在将公共管理的权力让渡给社会,因此,治理不一定来自政府,只要是得到公众认可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都可以成为不同层面的权力中心,此外,治理还需要新的管理方法和技术辅助。
治理是调和各种冲突或不同利益并使之采取统一行动的持续过程。
由此可见,治理并不局限于政府治理或公司治理,而是每个想要达成目标的组织所必须经历的,治理的主体一定是多元的,不仅涉及政府的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
治理作为调和不同冲突的持续过程,应该既包括正式制度也包括非正式制度,因此不能将治理简单地定义为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应将治理理解为一种持续的互动和过程,重在协调而非控制。
2.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一词来源于公司治理,用于表示企业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并试图基于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制衡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者,这其中主要包括作为股东的企业所有者、拥有企业战略决策权的董事会、履行企业纪律监督权的监事会及具体实施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层。
换言之,治理结构对于企业不仅仅是关乎企业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三权的合理分配及相互制约的一种制度安排,更是决定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战略性因素。
随着第三部门的发展与壮大,治理结构开始应用于公共管理领域。
非营利组织的治理结构是一种组织内部的分权与制衡体系,是组织为实现其使命而进行的一种内部控制安排。
非营利组织的治理结构既应该包括内部合理的分权与制衡机制又应该包括外部有效的监督与负责机制,这里的负责主要是对组织的各个利益相关者而言的,以确保各方权利得到保障。
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选择,一种建立在权力配置基础上的对组织规则以及监督管理范围的合理化选择。
综上所述,将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的定义移植到慈善组织中,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定义:
慈善组织的治理结构是指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而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并试图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制衡及协调组织的各个利益相关者而进行的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的合理化选择,其中既包括组织的内部利益相关者,也包括组织的外部利益相关者。
以红十字会为例,其治理结构应该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等组织结构及其相应的职能结构,以及为协调各个利益相关者并最大化的利用公共资源而进行的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的合理化选择,并以此来确保组织目标的实现。
二、吉林省红十字会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
(一)吉林省红十字会的治理结构概况
1.吉林省红十字会的建立与发展
据统计,吉林省红十字会系统近年来共募集救灾款物折合人民币1亿多元,为开展各类人道救助和服务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并在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方面、宣传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方面、筹建造血干细胞资料库方面、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另一方面,吉林省红十字会作为吉林省慈善事业的领军者,其治理结构还不够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2.吉林省红十字会的内部组织结构
吉林省红十字会的组织机构设置主要有三个:
议事机构、日常机构以及地方组织。
具体结构如图2-1:
其中,议事机构包括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吉林省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决定吉林省红十字会的各项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议事机构主要通过会议的形式决定涉及吉林省红十字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日常机构主要包括吉林省红十字会机关(综合处、业务处、机关党总支部、中华骨髓库吉林分库)。
地方组织主要包括市级红十字会组织、州级红十字会组织、县级红十字会组织以及基层组织,具体包括长春市红十字会、吉林市红十字会、四平市红十字会、辽源市红十字会、通化市红十字会、白山市红十字会、白城市红十字会、延边州红十字会、松原市红十字会以及各地基层组织等。
................
(二)吉林省红十字会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内部组织结构不合理
首先,吉林省红十字会的理事会结构不健全。
吉林省红十字会作为吉林省规模较大的慈善组织,其理事会却未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不仅不利于组织的扁平化结构形成,而且易导致理事会运行效率低。
吉林省红十字会作为吉林省慈善事业的领军者,为了组织更快更好的发展,有必要建立健全专业委员会制度,这样不仅能够提高理事会的运行效率,而且能够强化理事会的职能分工,以防止各理事会成员疲于各方事宜,在组织的战略发展决策方面无暇顾及。
其次,吉林省红十字会理事会在其成员构成上存在规模过大、过于行政化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小规模的理事会更利于理事高效地做出决策,也更利于理事会行使其监督的职能。
据统计,吉林省红十字会理事会的成员人数高达60余人,虽然在构成上涉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各个层面,但人数过多、规模过大易使得理事会的决策效率低下、难于沟通、信息处理成本过大,意见难于达成一致。
同时,吉林省红十字会理事会成员虽然来自社会的各个层面,但由于其中的主要领导均由吉林省党政机关的相关领导担任,易导致其决策过于行政化。
此外,人数众多、规模庞大的理事会还易导致其成员产生搭便车的想法,很难对组织有所建树及贡献。
最后,吉林省红十字会在一般性工作人员配比与投入上也存在一定问题。
吉林省红十字会的一般性工作人员大多来自吉林省卫生系统,任职人员专业多集中于卫生、中文等单一专业,具有法律、金融、经济、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的人员较少。
2.内部职能结构不完善
首先,在吉林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中,未明确提及其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应有的日常监督职能。
众所周知,缺乏监督的治理结构极易滋生腐败。
从本质上讲,会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会员代表大会可以被视为红十字会的产权人,因此,其被赋予“选举理事、审议批准理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以及决定组织重大事项”等职能,但却未明确提及其应有的日常监督职能,换言之,整个组织的生杀大权实际上则是在理事会的手里,因为没有监督权的会员代表大会名存实亡。
...............
三、完善吉林省红十字会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27
(一)完善内部组织结构.............27
(二)优化内部职能结构............28
(三)加强内部运行机制..............29
(四)健全外部监督机制.....................30
三、完善吉林省红十字会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内部组织结构
1.优化理事会成员构成及规模
首先,由于吉林省红十字会的社会救助职能与其所承担的社会公益使命,加之其对外部环境的资源依赖性,客观上要求吉林省红十字会的理事会成员应该是多元的,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同时,由于其救助范围的广泛性,要求其理事会成员应该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以便更好、更快地做出决策。
因此,应该优化理事会的成员构成,建立政社分开的领导层,并使之更加多元化,这样既可以避免现阶段的理事会决策过于行政化,而且有助于理事会提高自身的自治能力。
其次,应该控制吉林省红十字会理事会成员的人数,人数过多或过少都不利于理事会做出民主、集中的决策。
理事会人数如果过少,则决策权过于集中,容易导致专政,不利于科学、民主的决策产生。
理事会人数如果过多,则容易导致决策权过于分散,各理事间沟通困难,信息处理成本过高,理事会效率低下,难以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2.建立健全监事会
吉林省红十字会由于其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相互分离,为强化组织的自治能力,有必要建立健全监事会治理结构,以合理分配组织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借监事会的监督权以制衡理事会的决策经营权。
至于理事会监督权的来源,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出资者赋予的,即捐赠人。
但是,由于吉林省红十字会的捐赠人具有不确定性,即可以是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以及其他任何公益性组织,其捐赠救助行为一旦发生,捐赠人就与其捐赠的款物脱离了关系,不再享有其所捐赠款物的主张财产权,那么就需要有人或组织代替捐赠人对这笔财产进行监督,因此,监事会的存在形成了必然。
.................
结论
本文通过系统调查研究发现,吉林省红十字会治理结构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内部组织结构不合理。
理事会未设立任何专业委员会,其成员构成也存在规模过大、过于行政化的问题;
一般性工作人员投入与配比不合理。
二是内部职能结构不完善。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监督职能难以实现;
理事会的自我监督效力差,职能分工不科学、合理。
三是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
理事会会议数量设置不科学;
未建立行之有效的专业委员会制度;
与红十字总会属“割裂”状态,与地方各平级分会信息交流渠道不畅通。
最后,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政府缺乏有效监管;
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法律监督地位不够明确;
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大众传媒监督乏力。
为进一步完善吉林省红十字会的治理结构,需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改进:
首先,完善内部组织结构。
优化理事会成员构成及规模;
建立健全监事会;
优化组织人员构成。
与此同时,优化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职能结构。
其次,加强内部运行机制、健全外部监督机制。
优化会员代表参与决策的方式;
加强理事会会议的有效性;
建立健全专业委员会制度及红会系统内部的监督及信息反馈机制;
建立健全组织内部的问责机制;
同时加强政府监管;
明确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法律地位;
建立高效、透明、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强化大众传媒的监督效能。
总之,吉林省红十字会治理结构问题的改善,有赖于组织、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换言之,自治与他治同样重要,只有组织本身的内部治理结构科学、合理,加之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才能确保吉林省红十字会健康、良性的发展态势,最终达到善治的治理效果。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硕士论文(2018年)优秀范文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的政府行为外部性研究——以”昆曲艺术“为例
第一章绪论
1.1选题背景及硏究意义
1.1.1选题背景
随着全球化浪潮的不断推进,各国政府日益将如何更科学更完善的开发与保护不可再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深厚挖掘和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重要方面。
在历史的不断更迭和演进中,非遗以其宝贵的资源稀缺性绵丽着人类的文化记忆。
作为一个民族甚或整个人类的现存文化的记忆,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之物质文化遗产更有其随时代迁延而容易煙没的岁月痕迹。
正是这种世代相传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生命的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在消无声息的岁月更迭中,奔腾着一个民族的命脉与灵魂。
近年来,随着中国的昆曲艺术、古琴艺术等民间传统艺术先后入选联合国"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项目名单,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成为家喻户晓的熟络词汇。
无独有偶,在全社会日益普遍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中,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城市化的强劲发展对原本脆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形成不小冲击。
又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式的特殊性,基本是同通过口传也授,世代相传的特点,更加加剧了保护工作的严峻性。
而今,工业的发展、交通的延展、旅游业的持续高涨,人曰城市化的迂徙集结,正日渐销蚀着曾经滋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繁荣的土壌。
与此同时,外来文化的迅速涌入、中青年群体受众的缺失,使如何协调传统与发展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
政府在处理和应对现阶段公共事务时常采用下三种方式,即完全的政府包办式管理,单纯依靠市场彻底的不干预以及建立在政府主导下的管理模式。
相较于全面的干预和绝对的放任,政府主导介于二者之间,讲"
有所为,有所不为"
即政府充分履行应尽义务,同时合理的发挥权利,对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起领导性的调控作用,使社会资源因地制宜,优势互补的相互影响。
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我国坚持的是"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的原则。
政府主要是提供行政保护、财政支持和司法保障。
1.2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1.2.1.研究思路
本文在写作上主要分为理论研巧与案例阐述两大主线。
通过对政府外部性理论的研究,分析出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产生负外部性的表现并究其原因,进而探寻出规避负外部性同时加强正外部性影响力的方法与途径。
另一方面,昆曲"
艺术的传承与保护为例,在映证理论的同时,从实践的角度对现状进行分析,进而得出解决困境的对策。
首先本文在文献综述部分,整理了有关政府行为外部性和非遗保护领域国内外的诸多研究,涉及不同学派对理论发展式的研究化及不同学者在对理论研究基础上反思而得的众多观点;
其次,引入政府行为外部性理论为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
再次,分析了政府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中,正负外部性的体现。
同时从制度及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负外部性的成因。
并—项具体的"
非遗"
为例,力求从理论与现实双层面提出解决困境的对策与改进治理的思路。
如图1:
...................
第二章核屯、概念和理论基础
2.1非物质文化逸产
2.1.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的确切定义,最早的是源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规定而在此之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2年的时候对組织内部的管理部口的设置更为专项化的成立了"
非物质文化遗产"
部。
送应当算是最早的将非遗从文化产业部门剥离开,l单独成部的形式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化管理。
依据教科文组织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内容主要是有关观念的表述,知识技能和相关的一些以实物形式存在的文化场所。
我国在非遗的概念涵盖中,主要涉及下几个方面;
由各族人民创造并传承至今的,来源于人民生活并能深入顧于其中的文化表现形式,具体的表现是各地区形式各异的民俗活动,丰富多彩的艺术表演,独特卓越有历史传承性的知识技能还有W实物形式确定下来的各种生产生活器具及手工艺制品。
2.1.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其所特有的非物质性,在对其特征进行总结的时候,综合各个学者的研究,大多数专家对其特征的概括都无一例外的侧重于强调它的无形性和活态性特点。
鉴于非遗相较于其他遗产的个性化特点,有学者认为在传承过程中的经验和源于地区形态各异下的民族文化凝聚是非遗的特点还有学者认为非遗的本质主要表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是通过以人为主体采取的保护举措来实现,那么对传承人的要求就较高,因而具有随传承人更迭的动态性除此之外,有学者认为,既然是民族文化的精髓,那么就有拥有遗产的人的群体性巧由于区域不同导致的地域性t。
综合上诸多观点后,有学者概括式的总结了七个满足广泛认知的特征;
分别是区域、动态性、流变性、综合性、民族性、独创性和传承性。
2.1.3非物质文化适产的分类
有关非遗的分类,目前现有的叫权威性的主要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划分。
具体包括五下五个方面:
第一,W口传也授的语言性的表现方式进行传承的口头传统;
第二,通过肢体行为来表达思想及观念的艺术表演形式;
第三,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媒介的各种实践性的庆祝活动;
第四,涉及宇宙和自然的种类繁复的实践和知识;
第五,依靠传承人代代相传的传统的手工技艺"
。
2.2政府行为外部性理论
2.2.1政府行为外部性理论的概念
(1)从本质上看主要表现为成本收益的转移
在外部性的行为领域,不论政府还是市场,都具有外部性行为的一般特征,即政府在决策制定时产生的收益或为此付出的成本,从结果来看都不为政府所享有或不用政府承担,也就是说有关政府的收益和成本为其他主体享有或担负,在政府与其相互转移的过程中产生了外部性的表现。
(2)产生于纠正市场失灵的过程中
由于市场有其难避免的不足和缺陷,为了营造更好的市场经济运行条件,克服市场失灵带来的不利影响,政府机构在这时就需要利用资源和权力优势,履行相关的职能,对资源的配比、公共物晶的供给和环境的调节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因而在此过程中会有外部性行为的产生。
(3)对参与方不直接作用
相较于市场外部性,政府行为外部性有一个独有的特点就是,政府主要是运用行政权力对需要加以管制的受众进行管理和帮扶,正因为借由行政权力的实施这个平台,使得政府行为的外部性不直接对政令所承受的对象其作用,又由于受众在数量上和种类上的庞大与反复,使得外部性行为产生的结果对政府机关的决策筹划的影响较小。
(4)结果具有滞后性特点
外部性行为的滞后性特点两个方面,一是源于在政治过程中存在的短视,即在政府履行职能,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就现有能力的缺憾,致使较难对政策执行所产生的后果进行科学化的预估,从而使经济主体较难收获基于理性层面的预期。
二是巨大的政治压力会使得不是源于市场化自身的供求关系发生转变,而与此同时往往没有充足的时间运用相关知识在变化产生之前加以预防,从而加剧了滞后性的表现。
第云章k乂昆曲为例分析政府行为外部性在"
保护与开发中的表现...........15
3.1所取得的成就.............15
3.1.1法律法规建设日益完善..........15
3.1.2工作机制初步形成化...........16
3.1.3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化...........16
3.1.4保护经验不断积累..........17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产生政府行为负外部性的成因.............23
4.1自身制度供给不足............23
4.1.1法制建设滞后..........23
4.1.2执行能力欠缺.............24
4.1.3评估监督机制不足..............25
第五章政府行为负外部性内部化的对策建议...........31
5.1完善制度供给................31
5.1.1健全各级法律、法规、条例体系............31
5.1.2构建更为标准和细化的管理体系.............32
第五章政府行为负外部性内部化的对策建议
鉴于政府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产生的负外部性的特点,我们更应认真思考如何在具体将政府的管理职能应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无论是决策的制定、指浑调度资源的协调性、还是督查机制的使用,都应明确政府主导的主体地位,在执行遗产保护的相关政令时,需时刻坚持以塑造健全的制度保证为基础,针对保护对象的将征,争取在决策阶段就能合理预见负外部性的产生并有效规避,在实践操作中探究如何多角度的转化负外部性的影响,有的放矢的辅以措施,使保护方法得以时刻检验并逐步完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序合理的推进。
5.1完善制度供给
5.1.1健全各级法律、法规、条例体系
无论处于非遗保护的那个阶段,最根本的保护方式首当其冲法律制度的健全,有了法制化的章程作为保护的依据,在应对非遗保护与开发中难以避免的负外部性行为时无疑是最有为的法制保障。
目前,我国在该领域的法律有很大需弥补的空间,将法禅法规在制定上进行完善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若能将具体工作与法制化相结合,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减少或避免政府官员决策个人意志化的途径,防范对遗产资源的过度开发,重塑文化资源的原生性保护及可持续传承。
通过分析现有的法律规章,可发现对主体权限、操作程序、惩罚措施等问题的范围和内容规定较为模糊。
因此,现阶段就急需对具体法律内容加以细化,并且推进补充性的立法建设,尤其需要确立行政机关对于遗产破坏人的惩处方式的规定,从而及时的遏制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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