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SG10914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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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1)计算书缺项过多;
(2)缺荷载的手工计算部分;
(3)计算书未经校审,缺少相应的签字。
1.1.8 由外国设计企业合作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
1.1.9 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1.1.10 对抗震加固、改造、改变用途或增层的建筑工程,未进行既有建筑结构鉴定。
1.2 工程抗震设计原则
1.2.1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抗震设防类别选择错误。
(1)大型的人流密集的多层商场抗震设防分类误定为丙类建筑;
(2)大底盘高层建筑,当其下部多层群房为大型零售商场的乙类建筑时,其上部高层住宅建筑不加区分的均按乙类建筑设计;
(3)小学的低层(层数不超过三层)砌体结构教学楼误定为丙类建筑。
(4)对大中城市的三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抗震设防分类误定为丙类建筑。
1.2.2 对非承重墙体,女儿墙等非结构构件未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2.3 对应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承载力验算的建筑未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荷载及荷载效应组合和地震作用
2 荷载及荷载效应组合和地震作用
2.1 楼、屋面荷载取值
2.1.1 高层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走廊、门厅、楼梯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取2.5kN/m2,不符合《荷载规范》第4.1.l条和表4.l.l项11(3)的要求。
2.1.2 在楼板设计时漏算固定隔墙自重产生的荷载效应。
2.1.3 设计框架结构的楼板时,未考虑可灵活自由布置的非固定隔墙荷载。
2.1.4 屋面板设计时对保温层或找坡层荷载取值偏小。
2.1.5 高层建筑、裙房以外的首层地下室顶板的设计荷载取值偏小;
(1)位于汽车通道下方的板未考虑消防车荷载;
(2)未考虑施工过程中由于材料堆放等引起的施工荷载。
2.1.6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为双向板,其上置放有局部活荷载(非中心位置处),在设计时其活荷载未按等效均布活荷载确定方法进行计算。
2.1.7 施工阶段不加支撑的钢筋混凝土叠合楼面梁的荷载取值不正确,例如:
(1)第一阶段未考虑该阶段的施工荷载;
(2)第二阶段的楼面荷载未按从属面积取值。
2.1.8 屋面活荷载标准值的取值不正确;
(1)上人屋面活荷载标准值取1.5kN/m2;
(2)上人屋面活荷载标准值按不上人屋面情况取值;
(3)兼作其他用途的上人屋面,未按相应用途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取值;
(4)设有屋顶花园的屋面活荷载标准值,漏算花圃土石等的材料自重;
(5)屋面有上翻梁时,对可能形成的积水荷载在设计中未考虑。
2.1.9 计算钢筋混凝土或砌体结构的地下室侧墙承载力时,当土压力引起的效应参与组合,但未考虑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情况。
2.2 雪荷载取值
2.2.1 高低屋面在设计低屋面处的屋面结构时未考虑该处雪荷载积雪分布不均匀的影响。
2.2.2 设计屋面承重构件时,雪荷载标准值未考虑不同的积雪分布情况。
2.3 风荷载取值
2.3.1 确定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基本风压Wo时,未将《荷载规范》规定的基本风压增大1.05倍。
2.3.2 设计修建于山区的房屋,在确定风荷载标准值时,未考虑地形的影响。
2.3.3 修建于非抗震设防地区跨度与高度之比≤4的单跨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房屋,在设计主体结构时,风荷载未按《荷载规范》有关规定计算。
2.3.4 确定基本自振周期T1>
0.25s的多层房屋的风荷载时,进行风振系数βZ计算。
2.3.5 计算框架结构外围护砌体填充墙受风荷载时的强度时,采用了《荷载规范》GB50009表7.5.1中的阵风系数βgZ。
2.4 荷载效应组合
2.4.1 永久荷载标准值GK与可变荷载标准值QK的比值较大,在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基本组合效应组合设计值计算时,漏算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最不利组合。
2.4.2 设计生产中有大量排灰的厂房及邻近建筑的屋面结构构件时,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基本组合计算的不利效应组合考虑不充分,漏算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情况。
2.5 地震作用
2.5.1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取值有误。
2.5.2 单层厂房设计只考虑横向水平地震作用,而未对厂房纵向进行水平地震作用的计算。
2.5.3 复杂平面的建筑通过设置防震缝分割为多个结构单元后,未对各单元计算地震作用。
2.5.4 对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房屋,当相交角度大于150时,未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5.5 当最不利地震作用方向角较大时,未按最不利地震作用方向计算地震作用。
2.5.6 抗震设防烈度8、9度时,对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未进行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
2.5.7 高层建筑对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单向地震作用时,未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地基基础
3 地基基础
3.1 勘察报告应用
3.1.1 某高层建筑,高度为120m,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无实测土层剪切波速。
3.1.2 工程需要进行抗浮设计,但未提供防水设计水位、抗浮设计水位。
3.1.3 对采用桩基的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未提供桩的端阻力及侧阻力。
3.1.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提供的钻孔数量或钻孔深度不够,未提出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及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所需要的全部土层的压缩模量Es值。
3.1.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未提出建议的地基处理及基础设计方案。
3.1.6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满足结构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3.1.7 采用资料不全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甚至采用不是本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3.2 地基处理
3.2.1 某工程天然地基承载力不足,需要采用复合地基,设计文件中将基底平均压力PK作为要求地基处理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spK。
3.2.2 复合地基的褥垫层厚度设计取值不当。
3.2.3 对分期建设的后期建筑地基采用强夯法进行地基处理时,未考虑后期强夯作业对先期建设的建筑物的影响。
3.2.4 分期建设的建筑物,设计中没有考虑后期施工降水,基坑开挖、地基处理对前期工程的影响。
3.2.5 某工程的不均匀地基(部分为粉土或砂土,另一部分为塑性指数较高的淤泥质土;
或部分为一般性粘土,另一部分在深度方向夹有含水量大、孔隙比大、塑性指数大的淤泥或淤泥质土),选用搅拌水泥桩进行地基处理。
3.2.6 某工程的不均匀地基(部分为承载力高的原状土,部分为挤密效果差的松散填土或部分为粉土或砂石,另一部分为塑性指数较高的淤泥质土),选用置换率低的增强体(如碎石桩),进行地基处理。
3.3 地基和基础计算
3.3.1 地基基础设计时,未考虑地面堆载的影响,造成地基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
3.3.2 在进行基础承载力计算时,将验算地基承载力的基底反力作为设计值,没有采用荷载效应基本组合。
3.3.3 当基础持力层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未进行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验算。
3.3.4 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未验算其稳定性。
3.3.5 当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荷载差异很大或置于不均匀土层上时,地基基础设计仅满足承载力要求,未进行地基变形计算。
3.3.6 设计多塔楼和裙房下的大底盘整体基础时,仅单独计算塔楼下的地基沉降量。
3.3.7 设计双柱或多柱联合基础时,未考虑荷载偏心的影响。
3.3.8 在进行柱下基础计算时,未验算柱下基础顶面局部受压承载力。
3.3.9 在设计柱距相差较大,荷载分布不均匀的柱下条形基础时,内力计算按倒梁模型,地基反力直线分布。
3.3.10 在设计柱下交叉梁条形基础时,两个方向地基梁均按柱下基础面积计算地基反力,并取同一均布地基反力计算地基梁内力。
3.3.11 在计算柱下基础筏板抗冲切承载力时,仅验算柱轴力作用下筏板的抗冲切承载力。
3.4 天然地基基础设计
3.4.1 季节性冻土地区基础埋置深度未考虑冻土深度要求。
3.4.2 新建建筑与老建筑紧靠,但新建建筑基础底板标高在老建筑下一层(大约4m),设计中对此未作有效处理。
3.4.3 主楼和地下汽车库两部分,主楼地上13层,地下1层。
平面大致为L型,地下汽车库为地下三层(纯地下室),紧邻高层部分,高层基础底标高在地下汽车库基础底标高上约6.4m。
设计考虑设850mm宽沉降缝使之成为各自独立的结构单元,主楼部分采用桩基+平板筏基。
3.4.4 条形基础建在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上,未进行必要的论证或处理。
3.4.5 未充分掌握紧邻原建筑物基础型式、土层岩性、水文地质等条件,盲目确定新建筑地基基础方案,如采用灰土挤密桩法处理地基。
3.4.6 建造在软弱地基上的砌体结构基础未设置基础圈梁。
3.4.7 未按要求设置基础拉梁。
3.4.8 基础拉梁配筋计算错误。
3.4.9 高层主楼和低层裙房地下室不设沉降缝,未计算两者的差异沉降,也未采取必要措施。
3.4.10 地下室平面长度超过《混凝土规范》GB50010第9.1.l条伸缩缝最大间距要求,既未设伸缩缝也未采取任何构造措施。
3.4.11 高层建筑与相连的裙房之间设置沉降缝后未对地下部分作任何处理。
3.4.12 沉降缝兼做防震缝时,未留足缝宽。
3.4.13 基础设置的沉降后浇带的平面位置紧靠梁端,无防水做法。
3.4.14 设计中仅笼统地提出后浇带两个月后浇筑。
3.5 桩基础
3.5.1 桩型的选择与实际环境、地质条件不相适应,桩型及其施工工艺的选择未考虑挤土、振动、噪音可能对周边造成的影响。
3.5.2 承受拔力的灌注桩在设计中缺桩身承载力与抗裂验算、单桩抗拔静载试验及其配筋做法等要求。
3.5.3 桩设计参数不全;
设计说明交代不清楚。
3.5.4 有软弱深厚的淤泥土层时,忽略水平力的影响。
3.5.5 桩基持力层选择不妥,如选择液化土层作为持力层。
3.5.6 对存在液化土层的低承台桩基验算时,单桩承载力根据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桩承载力没有考虑液化土层的影响。
3.5.7 高层建筑未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不符合《抗震规范》GB50011第4.4.l条要求。
3.5.8 地下室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直接取用静载荷试验确定的特征值,承载力偏大,不安全。
3.5.9 挖孔桩的桩长不论长短,单桩竖向承载力均考虑桩侧阻及端阻。
3.5.10 采用标准图重的受压桩作试桩用的锚桩时,未核算桩身抗拉承载力和桩段连接强度。
3.5.11 桩箍筋加密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
3.5.12 扩底桩设计仅标出桩身直径,要求不明确;
未考虑成桩方法,布桩时桩中心距不符合要求,造成桩底扩大头连成一体。
3.5.13 桩的焊接加劲箍置于纵筋外侧,与螺旋箍筋打架,两者相交处加劲箍无法与纵筋绑扎。
3.5.14 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不够。
3.5.15 地震区液化土层上的高层建筑桩基础未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3.5.16 桩基设计中存在自行假设数据或随意查取规范中的一般参数,图纸文件中对保证桩基质量以及施工要求均无说明;
有些设计甚至将桩的设计等级与建筑安全等级视为等同,这些情况均将对工程产生安全隐患。
3.5.17 采用一柱一桩,桩顶嵌入承台100mm;
桩承台拉梁和承台等高,底标高相同;
拉梁承受上部墙体,而另一方向无墙不设拉梁。
3.5.18 灌注桩桩顶嵌入承台长度规定为当桩径800mm时为50mm,当桩径>
1000mm时为75mm,桩主筋伸入承台25d。
3.6 地下室设计
3.6.1 设计参数取值错误。
3.6.2 地下室外墙截面尺寸等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
3.6.3 地下室外墙计算假设与实际不符:
(1)地下室外墙设计时未考虑到上部结构作用影响;
(2)外墙扶壁柱截面尺寸很小,但外墙按双向板计算配筋;
(3)地下室外墙距主体很近或仅2~3柱间,但计算地下室结构的侧向刚度与上部结构侧向刚度之比时未予考虑。
3.6.4 地下室底板采用下反梁板时,外墙与下反梁没有完全交接,如图3.6.4-1所示。
3.6.5 地下室外墙配筋问题:
(1)配筋计算与受力情况不符;
(2)配筋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3)未注明钢筋接头位置。
3.6.6 地下室为箱形基础,外墙连续窗井内无内隔墙、开门窗洞口处上下过梁不进行验算。
3.6.7 地下室底板厚度取值随意,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如某工程采用箱基时底板为250mm。
3.6.8 采用上反梁板筏型基础时梁底末留排水孔;
人防部位扩散室末设集水坑或地漏。
3.6.9 窗井部分及汽车地下通道部分底板厚度小于外墙厚度,图纸文件中未说明板底地基土处理要求。
3.6.10 地下室局部抽柱、中厅、天井部位柱间距扩大时或柱荷载及柱间距的变化超过20%时,筏形基础底板按倒楼盖法,取平均地基反力进行计算。
3.6.11
(1)地下室全部地基或桩基承载力验算时,未考虑底板或地下室结构等重量影响;
(2)底板抗浮计算时,荷载组合未考虑乘分项系数。
3.6.12
(1)柱间距有变化时,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只按等柱距的柱内力验算筏板的冲切承载力,或只取最大柱内力按冲切要求决定板厚。
(2)底板配筋仅笼统标注上钢筋及下钢筋规格和间距。
3.6.13 主楼与裙房荷载差别较大时,未对地下室底部进行处理。
3.6.14 底板上电梯井坑、集水坑设计问题:
采取加厚底板或降低底板标高在回填土夹层中留坑见图3.6.14-1之a)、b)
3.6.15 有地下水时地下室底板设计中的问题:
(1)考虑土层或砂层对地下水的作用将地下水压力折减;
(2)将底板的核爆动荷载与地下水压力进行组合;
(3)多层地下室忽视考虑施工期间水压力对地下室结构的上浮作用影响。
3.6.16 地下室顶板上覆土时或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层时,板厚不满足要求。
3.6.17 地下室顶板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
(1)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层时采用200mm厚的无梁楼盖或板厚为120mm的密肋梁板;
(2)有人防部位地下室顶板仍为180mm厚,采用C25;
(3)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板上下表面沿纵横两方向的配筋率为0.l%。
3.6.18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层时,上部结构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地下一层隔墙为上部结构落地剪力墙时墙体分布钢筋的配筋率为0.3%。
3.6.19 抗震设防分类为乙类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地下一层作为上部结构嵌固时,地下室一层以下的隔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配筋为0.20%。
3.6.20 地下室混凝土内隔墙设计考虑不周全或缺少必要的验算。
3.6.21 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设防为乙类建筑,建于8度抗震设防区,地下室隔墙最大间距4l.5m~43.2m。
(砌体结构)
05SGl09-2
1 砌体结构
1.1 材料选用
1.1.1 砖型选用不当,地震区选用蒸压多孔和空心砖,水泥多孔砖等材料。
1.1.2 室外地面以下的墙体或基础采用烧结多孔砖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但没有相应措施。
1.2 结构布置
1.2.1 多层砌体房屋采用不利于结构抗震性能的纵墙承重布置,并且未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其抗震性台巨。
1.2.2 多层砌体结构中墙体布置不能满足均匀性和对称性的要求。
1.2.3 工程设计中纵横墙体不能分别在平面内对齐、贯通,但未采取有效措施。
1.2.4 房屋有错层或相邻楼板的高差较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
1.2.5 复式住宅中的跃层建筑层数计算有误,或未采取构造加强措施。
1.2.6 多层砌体的楼梯间设在尽端或转角处,未取更加有效的加强措施。
1.2.7 多层砌体房屋设置较大的会议室时布置在底层,或平面位置不够合理。
1.2.8 各层横墙很少(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远超过80%,如中、小学的教学楼)的多层房屋,房屋层数和总高度限值应较各层横墙较少的房屋再降一层。
1.2.9 不同种类的墙体材料在同一幢建筑中混用,如下部用砌块或混凝土墙,上部用砖砌体。
1.2.10 楼梯间做成现浇剪力墙或筒体,其他仍为砖砌体结构。
1.2.11 继续采用内浇外砌结构。
1.2.12 房屋局部尺寸略小于规范要求,只经强度验算而无其他构造措施。
1.2.13 房屋高度在限定的范围内,但房屋的高宽比不满足规范要求。
1.2.14 带单边走廊的砌体房屋,计算房屋总宽度时,没有区别对待将走廊宽度计入房屋总宽度之内。
1.2.15 房屋在平面上有凹进或凸出的墙体时,计算房屋的宽度有误。
1.2.16 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总层数突破限值。
1.2.17 有半地下室或全地下室时,在计算房屋高度和层数时,没有区别对待。
1.2.18 确定带阁楼房屋的层数和高度时没有区别对待。
1.2.19 层数未超过规范规定,但高度稍有超过。
1.2.20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底部抗震墙在布置和数量上未满足规范相应的要求。
1.2.21 对“过渡层”应采取的加强措施应用不当。
1.2.22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上部砌体与底部抗震墙或框架不能全部对齐,未采取有效措施。
1.2.23 在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设计中,必须在纵横二个方向上都设有抗震墙。
误以为底部的抗震墙越多、越强越好。
1.2.24 底框-抗震墙房屋中,没有正确确定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墙的抗震等级。
1.2.25 设计内框架结构的多层砌体房屋时,未根据其结构的特殊性来满足规范的要求。
1.2.26 门厅采用梁柱结构以形成局部大空间的多层砌体结构,仍按内框架结构对待。
1.3 结构分析与计算
1.3.1 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在抗震验算和分析时,未考虑其特点和要求,进行墙体截面的抗剪强度验算。
1.3.2 地震作用计算时,未正确选择不利墙段。
1.3.3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在地震作用计算中,底部纵横墙的地震剪力已乘以放大系数,但没有考虑底部剪力墙仍要承担全部地震剪力。
1.3.4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采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作抗震墙时,其有效刚度的折减系数不能按混凝土墙取。
1.3.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托墙梁未考虑上部墙体开裂的不利影响。
1.3.6 忽略内框架结构必须考虑顶部的附加地震作用。
1.3.7 多层砌体房屋结构抗震抗剪强度验算时,当某层或某些墙段不能满足截面强度要求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1.3.8 砖墙中的水平配筋在墙体两端没有锚固。
1.4 多层砖房的抗震构造措施
1.4.1 在多层砌体房屋设计中,因不甚了解构造柱的破坏机理,忽视构造柱作为主要的抗震构造措施的作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构造柱。
1.4.2 多层砌体房屋超过规范规定的层数和高度,误用增加构造柱来解决。
1.4.3 单层砌体房屋不应按多层房屋的要求设置构造柱。
1.4.5 误将构造柱伸入房屋基础的大放脚或基底。
1.4.6 构造柱的截面设计过大,数量设置过多。
1.4.7 钢筋混凝土楼板是装配整体式的,圈梁做预制装配整体式的。
1.4.8 横墙承重的砌体结构,采用装配式楼盖层,内外墙圈梁不交圈没有处理。
1.4.9 现浇楼盖可以不单独设置圈梁,但未沿墙周边设置加强钢筋。
1.4.10 装配式楼盖中,只在外墙上设周边的圈梁,内墙中用板缝或支承板端的配筋不另设圈梁。
1.4.11 装配式楼盖中,当有现浇的板底圈梁时,预制板伸入墙上的长度也按梁上的支承长度要求。
1.4.12 房屋端部设置大房间时,缺少楼屋盖与墙或梁的拉结。
1.4.13 地震区的楼屋盖大梁、屋架没有对其采取加强抵抗水平作用力的措施。
1.4.14 非承重的墙体未按规范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1.4.15 “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在采取与“横墙较少”的房屋相同的措施后,高度和层数可降低一层。
1.5 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5.1 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中,可以采用芯柱体系,也可以采用构造柱体系,选用上应区别对待。
1.5.2 未对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的砌筑砂浆和灌芯混凝土提出要求。
1.5.3 多层小砌块房屋中设有构造柱时,未设马牙槎。
1.5.4 芯柱或构造柱设置了单独基础。
1.5.5 抗震设计时,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中的圈梁、过梁,除现浇外,采用了槽形砌块代替模板的现浇圈梁,过梁。
1.5.6 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中的拉结网片的设置未表述或绘图说明。
1.5.7 寒冷或严寒地区建造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时,如采用夹心墙体时,未采取加强的拉结措施。
1.6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6.1 加强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过渡层采取的加强措施不当。
1.6.2 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托墙梁未设腰筋。
1.6.3 底部框架-抗震墙的底部设置砌体抗震墙,末按要求先砌墙后浇梁柱。
1.6.4 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底部抗震墙可以采用混凝土小砌块砌体,但一般要求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1.6.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上部为混凝土小砌块属“横墙较少”的住宅,未采取加强措施又降低一层房屋。
1.7 内框架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7.1 内框架结构房屋采用了单排柱布置。
1.7.2 内框架结构的外墙垛未采取加强构造措施。
1.7.3 内框架结构中的抗震墙的材料没有尽量考虑与外墙材料协调一致。
(混凝土结构)
图集号05SG109-3
1 材料选用
1.1 耐久性要求
1.1.1 结构设计时,对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要求不符合《混凝土规范》的规定。
1.1.2 建筑物内有游泳池和大型浴室时,游泳池和浴室的环境类别划分不当。
1.2 混凝土强度等级
1.2.1 结构设计时,与无侵蚀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构件、露天环境下的构件,所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混凝土规范》GB50010第3.4.2条的规定。
1.2.2 结构设计时,未合理选用现浇楼(屋)面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钢筋强度等级。
1.3 钢筋选用和代换
1.3.1 设计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框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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