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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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递交申请材料
许可证
补办
不再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由许可机关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交材料。
2
容缺受理
新申请
签署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在约定期限(10日)内补齐补正材料
(1)至(4),即可先予受理。
(1)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2)生产运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复印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复印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发电项目通过整体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供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许可事项变更
签署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在约定期限(10日)内补齐补正以下材料,即可先予受理。
相关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进行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3
现场核查
一般情况下免于现场核查。
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核查。
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加强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证明效力等方面的审查,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4
办理时限
由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缩短至15日(容缺受理的除外)。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期限办理。
由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15日缩短至10日。
(二)输电类
5
许可证补办
6
(4)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签署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在约定期限(10日)内补齐补正“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即可先予受理。
7
8
(三)供电类
9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10
签署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在约定期限(10日)内补齐补正材料
(1)至(3),即可先予受理。
(3)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复印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11
12
二、日常监管类
13
重点监管对象
筛选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比例不高于辖区内信用良好企业总数的2%,检查以非现场检查的方式为主。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比例不高于辖区内守信企业总数的5%,检查以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失信企业总数的20%,检查以现场检查的方式为主。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比例不低于辖区内严重失信企业总数的30%,检查以现场检查的方式为主。
14
自查核查
开展定期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可以免于核查。
开展定期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对自查情况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
开展定期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三、行政处罚事后信用监管类
15
信用行为事项被认定为“轻微失信”的
失信提示。
1.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及内容;
2.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开展警示约谈。
2.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开展警示约谈;
3.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16
信用行为事项被认定为“较重失信”的
列入重点关注名单3次的,列入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1.开展警示约谈;
2.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及内容;
3.列入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17
信用行为事项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
注:
警示约谈情况(包括拒绝约谈或者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记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附件1-1
编制说明
为推进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的细化,进一步推动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根据《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清单(2018版)》等文件要求,编制本清单。
本清单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工作时使用。
一、编制依据
本清单的编制主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能源局法定职责,具体如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厅字〔2018〕2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
《印发<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
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0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清单(2018版)>
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96号)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
的通知》(国能法改〔2015〕425号)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
《关于印发<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电监资质〔2010〕36号)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电监资质〔2011〕10号)
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2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
二、主要内容
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由应用事项、信用分类标识和信用监管措施等3个主要要素组成,包含应用事项17项,信用监管措施67项。
1.应用事项。
指应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的具体行政管理业务。
本清单的应用事项主要依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清单》的应用事项分类,并结合电力业务许可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2.信用分类标识。
指在应用事项中,根据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分类标识,具体划分为信用良好、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类。
3.信用监管措施。
指根据不同的信用分类标识所采取的具体监管措施。
三、信用监管措施
根据本清单的具体应用事项,信用监管措施可分为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事后信用监管等3个类别,具体措施共计67项。
(一)行政许可类
此类信用监管措施,是在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以及许可证补办等电力业务行政许可业务中,采取的差异化信用监管措施。
1.递交申请材料
信用良好和守信企业在许可证补办时,不再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由许可机关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失信与严重失信企业在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时要求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交材料。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存在严重失信信用记录的,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2.容缺受理
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申请材料欠缺的许可事项,经申请人签署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作出相应承诺后,许可机关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未按承诺补正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于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后,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
容缺受理的实施范围主要考虑信用良好、守信的电力业务许可新申请与许可变更。
失信、严重失信企业不允许实行容缺受理,应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允许容缺受理的材料可以包括: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类报告、主要负责人证明材料、发电项目验收的证明材料、输电项目验收的证明材料等。
已经简化申请材料要求的,按照简化后的要求提交材料。
许可机关确定可实行容缺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提供申请容缺受理格式文本(见附件1-2、1-3、1-4),并向社会公布。
网上受理的可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容缺受理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容缺受理、审批等环节。
申请人自愿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在承诺书中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①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②已经知晓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③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④承诺补正材料的截止日期、材料清单;
⑤愿意承担失信产生的后果。
在实施容缺受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申请人2年内不再适用容缺受理方式:
发电企业无证并网的;
②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将容缺材料补齐补正的;
③申请人实行容缺受理后,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
3.现场核查
新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信用良好企业无必要情况,可以免于现场核查;
守信企业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核查;
失信及严重失信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核查,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加强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证明效力等方面的审查力度。
4.办理时限
新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信用良好企业办理时限由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缩短至15日(容缺受理的除外)。
守信、失信及严重失信企业,在《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审批。
电力业务许可证补办的,信用良好、守信企业办结时限由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15日缩短至10日。
失信及严重失信企业,不缩短办理时限。
(二)日常监管类
此类信用监管措施,是在重点监管、自查核查等日常监管过程中,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
1.重点监管对象筛选
许可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问题导向、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结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持证企业设置不同比例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问题导向,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或某一阶段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反映集中的地区或反映集中的问题,按照不同信用等级,差别化开展问题监管。
(3)按照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结合的方式,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分析持证企业执行许可制度的情况,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差别化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在国家能源局及相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网站进行通报。
对于信用良好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比例不高于辖区内信用良好企业总数的2%,检查以非现场检查的方式为主。
对于守信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比例不高于辖区内守信企业总数的5%,检查以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对于失信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失信企业总数的20%,检查以现场检查的方式为主。
对于严重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比例不低于辖区内严重失信企业总数的30%,检查以现场检查的方式为主。
2.自查核查
许可机关在组织定期自查工作时,信用良好企业可免于核查;
守信企业对自查情况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
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应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三)行政处罚事后信用监管类
此类信用监管措施,是在实施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后,根据企业信用分类标识,对应采取的信用监管措施。
对违反《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对照《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信用行为事项被认定为“轻微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的,根据企业不同的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信用监管措施。
四、发布方式
本清单实施动态管理,由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更新并公开发布。
附件1-2
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
申请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因,申请容缺受理。
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 年 月 日前(申请容缺受理之日起10日内)补正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五、愿意承担失信产生的后果。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1-3
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样本)
申请人:
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尚有以下非关键性材料缺少或存在缺陷:
1.
2.
3.
……
根据本单位容缺受理材料清单和工作机制,在你(单位)出具《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后,本单位可先予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
在你(单位)的容缺补正材料送达后,按承诺日完成办理工作。
如逾期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特此通知。
XXX(派出机构名称)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附件1-4
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样本)
:
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并作出相应承诺,因,经研究,我单位决定终止办理你(单位)本次申请的该项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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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 业务 许可 信用 监管 应用 措施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