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操作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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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成把现金应放入保险柜并加锁,营业备用金应放置于出纳柜台抽屉内。
第十条营业期间安全操作规范
1、营业网点应不少于2人临柜,临柜人员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2、营业人员应妥善做好计算机密码(卡)的保密工作。
授权业务授权人必须现场当面操作,并对授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营业期间大宗现金、有价证券及重要凭证要及时入库入柜(保险柜),不得置于桌面上,临柜人员不得保管、使用他人印章。
4、营业人员应保管好自己办公桌(柜)、钱箱、金库、保险柜、通勤门的钥匙,不得随意放置或交与别人保管。
营业期间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均要上锁保管好自己经管的现金、公私印章、重要凭证、有价证券、压数机等重要物品,退出电脑应用系统。
5、营业期间临时进出营业室,应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营业室通勤门必须即开即锁,严防外人乘机进入营业室。
通勤门钥匙应放在隐蔽、安全、柜台外人员看不到、拿不着的地方。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场所内。
如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银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检查工作、指导业务需要进入营业柜台的,根据不同单位采取不同的验证手续:
(1)本联社检查、辅导人员进入营业柜台检查、指导工作的,须出示单位工作证或检查证;
(2)省联社、办事处、及其它外单位人员检查、指导人员需要进入营业柜台检查、指导工作的,并应由当地联社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方可进入。
(3)所有经许可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都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7、营业期间联社需要检查金库的,必须出具联社相关检查证件,查库时管库人员必须在场,检查完毕,检查人员及管库人员应做好查库登记手续。
8、中午对外营业的网点,营业人员可以采用轮流吃饭的办法,或者由附近定点食堂送餐,确保营业期间双人在岗,严禁单人当班。
中午休息不对外营业的网点,应安排好值班工作,现金、印章、重空等必须存入金库内的保险柜保管。
9、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得接受外来人员赠送的食物、饮料、香烟、药品、茶水等物品,以防不测,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营业终了安全操作流程
1、营业终了时
(1)营业人员应于运钞车到达前终止营业。
(2)营业人员应将现金、金银、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密押、压数机、账册等重要物品清查无误后加锁入箱,做好送钞准备。
(3)运钞车未到达前,严禁营业人员外出到门口守望,严禁钱箱及其他重要物品放置在营业室外候车。
2、接钞时
(1)运钞小组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到达营业网点。
(2)营业人员对运钞车和押运人员进行确认,未经确认不得将寄存款箱、物品送出营业室。
(3)确认后,2名以上营业人员护送款箱,并将款箱装车。
(4)营业人员与押运小组办理交接手续。
(5)营业人员目送运钞车安全离去后方可离开。
3、营业网点关闭时
(1)营业人员巡视营业场所,确认无人滞留。
(2)切断电源,关闭窗户。
(3)设置监控报警连动和防盗报警系统。
(4)锁好营业网点大门。
(5)营业网点关闭后,严禁工作人员无故长时滞留营业场所。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第十三条营业柜台尚未安装防弹玻璃仍用铁栅防护栏的柜台内侧,是营业人员在发生持械抢劫案件时的应急藏身处,不得堆放任何物品或加装隔板,不得妨碍柜员应急藏身。
第十四条营业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营业人员应当提高警惕,及时提醒网点其他人员,进入戒备状态,情况严重的,应立即报警。
1、有戴口罩、墨镜或披风衣、不露面目,手持致命破坏器具如大铁锤、刀具、枪支等武器的人在柜前徘徊的。
2、进入营业厅后试图关闭大门的。
3、无故摆动、敲击柜台、铁栏或门窗,试探坚固程度的。
4、借口打电话、找人,意图强行闯入营业柜台内的。
5、数人结伙以种种借口在柜前纠缠,趁机探视我方内部虚实的。
6、冒充客户预约提款或要求兑换钞币来试探网点库存虚实的。
7、发现有人偷窥客户密码,捡拾客户开户信息的,应立即提醒客户。
8、发现其它不正常现象的。
第十五条营业期间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区别情况,沉着应对。
涉及危害员工生命安全的,应贯彻先藏身、后报警、再反击的原则。
1、营业场外或周边地区发生异常情况。
营业人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离开营业柜台。
2、发生持械抢劫情况时,营业人员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1)选择位置迅速隐蔽;
(2)立即报警,力争外援;
(3)记住歹徒特征及交通工具;
(4)保护好现场。
3、发生诈骗冒领情况时,营业人员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1)暗语联络,营业人员间相互协作;
(2)非接办业务人员迅速报告;
(3)接办业务人员拖延时间,稳住罪犯;
(4)记住罪犯特征及交通工具。
4、营业期间发生火灾情况时,营业人员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1)立即切断电源;
(2)向119报警;
(3)保护和转移现金、账册、重要凭证等资料并使用消防栓、灭火器等进行扑救;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火情消除后,封锁现场,检查和整理账证和重要物品,清点损失;
(6)协助公安、消防、保险和上级主管部门勘查现场、查找原因。
(7)若有外援力量进入柜台内扑救,应安排人员加强现场警戒。
(8)周边发生火灾,应及时向119报警。
若可能危及营业场所或情况比较紧急的,按营业期间发生火灾处理。
第三章金库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金库是储存钱币、金银、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的场所,是安全防范的要害部位其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银行金库》(JRT0003-2000),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七条在用金库应坚持24小时守库值班,严格执行双人守库制度。
第十八条守库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和各种应急防范措施和预案,熟记报警电话号码、领导电话号码和联防单位电话号码。
第十九条专职守库人员不得接触金库门钥匙和款箱柜钥匙,轮班守库制,不得安排管库人员同时守库。
第二十条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守卫目标的位置、结构、防范设施和值班人员安排情况。
值班人员不得擅自与其他人员调换守库班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班次,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或保卫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守库人员进入库区执行任务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按时到达守库岗位;
(2)办理自卫武器、钥匙等的移交工作;
(3)检查值班记录;
(4)详细登记守库值班交接登记薄;
(5)检查监控设备和报警器的状态是否良好;
(6)巡视保卫区域内环境有无异常;
(7)执行晚上守库任务的人员,应仔细检查门窗是否关严,窗帘是否落下。
第二十二条守库值班人员完成守护任务,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1)巡视守护区域;
(2)检查报警、监控设备状态;
(3)详细登记守库值班登记薄;
(4)按规定将有关自卫武器、器材、钥匙移交给接班人员;
(5)与接班人员办理交接,详细登记值班情况。
第二十三条守库值班期间,非守库人员不得滞留守库值班室;
非本单位人员严禁进入守库值班室。
如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银监等相关部门检查工作、指导业务需要进入守卫区域的,视同进入营业场所办理相关手续。
凡进入守卫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晚间安全检查只查岗,不进入现场查库。
第二十四条守库值班人员在执行值班任务时严禁饮酒,严禁酗酒后守库值班。
第二十五条守库值班期间,自卫器械、无线报警开关等自卫、报警设备应置于随手可取之处。
坐班制守库值班可使用枪支,不实行坐班制守库的不得使用枪支。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处理规范
1、守库值班期间,守库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开启守库室通道门。
2、值班期间守库人员确认发生其它异常可疑情况时,守库人员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1)立即拿起自卫武器,守库员之间互相联络;
(2)在不开灯情况下,在安全范围内通过了望孔、视频监控设备观察情况;
(3)确认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警,同时启动全部预案防范程序;
(4)守库人员坚守岗位,争取外援。
3、初查未发现异常情况,需要到库区巡视的,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1)一人持自卫武器留守在守库值班室内,关上防护门或铁栅,通过监控等方式时刻观察外围情况;
(2)另一人持自卫武器和通讯工具、携带照明器材到防护区域内部巡视;
(3)巡视时守卫人员与巡视人员间应不断相互联络;
(4)巡视人员一旦确认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报警信号;
(5)留守人员收到报警信号后,立即启动全部报警程序,发出报警信号;
(6)留守人员先期确认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巡视人员撤回,同时启动全部报警程序,发出报警信号;
(7)留守人员如较长时间无法与巡视人员联络上,认为有可能已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应及时启动报警程序,发出报警信号。
4、犯罪分子已经守卫区域,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1)立即启动防抢及联动报警器。
(2)守库人员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拿起自卫武器,合力制服罪犯。
(3)持枪守库人员,应手持武器,打开枪栓保险,向犯罪分子发出口头警告,若口头警告仍不能制止犯罪分子停止作案的,及时鸣枪示警;
(4)若鸣枪示警不能制止犯罪分子的,按用枪要求开枪自卫。
5、值班期间本单位发生火灾时,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3)视火情发展和单位救援人员到位情况组织扑救和转移重要资料和现金。
若可能危及营业场所或情况比较紧急的,按本单位发生火灾处理。
6、发生以下情况守库人员可开枪自卫:
(1)守库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的。
(2)守库人员佩带的武器,有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的。
(3)守库人员在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的。
(4)对口头警告、鸣枪示警后,罪犯已经慑服,或已丧失侵害能力的,守库人员不得开枪射击,等待单位领导和公安人员处理。
第四章押运期间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执行押运任务的车辆,应是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的专用防弹运钞车或改装运钞车。
第二十八条专用运钞车必须配备通讯设备、灭火器、防卫器械等防护设施,有条件的可配置GPS卫星定位系统。
第二十九条押运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责任心,有较强的安全意识,遵纪守法,熟知安全押运操作规程,严守押运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押运时间、地点、数量、线路、人员、车型等情况,不得在公共场合和电话中谈论押运事项。
第三十条押运车辆不得搭乘与运钞无关的人员,不得运送危险品和其它违禁物品,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行车路线,途中不准游玩、走亲访友、随意下车、单人行动或做一切与押运无关的活动,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和打瞌睡,未经同意不得私自调换押运人员。
第三十一条运钞车辆必须提前3-5分钟到达押运地点;
严格坚持“车等款”,严禁“款等车”。
第三十二条押运前安全操作流程:
1、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前,押运人员应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驾驶员对车况进行全面检查;
(2)护卫人员对自卫武器和其他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3)驾驶员对车辆加足油料,押运组长确保通讯工具、消防器材应完好有效;
(4)押运人员都要衣着整齐规范,穿戴防弹衣、防弹头盔,佩带上岗证;
(5)按规定手续办理枪支领用手续,携带好持枪证、枪证、工作证、驾驶证、行驶证、免检证等有关证件;
(6)各项准备工作符合要求后才能出车,执行押运任务前发现一切不安全的因素,应暂停执行押运任务,并及时报告。
2、执行多网点集中押运任务的运钞车,每次押运时,押运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中:
驾驶员1名、解款员1名,武装押运员2名。
押运员甲为押运组长,坐副驾驶位,使用通讯、报警设施,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负责指挥并配合驾驶员观察沿途周边情况。
如发现可疑情况,特别是发现可疑车辆尾随时,应详细记录车型、车牌号、颜色、车内人员、尾随的时间、地点,并及时向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押运员乙坐驾驶室后排靠门位置,手持警械,持防暴枪押运的,将枪置于两腿中间,枪口对上,呈持枪姿势,枪械应做到枪弹结合(子弹入弹仓不上膛,枪关保险)。
解款员坐在驾驶室后排位置,负责运钞车保险箱门锁钥匙和钱箱交接工作。
3、解款员应清点款箱数量,检查封口质量,检查无误后,办理款项交接手续,将款箱装入运钞车,然后锁定运钞车门。
第三十三条解款安全操作流程:
1、当运钞车停靠营业网点装卸钱箱作业时,按照“先观察后下车”的原则,看清有无可疑情况后,押运组长先下车,押运员和解款员听押运组长口令下车。
2、运钞车应停靠在视频监控范围内,有院落的应该入院停车,并在视频监控范围内。
3、两名押运员下车后应手持自卫武器,分别站立于距离车厢守卫装卸门两则,背对车厢守卫装卸门,与车厢呈八字形的角度,并使驾驶员能从反光镜中看清楚押运员站立位置,两眼注意观察周围情况。
持枪押运的押运人员要呈持枪姿势。
4、驾驶员要坚守岗位,做到“人不离车、车不熄火”,并负责驾驶舱车门锁的开、关和停车期间报警和联络工作;
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可将车辆迅速开往安全地带,确保人、车、款安全。
5、款箱交接时,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1)随车出纳应在库区等安全场所办理款箱交接登记手续;
(2)接送款箱人员到达车厢后侧,打开车门,进行款箱清点和装卸。
(3)款箱装卸完成,随车出纳锁定车厢保险门和车厢装卸门,上车坐在驾驶室后排;
(4)甲、乙押运员交替掩护上车,甲坐副驾驶室位置,乙坐驾驶室后排靠门位置。
(5)对款箱从车上卸下作业的,押运员应目送营业人员及款箱进入营业柜台内,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上车驶离,对不能直接目送确认安全的,押运组长应安排一名押运人员护卫款箱进入营业室,确定安全后方可离开。
(6)库管中心等多车辆单位,实施集群出入库装卸作业时,应派出守押人员控制通道,对作业区域实施封闭和警戒。
第三十四条运送大宗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物品时,应加派护卫车,增派武装押运人员。
第三十五条押运途中要随时检查押运物品是否安全,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周围环境是否有异常情况。
严格执行枪支使用规定,遇到犯罪分子作案,必须临危不惧,机智勇敢,实行正当防卫。
第三十六条押运任务完成后,运钞车必须迅速返回单位,及时交回押运武器,办理交接手续。
因公需要办理其它业务的,必须在执行押运任务前征得有关领导同意。
第三十七条运钞车司机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以押运为由随意违反交通规则。
自觉遵守押运制度,切实做好车辆保养,确保平安出车。
第三十八条押运期间处置特殊情况的应急措施
押运员的职责是保护押运物品的安全,遇有犯罪分子侵害要勇敢果断予以反击。
押运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置:
1、押运途中遇交通堵塞,一时难以疏通或不能绕行时,押运人员要加强戒备,主动向交警人员出示有关证件,说明情况,请求协助、开道放行。
2、运钞车途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理时,应主动向交警人员出示相关证件,讲明执行任务的特殊性,要求尽快处理或先放行后处理。
3、运钞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时,除留一人在车上看守物品外,其余人员应下车在周围做好警戒,不准无关人员接近。
如短期内不能修复的,可就近联系公安、本系统兄弟单位给予协助;
4、运钞途中因某些原因遇到群众围观起哄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快疏散人群。
属于自己责任的,应该予以道歉,不允许强词夺理,以势欺人,尽快脱离现场。
属于对方责任的,讲明道理,尽快脱离现场。
5、运钞途中发现别有用心的人员挑唉群众围观起哄,应当众揭穿其阴谋,并实行重点监视。
情况较严重时,在做好防范工作的同时,尽快报告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6、运钞途中发生一般性交通事故时,押运员在保护好守卫目标的前提下,向交警人员说明情况,尽力达成先放行后解决的处理意见。
如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押运员要在保护好押运物品的同时,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交警、公安人员。
7、运钞途中发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及时拦截过往汽车,尽快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或向“120”急救中心求助。
围观人员较多或现场秩序难以控制而交警人员又未赶到时,押运人员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好守卫目标的安全,并立即向“110”报警中心及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帮助。
8、运钞途中遇到公安交警检查时,押运员要保持警惕,不能下车,要注意观察“检查人员”是否穿着警服,有无臂章和胸章,附近有无公安警车或摩托车,周围有无可疑情况等。
当确认是假冒交警人员时,应拒绝检查,尽快脱离现场,并将情况向本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运钞途中遇到路政等人员检查时,比照处理。
9、运钞车受检查时,驾驶员可以停车,但不熄火,不开车门,停车位置必须注意前后应无物体阻挡,在与对方交涉时,态度应和蔼,必要时可请求对方出示证件,押运人员应密切注意检查人员的举动和周围环境的情况变化,对方无理不放行,或意欲强行登车检查的,押运人员可发出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强行驱车脱离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10、运钞途中发现前方有路障不能通过时,驾驶员应选择合适点停车,不能熄火,押运员要提高警惕,作好防范准备,证实情况可疑或存在危险时,押运人员不能下车,驾驶员要迅速倒车或调头驶离路障地点,绕道行驶或返回单位,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1、运钞车在营业网点交接款箱时,遭到犯罪分子抢夺的,押运人员要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立即报警并奋力还击,尽力阻止歹徒靠近汽车。
解款员应迅速锁住车门,网点人员要立即报警并及时参加护款行动。
共同努力尽快制止犯罪。
持枪押运的,押运人员应立即鸣枪示警,鸣枪示警仍不能制止犯罪的,按枪支使用规定开枪自卫。
12、发生抢劫时,驾驶员一般应坚守岗位,锁闭车门,等待支援,必要时可驾车驶离现场到安全地方,防止罪犯劫车逃跑。
13、遭到犯罪分子袭击时,押运人员一般应按照“先示警、后自卫”的原则处置,当歹徒停止侵犯时,押运人员应停止射击。
当犯罪分子中途逃跑时,一般不要追击,并立即向本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可按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程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一条原有关规定被本规程覆盖的,原规定同时废止,原规定与本规程有冲突的,以本规程为准,各地实施细则与本规程冲突的,以本规程为准确。
XX农村信用社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部门安全检查工作,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落实,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防范案件事故发生,确保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安全检查工作的目的是:
促进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落实,消除隐患,防止抢劫、盗窃、诈骗、涉枪、爆炸、绑架案件和治安灾害、火灾、交通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村信用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第四条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安全检查工作,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农村信用社实行安全检查,必须2人(含)以上进行,检查人员少于2人,被检查单位应拒绝接受检查。
第六条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证制度,被检查单位应根据不同单位采取不同的验证手续。
县级联社组织的检查,检查人员须持有本级联社安全检查证或工作证。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银监等业务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须持换开的联社介绍信,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并由当地联社领导、职能科室人员陪同方可进行。
被查单位应对检查人员的身份予以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检查人员进入检查。
第七条安全检查实行登记制度,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安全检查登记薄的有关栏目,并由检查人员在检查登记薄上签署意见。
第八条安全检查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的有关制度;
(二)公安机关有关金融安全方面的规定;
(三)XX农村信用社的有关业务规定、制度、操作规程等。
第二章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情况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部署、研究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三)保卫部门的设立、保卫干部和内部保安队员的配备情况。
(四)主要检查安全管理领导组织的健全情况。
(五)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情况;
(六)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总体情况;
(七)其它。
第十条对安全保卫管理部门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贯彻上级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三)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安全保卫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五)协助本级人事部门审查、管理重要岗位人员及开展重要岗位人员的档案建立、管理工作;
(六)枪支弹药管理情况;
(七)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八)治安联防和消防组织的建立情况;
(九)其它。
第十一条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场所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营业场所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营业场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四)营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和监控系统设施等的配备、管理及工作状况;
(五)管理机构对营业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及登记情况;
(六)营业场所安全教育情况;
(七)接送款箱环节及上门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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